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初_____号

原告:____,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告: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____、被告____、第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____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指派____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____;2.____(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____支持起诉称,________(概述支持起诉意见)。

____辩称,________(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____发表以下意见:________。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____;

2.____(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________(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____(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展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值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三、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作出实体判决用。

2.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____人民检察院”。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仍表述为:“原告____”。

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写明:“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5.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原告起诉,提交相关书面意见、代为调查收集证据等,在首部作出相应表述。知派员出度,则表述出庭人员的身份和姓名;未派员出度,则仅表述支持起诉的方式。在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原告意见之后,概述支持起诉单位的意见。如支持起诉的单位提交了相关证据,应作为原告的证据在应在庭审中予以质证、认证,并在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作出表述。

2.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表述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____发表以下意见:____。”概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所涉专门知识等问题提出的专家意见。

7.如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明确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涉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应在判项中一一列明。知原告败诉,其所常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酌情支付,且应在列项中列明。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76813956.html,/ws/detail13430.html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环境污染与防治专业基础与实务(中

《环境保护概论》试题(A) 一、名词解释(20分,每题2分) 1、环境质量 一般是指在一个具体的环境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是反映人群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对环境评定的一种概念。环境质量是对环境状况的描述。 2、生态平衡 生态系统中,通过生物链和其它自然因素来维系的一种平衡状态。也就是说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能较长期地保持稳定的平衡状态。 3、33211工程 重点治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两区(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着力强化一市(北京)、一海(渤海)的环境保护工程。 4、水体污染 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水体的环境容量,从而导致水体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和生物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破坏了水中固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水体的功能及其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5、城市热岛效应 由于人的活动和工业生产,使得城市温度比周围郊区温度高的现象,称为城市热岛效应。 6、水环境容量 一定水体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被称为水环境容量,即某水域所能承担外加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负荷量。 7、可吸入颗粒物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mm的颗粒,记为PM10。 8、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所有生物种类种内遗传变异和它们的生存环境的总称,包括所有不同种类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它们与生存环境所组成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包含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 9、海洋环境自净能力 海洋环境通过自身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过程而使污染物的浓度、毒性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称为海洋环境自净能力 10、荒漠化 是一种人为、自然双重因素作用下导致的土地质量全面退化和有效使用数量减少的过程。

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西应诉被告刘成祥、刁国全、贾书英、方城县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方民初字第22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李西应,男。 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自均,男。 被告刘成祥,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国全,男。 被告贾书英,女。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刁磊,男,1981年10月29日生。 被告方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广俊,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男。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女。 原告李西应与被告刘成祥、刁国全、贾书英、方城县电业局(下称电业局)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7月5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8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7)方独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西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9290.61元。二、被告刁海全、贾书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西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36290.61元。三、被告方城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

15日内赔偿原告李西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72581.21元。四、驳回原告李西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电业局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87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独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西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均、姜鸿凯,被告刘成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文,被告贾书英及其与被告刁国全共同委托代理人刁磊,被告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牛金芝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西应诉称,2007年6月21日原告受被告刘成祥所雇佣,在为被告刁国全、贾淑英建房的,被被告电业局架设的高压电线电击受伤,当时原告即休克,后原告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救治,原告的伤情为,1、休克。2、血气胸。3、T7、8椎体骨折脱位并截瘫。 4、电击烧伤。原告现仍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中,但在治疗中,被告刘成祥仅付7000元,其他被告均未支付,故至今原告无法进行手术治疗,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拾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成祥辩称,本案事故是由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是受电击直接造成,电路是否违障,建房环境是否合理也应考滤,根据相关规定,雇佣关系系无过错责任,现原告已将第三者及雇主同时起诉,应先由第三者承担,如第三者无力承担时,再考滤雇主。针对原告二级伤情及其增加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具体审核。 被告刁国全、贾书英辩称,被告系合法建房,有证件,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受电击所致,与二被告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二被告与刘成祥签有建房协议,已明确约定,如出现事故由承建方承担,且签协议时已告知承建应注意安全,二被告已尽到应注意义务。该线路系应拆线路,据了解,要求拆除而未拆除,原告的损伤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原告本人也有过错,应注意到高压的危险性,但原告未尽到注意的义务。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李文李兰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兰,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芦扣英,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富荣,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冬扣,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桂昌,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粮食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通湖路103号。 负责人:陈有春,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北路668号。 负责人:张加雪,该处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八桥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施家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文、李兰、芦扣英、李富荣(以下简称李文四人)因与被申请人袁冬扣、陈桂昌、高邮市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引江河管理处)、高邮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8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二审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文四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组织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以及调解法定程序,应予纠正。第一,本案被申请人人数较多,均有可能承担责任。二审组织调解,应当经过所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否则将损害未参与调解的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然而,二审针对同一案件部分调解部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二,二审组织调解,应当分别进行。二审却在庭审结束后现场组织调解,违反调解程序,使李文四人处于调解不利地位并最终导致不利于李文四人的调解和判决结果。第三,二审以一审判决为基础进行调解,应当在部分被申请人与李文四人达成调解后,对未参与调解的当事人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二审在组织调解时暗示李文四人,对未参与调解的被申请人将维持一审判决,欺骗李文四人参与调解,有“以判诱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环境污染与防治论文

