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

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

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 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 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

运行。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结合 大集中 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 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评估方式继续采取以省局纳税评估软件为主,人工评估分??为辅,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要评深估透,挖掘和解决深层次的涉税问题,确保评估质效。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10分。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1.开业登记,分值1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

纳税信用等级扣分细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考评说明 考评指标考评 评标准扣分标准考 分值 一、税务登记情况15 分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2)不符合标准一项1、开业登记 2 分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扣 税务登记;(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 分,扣完为止。 (1)依法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已办理扣缴税款 不符合标准一项 登记;(2)自发生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 2、扣缴税款登记 2 分 ( 3)如扣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 1 分,扣完为止。 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纳税人名称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2)核算形式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不符合标准一项3、税务变更登记 2 分理了变更;(3)法人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扣 理了变更;(4)地址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1 分,扣完为止。 理了变更;(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 公开悬挂;(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不符合标准一项4、登记证件使用 2 分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了扣 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没有转借、涂改、1 分,扣完为止。 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1)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不符合标准一项 理了验证手续;(2)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 5、年检和换证 2 分扣 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 1 分,扣完为止。 资料等。 (1)自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不符合标准一项6、银行帐号报告 2 分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 2)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扣 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 分,扣完为止。 (1)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按规定办理 不符合标准一项7、纳税认定情况 2 分扣 其他认定;(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 分,扣完为止。 二、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 分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标准一项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3 分备案。( 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扣 算软件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1 分,扣完为止。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 2)自扣缴义务发 不符合标准一项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扣 3 分 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收账簿;(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 1 分,扣完为止。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 (4)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 3 分(1)按规定条件向税务机关领购,手续齐全;( 2)不符合标准一项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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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获得A级纳税信用享受税收激励政策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放宽发票供应限量;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优先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所属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哪些涉税行为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 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每次扣5分(按税种按次计算);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每次扣3分、5分或11分不等。 (二)欠缴税(费)款

商贸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三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2014-07-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总结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20年,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收入任务,我局从"税企同舟、共保增长、共谋发展"这一主基调出发,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通过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推磨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税收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各类评估活动共评估企业5186户,评估税款4.41亿元。现将全年纳税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税源实时控管,组织开展日常评估,坚持将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适应,紧紧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借助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多方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把日常申报中连续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人纳入日常评估的重点对象,找寻疑点,发现问题,从而将日常评估与税源管理、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税源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20年全局日常评估共评估4980户,其中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674户,差异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306户,全年评估税

款1.86亿元,加收滞纳税评估有问题率达到46.31,对税收年度贡献率超过2。 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专项评估。 针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发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相对弱化等问题,确定了5种类型的17户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评估解剖的对象,组织各县市征管骨干进行了解剖式评估与调查,通过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仔细分析、重点解剖,发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瞒报收入、延期申报收入、适用税率混乱、成本支出混乱、成本结转不实等问题。共评估、查补税款1111.79万元,为强化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了指导性路径。针对解剖中发现的问题,从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源头发包方入手,以结算工程款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为突破口,对8家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以行政事业收据、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结算市政工程款现象,造成巨额税款未能及时入库;发现未开具正式发票结算的工程款合计8亿元,加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单位自身存在的应税项目未申报税款,涉及地方税收共计4059.51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转发文件精神,组织各单位对确定为专项评估对象的企业开展评估。此次评估以税务总局从重点税源预警系统中筛选出的20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较高和零纳税企业表格中涉及扬州的5户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

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雨杰陈忠海徐震日期:2012-10-11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纳税信用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商业信誉的重要尺度,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环境向制度化、规范化、信用化发展。然而当前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出现缺乏权威性、应用范围不广、奖惩措施不力、信息化水平滞后等问题,导致纳税人参评动力不足,基层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后续管理无法跟进,降低了纳税信用的实用性。因此,本文从纳税信用管理现状出发,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公平信息化 一、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 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管理就是根据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的各项指标,对企业纳税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进行监管、推广和应用的过程。纳税信用管理主要的意义在于: (一)纳税信用管理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03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由此可见,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管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体系一个重要的环节。当前,偷逃骗税的违法情况还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建立纳税信用体系,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惩戒和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纳税信用管理有助于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 调研报告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xx市地税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精心选择辖区内项目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施专业化的案头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重大项目周期管理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思路,系统总结出“项目周期评控法”等评估方法,全面完成25个重大项目的纳税评估,经案头评估和核查稽查,共发现纳税疑点105个,涉及税款1906万元,有效增强了控管实效,增加了税收收入。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刘茂森刘延震 近年来,党中央接连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十二五”规划也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总体要求。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要求“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让信用成为市场的基础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到空前高度,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直接涉及纳税人的信用,直接体现了纳税人对国家的诚信,这是诚信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其他信用的基础。纳税信用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无形资产,特别是良好的纳税信用更是纳税人优质的无形资产,它也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虽然我国的纳税信用管理建设已经进行15年,特别是全国税务系统在2014年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起到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不管是从社会大众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是纳税信用的规范立法层面、级别评价层面、结果应用层面,都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本文旨在通过对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查找新的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目前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建议,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

