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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诉青海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

王恩祥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书记员:(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代理人:陈兵,男,青海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07级学生。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跃进,西宁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被告青海大学,法定代表人:王远方,校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成,青海政法大学副教授。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青海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宁担任审判长,杨军,赵红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然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

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一、为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原告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青海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陈兵诉青海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陈兵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过程中夹带写有英语试题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陈兵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陈兵办理退学手续。给陈兵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陈兵所在的学院。

至此,陈兵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陈兵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陈兵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师默许陈兵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陈兵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陈兵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陈兵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2007年9月被告青海大学为陈兵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青海大学不仅从2007年9月为陈兵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陈兵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

有青海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

证据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陈兵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陈兵在青海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

证据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陈兵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

证据4、加盖青海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青海大学已经承认陈兵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

证据5、青海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陈兵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陈兵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审判长:现在由本案的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陈兵于2008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

证据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证据3、青海大学教务处关于陈兵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

证据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青海大学对陈兵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青海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陈兵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青海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

证据5、青海大学的《关于给予青海大学学生陈兵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告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对于证据1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青海大学教师。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发现原告携带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吗?

证人王蓉:是的。

原告代理人:你是否发现原告偷看的事实。

证人王蓉: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能够证明陈兵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

看的事实。证据2所列的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证据3的书证能够证明青海大学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过对陈兵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陈兵,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证据5的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青海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的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审判长:被告可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我方对诉讼的类型提出质疑,认为本案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审判长: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普通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高校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审判长:被告可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调取证据。但对象是针对——原告和证人,而不包括被告自己。学校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自己调取了相关证据(其实质就是补充证据),并未违反此项“禁令”。终审法院对此——并未指出。《行政诉讼法》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应该是: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该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形成并收集完毕方为有效。至于,被告是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供早已形成的证据,未涉及。

审判长: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上方的争议焦点有:

1、普通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之处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之处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3、高校不予颁发毕业证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普通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青海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陈兵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陈兵已被取消学籍,原告认定我校改变了对陈兵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

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3、我校向法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法庭驳回陈兵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青海大学实际上从未给陈兵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陈兵丢失学生证以后,青海大学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陈兵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陈兵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陈兵仍具有青海大学的学籍。

此外我方认为青海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青海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审判长:被告可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原告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

审判长: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青海大学的职务行为,青海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代: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青海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没有法律依据。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原告在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过程中夹带写有英语试题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且有原告本人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为证,足以证明陈兵考试作弊的违纪事实,我校据此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陈兵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被告青海大学认为原告陈兵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海大学对陈兵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青海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陈兵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陈兵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陈兵以青海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陈兵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青海大学据此事实对陈兵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陈兵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陈兵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海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综上,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18日判决:

一、被告青海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陈兵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青海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陈兵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青海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陈兵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陈兵的其它诉讼请求。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原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

被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双方当事人起立。在审判庭退庭后,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庭。

注:本剧本由真实案例改编,其中涉及到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等均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蓼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蓼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六(1)班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蓼小法庭就由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起诉的被告人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安然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安然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被告人安然:我叫安然,2004年8月12日出生于蓼泉镇湾子村,汉族,现在六年级1班就读。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安: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安然:2016年9月17日。 审判长:根据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案。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濮文慧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马梦虓)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刘梦婷)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安然: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 (2016)蓼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然,男,2004年8月12日出生,蓼泉镇湾子村人,汉族,现在蓼泉镇中心小学六年级1班就读。本案由临泽县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接待庭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模拟法庭剧本完整

开庭陈述: 一个寡妇,一个单身母亲,她处于正当防卫杀死了自己的儿子。 她杀死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一个经年吸毒的野兽,一个长期毒打她的人。 每一次来自山姆的暴力,都使她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她别无他法,无处可逃,只能杀死山姆。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扪心自问,你们会不会这么做。我们的法律是要使公民更幸福,而不是面对暴力只能忍受。 一、控方律师:谢晨辩方律师:张文(韩梦雪)证人(山姆女朋友伊丽莎白):控方第一位证人 控方: 控方律师:我要请出控方第一个证人,受害人SAM的女朋友伊丽莎白,用以证明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可能,而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请问你和受害人SAM的关系是? 伊丽莎白:我是SAM的女朋友,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的,他虽然性格比较安静与人交流不多,但是很多想法和事情都会跟我讲的。 控方律师:那请问你知道SAM平时是怎样对他母亲吗? 伊丽莎白:知道一些的。。。SAM很爱他的母亲,绝不会伤害她。。。 控方律师:请问案发前SAM有跟你说一些有关于他自己或者是家人的、什么特别的事情吗? 伊丽莎白:SAM贩毒都是因为他母亲的原因。。。但他不想再贩毒了,也不想他母亲再这样下去。。所以偷偷录下了KELLEN 讨论贩毒事业的对话。。。山姆那天打电话给我。。。他说他要告诉凯伦那卷录音带的事,他觉得那会让她停止贩毒,他自己也会停止吸毒,他知道他犯有毒瘾,但那是因为他整天与毒品为伍。 控方律师:你说SAM帮他母亲贩毒,那你知道他们从中赚了多少钱? 伊丽莎白:他每天帮他妈妈,在派对或夜店里贩毒,他帮她赚了很多钱 控方律师:伊丽莎白,你曾经听过山姆和他母亲讨论有关毒品交易的事吗? 伊丽莎白:是的,他告诉她他们应该退出贩毒行业他告诉她一切都会没事的,但她就是不听,所以他才录了那卷录音带。。。逼迫她听话。。。但。。。他却惨遭杀害 控方律师: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倾向,相反,他很爱他的母亲,甚至还帮她贩毒。但是当被害人欲阻止被告人贩毒时,被告人HELLEN却残忍地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这是确信无疑的、有动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辩方: 辩方律师:你没提到你自己的吸毒行为以及你非法持有毒品的前科 伊丽莎白:我不否认它们 辩方律师:山姆以前会给你一些他贩毒赚的钱对吗?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 伊丽莎白:并不是我跟他要的 辩方律师:你只是没有拒绝因为你爱钱 这是辩方物证41号这是书本的合约你正在计划出一本有关本案的书你也把这本书的内容卖给电影公司了是不是? 伊丽莎白:我说的是实话 辩方律师:但你没告诉陪审团这些合约的事你也没告诉他们你写的故事你把我的委托人写成了杀人犯如果她被无罪释放你的书就会一文不值这个理由足够让你说谎那卷录音带也是个谎言吧? 伊丽莎白:录音带是真的山姆告诉我的 辩方律师:他告诉你?你亲眼见过或听过那卷录音带吗?你能形容它的内容吗? 伊丽莎白:不行 辩方律师:你在山姆死前利用他来赚钱现在他死了你还在利用他 控方律师:抗议 法官:抗议无效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 辩方律师:你在卖出了书本版权后才出面是因为你想要宣传如果你卖了更多书你就能有更多的钱买更多的毒品因为你还在吸毒 伊丽莎白:你说谎! 辩方律师:那就现在做毒品测试 控方律师:我反对,被审的不是这位证人 辩方律师:对,目前还不是。但,做假证也是犯罪吧。我没问题了。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是海伦杀了山姆。。本来他要告她的密,所以她才杀了他。

