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2009年年检培训资料

目录

1------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2------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3------办理外汇年检提交纸质资料一览表

4------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软件下载图解5------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报送流程图解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二00九年三月

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外汇管理年检申报。由于2009年联合年检系统和外汇管理年检系统分别单独运行,因此,企业应另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年检。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软件“wgjinvesetup.zip”、《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安装完成后可用企业口令和密码登陆“FDI系统”进行年检操作。办理外汇年检应提交的纸质资料以及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见附件1、2。具体的登陆、下载、操作及填表方法,外汇局已制作成详细的培训光盘,自2009年4月1日起,佛山各区企业可以到各自所属的外汇局免费领取。纸质资料提交地点为各区外汇管理部门。

各区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地址:

禅城区:汾江中路128号

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82号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0号

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3号

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8号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

一、2009年外汇年检说明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的规定,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已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已导入FDI系统,为充分利用FDI系统信息,提高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2009年外汇年检业务将通过FDI系统办理。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外汇年检业务时,需按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完整、准确地填列《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内含《__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__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__年度损益表》、《__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臵情况表》共四份表格)各项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FDI系统(详见第二部分“申报流程”介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同时,将联合年检六部门共同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一并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即可,无需再提交其他报告。

对应当申报当年外汇年检资料而未按时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均需通过FDI系统办理,“未参检”状态将影响企业在正常年检期结束后各类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

对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二、外汇年检申报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软件“wgjinvesetup.zip”、《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wgjinvesetup.zip”(安装过程中选择“创建桌面快捷方式”)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的操作步骤设臵本企业系统业务员、修改系统管理密码,并通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登记表》的电子数据。

办理外汇年检提交纸质资料一览表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内含《__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__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__年度损益表》、《__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臵情况表》共四份表格),上述表格可从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下载。提交的表格需要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和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原件(内容应与网上年检所录入的外汇收支情况表数据一致);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联合年检报告书》等有关表格,并按《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致。对逾期不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软件下载图解

1、外商投资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软件“wgjinvesetup.zip”桌面显示下图:(注:直接投资系统企业客户端所使用的外网电脑必须是直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

通过代理服务器连接外网的电脑会导致客户端无法启动)。

点击“网上报务”,桌面显示下图:

点击“网上服务平台链接”,桌面显示下图:

点击“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软件(企业端)下载”,桌面显示下图:

点击“下载”下载企业端软件,桌面显示下图:

安装过程中建议选择“创建桌面快捷方式”

(见下图)

2、下载安装“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Franework2.0”控件

3、按上述方法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

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端)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软件(企业端)使用注意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

XXXX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企业版)

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企业版) 一、2010年外汇年检说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0号)规定,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于2010年4月1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将通过网上递交年检信息。参检企业申报外汇年检信息时,需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内含《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009年度损益表》共三份表格)各项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直投系统(详见第二部分“申报流程”介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将《登记表》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其他年检资料(详见外汇年检提交资料清单)一并提交外汇局年检窗口。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参加外汇年检并如实报送年检信息。未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直投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类企业在年检期结束后,包括账户开立(变更)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将无法正常办理。 对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二、外汇年检申报流程 外汇年检流程图: 已安装客户端的企业直接转到第三步 一、下载方式: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网页下载(以下网址已提供链接),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powercms/html/cyxz/197.htm 二、安装软件: 1、直投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1)系统运行操作系统环境为中文Windows2000(sp4)、Winxp(sp2)。 (2)系统运行需要以下软件,如果您尚未安装,请从微软官方网站下载安装(从外汇局网页也可以找到相关软件下载链接)。 Windows Installer 3.1 Microsoft .NET Framework 2.0 Microsoft Data Access Components(MDAC) version 2.6以上版本 2、安装直投系统企业端:建议先安装上述“软件”,再装“企业端”(软件名称:wgjinvsetup.zip) 安装企业端时,请选择创建快捷方式 第二步:登录系统添加企业用户。 双击桌面“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入系统登陆页面(系统界面如下)。 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admin)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需用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并接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 第十五条区内金融机构为区风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当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和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十六条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十七条区内机构的一切外汇收入应当调回保税区内。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将外汇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的镜内外外汇借款,未经外汇局同意,不得结汇。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境外或区外金融机构改革、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应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兑付。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的外汇支出,须持外汇局核准件和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2009年年检培训资料 目录 1------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2------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3------办理外汇年检提交纸质资料一览表 4------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软件下载图解5------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报送流程图解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二00九年三月

