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薏米按]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法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面对国有企业改制,纯国有公司越来越少,而新的企业形态,如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可以说这是时代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标准。而同样是在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私分资产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资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但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资产也有可能认定为国有资产。那么对此,应该如何看呢?目前没有统一的结论。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如果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符合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侵占公司财物,应当定贪污;但是集体私分公司财物的,却无罪或者只能定职务侵占罪。二者显然是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下面选取一篇文章,和一个比较具有突破精神的

判决。大家可以体会一下经济发展、时代变迁所带来的刑事上的新趋势。文章: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作者:冯军/宁建新/梁高峰■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3.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

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

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数

罪并罚。4.对“国有资产”的理解经济学上国有财产指我国

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态的资产。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7年刑法直接使用国有资产概念的条文共有2条,直接使用国有财产概念的条文有4条。可见,立法者在不同条文中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即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准确认定私

分国有资产罪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滥发奖金、福利等的区别第一,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第二,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或国家发放的贷款或拨款,或国家给予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私分“国有资产”是否包括“小金库”的资金从司法实践看,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小金库”资金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首先弄清楚“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套取国家拨款或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违法收入,自然要认定为国有资产。再如有些本身就是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单位却采取种种手段转到账外;有些是单位利用本身职权取得的收入,有些是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违法经营获取的利润,这些都应视为国有资产。如果对其集体侵

占和私分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其合法经营的收入,在完税和交纳管理费用后则属单位支配的财产,一般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影响执法效果。当然,如果是单位人员为领导出谋划策、积极主动实施或协助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罪数

问题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般与不交纳税款的行为相连,有人就认为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同时,构成偷税罪,应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私分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偷税罪两个罪名,但为体现罪刑均衡原则,对其应按吸收犯的原则处理,即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而不能数罪并罚。如果是单位将其索要的“赞助费”或各种回扣、好处费予以私分,其行为

符合单位受贿的特征,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

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或以两罪并罚。5.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不同之处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单位犯罪。而贪污罪的主体在性质上属于自然人犯罪。(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私

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故意,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有的人虽分得了财物但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私分行为;而贪污罪则是个人的故意,一般是为了个人私利,在共同贪污中,每个成员均具有贪污的故意并参与了贪污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4)二

者的处罚方法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而贪污罪则追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的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判决一则:童竹富等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南刑终字第65号【裁判要旨】判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国有公司,不能只看其营业执照的企业性质,而应当看其实际上是谁出资。企业营业执照上不能显示国有公司性质,但是实际上该公司系国家出资设立的,应当认定其资产性质

为国有资产。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某富,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淳安县,汉族,大学文化。2004年6月至2011年5月,先后担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总经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工程指挥部指挥长;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担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任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调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世茂江滨花园碧景湾10幢1单元2403室。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3月31日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由顺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中专文化。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工程指挥部总会计师、董事;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顺昌远宏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工作(总会计师);2013年3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调研员。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4月8日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由顺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先后担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副总经理、顺昌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2009年7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2008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工程指挥部党委书记;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2年6月起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这期间还兼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4月8日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由顺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蒋进、林善彬,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先后担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顺昌工程指挥部工会主席;2009年7月,任中铁

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兼公司党委党工部部长;2011

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3月,任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工委副书记、工委主任。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3月28

日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由顺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海,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行唐县,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先后担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顺昌工程指挥部总工程师;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同时负责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技术工作;2011年8月,被任命为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会委员;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2013

年4月至2014年2月,兼任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4年2月,任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燕山小区102楼1门502号。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3月28日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

候审,2014年9月22日由顺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时某娜,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大学文化。2004年至2008年,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工程指挥部财务部部长、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长;2011年5月,任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3月26日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由顺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

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富、黄某、王某甲、张某甲、刘某海、时某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童某富、黄某、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志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童某富、黄某、王某甲、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海、时某娜、上诉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蒋进、林善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成立于1995年8月1日,系法人独资企业,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00%控股;2001年5月24日,中铁十六局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批复进行改制,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占中铁十六局56%股权,职工集体股权占44%;2007年4月23日,职工集体股权转让给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持有中铁十六局100%股权。2007年11月5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独家发起成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净资产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持有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61.33%,并全部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持有,成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00%股权)。2002年10月25日,中铁十六局成立顺昌远宏公司,职工持股6.33%,2007年6月6日职工将

