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

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负责红线外接入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参与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制定;配合省公司开展红线内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市公司发展策划部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

市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勘查、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启动送电等工作。

市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居配工程建成后的资产接收工作及相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科技信通部负责居配工程全过程管控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培训管理工作。信息通讯分公司负责配电自动化系统通讯接入验收、运维等工作。

市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居配工程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管理的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省、市运监中心同步实施居配工程工作质量的全过程常态监测,定期向相关专业部门反馈居配工程各环节完成情况、专业协同工作质量。各业务部门应明确居配工程协同工作质量评价指标的系统来源、数据字段以及指标计算逻辑,运监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指标在线监控分析工作。

县公司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章咨询受理及方案编制

居配工程受理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提供本期、近期(1~5年以内)、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电时间需求。(二)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客户咨询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主动提供告知书(详见附件1),详细说明居配工程管理流程。

(三)客户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批复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用电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4.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建筑物主要特征;建筑面积清单(按住宅、公建配套、商业不同性质分别列出,其中住宅按别墅、高层、小高层、多层、车库分别列出)、公用设备清单。

(四)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在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五)用电客户受理员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告知客

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申请。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六)省公司通过电子化档案系统开展信息核查,加强资料管控。

现场勘查

由地市公司营销部牵头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控中心相关人员参加,开展联合勘查。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时应详细核实房地产开发单位用电申请的各项内容,按照勘查作业标准卡条目的工作内容,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确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苏电运检〔2013〕36号)、《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二)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各级电网“十三五”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三)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统筹考虑智能家居,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智能化要求。

(四)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5〕1899号)要求,充分考虑提高居住区配电网装备水平,满足节能降耗及配电自动化建设等方面内容。

(五)供电方案编制还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用电容量标准

建筑面积120㎡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 kW;建筑面积120㎡以上、15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 kW;建筑面积150㎡以上、20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

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3.配变容量规定

为满足智能小区发展及未来居民负荷增长需求,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4.配电室、变电所站址布置规定

原则应建设地面独立配电站所,站所面积符合负荷增长需要。如不具备地面独立建设条件,在满足相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设置在负一层(负一层非最低层)。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六)地市公司营销部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度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前期规划方案或正式供电方案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公司。

第四章业务收费

业务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客户经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经审核后形成《业务缴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客户缴费。

居配工程各项业务费用统一由营业柜台收取。业务受理员根据客户经理确定的业务费用金额向客户收取业扩报装各项业务费用,并按规定向客户开具票据。

居配工程各项业务费用,应在接电前结清。营销部门收取的

业扩报装各项业务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交存财务部。

第五章工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居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供应单位实施招标。供电企业应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招标过程进行跟踪。

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供电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

居配工程设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

2.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电力客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

3.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4.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5.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

6.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施工图典型设计》;

7.《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苏电运检〔2013〕36号);

8.《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苏电生〔2013〕1787号)。

设计审查

居配受电工程设计完成后,地市公司营销部门通过电子化档案、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设计文件资料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的设计单位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省公司按照居配工程设计相关依据,对照设计审查标准作业卡开展审查。重点审查图纸计量表箱、采集装置分布、开闭所、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小区内部土建及低压电缆分支箱等部分。

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省公司赴地市公司开展现场设计评审,地市公司统筹做好县公司项目安排;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省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答复审核意见,对于需复审的项目,安排现场评审,并在地市公司上报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查意见。

红线内受电工程设计审查通过后,地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将审查意见答复房地产开发单位。

设备采购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后的居配工程图纸进行自主或委托采购设备,所购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江苏省居

配工程设备选用水平。

确定施工单位

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等级电力设施承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施工。

工程监理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居配工程电力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监理协议报供电公司备案。

开工报告

在居配工程开工前,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地市供电公司提交工程开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施工协议、监理协议,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的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许可等。为保障电网接入安全,施工单位涉网作业人员应通过供电公司组织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三种人”考试。

红线内受电工程开工前,各地市公司将开工资料通过电子化档案模块,报省公司备案。省公司负责工程进度跟踪管控。中间检查

(一)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及中间检查

报告或旁站记录向供电公司营销部门申请中间检查。营销部门与运维检修部门共同组织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根据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时做好记录。(二)营销部门负责检查居住区计量装置部分土建工程并出具审查意见;运维检修部门负责对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低压电缆分支箱,以及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隐蔽工程的中间检查,填写中间检查验收记录卡并出具检查意见。

