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

2014年,**市工商局一则创新动产抵押登记的新闻,轰动全国。新闻的大致内容是:“该局研究融资租赁物动产抵押法律规定,指导下城办理全省首件融资租赁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并在全市推开,实现了抵押物登记范围的新突破,有效盘活资金2.13亿元。”这则新闻不啻带给所有融资租赁公司一个讯息,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必须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方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律对抵押与租赁关系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将自己的设备租赁给他人,是否有必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作为债权人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用自己所有的设备为自己办理动产抵押属不属于

流押,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实践工作中,我们如果不厘清这些概念,我们就会一再陷入“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究竟可不可以,需不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困惑中,然后在困惑中一再犯迷糊,把无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了,无限扩大动产抵押登记内涵和外延,做了无用功,还美其名曰“创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具体做法,就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二是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三是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四是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

的罚金。五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行为依规依法当受《合同法》约束。

三、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与抵押物出租的规定,抵押人抵押已租赁标的物,不影响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设立后并经过登记的,抵押人如果出租抵押物,抵押物的租赁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发生影响。

1.租赁权设定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抵押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其以取得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不是利用标的物本身的权利,因此如果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已经毁损、灭失,而有代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存在,该抵押权即移转到该代替物上。而租赁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标的物本身的瑕疵直接影响承租人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租赁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买卖不破租赁”即为其体现。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物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

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物的,依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当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将抵押物变价时,抵押物所有人的改变不影响承租人的承租权,租赁合同存在于后一租赁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因此《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而应该注意的是,现行的物权法并未要求出租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时履行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即使其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使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也不能影响生效在先的承租人的承租权,即设立在先,权利在先。其原因在于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其与出租人(抵押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无关系。另外一个问题是:本条款并未强调租赁关系是否已经登记,这意味着即使租赁关系未进行登记,也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但为了平衡抵押权人与承租人的利益,适用这条的前提是: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已经出租应当理解为该财产已经转由承租人占有,如果抵押人仅仅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并未将该财产转归承租人占有的,则无本条的适用,即不能认为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样可以防止抵押人与恶意的承租人将签订租赁合同的日期提前,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因为租赁权是支配着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出租人将其已

出租房屋设定抵押的,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租赁权的存在势必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因为受让人自己无法使用该标的物,而需要承受原租赁合同。因为租赁权的存在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二种权利存在冲突,而解决该冲突的最佳方法就是抵押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将已出租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时,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明知存在抵押财产上存在租赁仍同意接受抵押,则说明抵押权人自愿承受这种不利益,如此可避免事后的权利冲突;但如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则出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已登记的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应影响已经存在的抵押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下应贯彻抵押权设定在先,故其权利在先的原则,以便维护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支配力。抵押权人在实行抵押权时,抵押物上后设立的租赁关系应当失去效力。因为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的效力,承租人在承租财产前有义务了解财产已经抵押的情形。承租人愿意接受这类租赁,可能租赁期限未超过抵押权实现的情形;也可能租赁期限超过了抵押权实现的期限,而错误地估计了出租人的信誉,认为其有能力在主债权到期时履行债务,从而抵押权人无需实行抵押权。当然应当注意该款的抵押权必须是办理了抵押登记,否则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担保法解释》第66条作了类似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

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依该司法解释,抵押物的承租人如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失去其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利益时,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抵押人已经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则抵押人不再对承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抵押人已经将租赁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了承租人,而承租人依然愿意承租该租赁物,则他已经预见到了将来如果实行抵押权时其将丧失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对这种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法律无进行保护的必要。但现行物权法并未规定抵押人的告知义务,一方面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抵押权不限于是否登记,而对于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即发生效力的抵押权,抵押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时承租人无法了解;而现行物权法则强调必须是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租赁关系,与登记具有公信力有关,二者的区别应予注意。

对于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合同成立在后时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几种情形:第一,承租人知道租赁物已经设立抵押,知道租赁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而置抵押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恶意同谋订立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再次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当然抵押权人也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而不管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第二,承租人知道租赁物已经设立抵押,

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承租房屋。在这种情形下应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抵押权已经登记,则在这种情形下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继续履行,视为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另一种情形是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形下依据物权法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在此法律强调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则抵押权人只能就其损害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四、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必备要件

1.禁止流押条款。所谓流质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享有的是抵押物所有权而非他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规定即为流押条款,其性质应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该规定。