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一、山东省纳税信用管理建设现状分析 (一)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2015年度,山东省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参评339402户,其中,评价出A级纳税人41592户,占总参评企业的12.25%;B级纳税人241559户,占71.17%;C级纳税人48172户,占14.19%;D级纳税人8079户,占2.38%。 1.经济活跃和企业密集地区税法遵从度高 全省A级纳税人数量较多的地市主要集中在经济活跃及企业密集地区。全省A级纳税人数量最多的地市(单位)分别为济南市、烟台市、淄博市、潍坊市,这些地区D级纳税人比例也相对较低,其中济南市为 1.65%、烟台市为1.51%、淄博市1.03%、潍坊市1.47%,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越活跃,市场竞争越规范,社会法制越健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越高。纳税信用级别越高,纳税人对审批效率、便捷办税、服务态度、优惠落实、咨询辅导等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越高,见表1-1。 表1-1 山东省16市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布表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搜集或采集大量有关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管理工作。从纳税评估在征管流程中所处地位来讲,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本文拟就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及对策建议作一商榷。 一、纳税评估定义的确定不明晰 对纳税评估的定性以及职责的划分,目前包括《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涉税法律、法规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所表述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状况,明确征管方向和重点乃至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税源监控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 (二)职责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 ,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评估监控岗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票表稽核、发票协查及户籍信息监控分析工作。评估监控岗应每周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中分管纳税人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第十二条还规定“评估监控岗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对催报过程中联系不上的纳税人,根据《工作单》的安排一周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工作底稿》。实地查找不到的,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统一转有关部门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

某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某集团公司 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强化纳税管理,建立健全纳税管理管控体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某集团公司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X年X月X日

某某集团公司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纳税管理水平,确保在决策、运营和理财环节中依法、合理纳税,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为规范纳税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防范、控制和降低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纳税管理目标 1.建立事前纳税预测、评价机制,将纳税管理融入企业决策和日常管理过程,加强纳税的事前筹划与过程控制;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 3.健全纳税管理组织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规范纳税资料的传递、审核程序,加强部门协作,防范纳税管理风险; 4.依法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提高纳税管理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税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公司税收管控制度;负责研究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重大涉税事务;负责监督各单位、各部门依法纳税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涉税事务分析和处理,负责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价,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纳税管控工作。

第六条集团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宣传并执行税收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集团税收规划方案;协调解决纳税疑难问题;开展税收动态监控与分析;培养纳税管理人才。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和企业税收政策与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纳税管理组织、业务流程和责任制度;制订并落实本单位纳税工作计划,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开展纳税评价与筹划工作,防范并控制涉税风险;建立与维护税企关系,妥善处理各类涉税事务。 第三章日常业务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政策,依法规范纳税,不得有偷税、抗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纳税方式。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纳税和单独纳税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子公司独立纳税;淮北矿业股份公司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法人主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各分公司自行代扣代缴,其他税种由股份公司根据纳税登记情况,确定汇总纳税或单独纳税方式。 第十条纳税登记。纳税登记包括企业在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埠经营、扣缴等活动中的纳税登记管理工作,各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第十一条纳税核算。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和税收政策,确定适用的税种与税率,完备有关审批(备案)手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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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管理资源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7﹞77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源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序号评定项目评定指标分值计分标准1 一、税务登记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10分(扣完为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扣2分;2 纳税人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分;3 纳税人依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1)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2)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的,扣1分;(3)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分;(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未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2分。 4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的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立(变更)全部账号的,扣1分。 5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认定的情况。 (1)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扣3分;(2)发现纳税人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税务认定资格的,扣5

分;6 纳税人依法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情况;(1)纳税人虚假停业的,扣4分;(2)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提前恢复生产经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3分;7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15分(扣完为止)(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扣3分;(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3分;8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情况(1)纳税人应设置未设置账簿的,扣减6分;(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账簿的,扣减2分;(3)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扣减3分;(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扣减3分;(5)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扣减4分。 9 三、发票管理情况发票开具情况;25分(扣完为止)(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每次扣1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15分;(3)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每次扣2分;10 发票取得情况;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每次扣3分;11 发票保管情况; (1)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次扣2分;

浅谈纳税评估中的税务约谈取证方法和技巧

浅谈纳税评估中的税务约谈取证方法和技巧 税务约谈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评估人员验证审核分析结果,了解问题真相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约谈是给纳税人自查自纠、自我纠错的机会,另一方面,成功的约谈可以让税务机关尽快查明疑点原因、或消除疑点,从而避免进入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环节,降低纳税成本。因此说约谈人员掌握和运用约谈的一些基本方法和技巧非常必要。 一、税务约谈取证的基本工作程序 纳税评估约谈,即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就评估人员在案头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面对面进行说明。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当在确定评估对象后,在疑点分析阶段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的问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可通知纳税人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的存在与否。 二、税务约谈取证的工作要求

(一)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需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 约谈举证之前,应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通知书》中应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19条) (二)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另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三)约谈过程中,原则上要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的约谈笔录。(国税发[2005]40号14条) (四)根据约谈举证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流转: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制做评估结论;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错误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经约谈举证疑点不能排除,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三、约谈前约谈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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