所持股份转让给中铁十六局,成为法人独资企业,中铁十六局持有顺昌远宏公司100%股权。2002年12月23日,中

铁十六局成立顺昌分公司,系中铁十六局分支机构,企业类型是国有控股,2007年6月13日顺昌分公司变更为顺昌工程指挥部。2011年4月19日中铁十六局成立集团地产开发公司,系中铁十六局全资子公司;同年5月19日撤销顺昌

工程指挥部,顺昌远宏公司包括顺昌工程指挥部人员资产整合到集团公司地产开发公司,顺昌远宏公司成为其下辖子公司。同年6月13日注册成立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顺昌远宏公司由置业公司100%控股。顺昌远宏公司、顺昌分公司(后变更为顺昌工程指挥部)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别独立核算、独立建账。2005年至2011年期间,顺昌分公司(后变更为顺昌工程指挥部)违反国家规定,设置财务账外账,将本应列入公司正式账目的收入采取隐匿收入或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将土地征地补偿款878.780459万元、2005年至2009年期间的房租收入16.490541万元、中铁十六局下属子公司邵武谢坊生产基地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所上交的管理费及收取的历史遗留账共计140.623301万元、中铁十六局下属企业光泽战备仓库从2008年至2011年期间所上交的管理费共计100.4万元、顺昌分公司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承揽工程收入

417.446939万元转入公司工会帐户。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由时任顺昌远宏公司董事、董事长、顺昌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的被告人童某富提议,与时任顺昌远宏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顺昌工程指挥部总会计师的被告人黄某、时任顺昌远宏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书记、顺昌工程指挥部党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某甲、时任顺昌远宏公司职工董事、工会主席、顺昌工程指挥部工会主席的被告人张某甲、时任顺昌远宏公司监事、顺昌工程指挥部总工程师的被告人刘某海组成的领导班子研究后,在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情况下,在计提工资总额之外,将转入工会帐户上的国有资产以发放

奖金、福利补贴、个税补差、取暖费等名义分给公司员工共计778.833284万元,并由时任顺昌远宏公司财务部部长、顺昌工程指挥部财务部部长的被告人时某娜具体操作。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参与研究金额共计752.04894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10月29日,以发放2008年福利补贴为由,发放给员工3.520081万元。2、2011年12月14日,以发放奖金为由,发放给员工415.8629万元。3、2012年1月18日,以发放2011年度奖金为由,发放给员工36万元。4、2012年5月11日,以发放2011年度年终奖金为由,发放给万家弟、李宣文14.1249万元。5、2012年6月28日,以发放远宏项目公司2011年1-12月份奖金为由,发放给员工296.665968万元。6、2013年1月21日,以发放2012年冬季取暖费及各种差补为由,发放给员工9.905536万元。7、2013年4月3日,以发放福利个税差额为由,发放给员工2.753899万元。其中,被告人童某富分得39.206344万元、被告人黄某分得31.343628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35.21742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27.260637万元、被告人刘某海分得28.380386万元、被告人时某娜分得25.082862万元。案发后,六被告人主动到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各自违法所得。此外,顺昌远宏公司员工亦在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40.108551万元。

原判认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顺昌指挥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被告人童某富、黄某、王某甲、张某甲、刘某海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时某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童某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黄某、王某甲、张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海、时某娜减轻处罚适用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童某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人黄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三、被告人王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五、被告人刘某海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六、被告人时某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七、已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26.599833万元,分别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上诉人童某富上诉称:中国铁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属上市公司,不是国有独资企业,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给员工发放奖金、福利,所发放的奖金、福利也不属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且奖金、福利的发放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其行为仅仅是违反了财经纪律,并不构成犯罪。上诉人黄某上诉称:土地补偿款、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等不是专项资金,是企业的收入,企业有权支配。中铁十六局顺昌分公司将资金转入工会账户,主要是为了能避税发奖金,且历年来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没有按上级文件要求兑现副经理职级以