(三)中间检查完成后,营销部门负责将各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并答复房地产开发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是指红线内受电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的工程验收。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消缺工作完成;施工单位整理完备工程阶段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料,部分重要资料已提前交付;监理单位初验收完成;设备现场完成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安全工器具、模拟图板、消防设施等配置到位)。工程验收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苏电运检〔2013〕36号)等要求。

(二)在受理竣工报验后,地市公司将待验收信息同步推送

至省公司,省公司审核交接试验报告等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及地市公司对照竣工验收记录卡开展竣工验收,并现场抽检部分设备交接试验数据,最终出具验收报告。

(三)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根据书面反馈的验收整改意见书,负责对验收中存在的缺陷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供电公司;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供电公司组织复查复验,直至验收合格,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公司。

(四)建立工程质量公示机制,对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设备供应商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电公司通过网站、营业厅等渠道予以公示。

启动投运

(一)启动投运应满足的条件:

1.居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

3.供电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居配工程资产移交协议(详见附件2);

4.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小区供配电设施质保书、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相关竣工资料。

5.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准备及启动

满足投运条件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启动投运,公司应严格执行启动投运手续。

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合理安排高低压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低压分支箱等工程启动送电工作;市公司营销部门合理安排低压部分投运工作;并分别编制启动方案,按步骤完成投运。

第六章设备移交

对新建居住区资产价值确认原则以及接收资产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用户资产接收工作管理办法》(苏电财〔2011〕1724号)相关规定执行。

接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有关供配电设施所附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应一并移交。

接收新建居住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1.对于拟接收的资产,由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进行技术评价,并出具技术评价书。

2.经技术评价合格的应予接收的资产,由市公司营销部门与移交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在有关的合同中明确产权分界点、双方各自的权责。

3.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根据移交协议接管资产。

4.市公司财务部门确认用户资产价值,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附则

2016年3月4日(不含)前已答复供电方案,但还未签订居住区供配电服务协议的,供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补充完善后重新答复。

对于分期建设的居配工程,后期工程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实施。前期收取的用于后期工程外线部分建设的费用不予退费。

本办法将结合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

2. 资产移交协议

3. 居配工程管理流程图

附件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

(已签协议版)

尊敬的(户名)客户:

贵单位位于(用电地址) 处开发建设的(小区项目名称)项目(申请编号:),已于__年__月__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协议编号:)。

为确保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及时建成投运,提请贵单位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供配电工程费总价款及缴费时间节点进行缴费,并根据协议约定条款内容及时做好供配电工程建设的有关配合工作。

以上内容请仔细阅读,因贵单位未履行协议约定,造成工程延误不能按期送电或产生其他损失后果的,由贵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特此告知。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年月日—————————————————————————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已收悉。

客户签名:(公司盖章)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客户与供电企业各执一份。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

(未签协议版)

尊敬的客户:

根据苏价工〔2016〕41号文件要求,为保障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质量、确保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及时建成投运,现将工程建设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新建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2.贵单位应根据我公司正式答复的供电方案委托组织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建设范围包括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3.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启动送电前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签订移交协议,合同与协议生效后由供电公司对接收的供配电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4.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执行。

5.贵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与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条目,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商实施招标,并提交对应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6.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开工前,应向我公司提交工程开工资料,包括施工单位承装(修、试)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施

工协议、监理协议,施工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许可等。

7.在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包括规划红线内外)土建完工前,向我公司申请中间检查;电气安装结束后向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送电投运。

8.为保障电网接入安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单位涉网作业人员应通过我公司定期组织的施工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三种人”考试。

以上内容请仔细阅读,因贵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误不能按期送电或产生其他损失后果的,由贵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年月日————————————————————————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已收悉。

客户签名:(公司盖章)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客户与供电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2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单位

××资产移交协议

移交方:××单位(以下简称移交方)

接收方: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移交资产(详细描述状况)

为便于上述资产的安全运行及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移交方××公司将上述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详细描述资产分界点)。资产移交同时,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供资产的竣工资料和权属证书文件(如竣工图、竣工决算报告、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补偿、通道处理协议和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等)。

资产移交后,接收方承担该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及费用。

移交方保证该资产的权属无瑕疵,移交方处置该资产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由于资产移交前的权属瑕疵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移交方负责。

移交方应协助接收方对资产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工作。

本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移交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资料、接收方已经验收移