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在民法中被称为“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或“抵押物代偿条款”。当事人不仅不得约定该条的内容,在下列情形下,也被认为属于流押条款而被认为无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时,由贷款人自行处置抵押物;或者当事人虽然未在抵押合同中签订流押条款,但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延期清偿合同,在延期合同中约定如抵押人在延期内仍未

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或交由抵押权人经营。抵押权人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而未受清偿时,才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而优先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立法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及抵押人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因为债务人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往往处于急迫困窘之时,而债权人多会利用这一机会,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条款,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而寄希望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流质条款合法,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质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来逃避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而这样会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流押契约合法,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就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抵押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将特别大。尤其在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以国有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形极为普遍,如果允许流押条款,国有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有可能利用这种手段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时,融资租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是否存

在流押契约,有待深层次理解和解读。假设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动产抵押关系,那么这个关系链条是这样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融资租赁公司;设备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债务人—在融资租赁抵押登记中并不是抵押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自己所有的租赁物,不存在就约定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融资租赁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故不发生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用自己所有的设备设定抵押融资,这部分资金是否借贷给实际存在或不存在的债务人(抵押人),存在三种可能: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假借债务人(抵押人)名义设定抵押,将设备租赁融资资金进入个别人口袋里;二是通过将自己的设备抵押给自己,将资本重新洗过,股东资本金或国有资本借助动产抵押登记挪作他用;三是洗白黑钱。

2.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必备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对动产抵押是这样规定的: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关系链条是这样的:债权人(抵押权人)---法律规定的依法取得融资经营许可的权利主体;债务人(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物--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存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合法合规受《合同法》约束,租赁权设定在前,债务人纵使用租赁的设备办理抵押权设立在后,抵押权也不能对抗租赁权。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行为根本无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设定动产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经营范围除融资租赁外,还具备融资担保资质;(2)动产抵押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债务人(抵押人)所有,不存在设备租赁融资关系;(3)无流押条款;(4)存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时,融资租赁公司设定债权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015年4月29日成稿于衢州家中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 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 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编者按: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建议抵押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量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的并非全部动产的抵押登记,只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登记机关方面,此前《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担保法》规定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登记机关是“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而此次《办法》对两类动产的登记机关统一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除前述动产外,《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动产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动产的登记部门如下:

二、登记主体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解读:在本次《办法》修订之前,2007年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这就造成实践中如果抵押人拒不配合,则抵押登记将无法办理,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此次《办法》修订后,变更成“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简化了登记流程,抵押人并不一定需要到登记现场。但需注意的是,虽能单方登记,但登记材料中需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为防止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应同时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格式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附件)。 三、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次《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的规定。如此一来,如果动产抵押信息公示后,第三人再接受该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或买卖,则该等第三人将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也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企业动产相关交易时,应当先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租赁资产评估中租赁价格确定方法的探讨

租赁资产评估中租赁价格确定方法的探讨这里讲的租赁资产,不是指融资租赁,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租赁行为。大额的重要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也是国资部门关注的。以往这种行为涉及的面比较小,这种行为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运作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是为减少双方的关联交易额度。如何客观地评估租赁资产的租赁价格,关系到经济行为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评估业内人士应引起对该类问题的重视。本文所叙述的对不同资产类别具有共同性,为描述方便起见,我们首先探讨一下关于机器设备租赁价值的评估方法,然后推广到其他资产当中。一、正式出版物上介绍的方法对机器设备租赁权价值的评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2000版)第八篇“资产评估典型案例剖析”当中结合案例介绍的两种方法,作为业务探讨引用如下:某设备租赁公司租用一台起重设备,该设备的原值为34万元,预计尚可使用10年。该公司拟租用5年,设备预计残值为1.8万元,清理费用0.2万元,设银行利率为11.52%,需支付利息10.2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租赁期内按季度支付租金,本项设备租赁权每次应付的租金额。方法1――计算正常情况下的应付资金额,计算步骤如下:⑴计算设备的租赁费租赁费=设备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银行利息+手续费+保险费=34-1.8+0.2+10.2+0.6+3.4=46.6(万元)⑵计算设备租赁期内应付租金额租金额=[年折旧额+(银行利息+手续费+保险费)/设备使用年限]×租赁年限=[(34-1.8+0.2)/10+(10.2+0.6+3.4)/10]×5=23.3(万元)⑶计算每次应付租金每次应付租金