下员工的奖金,公司违规欠薪,上诉人与其他员工只是补领了应得的奖金,不属滥发奖金,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属上市公司,不是国有企业,一审判决未查清远宏公司的性质和公司资产的属性。(2)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的涉案款项是否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事实不清。(3)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上交款项后的盈余在提取了各项基金后,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用于分配,且发放的金额属于合理的范畴。(4)各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所违反的规定未查清,且从责任主体看,王某甲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用较小,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无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自行辩护称: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只兼任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但这期间任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工部部长,从未参加过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发放奖金的会议,只知道顺昌分公司两次补发奖金的事,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海自行辩护称:是在听童某富说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发放奖金的情况下才表

示同意公司的奖金发放方案的,不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请求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时某娜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顺昌分公司、中铁十六局顺昌指挥部应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任职的公司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账的企业收入予以截留,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发给个人,严重背离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权限,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原判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认定国有独资企业中铁十六局集团福建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778.833284万元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身为上述国有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财务部部长的上诉人童某富、黄某、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海系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时某娜系直接责任人员等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等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自行辩护意见及上诉人王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对上诉人童某富、王某甲及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童某富、王某甲所任职的公司并不是国有独资企业,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主体的诉辩理由和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出具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基本信息》证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系由国务院于1990年8月28日投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共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关于办理隶属关系和注册资金变更的报告》、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与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百含结余”转增形成的职工集体股权处置有关问题

的批复》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2007年6月6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该集团顺昌分公司49位员工签定的《福建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铁十六工程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实施方案》、国务院国资改革(2007)1218号《关于设立中国铁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国铁建股权构成》等证据,证实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中铁十六工程局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国有资产是该公司的唯一投资主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00%股权,系中国铁建的实际控制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集团公司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2011年5月13日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提取的《关于集团公司顺昌办事处改为顺昌分公司的通知》(2002年9月16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福建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三个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通知》、2011年5月19日《关于撤销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工程指挥部的通知》(人员资产整合到集团公司地产开发公司)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职的公司均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或

控股的国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任职的公司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主体。出庭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对上诉人童某富、王某甲及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的资金不属国有资产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在案的福建省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账户记账凭证、《司法会计鉴定书》、福建省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上诉人童某富、黄某、时某娜的供述等证据一致证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决定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的资金均来源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三期土地补偿费、房租、管理费、公司承揽工程的收入等,上列收入均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均应认定为国有资产。此上诉、辩护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王某甲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发放涉案款项所违反的规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任职的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发放奖金、福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将企业已实现的收入不按时入账,而是隐瞒、截留企业收入,将企业土地补偿金等收入转入工会账户,用于滥发奖金、福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工会预算收入和工会预算支出的规定。(2)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铁十六局福建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审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铁十六局福建顺昌远宏公司审计报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人﹤2012﹥12号)《关于兑现公司2011年度经营责任

目标资金的通知》、《公司2011年度指标挂钩奖金参照标准》、公司单位《2011年6-12月份资金发放标准》、《远宏项目公司2011年6-12月份资金发放标准》、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兑现公司2012年度生产经营奖的通知》、《远宏公司2012年生产经营奖的发放名册》及上诉人、原

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08年至2013年,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顺昌指挥部、中铁十六局福建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下属员工在内的公司人员,均已根据上级对顺昌公司效益、贡献、业绩的考评情况,通过财务账户,按时、足额、合理发放了工资、奖金、福利。(3)上诉人童某富、黄某、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时某娜的供述证明,是为逃避审计监管而将公司收入转入工会账户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同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还证明,因顺昌公司员工发放的奖金和福利与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下属公司相比,数额相对较少,

国有资产管理练习题(1)

《国有资产管理》练习题 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一、单选题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不包括() A 各种财产 B 各种债权 C 各种所有权 D 其他权利 2、资产的的特征是() A 盈利性 B 服务潜力 C 经济利益 D 经济资源 3、“两权分离”是指() A 所有权与处置权分离 B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C 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 D 使用权与处置权分离 4、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拥有()的理论依据。 A.经营性国有资产B.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C.资源性国有资产D.国有无形资产 5、()是当前我国专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机构。 A.国家计委B.财政部 C.经贸部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原则是()。 A.统一管理、分级监督B.分级管理、分层监督 C.分散管理、分层监督D.分级管理、统一监督 7、衡量经济总量平衡的主要标志不包括() A 物价稳定 B 充分就业 C 总供给总需求平衡 D 国际收支平衡 8、财产权的核心是()。 A.收益分配权B.使用权 C.处置权D.所有权 9、以下不属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

