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每月通报

2018年8月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每月通报

2018年8月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每月通报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XXX企业环保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XX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环保执行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30万方混凝土项目 建设内容:项目主要生产混凝土 建设单位: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XXX村委 立项审批:XXX计划委员会 批准文号:XXX字[2001]100号 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148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环保投资比例4.37%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XXX环保工程设计院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XXXXXX总体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含本评价建议措施),确保有用资源回收利用和全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区域的环境影响不大。工程建设情况本项目于2004年建成并投产。 二、生产工艺、产品及原材料 1、生产工艺:将砂石或卵石、水泥、黄砂等物料提升到楼顶料仓,各种物料按生产流程经称量、配料、搅拌制成混凝土后出料装车。 2、产品:C60以下各标号的混凝土以及抗冻、抗渗、水工等特种混凝土。

3、原材料:为水泥、砂石或卵石、黄砂、添加剂及水。确定满足基本要求的三大参数(水灰比、单位用水量和砂率)。 三、环保措施 1、废水: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材料配比按需方所需砼的不同标号生产,废水排放经过三级水沉淀池进行沉淀,定时清理沉淀池污物,并及时填埋处理。 2、废气:生产工序均采用电脑集中控制,各工序的连锁、联动的协调性、安全性非常强,原料的输送、计量、投料等方式均为封闭式库底。采用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库顶呼吸孔共用一台WAM除尘器。生产过程中备有除尘器处理粉尘。 3、噪声:本项目的主要噪声来自车辆在装卸生产材料时行使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对车辆保养及限速措施能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洗车、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定月进行清理,用于铺设路面填坑等。 四、环保手续 我公司环评手续齐全,经过XXX市环保局有关审核。 五、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及环保规章制度 公司成立了以生产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环保领导小组,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间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负责人,组建了环境管理办公室,建立了严密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落实环境岗位职责,并实施责任追究。公司制定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环保工作

17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2年7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 (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需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或规章地管辖另有规定的,按另有规定执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数据】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第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八条【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将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该提前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得同意后,排污者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放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责令改正与再次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被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精神,可将基本精神概括如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公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该项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 1、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3、必须严格依照环境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环境行政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 也称罪过相当原则。是指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 / (三)公证、公开原则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达到公平和透明。 二、修改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和性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及性质(独资、合资、国有、民营、集体、股份制、其他):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变更):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2.环评文件审批 XX年XX月由XX(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XX(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环保部门批复文号)。 3.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工程基本情况、实际选址选线、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 4.项目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或规模、功能; (2)主要原材料、燃料的名称和用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3)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4)主要辅助设施,如锅炉、泵房、空压站、冷却塔、空调等;

表1项目建设内容(逐一列举) 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 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试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预计验收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注: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 二、环境保护设施概况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应反映环保设施名称、类型、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内容应包括废水总量,共有几套废水处理设施,每套设施的处理工艺,预期处理效果,处理后废水的排放去向(若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提供排水证明材料)。 废气,包括工艺废气、锅炉烟气,污水处理臭气,厨房油烟气,以及环评批文中规定的其他废气,内容中应包括各种废气的处理工艺,各排气筒的位置、高度、排气量等。 噪声,应描述噪声源,噪声源的位置,降噪措施(如避振减振,封闭,吸声隔声等)。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修正案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发布施行。 法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工作。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10万吨/年石脑油和液化气芳构化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盖章) 2021年7月11日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市**区中海工业园,规划用地92376m2,于2021年9月成立,注册资金990万元。公司投资6980万元建设10万吨/年石脑油和液化气芳构化装置,主要采用混合碳四非临氢改质技术法生产液化气和混合芳烃。该项目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符合环保要求。 2、项目概况: (1)项目组成: 项目建设内容为10万吨/年石脑油和液化气芳构化装置,年产高清洁液化气6.5万吨,混合芳烃3.38万吨,重芳烃0.09万吨,干气损耗0.03万吨。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和公用工程部分组成,年工作时间7000h。建设项目组成情况见表1-1。 项目组成一览表1-1 类别项目建设内容主体工程