环境污染与防治论文 城市的环境污染与防治 摘要:城市环境问题被提出并且受到公众广泛的关注,绝不是偶然的现象,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热带雨林的大量砍伐、生物物种消亡迅速、酸雨的大肆扩撒、臭氧层的不断扩大、温室效益的气体逐渐增加、海平面的日渐上升等。维护生态平衡成为当前最热门的话题。 关键词:城市化与城市问题;居民生活垃圾;城市大气污染 一、城市化与城市问题 生态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的危机,特别是在当今的城市,生态问题更为突出,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进入20世纪以后,人类发展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莫过于城市化历史,城市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创造并使人类享受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社会失序等负面影响。 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污染问题,一些人采取了逃避的态度,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一些人前往郊区或乡村。经历过了环境恶化、公害频发、居民生活条件恶劣、道德观念剧变等城市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警告:城市环境问题是21世纪世界各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城市化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城市环境问题,以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通过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因噎废食。 如何建设一个清洁、高效、健康、平等的城市社会。“生态城市”正是上述思想的一种具体体现。众所周知,主要的城市居民的环境问题如下:生活垃圾的处理不当、大气污染严重、如何清洁有效地利用水资源等。以下将分别详细的介绍这些问题,在城市环境中的危害与防治,通过这几个重要方面的突破缓解城市环境问题。 二、居民生活垃圾的新旧处理方式对比 居民的生活垃圾若处理的不当,其间所含的有害成分将通过多种途径进入环境和人体,对生态系统和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危害。大概通过以下途径污染环境:对土壤的污染、对大气的污染、对水体的污染以及对人体的危害。这些城市生活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在地表径流和雨水的冲刷、渗透作用下通过土壤空隙向四周和水源地扩散。生活在环境中的人,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可以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使人致病。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的拉夫运河污染事件。对当时的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危害。 国内的垃圾处理原则是“无害化、减量化”。集体的处理方法分为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其中的填埋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处理途径,因为垃圾填埋将会浪费大量土地。在目前尚难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只有将垃圾混合填埋,即使今后有条件将垃圾分类处理后,仍然有部分经减量、缩容后的残余物和一些难以回收的垃圾需要填埋。这些方法在固体垃圾处理的方面发挥过重大的功效,但是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也不利于环保,迫切需要可以再利用的方法。 随着科学激技术的发展,垃圾已被证明具有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价值。早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就着手研究垃圾资源化问题。到目前,西欧各国垃圾资源化率已超过50%。通过高温、低温、压力、电力、过滤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垃圾进行加工,使之重新成为资源。目前,这项技术在国内才刚起步,需要提高人们的意识进行垃圾分类,分类后的垃圾中最难以处理的就是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现阶段通过裂解的方式生产液态燃料,塑料废品包括农用塑料薄膜、水泥、化肥编织袋、餐盒以及食品包装袋等。以这些垃圾中的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为原料,可用于生产液体燃料,生成烃类物质,然后再经分馏分离出汽油和柴油。 三、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控制方法 对于城市的居民来说,大气污染对生活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更为严重的是有一种情况确信无疑,那就是近些年来,史无前例的灾难性破坏都证明了与气候有关,此外,城市环境中工厂废气导致酸雨、汽车尾气造成的光化学烟雾、NO、ClO、BrO破坏大气臭氧层使皮肤病患者增多等等严重的威胁了城市人口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的治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种理解是从立法的角度,用法律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扩散。第二种理解是指治理,重点在于控制污染源,进行清洁生产,将污染工艺更换为少污染或无污染工艺是最理想的方法,在废弃物或者有害物质以及包含有这些物质的载体在排放到环境前,对它们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是降低它们的危害程度。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刚失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而言,其重要性无需多言,在未来的发展中,也是检察机关塑造新形象最主要的发力点。 尽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的固定,但在此之前,包括在2015年7月后的试点期间,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一直存在,今后能否卓有成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仍存在不确定因素。下面将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主,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作简要探讨。 一、关于线索来源和筛选标准 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之所以意义重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其主动出击性。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对人监督相仿,公益诉讼是对事的监督,都可以视作对法律实施情况主动的监督,因而同样面临开拓案源的难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院实施办法》)第1条、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该“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因此,尽快建立