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外汇管理年检申报。由于2009年联合年检系统和外汇管理年检系统分别单独运行,因此,企业应另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年检。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软件“wgjinvesetup.zip”、《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安装完成后可用企业口令和密码登陆“FDI系统”进行年检操作。办理外汇年检应提交的纸质资料以及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见附件1、2。具体的登陆、下载、操作及填表方法,外汇局已制作成详细的培训光盘,自2009年4月1日起,佛山各区企业可以到各自所属的外汇局免费领取。纸质资料提交地点为各区外汇管理部门。 各区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地址: 禅城区:汾江中路128号 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82号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0号 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3号 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8号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 一、2009年外汇年检说明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的规定,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已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已导入FDI系统,为充分利用FDI系统信息,提高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2009年外汇年检业务将通过FDI系统办理。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外汇年检业务时,需按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完整、准确地填列《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内含《__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__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__年度损益表》、《__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臵情况表》共四份表格)各项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FDI系统(详见第二部分“申报流程”介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同时,将联合年检六部门共同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一并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即可,无需再提交其他报告。

企业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所需提交材料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证明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4、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信息。系统登记完成后,境内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境内投资者通过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应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股权部分出让)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股权全部出让)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4.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 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 4.境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如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在境外公募上市后外方股东无法明确的,可不提供);5.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6.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融资的,另需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商务部批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7.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另需提

外汇年检须知

2010年外汇年检须知 一、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时间为2010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三、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年检信息包括:2009年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见附件2)、2009年度利润表以及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外汇年检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三、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 外汇局原则上不再收取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以下简称“纸质材料”)。如对会计师事务所代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疑问的,外汇局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 四、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 1

汇年检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五、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改、提交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外商投资企业再填写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述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八、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外汇年检证明,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可当场打印外汇年检证明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 九、外商投资企业如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和申报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局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对于应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 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 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七条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

昆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操作须知

2009年昆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外汇部分)操作须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提高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便利企业办理外汇年检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9年起,改进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数据采集与报送方式,年检电子数据由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向外汇局报送。现将有关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下载电子表格--录入电子数据 企业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下载EXCEL格式的《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表格(以下简称《登记表》,包括一张封面,4张表格),同时还请下载并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企业按照填表要求,在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内录入相关数据,录入时要重点关注表内数据的平衡关系和表间数据的关联关系,录入审核完毕保存为电子文档 2、下载安装企业客户端—设置业务员用户代码—导入电子《登记表》 企业自2009年3月15日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同上)下载并安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及操作手册; 客户端安装后,首次运行该程序,需以管理员的身份设置业务员用户代码(管理员代码确定为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上的IC卡卡号的后6位,初始密码000000,使用后应 及时修改); 业务员用户代码设置完成后,即可用业务员用户的身份登录客户端(初始密码000000,使用后应及时修改),向系统导入已填列完成的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 导入过程中如系统提示数据错误,请再次检查电子《登记表》中的各项数据及平衡关系,修改错误数据,重新导入。 3、打印书面《登记表》 将导入成功的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打印成书面《登记表》,在书面《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4、向外汇局提交年检材料 企业持下列材料直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原外管局办公大厅一楼)办理年检材料送审登记手续: (1)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1份 (2)企业盖章的书面《登记表》原件1份; (3)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原件1份 5、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为企业办理外汇年检审核通过手续;如果外汇局审核电子《登记表》发现有数据错误,将从网上退回给企业。企业应定期上网查询外汇局审核结果,发现被退回应及时修改数据重新报送,同时向外汇局报送修改后的书面《登记表》。 6、企业仍须登录商务部联合年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按照六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要求,开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 汇发〔2002〕7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 第三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 第四章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五章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换证工作应当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 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关于2011年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年检有关要求的说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2011年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年检模块,改进企业端操作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参检手续,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同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数据报送手续,倡导“谁审计、谁报送”的年检方式。 二、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用户首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上的“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安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和企业客户端用户手册及《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此表已更新简化,务必下载最新标准模版); 二、2011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报送的,企业无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纸质年检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企业年检数据的,需下载附件5,认真填写承诺函,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签字后盖章,交外汇局云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如企业仍自行单独向外汇局报

送的(具体流程如下),则仍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所提交的纸质材料如下: 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用户登录系统后,选择机构类型为“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系统后点击“年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报送”链接,可通过手工输入或者Excel表导入两种方式,为企业申报年检数据。(Excel模板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输入外汇收支情况表数据时,必须给出对此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包含五种: 无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 有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 有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 拒绝表示意见 如果“审计意见”是后四种之一,则必须填写“意见说明”。 五、系统将客户端输入的年检数据自动与系统中企业的日常业务数据进行校验,如果未通过校验,则客户端必须在“备注”栏填写相关问题的说明。 六、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年检数据后,可通过“业务查

