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哈密石油基地出租房屋管理探索

加强哈密石油基地出租房屋管理探索
加强哈密石油基地出租房屋管理探索

加强哈密石油基地出租房屋管理探索

文章介绍了哈密石油基地房屋出租现状,分析了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房屋出租管理的对策:依托网络,共享信息,实现有效的管理;统一统计口径,统计表格模板、内容;形成工作协作例会制度;不断完善、持续更新信息;需要开展的共同工作统一行动;按照工作流程下一层工作对上一层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分工协作。

标签:石油企业;油田;物业管理

如何实现油田物业管理与地方政府齐抓共管,如何使出租房屋信息共享,更全面、更快捷、更准确、更优质的服务居民,使美丽的基地更加和谐、安全,就如何强化出租房屋管理有如下探索。

一、哈密石油基地出租房屋管理现状

石油工矿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保障油田生活基地能够独立正常运作,基地建设都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建设理念,涵盖全部设施、功能。

吐哈油田哈密基地始建于1994年,物业管理不仅涵盖面广泛、功能齐全、服务一流,而且是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的示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下辖五个物业管理中心,为基地居民服务。物业服务除承担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水、电、暖、气、绿化、保洁、保安)基础上还为企业居民提供增值服务(餐饮、养殖、文娱、子女托养)。还承担着一些政府职能,如学前教育、交通管理等等。

哈密石油基地人口户籍管理隶属哈密市石油新区派出所,哈密石油基地综合治安管理隶属哈密石油基地派出所(隶属地方政府),在人口管理尤其是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隶属关系就存在管理对口不统一、衔接不科学的现象。

由于哈密基地物业管理服务比较全面,基于对哈密基地安全的考虑,哈密物业公司一直担负着出租房屋的管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于综合治理尤其是出租房屋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从法律角度来说,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出租房屋是只能是协助、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这项工作。

企业物业管理与地方政府关于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目标是一致的、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居民提供更快、更好、更安全、更和谐的服务,将国家、企业的各项惠民政策及时、迅速落实到千家万户,正所谓“两心和一心、一心为居民”。

二、哈密物业管理公司、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住宅租赁管理工作

1、公安派出所负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增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921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ersonal rental housing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

出租房管理措施_出租房管理方法

出租房管理措施_出租房管理方法 城市中有各地来工作的人员,在工作的这段时间,要找一个落脚之处,找出租屋暂住,而租住的人多了,就要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安全。以下是学识网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出租房管理措施 1、合理利用资源,充足警力。“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才能从根本上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房屋一个流动的载体,在社区点多面广,容易失控,这就要求社区民警确实树立起“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 广建信息员,有意识地培养和壮大信息员队伍,确实做到为我所用,充分发挥基层公安工作的优势。一是充分发挥出租户主的作用。无论是楼房、平房、门店还是大院哪一种租赁形式,户主总是与承租户正面接触的第一人,要抓住房主,共担责任。将出租房主的电话及现住址或单位登记齐全,与房主签定治安责任书、并定期联系,和房主共同承担督促承租人及时进行登记办证和遵纪守法的相关教育责任,掌握承租人变更、房客个人及家庭主要情况。二是对物业管理比较规范的小区,充分发挥物管人员的作用。尤其是收水、电费,物管费的收费员、门岗的保安,利用其平常为业主服务的机会,协助发现房屋出租户;三是将房屋中介公司纳入管理,及时收集本社区的房屋出租信息。四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流动频繁,出租房屋换手率高的特点,充分发挥各门卫、小区楼幢长的作用,使之成为我们的“千里眼”、“顺风耳”。只有全方位地构筑了“触角深、来源广、

反映快”的信息员网络,才能提升出租房屋的动态管控水平。 2、做好机制创新,狠抓措施落实。 (一)全面调查摸底,确保底数清。一是通过入户调查,及时发现出租房屋的信息,并及时上门登记有关信息;二是依托暂住人口协管员做好社区内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三是在社区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发现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四是通过房屋中介,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内出租房屋的情况;五是依托警务平台发现掌握社区内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采取抓小放大,实行分层管理。由于出租房屋量大面广,靠管理几千户的一个社区民警往往会出现“管不胜管”的现象。为此,应对出租房屋实行分层管理,抓小放大,“放大”,即对出租房屋、租住人信息、人户一致的,一般管理,“抓小” 即对承租人中的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和嫌疑的人员,一律纳入高危人员管理,及时采集身份信息、指纹信息、人像照片;查清犯罪前科、工作和经济来源、交往密切人员、可疑物品和交往人员。 (三)关注高危人员,强化信息采集。如出租房屋中有 来自高危地区的人员,就确定该出租房屋中的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通过调查走访、公开清查、网上调查等,来核查居住人员身份、职业、经济情况、人员交往、出入规律、持有物品等基本情况,并安排隐蔽力量贴靠,秘密收集无法正面获取的情报信息。在抓获团伙成员后,及时查清其落脚点,入户清查落脚点的同住人员和物品,通过指纹、身份和物品比对,寻找破案的证据,用证据去求证犯罪,做到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 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房屋出租 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住宅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家属院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