交资产且移交双方经办人在移交资产清单上签字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移交资产清单

移交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接收方: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3

居配工程管理流程图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分析

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分析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提供安全、舒适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对小区供配电设计水平、系统运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在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过程中,常出现各类设计问题,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为切实满足建筑使用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要点,希望可以为同类工程提供设计参照,进一步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计水平。 标签: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要点 一、城市住宅小区用电特点及负荷的确定 1、用电特点 多数城市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用电用户多样性特点,主要由公共建筑用电以及生活用电所组成。其中,生活用电分为集中供热用电、住宅用电等若干种类。此外,分布着幼儿园、物业会所、地下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同配套设施的用电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环节中,设计人员结合使用需求,针对性制定规划方案,开展用电负荷计算工作,准确评估城市住宅小区的各项用电指标。如此,方可保证小区供配电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2、用电容量计算 设计人员需要准确计算不同用户的实际用电容量,根据计算结果来明确工程设计要求,确保供配电系统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用电容量计算环节,设计人员遵循相关计算原则,选择适当的容量计算方法。例如,在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时,根据相关计算原则,应将住宅面积在60-90m2范围内的用户用电容量设定为6kW、150m2以上用户用电容量为12kW。如若建筑为独栋或是联排别墅,则以用户实际需求为参照,对用电容量进行单独计算;针对城市住宅小区中办公区域所配置用电设施,将其用电容量计算标准设定为100W/m2,将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的电容量计算标准设定为30W/m2;在用电负荷计算过程中,设计人员应以各建筑物的户型面积以及套数等信息作为主要参照,针对性计算各建筑物负荷大小,配置适当型号的变压器设备。 同时,针对不同使用用途的建筑,相应用电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商业性建筑的用电指标为80-1,50W/m2,地下车库的用电指标为15-20W/m2,幼儿园用电指标为30-50W/m2. 二、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设计 1、接入电源供电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规划设计说明

居住区规划设计说明 姓名:韩忠强 班级:城乡规划2015级 学号:1563166104 指导老师:赵勇强

互利共生居住区规划设计 地理位置: 基地位于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北一街以西,南至规划外环路,西至西河槽,该块基地近似梯形,用地面积为266315.95平方米,基地三面邻路,西面为干涸的河槽,北面挨着一个工业厂区和110国道,基地离乔家金街较近,缺乏其他商业设施。交通较发达。 设计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住宅设计规范 (3)、《包头市总体规划》 (4)、基地地形图 总体想法 本规划设计旨在面向未来、面向大众、创造一个布局合理、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小区,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充分结合起来。(1)、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条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创造园林式、环保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型小区。通过设计丰富的住宅类型及富有现代气息的建筑立面造型,更好地契合了当今时代人们得需求,创造了现代化风格的居住小区。设计了流畅而经济实用的贯通式小区主道路系统,在汽车驶入小区后,能就近地停靠,使小区内部靠近中心的道路做到了“人车分流”,保证了小区内部中心区的人流的安全与便捷。小区路及宅间小尽量做到流畅且方便使用,以满足人们对于小区内部的步行的要求。 主题 互利共生从字面理解是两个小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谁也离不开谁,虽然分成了两个小区来设计,但是两个小区之间还是互相联系,并且共用一套公共建筑,例如幼儿园、商场、物业。并且从景观和广场方面来相互呼应。 设计构思 一条南北的直线形城市道路将小区分隔成两个次级小区,道路为车行道,上下班高峰期更方便。沿街商业,中心公建,住宅居中。建筑布置北高南低,有利于冬季保温,夏季通风,节能环保,造型上丰富天际线。建筑色彩提取周围建筑,和谐暖调。 交通系统 “道路开放,人车分流,步行优先” 首先在每个小区单位都设置了一个外环车行道,使汽车进入不到小区内部,小区内全部为人行道,关键时刻可以使消防车进入,平时坚决不让进车,保证小区内不进车。 曲线形道路宽度为9m,且从一个小区一直延续到另一个小区,每个小区被这条道路划分为两部分,定义为次级小区,两4个次级小区地上部分只能通过步行通达,无法行车。次级小区内部均设环形的车行道,为小区级道路,道路宽度为9m。组团级道路和宅间路只能人行,道路宽度分别为6m和3m,但组团级道路在特殊时候可作消防车道,满足消防需求。同时在两个次级小区车行入口处均设置地下停车场入口,降低地面行车数量,最大限度实现人车分流,居民可以从各个入口进入小区,营造和谐小区。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2009年 9月 1日发布 2009年9月 1日实施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定发布