两个方面的机制十分必要。 一是内部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民行部们与控告申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间的线索移送常态化机制。在办理公益诉讼相关领域的刑事案件时,侦监、公诉部门对于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无法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达到公共利益救济目的的,应当作出初步判断,及时移送民行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等过程中发现线索的,也须如此处理。同时,可以预测,通过一定时间的案件办理和检察宣传,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将不断扩大,大量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和拥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的社会组织的问题反映会以各种形式涌来,要求检察机关以诉讼途径加以监督,因而制定相应的案件分流、处理和移送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是外部建立实质化信息共享渠道。主要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通报机制。一方面是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与行政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呼声由来已久,一些地区已经迈出第一步,但长期以来其效果受制于平台信息的选择性录入、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等因素,突破这些瓶颈非检察一家能力所及。当前,可以以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为契机,及时汇报请示,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的支持,推动市委办、市政府办以环境保护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为试点,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执法案件全部案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拓展检察机关线索来源渠道。另一方面是建立与监察委员会的线索互通机制。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在查处

高扬与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总结

高扬与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洛民再字第4号 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扬,男。 法定代理人:高百川,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系高扬之父。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住所地:本市老城区人民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书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政,男。 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阳县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张红勋,厂长。 申请再审人高扬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洛阳体校)为被申请人人李国政、被申请人宜阳县服装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2003)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洛阳体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6)洛民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扬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以(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26号裁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高扬的委托代理人高百川,被申请人洛阳体校的委托代理人王书凯、被申请人李国政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俊卿,被申请人宜阳县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张红勋等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0年6月5日经宜阳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宜体字[2000]09号文件批准,李国政投资一万元在宜阳县文化南路成立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2001年9月5日宜阳县体委给其颁发洛体经证字第001号体育经营许可证及体育经营资格证、体育经营活动上岗证,经营期限一年。2001年9月21日,宜阳县民政局给其颁发豫洛宜民证字05000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有效期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5年6月15日。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与洛阳体校签订协议书,载明:1、双方同意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挂牌为洛阳体校后备人才乒乓球训练基地;2、乙方(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负责招收学生,并向甲方注册、备案,上报学生化名册,学生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收学生数,每个学生每年向甲方(洛阳体校)交管理费20元,时为每年十月;3 、乙方负责教学、训练、管理和安全工作;4、乙方的优秀苗子队员,保证向甲方推荐,甲方优先录取,不再向其他学校输送;5、甲方负责注册乙方招收的学生,并联系参加各种比赛,比赛费用乙方自行安排;6、甲方定期到训练基地检查、指导训练、教学工作;7、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双方均在协议上盖章,李国政签名。同日洛阳体校以洛体运校(2000)17号文件《关于宜阳县少年乒乓球训练基地挂牌为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宜阳后备人才基地的批复》称:根据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的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挂牌为洛阳体校后备人才宜阳乒乓球训练基地。训练基地挂牌后,按双方协商的条款执行。之后李国政即在原宜阳县人民影院挂牌开始招收学员。2001年12月26日,乒乓球训练基地与宜阳县服装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服装厂院内生产楼二楼西六间作为乒乓球训练基地使用,租期五年。合同第五条约定:出租房屋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乙方(基地)自行解决,出现偷盗事件及火灾损失,甲方(服装厂)不予承担一切责任。2002年6月18日乒乓球基地迁到服装厂院内。2001年原告高扬曾在基地培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处理办法修订稿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处 理办法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巷三公路LM—9项目经理部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五条项目环境保护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项目部组成由相应的业务科室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辖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中如何行使调查核实权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做好检察建议提出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保证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职情况切实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这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必须要行使好的权力,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认真做好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正确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等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必须要坚决纠正或提起民行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就是要责无旁贷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尤其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检察机关就必须要做好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的调查核实工作,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好第一手材料。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是有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情况就显得更加的尤为重要,其理由是因为被调查的单位都是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一旦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纰漏,必然会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感或质询,这不但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影响民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必须要切实做好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且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的规定,深入实地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切实调查核实好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情况,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确凿证据及其相关真实情况,以此有力保障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得以全面实现,以此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赵×1与汪×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1与汪×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9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男,2006年1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2(赵×1之父),1978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赵×1之母),1978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1,男,2006年10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汪×2(汪×1之父),1980年11月3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冯×(汪×1之母),1980年1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殿昆,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汪×1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原审法院称:汪×1、赵×1均系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安定完全小学(以下简称安定完全小学)一年级学生。2013年9月18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赵×1