10万吨/年石脑油和液化气芳构化装置芳构化单元、液化气分离单元、芳烃抽提单元。 储运工程罐区设施原料液化气球罐2个2000 m3;产品液化气球罐3个3000 m3;原料石脑油內浮顶罐2个1000 m3;重芳烃內浮顶罐1个500 m3;混合芳烃內浮顶罐4个4000 m3。 运输设施原辅料及产品属危险化学品,运输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汽车运输单位完成。设置装卸车泵房2座,卸车台1处,车位11个。 公用工程供水工程水源来自**区供水管网,供水包括生活给水、消防水给水、循环水系统。 排水工程含油污水统一收集后经处理用作抑尘、绿化等。 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供电工程高、低压配电室、输电线路。 环保工程废气治理工程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湿式脱硫除尘器,锅炉废气经处理后由40米排气筒排放,加热炉废气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排放,生产中产生的不凝尾气通过管线进入火炬燃烧,火炬高度30米。 (2)主要建设内容: 见工程主要设备表1-2。 表1-2 工程主要设备表项目数量塔类(台) 2 反应器(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81号 当事人:广东南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174XF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自编1276号后场1号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废旧机油、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调漆房内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在一白色塑料桶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海环罚告〔2018〕2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经营期间按照固废法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识粘贴于入门左边墙上,检查人员到我司检查时候站在门口拍照,由于拍照的角度问题并未发现标识,误以为我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我司已对危废标识调整粘贴位置。希望贵局能依据事实取消此项的处罚。调漆房内白色塑料桶,该垃圾桶装的是危险废固及有机溶剂,混装着抹车布(此抹车布含有油),一次性纸杯(纸杯里含有废油漆),因抹车布与纸杯含有危险废物,故与危险废物油漆桶等放在一起,没有进行分类,我司也立即进行整改,对危废类别进行分类存放。我司经营类别虽是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但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只有钣喷业务,且业务量非常小,产生的危废极少,只有油漆桶这一项。此次一旦罚款,将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我司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和最新管理要求,按期完成危废管理计划备案等。现申请减免或减轻本次处罚。并承诺做好环保相关工作,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提交危废标识照片和财务报表。”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决议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完整版

编号:TQC/K338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决议执行情况的调 Daily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r new direction of efforts, so that the overall process does not deviate from the direction, continue to move towards the established goal. 【适用信息传递/研究经验/相互监督/自我提升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决 议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报告资料适合用于日常描述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使整体流程的进度信息实现快速共享,并使整体过程不偏离方向,继续朝既定的目标前行。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xx届人大一次会议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决 议》(以下简称“《决议》”),系统回顾总结 五年来《决议》的执行情况,根据市人大 常委会工作安排,城建环保工委在常委会 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先后到市环保局、 住建局、经信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 水利局、农业局、民政局、卫生局和部分 镇,听取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和部分人大

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篇一: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汇报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清洗产品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汇报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3日 目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 二、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执行情况????????????1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1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3 (三)固废污染防治????????????????????3 (四)噪声污染防治????????????????????3 (五)厂区绿化、硬化???????????????????4 三、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时的资金投入??????????4 四、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保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5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00吨清洗产品项目于2009年5月开始筹建,2009年9月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编制完成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清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城市环保局于2009年11月17日宣城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清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宣环综[2009]52号)”。 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清洗剂生产线(6条,型号:qgq750),配套建设公用、辅助、储运、环保等设施,工程总投资10013万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000吨清洗产品的生产能力。项目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现清洗剂生产线已建成,经公司申报,郎溪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11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清洗产品项目试生产的批复”,同意我司年产5000吨清洗剂项目投入试生产。 本项目自收到郎溪县环保局同意试生产的批复后,在开展试生产的同时,对各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积极进行调试,经调试,现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已运行正常,工况平稳,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已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现正式向宣城市环保局提出年产5000吨清洗产品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 二、污染物防治措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清洗剂产品的生产工艺遵循“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操作方便”的原则,根据装置的规模,流程特点及工艺操作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成分分析等主要参数,按工艺要求进行集中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气、燃油锅炉产生的烟气、噪声、固废及厂区生活污水等,按照环境保护达标排放的原则,我司分别采取了针对性的污染治理措施,保证水、气、渣、噪的污染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1、燃油锅炉烟气的治理 本项目设置了1台2 t/h 的燃油锅炉,现使用轻柴油作业燃料,年轻柴油用量为9.8吨,燃油锅炉排放的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so2等,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见下表: 经调试检测,so2产生浓度为200 mg/nm3、烟尘产生浓度为66 mg/nm3,燃油锅炉排放的废气主要污染物质排放浓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ⅱ类区ⅱ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轻柴油燃烧产生的污染物量较低,是高效清洁的能源,且废气采取高空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环保执行情况总结