四川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3.07.15 •【字号】川商合[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川商合〔2013〕22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中心支局,省级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要求,现将四川省商务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开展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3年7月1日-8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以新设、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三、报送材料

(一)报外汇管理部门的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asone/,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即《2012年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出资情况表》(见附件1)和《2012年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见附件2),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上述纸质报表,但应留存备查。 (二)报商务主管部门的材料 1、 2012年度境外企业运行情况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2、《2012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年报统计表》。 四、年检申报流程 1、企业可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年检。 2、各市(州)的境外投资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省级企业直接向四川省商务厅(外经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申报。 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企业初审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电子档及纸质材料)报省商务厅。 五、其他事项 1、2013年年检不须提交《年检报告书》。 2、年检时间截止后,由商务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将各自通过年检企业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以两部门联合公告的形式发布联合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不再发《年检证书》。 联系人:四川省商务厅程君佳************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分局蒋平************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出资情况表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doc-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

2021年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暂拟〕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全部继续采用网上申报。本市将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21年度联合年检,现就联合年检工作的具体事宜做如下说明: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21年度联合年检,其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联合年检的申报和办事流程。 〔一〕联合年检申报时间 联合年检申报时间: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联合年检申报流程: 1、登录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 ,〔或在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 中也有链接可登录。〕系统软件技术支持:010- 67870108。 登录后,在“年检专版〞一栏选择上海市专版,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后通过输入用户名即企业代码〔批准证书上的13位进出口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去年未在网上注册的企业,需先进行在线注册,如遗失密码,请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遗失联合年检登陆密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流程办理〕。 2、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根据网上填写要求填写数据,完成填报报表。 3、选择主管部门并上报 商务部门〔外资主管部门〕:完成报表后,选择报表上报。通过选择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门的指定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左下角的批准号,商外资后面为“资审〞、“沪合资〞、“沪合作〞、“沪独资〞、“沪外资〞和“沪股份制〞的选择“上海市商务〞作为主管部门;沪字后面加所在地区的简称的,那么选择当地的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如批准号为“商外资沪长独资字〔2005〕0012”或“商外资沪〔长〕独资字〔2007〕0032”的企业需选择长宁区商务作为主管部门〕。 统计部门:参照商务部门的隶属关系。 财政部门:依据以下原那么: 上海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市财政监督局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各区县财政机关负责办理,并参加各区县联合年检。 企业财政登记代码前6位为310043、310046的参加市级联合年检。 企业财政登记代码前6位为以下代码的,参加所属区〔县〕财政联合年检: 黄浦区:310101、卢湾区:310103、徐汇区:310104、长宁区:310105、静安区:310106、普陀区:310107、闸北区:310108、虹口区:310109、杨浦区:310110、闵行区:310112、宝山区:310113、嘉定区:310114、浦东新区:310115、310225〔原南汇区〕、奉贤区:310226、松江区:310227、金山区:310228、青浦区:310229、崇明县:310230 税务部门:依据以下原那么: 上海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年检由市税务登记受理处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年检由各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并参加各区县联合年检。

办理外汇年检和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业务流程图及注意事

办理外汇年检和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业务流程图及注意事

办理外汇年检和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业务流程图及注意事 一、 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及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业务流程图登录网上年检系统凭USB KEY登录广东省网上年检系统(1.下载《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EXCEL,以下简称《登记表》)。 2 填写和打印EXCEL格式《登记表》,在《登记表》的《企业书面声明》页签字、盖章并装订成册。 3 将填写完毕的电子版《登记表》发送到所在地外汇局的电子邮箱:广东省属企业和广州市十区企业发送至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增城市企业发送至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从化市企业发送至https://www.360docs.net/doc/5719315716.html, 按联合年检的有关要求在网上年检系统填写《年检报告书》和《外汇收支情况表》,确认无误后,在网上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年检报告书》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局预审核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外汇收支情况表电子文件后,通过网上年检系统向企业反馈预审通过或提示需修改的地方;预审核企业提交的《登记表》电子文件后,将预审通过的信息或需修改的信息通过邮件发回到企业的电子邮箱。 二、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年检业务注意事项 1.各企业应按时参加年检,否则将影响以后业务的办理。 2.所有企业必须首先进行网上申报外汇年检相关数据(含年检报告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数据),再前往外汇局年检部门提交相关的年检资料(具体材料见“二.外商投企业办理2008年外汇年检业务须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企业无在网上提交外汇年检的资料,则视为未参检,企业在网上及纸质外汇登记证上将无法取得外汇局的参检记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公布日期】2010.05.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企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一)年检时间 从2010年开始,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固定的年检工作时间。 (二)年检对象 凡年检年度以前,由我市境内投资主体(不含中央企业)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包括未经核准的企业,但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依此类推。 二、年检内容 自2010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市商务部门评分(满分60) 1.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凡境外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境外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市商务委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所有境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手续,得10分;凡有境外投资事项未履行手续的情况,得0分。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凡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10分;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0分。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满分10分)。凡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得0分。 (4)是否遵守《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满分5分)。 3.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二)外汇管理部门评价(满分40分) 1.投资款现汇汇出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凡投资款现汇汇出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5分;未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0分。

