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守则守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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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守则(试行)1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1总则

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3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4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根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鉴证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1.3内部审计工作旨在监督集团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保护

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集团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1.4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权,集团董事会对审计的处理和处罚具有最终裁定权。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3.1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3.1.1检查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

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3.1.2对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优化管理出谋划策。

3.1.3对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1.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拟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在

3.2.3有权参加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有权参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3.2.4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3.2.5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2.6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

4.1.3基建工程、产品开发、工艺调整等重大经济活动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4.1.4专项工程和大、中修理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4.1.5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对外采购、销售、承(发)包工程等各

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含报废)的合理性、合法性。

4.1.6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成员企业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情况。

4.1.7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经理

事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组成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5.4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比较齐全完整1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室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四章审计室的工作范围和审计时限

第五章审计室的目的和职责要求

第六章审计室的职权

第七章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程序

第八章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章奖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行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室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室,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属于董事会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室必须有专职负责人,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低于三人,审计室主任一名, 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室主任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任何被审计的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独立性原则:审计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原则:审计室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要支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审计室的工作范围和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审计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当发生重大投资项目、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讨论决定,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审计室的目的和职责要求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财务审计:对各项资产审计、投资效益审计、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内部审计:对各项资金、物资、采购、设点消费、公司内部车贷政策、经济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对车贷流程管理控制系统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监

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4、合同审计:对大宗物品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标合同、产品合同、对外投资、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投资项目进审计监督。

6、离任审计:对公司高管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离任和调离,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7、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8、基建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修理、装修等以及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9、经济效益审计:对担保、投资、借款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10、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1、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2、执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审计室的职权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文4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股份制企业规范化的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保证企业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和维护股东权益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使用于公司直属单位、部门及所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监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设兼职审计人员在业务人员上受公司审计部指导,并在本单位经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权。对公司审计部及本单位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

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经营管理知识,应具备一定的审查、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违反纪律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办理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拟订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年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公司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一)审查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对费用开支、成本决算、经营损益及债权债务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察。

(三)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及其效益。

(四)对企业各项资产状况和结构、负债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损益和利润分配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保值、增殖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是否完整,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进行经理、门店店长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计。

(八)审查资金的筹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产权是否明确,审查对外投资应分回的利润是否及时收回入帐,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九)有关审计部门及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在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或根据有关审计部门及公司领导的指派,依法独立进行内审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有权在被审单位进行下列活动: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金和财

产状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索要证明材料。

(四)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监督被审机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六)对设置障碍,阻挠、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影响或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金等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或后续审计阶段。

第十五条:准备阶段

(一)确定审计对象。审计对象的一般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有关审计部门部署,企业领导指派及审计部门经调查研究认为

应该进行审计项目来确定。

(二)拟订审计方案。审计对象确定后,要组成审计小组,拟订审计工作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审计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审计、财务审计和专题(案)审计。

2、审计方式:

(1)送达审计。即: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指定的有关表册、凭证、帐簿、资料等送达审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审计。

(2)就地审计。即:审计部门指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3)联合审计。即: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及承受能力、时间要求等,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抽调公司内专、兼职审计、财会、业务等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由审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审计。

3、计划工作时间。审计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应定出具体的工作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需延长时间,须向主管领导

申明理由,并经批准。

4、审计内容及审计范围。即:明确是哪种性质的审计和审计哪一会计期间的哪些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报表资料,帐册凭证等。

(三)常规审计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发出审计通知单,以便被审计单位做好盘点,核对帐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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