模拟法庭剧本样本

模拟法庭剧本样本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民诉模拟法庭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请坐下。(大声)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员一]: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本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职业、家庭住址) [审判员一]: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诉B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xx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员一]:请出示有效证件(法警传递证件给合议庭) [审判员二]: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本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职业、家庭住址) [审判员二]: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诉B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被告某某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员二]:请出示有效证件。(法警传递证件给合议庭)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精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中学模拟法庭方案设计

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方案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初一) 角色:1、书记员一名;2、审判长一名;3、人民陪审员两名;4、被告人一名; 5 、法定代理人一名;6、辩护人一名;7、公诉人二名;8 、证人一名;9、法警两名(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审:传被告人到庭。(待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押到庭后,敲一下法棰),现在开庭,首先查明一下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飞飞。 审:出生年月? 被:90年12 月20 日 审:文化程度? 被:初中。 审:有无工作? 被:无。 审:家庭住址?被:省市洪江区青石镇大王庄200 号。 审:在洪江区有无暂住地? 被:暂住本区正清路一出租房。 审:洪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洪江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洪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飞飞抢劫一案。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宣读) 洪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文案 被告人飞飞,男,90 年12 月20 日出生于市洪江区,汉族,初三辍学,无业,被告人飞飞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

年10 月10 日被洪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 月29 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洪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飞飞抢劫一案洪江区公安局侦察终结,于2000 年11 月20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飞飞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于2008 年10 月8 日下午16 时至本市劳动路实验中学门口,拦住被害人王强,并以有事要谈为由,将王强挟持至附近一弄堂,随后被告人飞飞将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王进水,并与王东、朱耀宗、王进水一起对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抢得王强腰间西门子2588 型手机 1 只(价值人民币1729 元)及现金人民币100 元,当王强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飞飞及王进水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强的腰部及左臂处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飞飞处,追缴现金100 元,匕首 1 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飞飞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在校园周边地区抢劫得被害学生财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飞飞系共同犯罪,且为主犯,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洪江区人民法院检察员:金明2008 年11 月22 日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飞飞、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述,被告人飞飞是否需要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现在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被告人,公诉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实事,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听清楚了没有? 被:清楚了。 公: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属实。 公:你是什么时候来的? 被:2000 年 6 月随父母来。 公:来干什么? 被:读书。 公:读到什么时候? 被:初三上学期。 文案 公:为什么没有继续读下去? 被:成绩不好,觉得没意思,就不想读了。 公:平时做什么? 被:到网吧里玩。 公:为什么不去找工作?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敲诈勒索)

模拟法庭剧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 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男,199 年月日生,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 审: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6年4月4日收到。 审: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恐吓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

判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由 担任书记员法庭记录。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雯、高哲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阿瓦提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 审: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瓦检刑诉(2017)第99号,被告人,男,199 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被告人 恐吓勒索一案,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下午,受害人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告拦住,以借钱为由向索要钱财,拒绝借钱,即以动武相威胁,叫 第二天将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3月19日下午, 在文昌路再次将拦住威胁将钱拿出来, 没有办法只好将钱给他,3月21日上午, 带着一些人再次向以借钱为由向勒索人民币2000元,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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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

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欢迎阅读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 被告天涯 书记员 (1 陈述、(2 (3 (4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 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人员均可参 审判员1 原告 被告: 审判员2 审判长: 根据 审判长:条第1 审判长: 审判员1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 县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人物: 审判长:1 人、审判员:2 人、书记员:1 人、公诉人:2 人、辩护人:1 人、被告人:1 人(被告人王乐,***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被害人:1 人(被害人范宇,*** 县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证人:2 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 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 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说:“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乐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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