A.委托代理成本过高 B.主体不明 C.资产使用效率低下D.政企不分 10、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 A.国有独资企业 B.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C.国有资本参股企业D.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多选题 1、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 A 企业国有资产 B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C 资源性资产 D 非资源性资产 2、财产权按照其各项权能的内容划分,包括:()。 A 所有权 B 占有权 C 使用权 D 收益及处置权 3、所有权的特征主要有()。 A.绝对权B.相对权C.排他权D.充分权E.主动权 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其国有产权管理的目标主要有:() A 确立产权制度 B 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C 高效率配置资源 D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国家出资企业的特点是() A.企业法人B.依法设立C.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E.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包括() A 企业法人 B 非企业法人 C 事业法人 D 非赢利组织法人 7、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由()组成。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B.国土资源部 C.农业部 D.水利部 E.林业局 8、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础工作主要有()。 A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B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大而不强 摘要:全球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在,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与国际化,对我国国有 业的发展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是坚持渐进式的发展道路,整个国有企业体系是一个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在改革与调整中求发展的历程。一般是每隔5至8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在内容上就会有新突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以中央企业、大企业为主体,以发展混合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目的是想保持我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一个趋于常态、相对稳定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是“大而不强”。企业规模较大,但实力不强。国有企业从国退民进到国企股份制这一阶段,走上了曲折的改革之路。论文从国有企业现状的分析提出国企“大而不强”的原因。并提出良好的改良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大而不强,改革,战略选择 正文: 一、国有企业的现状 分析中国企业500强名单可以看出,此次500强入围门槛从上年的93.1亿元上升为105.4亿元,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而且,中国企业500强在世界企业500强中的比重继续攀升,收入利润率等绩效指标首次超过世界及美国500强。 但中国企业500强只能定义为500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多数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低,属于典型的速度经济型企业。在去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部分行业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例如民航业有6家企业进入500强,却仅有两家企业盈利,行业亏损达145亿元。 二、国有企业大而不强的原因 (一)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由于产品销路不畅,库存积压增多,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企业设备利用率普遍较低,巨大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挥。在第三次工业普查中,在调查的 402 种工业品中,有 83% 的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不足或严重不足。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技术落后,设备老化。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新度系数只有 0 . 65 。技术进步迟缓导致许多国有企业消耗过大,成本过高,浪费严重。 (二)资产负债率高,不良债务较多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 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以单位名义将其私分给个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要素: 1.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即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绝大部分职工。 2.私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 3.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数额较大”是 指“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5.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在单位内部公 开或者半公开地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量刑标准: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 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 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 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 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 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犯罪对象 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 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27、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投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的投资)等。 第三条(营运机构职责) 营运机构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职责) 营运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 营运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私分国有资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私分国有资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与贪污罪又有什么不同呢? 相关案例 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财政局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共同贪污罪的界定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两罪同时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由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体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数人所为,此特点往往与数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共同贪污难以区分。 要准确辨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而构成贪污罪两罪的界限,应当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考察: (1)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3)客观要件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 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体化运营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实体化运营实施方案 为落实区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区人大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推进国有资产运营市场化、企业化、实体化运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提高投融资能力,实现资源资产化,探索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的模式。现按照《*****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体化运营工作方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司概况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99.5%,0.5%)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位于*******。是经区政府批准并由区国资办授权,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为区属一类国有公司。 二、公司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发挥效能原则。重组整合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产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政府工程建设、载体建设、项目融资、资源掌控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2、坚持做大做强原则。突出主业发展,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发展思路,强化自主经营,在推进资产运营公司参与区域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壮大公司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融资平台,为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3、坚持有效监管原则。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健全完善管理体系,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建管分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重组整合操作,着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处理好资产管理、经营、收益、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公司的主要职责 1、履行资产经营职能。通过资产出租出让、资产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经营好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努力提高资产收益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2、履行融资担保职能。在保证公司自身运转发展前提下,为区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他国有企业发展融通资金及提供融资担保,采用包括信贷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创新方法,降低资金成