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进行外汇年检网上申报方法

经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公司端进行外汇年检网上申报方法 欢迎共阅 经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公司端 进行外汇年检的网上申报方法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申报外汇年检业务时,需按要求 向所在地外汇局完好、正确地填列《外商投资公司结合年检(外汇部分)信 息登记表》(内含《 2008 年度外汇进出状况表》、《2008 年度财产欠债表主要数 据》、《2008 年度损益表》、《 2008 年度外商投资公司外方收益处理状况表》共 四份表格)各项数据,而后经过互联网登录直投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 据(无需再借助挪动储存介质)。 外汇年检的申报步骤 第一步:外商投资公司登岸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填写说明(见附 件 1)、《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操作员分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步:外商投资公司安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安装过程中选择“创立桌面快捷方式”) 第三步:外商投资公司依据《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操作员分册》的 操作步骤设置本公司系统业务员、改正系统管理密码,并经过系统向所在地外 汇局提交《登记表》的电子数据。 1、外商投资公司双击桌面“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 入系统登岸页面。 输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 位)、用户代码( admin)和用户密码(初始密码 为外汇局所配发的外汇登记IC 卡的后六位号码)登岸系统。 登录成功后,显示以下页面 点击“公司用户管理”,进行【 1】“增添用户”的操作:输入用户代码(10

位数字)、用户名称、用户状态(选择“正常”),而后点击“提交”。【2】点击上 图右上角的“改正密码”,实时改正系统管理密码(详见《手册》第12 页)。2、外商投资公司用上边已设置的公司用户登录系统,进行外汇年检业务操 作。 再次双击桌面“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入系统登 岸页面。 输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 位)、用户代码(10 位数字)、用户密码(000000)登岸系统。 登录成功后,显示以下页面 点击上图右上角的“改正密码”,实时改正业务员密码(详见《手册》第 14 页)。 公司业务员以新密码登录后进入公司端主页面,见下列图: 3、点击“登记管理”-“外商投资公司年检信息登记”进入年检业务操作主页 面,年检年度已默以为2008,见下列图 系统为公司端填写年检表格供给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填写;二是依据固定 的 EXCEL 格式填好表格后导入系统。 第一种方式:直接填写 【 1】点击上图中的“下一步”进入表格填写状态 : 第一页为“公司基本信息”(表一),所有为必填项; 持续点击“下一步”分别进入第二页“外汇进出状况表”(表二)、第三页“财产欠债表”(表三)、第四页“损益表”(表四)、第五页“外方收益处理 状况表”(表五)。 以上每张表的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关系除了在表的下方做出说明外,系统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3.19 •【文号】汇发[2003]43号 •【施行日期】2003.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 [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做好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事前报所辖地

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二、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六)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申请并作出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2),超过现行审核权限的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三、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重点做好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购付汇的审核,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统计监测,并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合发布的《境外投资不合年检暂行办法》。 附件: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参考格式)(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关于对投资设立××公司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参考格式)(略)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外币兑换; (五)国际结算; (六)同业外汇拆借; (七)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八)外汇借款; (九)外汇担保; (十)结汇、售汇; (十一)发行或者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十二)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十三)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 (十四)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上述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界定。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营汇业务 的管理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核和批准实行分级管理。行总 行经营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银行县级以上分支行(不含县级支行)经营外汇业务由省级分局负责考核初 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银行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含县级支行、办事处和储蓄所等)经营外汇业务由 省级分局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上级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 得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 第九条银行开办、扩大、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未发生任何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的;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外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政策性银行总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50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城市合作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银行的一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二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支行应当具有不少于1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 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三)具有经外汇局确认资格的、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数量的外汇业务人员。 50%的外汇业务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外汇工作经历。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且经营业绩良好,无不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较大工作失误; (四)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 (五)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 验资报告(正本),或者总行对其外汇营运资金的承诺文件; (六)银行的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