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商用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用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用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房屋所属管理公司有权对所属房屋进行招商、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在出租房屋张贴招租告示等,其它单位及个人无权此行为。 三、承租户签订合同时须核对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证明等。 四、出租屋原则上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最高为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医院等需超过3年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五、承租户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1个月提前征得管理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按违约处理。转租后原合同终止,管理公司负责重新与新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私自转租经发现收回出租房屋并按违约处理。承租户终止合同要求退租的必须提前1个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终止合同退房租金额为80%。 六、承租户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付年租金,特殊情况及金额较大的可考虑半年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承租户必须交房屋合同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退房时退回。 七、对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原承租户签订合同。 八、合同到期的,根据市场情况及出租房屋周边情况需调整房租的,

由管理公司研究决定,如承租户不接受新租金,管理公司收回房屋、重新招租。 九、合同有管理公司负责签订,经公司审核后盖章,合同一式三份,管理公司、财务及承租户各保留一份。 十、承租户按合同约定,逾期拖欠不交房租超过15个工作日,管理公司将增收每天 5%的滞纳金,拖欠房租一个月按违约处理,公司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十一、承租户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但须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承租户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十二、承租户不得在所租房屋周围私自搭建,发现后责令拆除并作罚款处理。 十三、承租户不遵守违反承租户管理规定的,管理公司有权对其处罚。 十四、承租户违反国家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自负。 十五、因营业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费用自理,解除合同时改造及装潢费用不作补偿。十六、公司对门头房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和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拆迁,由管理公司提前告知承租户,承租户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决定,公司不作补偿。 十七、承租户聘用外来人员,必须有暂住证。

物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对外出租房屋管理,统一规范公司内部房屋租赁管理流程,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安徽XX集团旗下房产所开发的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以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二、适用职责及权限 房产公司自项目房屋交付之日起: 1、将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信息资料汇总后一并移交给物业公司。 2、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及时给物业公司出具房屋租赁委托书。 3、对于已出租的房屋,房产公司将出租合同及相关手续汇总移交给物业公司。 4、房产公司应完善相关出租房屋水电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后,移交物业公司接收。 物业公司 1、将根据不同地区,按工作需求成立房屋租售中心(合肥租售中心、阜阳租售中心……),由物业公司进行目标考核。 2、各地租售中心需完善相应制度及租赁流程。 3、房屋租售中心将全面负责XX集团房产开发未售且需租售的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4、租售中心将整合前期已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统一管理并录入系统汇总。

5、租售中心人员将根据地段不同,进行定期分类采价,房屋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同地域、同地段价格。 6、合同采取统一会审,房屋租赁每年递增率不低于10%。 7、物业公司提出租售方案价格及每年递增率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8、租金收入及时转入所属房产公司账户,房产公司每年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20%支付物业公司管理费,做为物业公司业务收入,物业公司给客户开具20%管理费发票,房地产给客户开具80%房租发票。 9、物业公司每季度对租售中心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工资与个人绩效挂钩。 10、租售中心工作情况每季度形成季报,呈报至董事长及相关领导。 11、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应按合同要求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物业费。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执行。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沈阳铁路局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沈铁公函[2003]193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增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明确法定责任~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出租房屋管理按照“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时必须与承租者签订安全防火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2.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2.1承租者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2承租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或活动。 2.3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2.4承租者安全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建筑结构和室内构造格局~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方予以消除。 2.5承租者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租 赁使用经营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工作岗位防火负责人~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同时应按照出租方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2.6承租者必须遵守出租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应自觉接受出租方和 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接受其提出的安全意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3.对承租者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3.1承租者应加强对其内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 全第一的思想。

3.2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等防火灭火设施~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放在明显固定位置~并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方法。 3.3出租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需经铁路公安处消防科同意~取得消防科开出的动火证~并通知出租单位做好相应的防护和警戒~方可动火~动火作业要遵守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3.4室内外卫生要经常打扫~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物品必须整齐~不得堵占防火通道。 3.5车间内和库房内不得随意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热毯等超出规定的电器设备。 3.6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应经常对电线电路、电器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上报出租方。 3.7出租房外扩建建筑~必须到消防科办理审批手续。 3.8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承租者财物应妥善管理~防止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4.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4.1对承租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2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报告铁路公安机关。 4.3对承租者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指导和帮助。 4.4对承租者落实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对出租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使用。 4.6发现承租者对本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来的问题拒不整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625863.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它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 细则

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 第四条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五条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第七条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2、违章搭建的房屋; 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九条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 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 4、收、拾废品的人员; 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 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 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规范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出租房管理制度