环保执行情况总结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搬迁扩建2万吨铸件及冶金装备项目 环保执行情况总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扩建2万吨铸件及冶金装备项目为公司搬迁扩建项目,该项目于2006年11月7日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管(2006)388号批复准予开工建设。该项目严格按照省环保局《关于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扩建2万吨铸件及冶金装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的要求全面落实“三同时”建设。并且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公司放弃建设不再符合新形式环保要求的项目(具体见附表),目前该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毕,完全具备验收条件。 由于市场等多种因素该项目于2009年2月11日开工建设,于2016年12月建设完毕,经市环保局备案投入阶段性生产。 环境监测机构于2016年12月27-28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监测。 二、项目变更内容 计划建设铸造车间、木模车间、金属模车间、钣焊车间、机加工车间和锅炉房等。实际建设时木模车间与锅炉

房没有建设。在设备建设当中,2台6t/h和1台4t/h燃煤锅炉没有建设。1台10t/h冲天炉、另设2台10t/h中频熔化电炉、另设2台15t/h熔炼电弧炉在实际建设当中为4台5t/h中频熔化炉,另设2台20t/h中频熔化保温炉。 三、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固废等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符合环评及环保批复的要求。 1、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冶炼粉尘和生产过程中各生产线产生的粉尘和食堂油烟废气。其中企业现有20吨、5吨中频电炉+落砂机+旧砂再生线+抛丸机+造型混砂机,各项生产设施分别设置一个集气罩+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集中处理后统一共用一个40m排气筒排放,熔化炉和各生产线经除尘器处理后,食堂油烟废气由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2、废水: 项目所排废水主要是循环水排水、生活污水及少量乳化液废水。该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的生化单元,生化单元采用MBBR工艺,经处理的生化污水进入沉淀池。乳化废水主要来自车间,间歇排放,采用LYSF型具有破乳、除油功能的乳化处理机进行处理后,限流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生化处理。循环水系统的冷却水

环保执行情况报告

锦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年产60万吨新型节能高耐蚀复合 板材生产线项目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报告

建设单位:锦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三月日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 锦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冷硬卷和酸洗卷为主的厂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建立了广泛和完善的销售网络,并在国行业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厂区占地530余亩,全厂职工300人,年产各种型号钢板60余万吨,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建筑、家电制造行业。公司位于博兴经济开发区。博兴经济开发区位于博兴县城区的东部,东至辛博路,西至205国道,南至支脉河,北至博闫路、博城东二路,属于博兴县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东产业组团区域。该项目在博兴经济开发区建设,符合博兴县城市总体规划。 2、项目概况 本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1条60万t/a钢板清洗生产线、3条20万t/a钢板压延生产线;二期工程建设2条30万t/a热镀铝锌硅卷板生产线、3条20万t/a彩色涂层卷板生产线;目前一期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工程计划投资3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实际一期投资18000万元,环保投资1500万元,占工程实际总投资的8.33%。 本期建设主要容为一期工程,建设1条60万t/a钢板清洗生产线,3条20万t/a钢板压延生产线,具体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组成情况详见表1-1。环保设施主要有旋风分离器、袋式除尘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具体情况见表1-2。

项目基本组成一览表1-1 主要环保设施情况一览表1-2

3、环评情况 锦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新型节能高耐蚀复合板材生产线项目于2011年7月通过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完成了《锦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新型节能高耐蚀复合板材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1年9月省环保厅以环审[2011]221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锦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新型节能高耐蚀复合板材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 项目于2011年9月份开工建设,于2013年1月竣工。滨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2月同意该项目进行试生产。 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1、施工期间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施工期间格按照《锦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60万吨新型节能高耐蚀复合板材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关容,为减少对围环境的影响,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将不利影响降到了最低。 1.1在施工措施上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有效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行政制裁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者其他损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一)市区与县(市)跨界、县(市)跨界,市区各区间跨界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二)污染和破坏环境后果严重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三)涉外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四)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内跨市发生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污染源所在地和被污染地的市环保部门,均应赴发生污染事实的现场和造成该污染事实的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其管辖权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环保部门裁决。 第七条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上级环保部门有权查处属其下级环保部门管辖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把属于自己查处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交给下级环保部门查处。 下级环保部门,对属其管辖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认为需由上级环保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决定。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被检举人、被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环保部门对告诉的环境案件,认为需要查处的,应在七天内立案,并通知告诉人填写“查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登记表”。如认为不需要查处的,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告诉人。 第十一条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有权管辖的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然后补填“查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登记表”。 第十二条查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查处人员认为与所查处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主动申请回避;被查处的当事人也可申请查处人员回避。是否准许,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查处人员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该环境行政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查处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环保部门认为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据,应由被调查人和查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对在调查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不签字的,应作说明。 第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监测鉴定及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监测鉴定结论负责。 其他受环保部门委托测定的监测数据及其结论,经环保部门认可后可作为查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法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颁布主体是环境保护部。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法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颁布主体是环境保护部。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

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8章82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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