=租赁期内应付租金/租赁期内支付次数=23.3/(60/3)=1.165(万元)方法2――加快租赁资产折旧的方法,仍然沿用上例。⑴租赁资产每年应提折旧额的计算每年应计提折旧额={[设备原值- 预计残值×(1+利息率)-10/(P/A,i,n)=5.7947(万元)⑵计算每年应负担的设备利息、手续费和保险费上述费用=(银行利息+手续费+保险费)/设备使用年限=(10.0+0.6+3.4)/10=1.42(万元)⑶计算每年应付租金及租赁期内应付租金每年应付租金=年折旧额+年折旧费=5.7947+1.42=7.2147(万元)⑷计算每次应付租金每次应付租金=每年应付租金/4=7.2147/4=1.8037(万元)以上两种方法,前者计算简洁,容易理解;后者考虑了时间价值的概念,评估得出的租金价格更具有说服力。但上述两种方法也存在共性的问题:⑴未考虑设备原值与重置成本可能发生的变化,甚至严重背离的情况。⑵未考虑机会成本及行业平均利润。对一种正常情况下的租赁行为,作为出租方而言,最基本的要求是获取与自己经营原资产大致相同的收益额。因出租方投资购买该等资产的目的是用于再生产,获取一定的收益,即应较银行存款利率高的收益;同时购买该等资产,将丧失投资其他领域的机会;另外,作为投资者,投资该领域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低于该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上述前提决定了租金价格的定位应考虑上述因素。⑶未考虑资产的现实价值情况。资产的现实技术状况决定了承租方使用当中可能承担的风险,倘若租赁合同当中明确设备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显然新设备与旧设备是不同的。二、推荐的机器设备年租金价格评估方法鉴于上述原因,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或者与申请业务相对应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上述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一、设立 1、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变更 1、填写申请变更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变更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三、注销 1、填写申请注销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注销材料 2、下载《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抵押物管理办法

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抵(质)押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权利凭证 (五)其他抵(质)押物 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二)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三)价值。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

充足性。 (四)变现能力。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 (五)保险。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 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 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 第十条企业领取抵(质)物时,要出具单位证明。列明抵(质)物名称、编号、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租赁资产租金评估方法

租赁资产租赁价格评估方法 租赁资产,不是指融资租赁,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租赁行为,目前这种经济行为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运作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是减少双方的关联交易额度。如何客观评估租赁资产的租赁价格,关系到经济行为各方的切身利益,下文首先探讨机器设备租赁年租金价格的评估方法,然后推广到其他资产当中。 1、年租金定义 年租金的定义,一般应根据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来确定。租赁双方不同的约定,对租金价格的评估结论有一定的影响。如租金的支付方式不同,所评估的价格会有差异。为此首先假设所需确定的年租金为每个租赁年度期届满,期末等额收回的租金价值。该价值的内涵应包括机器设备的折旧费、资产所占用的利息、资产的平均收益情况以及出租方取得租赁收入应缴纳的相关税款等。 年租金价格的确定是以租赁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租赁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对该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判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的租赁年限、租金价款的支付方式、资产的行业平均收益情况、租赁期满资产的剩余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2、评估前提 因为租赁行为所涉及的资产的未来情况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租赁资产租金价格进行评估,首先应确定评估前提。一般设定的评估前提为:

(1)资产按当前使用用途继续使用; (2)租赁资产在租赁过程中的正常维护由承租方负担; (3)租金在每个租赁年度期末支付; (4)租赁期限按n 年考虑; (5)租赁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在租赁年期内无显著的变化; (6)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如由承租方承担资产的保险费、正常维护费用、相关税费等,出租方取得的租赁收入为完整的净租金收入。 3、评估思路 以预期原理为基础,根据评估确定的某项租赁资产的评估价值P 0 、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剩余价值P n 、折现系数r 、租赁期间n ,确定评估对象未来n 年租期内每年的等额年净租金P zj ;再考虑出租方因出租行为应缴纳税费求取等额年租金价格P rj 。 4、年租金价格的确定 (1)等额年净租金的确定 ()() n n n o r P r r Pzj P ++????????+?=111 ()()111-+= ?-+??n r P r r o zj r p P n n 其中 P n = P o -(P o -P 1×D )÷N ×n(当N ≤n 时,P n = P 1×D ) P o —租赁资产评估净值,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P zj —租赁资产等额年净租金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下文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1 / 4

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动产抵押特征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2 / 4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须知后签字确认。(该须知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双面打印)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九、《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的选择