2020年国有资产批复范文

国有资产批复范文 :格隆汇 格隆汇9月14日丨中国铝业(02600.HK)公布,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 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642号), ___ ___原则同意中国铝业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体方案。 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新区在xx年初起草规划,9月30日宣布长江新城成立。说明地方政府对新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规划,相信很快就会定好方案上报国家审批。不久的将来,武汉长江新区将会获得国家级新区的批复,成为居雄安新区之后的又一个获批的国家级新区。 长江新区是姗姗而来,希望可以后来者居上。湛家矶地处长江以北,与武汉青山区隔江相望,距离武汉市中心仅15公里。同武汉三镇的武昌、汉口、汉阳形成互为犄角之势,未来将会形成四镇新格局,再造一个武汉新城。

长江新区的产业定位非常重要。 即不可能像浦东新区那样从金融高度落手;也不能如滨海新区靠央企撑起;不能像南沙新区有着港口的巨大优势;更不可能像雄安新区含着金钥匙诞生。 长江新区只有在重庆两江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等类似新区中寻找主要产业和核心竞争力。 笔者认为长江新区的定位可以在现代制造业和科技产业着手,再形成生产性服务业、商贸业、物流产业以及特殊性金融产业的中高端产业的发展格局。 纵观世界产业发展格局,尤其是科技产业发展格局。从日本科技城筑波、美国的128科技公路,以及深圳华为的产业搬到东莞松山湖。可以很明确地感受到科技产业完全不同于金融产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需要集中在城市的最核心区。科技产业对于相对低成本的城市周边区域是最佳之地,不仅可以从现在的城市扩张中的交通发展解决人才流动问题,又可以通过低成本的资源来获得产业的快速发展。长江新区的地理格局可以提供这种互补优势。

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一种严重地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我们对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办理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据荣昌县检察院的统计表明,从2000年至2003年,该院共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7件,涉及犯罪金额360万元,违法金额400万元。特别是2001年就办理该类案件3件,涉案金额170万元,违法金额200万元。反映出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疯狂性,应当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一、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表现形式看,具有对内的公开性和对上的欺骗性。从办理的案件来看,除了有整个单位成员之间的私分外,还存在以本单位为主,伙同外单位进行私分的,这类案件通常是经单位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秘密,而对上级部门和外单位又是隐蔽的,常常是用单位小金库的钱或不正当手段套出的钱来实施私分。虽然单位大多数职工并未参与决策私分公款,甚至很多人只知道是领取奖金、

补贴,但参与私分的人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领白不领,哪管其钱款的来历,对私分国有资产持放纵态度。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是国有资产,却钻“法难责众”的空子,大肆私分国有资产,致使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部门和单位蔓延。 2、从私分的国有资产来源看,表现为来源各异,性质复杂。在办理的7件案件中,私分的款有帐外收入、生产基金、帐外帐款、加价款、对外加工收入、回扣、套出的公款、业务费等,甚至有些是单位营业收入、单位成本、应上交款等。由于存在一些资金来源难以认定,把单位职工的资金福利、保险、养老金、经济效益混为一谈,这也就是当前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打击不力,查处难的重要因素。 3、从发案的单位看,此类案件多发于一些国有企业。如供电、电信、粮食、卫生等。实际上,从受理的案件线索来看,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私分国有资产的作法,这些单位通过虚列开支、隐瞒收入等手段,而设立帐外帐,进而以职工福利、奖金等名义私分给单位职工,只不过是存在着私分多少的区别。有的是单位领导或个别财务人员参与私分,而构成了贪污罪。 4、从私分的手段上看,具有普遍共享性。都是以职工福利、股东补贴、奖金、岗位工资、考核奖等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有地甚至

