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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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三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文件对增值税进项税“三流一致”进行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可以这样理解: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下面分不同情形理解增值税进项税“三流一致”。
一、以下业务内容符合进项税“三流一致”规定,可以抵扣。
(一)业务情形: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可以抵扣。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业务情形: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母——子):M公司实行总、分公司集中支付模式,所有分公司采购货物和劳务,款项集中由总公司M公司支付。此时,A公司货物、劳务
销售给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分公司。但款项时由其总公司M直接支付给A公司。
答:可以抵扣。因最终取得款项的主体A和销售货物、劳务且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主体A是完全一致的,这种情况,分公司正常进项税抵扣。
不管你是总——分集中支付、还是母——子资金池的集中支付,你只要保证向销售货物、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单位支付款项,取得专票的购买方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三)业务情形:委托付款。A公司销售货物、劳务给M公司,专票开给M公司。但由于C公司欠M公司钱,或者M公司暂时没有钱,M公司委托C公司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然后M公司和C公司之间再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抵消。
答:可以抵扣。虽然M公司购货,名义付款主体是C公司,但是,实际取得款项的单位就是销售货物、劳务并开具专票的A 公司,收款方和专票开具发一致,M公司该专票的进项税正常抵扣。
二、以下业务内容严格意义上不符合进项税“三流一致”规定,不可以抵扣。
(一)业务情形:集中收款模式。A1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1公司销售货物、劳务并开具发票给M公司。但M公司根据要求直接把款项支付给A公司。
答:原则上不允许抵扣。这种情况,对于M公司而言就存在风险。因为,这里就属于192号文中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二)业务情形:其他债权、债务抵消情况。如A公司向M 公司销售货物、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票。但是,由于A公司欠C 公司钱,A公司向M公司出具指定付款书,要求M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C公司后就无须再向其支付。
答:原则上不允许抵扣。对于M公司而言,也存在192号文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因为收款方和发票的开具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