租赁公司融资渠道选择 一.综述 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高杠杆经营的行业,按照规定,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资产规模上限为净资产的10倍,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即其资产规模上限为净资产的12.5倍。融资租赁公司对外部融资的依赖程度普遍较高,融资渠道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仍非常有限,除少量客户保证金存款外,绝大部分是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对银行的依赖度很高。融资租赁公司迫切需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除自筹资金外,开拓债券、海外贷款、长期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股权、信托、资产保理融资等渠道产品,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降低流动性风险和规模扩张瓶颈。 以下将对公司可选的融资渠道作一简要介绍,并分析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适用性及具体融资操作方法。 (一)融资定义 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二)融资的原则 1.合法合规; 2.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3.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金融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4.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5.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三)融资政策的选择 融资政策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1.公司调整时期,应采取保守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2.公司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3.公司迅速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当增加负债比例。 (四)融资类型 1.权益资本融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管理层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增加新股东和新股本; ?向现有股东增加股本; ?寻求私募融资或上市融资。 权益性资本融资应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的状况,在满足基本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 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车船、航空器材;

(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抵押手续。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协议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392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协议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协议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 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的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 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 (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二、统一印章名称,规范登记编号 为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规

融资租赁业务项目调查报告

融资租赁业务项目调查 报告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广东骏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调查报告 ******项目 承租人名称: 租赁方式: 租赁标的物: 租赁合同总金额: 租赁期限: 租赁利率: 声明与保证 本报告是根据客户提供和业务部门收集的资料,经审慎调查、核实和分析后完成的。报告反映了客户有关信息及我们的评价判断,我们对本报告的结论、观点及评价数据与客户有关报表的一致性负责。 业务经办人: 日期: 业务部经理: 日期: 一、项目背景 简要说明开展此项业务的背景。 二、租赁业务方案 (一)业务方案摘要表

(二)租赁项目交易结构图 (三)租金、购置资产等的定价依据 (四)租赁项目特殊说明事项 说明交易中的重大条款及特殊要求、特殊条件。 1.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分别说明承租人和出租人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涉及租赁物的购置和交付责任、运营期的维护责任等等 2. 重大的违约责任 说明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后的罚则。 (五)租赁项目涉及的全部融资方案 分别说明承租人预付款和实际融资额度,以及占租赁物总投资的比例。说明租赁物的合同价格、进口关税、增值税、印花税、相关贸易手续费。骏辉租赁从外部银行融资的额

度和比例,外部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外部融资的成本和期限等。应特别说明租期期满时,是否会有未偿还贷款,以及相应的安排。 三、承租人评审 (一)承租人基本信息 (二)承租人法人治理结构 1. 承租人股东和股本构成 3. 承租人组织结构图 4. 承租人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说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进行重大决策的程序和权限,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判断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利润分配等是否能够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说明公司各项制度的建设与实际执行情况。 5. 承租人管理层信息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 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 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 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须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的~不同币种的签约需要分别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备用金的~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答:在备用金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办法》没有对备用金结汇设定最高限额。银行可根据该企业未来一个月真实、合法的人民币零星开支需求~合理评估和确定该企业每月一次的备用金结汇数额。 2 在外债结汇管理方面~《办法》妥善平衡了外汇局、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银行进行尽职审查。事后发现证明材料或审核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非银行债务人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可以提前的最长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答:《办法》已经取消了办理上述划款的提前时间限制。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但账户余额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 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 二、申请条件:自愿申请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办理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

融资租赁租后资产管理办法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后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租后资产和风险资产的管理,提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租后资产是指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后形成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风险资产是指租赁项目发生逾期且催收无效,并经租赁业务部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且公司确认后的资产。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是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和法务合规部是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风险资产处置金额对风险资产处置做出决议。 第六条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资管总监、业

务总监、法务总监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租后资产进行管理; (二)及时制定风险资产清收、处置等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统计租赁租金回收及租赁债权逾期情况,及时报告债权逾期情况; (二)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 第九条租赁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于发生欠租的项目,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并根据承租人的情况变化拟定具体措施; (二)根据租后资产逾期情况,及时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 (三)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 第十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对承租人及其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对租赁业务部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置意见; (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防止发生新的风险资产,确保新增投放资产的安全; (三)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全面揭示风险点,并提出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须知及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 二、申请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书; 3、授权委托书; 4、合同管理员证; 5、代办人身份证 或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分别持有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原《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 4、实物验证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分别持有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原《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特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特权等原因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时,除应分别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员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法人的书面授权。(注明有效期);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渔业生产经营者申请抵押登记的,参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办理。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 (1997年5月12日建设部令第56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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