前言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 本导则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3负荷计算 5.4无功补偿 6.配变电所 6.1所址选择 6.2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 7.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计量装置 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

1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 3.1 居住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1993-07-16发布 199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 【条文说明】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致。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施工机械化和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0

海南电网公司文件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司本部相关部室(中心),直属相关单位,各供电局:为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加快小区抄表收费到户步伐,理顺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公司制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将该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公司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小组反馈。 (联系人:陈少忠,电话:65317373) 二○一○年七月六日

海南电网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二○一○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5) 4. 供配电设计 (7)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7) 4.2 用电负荷计算 (8) 4.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0) 4.3.1 电源要求 (10) 4.3.2 高压供电方式 (10) 4.3.3 低压供电方式 (11) 4.3.4主接线形式 (13) 4.4 高压配电线路 (13) 4.5 配电装置接地 (15) 4.6 配套设施 (15) 5.电能计量及低压集中抄表系统设计 (17) 6.设备选型 (19) 6.1导线 (19) 6.1.1 架空导线 (19) 6.1.2 进户线 (19) 6.2 电缆 (19) 6.2.1高压电缆 (19) 6.2.2低压电缆 (20) 6.3 配电变压器 (20) 6.4 环网柜 (20) 6.5高压开关柜 (21) 6.6 低压开关柜与无功补偿柜 (21) 6.7 低压分接箱 (22) 6.8 低压母线槽 (22) 6.9 金具 (22) 6.10 电能计量装置 (22) 7.施工验收 (23) 8.附图 (25)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 (试行)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5.2 用电负荷标准 5.3 无功补偿 6.配(变)电站 6.1 站址选择 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计量装置 10.配电自动化要求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 2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 3.1配(变)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浅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及其发展趋势

浅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及其发展趋势 居住区是一个城市中住房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休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它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住宅街坊和住宅群落等,它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相对独立的生活居住地段,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它包含了居民相互间的邻里关系、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等维系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繁荣的内容。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是根据居住区的功能要求综合地解决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公共绿地等相互关系而采取的组织方式。规划结构有各种组织形式,有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基本的形式有: 1.以居住小区为规划基本单位来组织居住区 2.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 3.以住宅组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来组织居住区 居住区的组成要素也是居住区的规划因素,主要有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素,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一)居住区住宅的规划布置 住宅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是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住宅及其用地不仅量多面广,而且在体现城市面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住宅应布置在居住区内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在不同的气候区,住宅布置应考虑不同的环境因素对于住宅的影响,如日照、通风、保温、除湿、防风沙等。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居住区按住宅层数可分为低层居住区、多层居住区、高层居住区或各种层数混合的居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而配套建设的。所配套建设的项目多少、面积大小及空间布局等,决定着居住生活的便利程度和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设置,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三)居住区道路的规划布置 居住区道路是城市道路的延续,是居住空间和环境的一部分,它既是交通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ICS DB42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送审稿) 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2008 前言 本规范的第4、 5.2.1、 5.2.2、 5.4.2、 5.4.4(a)、 5.4.6、 5.4.16、5.4.17、 5.4.18、 5.5.1.3、 5.5.2.1、 5.7.2、 5.7.5、 6.1.1、 6.1.2.1、6.1.2.7(c)(d)(f)(g)、6.1.2.8(c)(d)(e) 、6.1.2.9(c)、 6.2.1、 6.2.4、 6.3.3、 7.1、 7.2.1、 7.3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由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德应黄庆祥熊瑞屏龚敏陈俊杰陶菊勤 I

DB42/××××—2008 II 引言 为规范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结合 本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制订本规范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DB42/××××—2008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本规范中所指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 3.2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3.3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3.3.1 低层住宅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住宅。 3.3.2 多层住宅 multistory dwelling 1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十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11.0.1 项目计量单位数 值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a▲-- 1、居住区用地(R)ha▲100▲ ①住宅用地(R01)ha▲▲▲ ②公建用地(R02)ha▲▲▲ ③道路用地(R03)ha▲▲▲ ④公共绿地(R04)ha▲▲▲ 2、其它用地(E)ha▲--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②公建面积万平方米▲▲▲ 2、其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a▲--人口净密度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a△--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面积净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容积率)-▲--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

拆建比-△-- 土地开发费万元/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元/ha△--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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