出租房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宿舍出租房管理,明确程序和责任,制定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容如下: 一、日常管理 宿舍出租房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参照酒店相关管理制度及与租户签订的租房合同、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进行。 二、出租程序 1、宿舍管理员按办公室要求,根据空房情况,发布租房信息。 2、宿舍管理员带领租户看房,根据看房情况,按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向租户说明 租金及相关费用收费标准。 3、租户如确定租房,由宿舍管理员与租户约定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并将相关情况 通报办公室。在约定的时间,由租户携带身份证前往办公室签订租房合同。 4、租户凭租房合同到酒店财务缴纳租金和租房押金。 5、租户凭财务开具的租金及押金单据、租房合同前往宿舍,与宿舍管理员办理入 住手续。 三、租金收取程序 1、按租赁合同,租金每次提前15天收取。 2、办公室每次提前1个月下发书面租金缴纳通知单。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在3日 内交给租户,租户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3、租户签字确认的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交还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4、宿舍管理员按通知单要求,催缴租金。 5、未经办公室同意,禁止宿舍管理员代收租户租金。 6、租户收到通知单后,需在通知单约定的日期内(租金到期前提前15天),到酒 店财务部缴纳房屋租金。 7、经书面通知,如租户仍未按时缴纳租金,在与办公室确认后,宿舍管理员对租

户采取停水停电处理措施。 8、租户租金缴纳到位后,宿舍管理员报告办公室同意后,再恢复租户供水供电。 9、按租赁合同,租户无故拖欠租金,自应缴未缴之日起,按每天应缴金额的0.5% 缴纳滞纳金。租户拖欠租金超过15天的,视为租户违约,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四、租房合同到期处理程序 1、租期到期前,提前30天,确定合同续签事宜。 2、办公室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提前1个月下发书面通知单。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 在3日内交给租户,租户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是否续租。 3、租户签字确认的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员交还办公室存档备查。 4、如租户续签租赁合同,需在通知单后约定的日期内(合同到期前提前15天), 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并缴纳租金。 5、如租户不再续签合同,宿舍管理员开始对外出租该房。 6、租赁合同到期后,宿舍管理员协调租户,租户在合同到期前,搬离所租赁房屋。 7、租户搬离出租房后,与宿舍管理员办理房内设施设备交接手续,经办公室确认 后,办理租房押金退还手续。 8、合同未到期,租户单方要求提前搬离出租房,经办公室确认后,由宿舍管理员 办理退房手续。因租户违约,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五、租户水电费收取程序 1、每月20-23日为水电抄表时间。宿舍管理员需在每月24日将当月水电抄表数据 核对清楚,报送办公室确认,由办公室在2日内下发水电费缴费通知单。 2、每月30日前,宿舍管理员凭缴费通知单,向租户收取上月水电费,并交至酒店 财务部。 3、租户无故拖欠租金,自应缴未缴之日起,按每天应缴金额的0.5%缴纳滞纳金。 租户拖欠水电费超过15天的,视为租户违约,租赁合同将解除,租房押金将不 予退还。 六、违规处理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漳州市担保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心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确保中心房屋租赁收益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所有房屋或受托房产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授权由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商业店面、办公场所超过100平方米等营业性质的房屋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对居住性用房、低于1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其他零星用房采用谈判方式出租。 四、中心资产管理部对拟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提出底价,报请中心招租领导审批,租金底价为招标公告和招标的依据。 五、有承租意向人需向中心资产管理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其有关身份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资产管理部对租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租赁要求的,方可参加招投标或进行谈判租赁。 六、在同等条件下,原有租赁户有优先权。经招标小组确认为优质客户的,可优惠5%的租金。 七、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报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房屋名称、座落、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租赁期限; 3、租赁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水电结算); 6、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约定的其他条款。 八、租赁日常管理 1、资产管理部要负责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台账,必须整理好每个租赁户的相关资料并归档;负责租赁期间的跟踪管理,定期检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并定期收回租金及相关费用;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租赁户,要及时处理,部门无法处理的,要及时上报中心领导。 九、承租人未经中心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地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拆改、损坏房屋结构、扩建、增添

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出租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出租屋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用于租赁的房屋。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不直接参与经营,但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交由他人经营的; (二)以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为由或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但出租依法代管的房屋和受委托出租的房屋,代管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视同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领导机构】管委会设立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出租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区的出租屋管理工作。出租屋领导小组由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两委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规划国土建设局、财政局、社区管理局、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劳动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出租屋领导小组下设出租屋管理办

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若干行政编制,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出租屋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局,为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能】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一)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出租屋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出租屋确权登记备案工作;对违法租赁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把好出租屋市场准入关,不合格的出租屋一律不得出租; (二)公安分局负责出租屋的治安、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定期上门检查,对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的出租屋,责令出租人整改;督促租赁双方落实登记措施,对不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出租人进行处罚;各派出所应加强与出租屋管理中心的联系与沟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对违法建筑的出租屋进行处罚或交规划部门处罚; (四)地税局负责出租屋的税收征收工作;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财政局负责出租屋入库税费收入和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工作,监管经费开支情况; (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督促落实用人单位对居住在出租屋员工的管理; (八)工商分局负责管理利用出租屋进行经营的行为; (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监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住宅区管理处。 3.职责 4.定义 出租房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5.方法和过程控制 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 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 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 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 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管理处应编制本小区(大厦)出租屋情况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并根据情况 及时更新;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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