在该校操场上用尺子将汪×1的右眼扎伤。经治疗,汪×1的伤情被北京普仁医院确诊为:“右眼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脉络膜脱离、右眼脉络膜上腔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右眼角膜裂伤缝合术后、右眼球破裂伤”,并于2013年10月15日进行右眼晶状体玻璃体切除、眼内光凝、眼外冷冻、硅油注入术等手术。汪×1遭受重伤虽由赵×1所致,但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安定中心小学)对此亦有过错。该事件给汪×1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巨大伤害,赵×1、安定中心小学理应进行赔偿。请求判令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赵×2、刘×和安定中心小学共同赔偿汪×1医疗费7832.21元、护理费10 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41 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鉴定费4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70 958.2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赵×1、安定中心小学承担。 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不同意汪×1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应由汪×1自行承担。1、汪×1受伤与赵×1没有直接关系,赵×1不应承担责任;赵×1在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进入学校,与7、8名同学一同玩扔尺子的游戏(包括汪×1),由于当时有好几个同学一同扔一把尺子,中间有互相争执推搡的情况发生,造成汪×1被尺子扎伤的原因并非与赵×1有直接关系,汪×1自身也有过错。2、赵×1、汪×1均是7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汪×1受伤是由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汪×1受伤的时间是2013年9月18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此时间在规定的到校时间后;安定中心小学开放校门后,

尚田镇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尚田镇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急突发事件能力。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以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为着眼点,将环境污染危害降低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故(以下简称“环境突发事故” )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以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善后工作为重点和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保障及时、协调一致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奉化市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尚田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事故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IV级)。由于环境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 2、较大事故(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中毒等造成人员轻伤3人以下(不含3人)。 (2)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 3、重大事故(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中毒等造成人员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轻伤。 (2)由于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3)因环境事故造成部分村庄、河流、水域污染,引起群访事件的。 4、特大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中毒等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2)由于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被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____项、第_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受害情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产损失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误工时间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丧葬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

万乾金与祝定姑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万乾金与祝定姑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赣中民一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万乾金,男,1944年3月27日生,汉族,南昌县人,赣州市按摩医院退休医生,住赣州市东桥路13号1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李朝生,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截止到20XX年4月4 日。 委托代理人廖泽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始于20XX年4月5 日。 委托代理人胡华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祝定姑,女,1948年12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按摩医院退休职工,住赣州市按摩医院宿舍2-204室。 被上诉人王椿,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南康市人,无业,住赣州市按摩医院宿舍2-204室。

委托代理人谢基治,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贤辉,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人,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13号1栋201室。 上诉人万乾金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章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老万按摩店业主系被告万乾金。因受害人王福建是赣州市按摩医院退休医生,按摩技术好,有一批老顾客,故万乾金雇请了王福建为按摩师,在店中从事按摩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摩一个提成50%,每天结算工资。20XX年6月27日下午3时左右,王福建从阁楼楼梯下楼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王福建受伤后被立即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部滑脱并高位截瘫,用去医疗费元,住院101天。因无钱继续医治,受害人王福建于20XX年10月5日死亡。20XX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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