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研究

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研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历史的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现代制度为特征的公司化改造成为国有改革的方向和公有制的主要实现方式。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固有特性,现行授权经营、层层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存在着责任主体虚位问题,为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留下了体制与机制上的漏洞,加之由于市场化、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建设、观念意识转变等方面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与变化,造成了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的大量发生。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国有资产存在方式发生变革的背景下,研究侵犯国有资产犯罪问题,对于维护国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的背景与涵义 目前,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有着特殊的体制背景和制度背景。一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1993 年宪法修正案,对国家经济管理制度进一步作出重大修改和完善,不再实行已经实行了40 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目前为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所有制形式已改变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正由传统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逐步发展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自20XX 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在管理体制上,成立了国家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国资委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授权运营主体进行国有资产的运营与管理,建立了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管理体制;在运营机制上,至目前已构建了国有资产运营机制的三个层次,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实行层层授权、委托代理进行监管、资本经营和生产运营国有资产。但这种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并没有解决所有者地位问题,同时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没有实现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三是法律制度缺失。十几年来,在政府有计划的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积极推行了国有的公司化改造,公司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相对应,国有资产的规范与管理还停留在“政策法”、“实践法”的层面上,国有资产管理与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缺失。

国有资产管理知识点

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理论 一.国有资产的分类 (一)按国有资产占使用主体分类 (1)企业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按国有资产性质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三)按国有资产存在的形态分类 (1)有形资产 (2)无形资产 (四)按国有资产所处地域分类 (1)境内国有资产 (2)国外国有资产 (五)按国有资产形成方式 (1)自然界固有的国有资产 (2)人工创造的国有资产 (六)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类 (1)中央政府管理国有资产 (2)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形成途径 (1)公营经济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 (2)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的国有资产 (3)赎买民族资本形成的国有资产 (4)国家投入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 (5)接受捐赠,援助,转让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不足 (2)提取公积金 (3)公益金 (4)任意公积金 (5)股东分配 四.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五.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广义:是指国有财产。狭义:仅仅指企业国有资产。 六.国家拥有资产的理论依据 (1)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理论依据。 (2)国家政治主权是国家拥有非经营性资产理论依据。 (3)国家生产资料使用权是国家拥有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七.权能分解是一种更高级的产权结构形式。权能分解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必然结果。

八.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基本产权关系包括 (1)产权主体划分 (2)财产权利分解 (3)收益形式的确定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国有资产管理主体构成:四层次三元主体。 四层: (1)国务院(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地级市,区,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及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国有资产运营机构(3)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特点 (1)履行所有者职能。 (2)全面管理 (3)所有权管理 (4)占有使用权管理 (5)分工管理 三.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特点 (1)国家依法独资设立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上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上)2011年12月13日16:41 来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11期作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8 郑海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 摘要:1978年以前,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决定,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征是国有资产由中央各部的“条条”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块块”分别管理。改革开放开始后,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处理政企关系、政资关系和资企关系的顺序,由浅入深地逐步展开,不断深化。为了构建国有出资人到位的新国资管理体制,必须对若干重要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和重新梳理,为此,本文提出了所有者具体化理论、所有者直面化理论、内外两类主体平衡论等思路。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与起因 在建国后到1978年底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30年中,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性,中国的国有资产是通过中央各部的“条条”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块块”分别加以管理的,当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政资不分,无人负责。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众多部门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行政干预而不承担经济责任。第二,两权不分,国有国营。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传统国有企业都是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理论上把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与国家直接经营相混同,将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形成了国有企业听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特征。同时,国有资产所有权与行政权合一,并依附于行政系统。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和经济地位行政化,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附属物。第三,国资管理,中央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缺乏积极性和灵活性。第四,中央各部,“五龙治水”。在中央政府层次,则是各个部门“五龙治水”,讲权力人人有份,问责任无人负责。 正是这种体制导致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等弊端,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在对僵化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也必然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30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过程

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

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 分国有资产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 中央纪委、监察部第一纪检监察室李艳茹 一、个案背景 2005年某国有企业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是该企业总经理吴某、副总经理陈某及财务部经理孙某。公诉机关指控,该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将截留的部分收入形成的帐外资金以奖金、津贴等名目集体私分给公司员工,超过其上级单位下发给该企业工资总额的规定,超发奖金500余万元而未申报,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名被告人均辨称,该企业利用帐外资金发放的奖金、津贴不是国有资产,是完成任务后的剩余利润,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帐外资金是通过截留等手段隐匿起来的,违反我国的会计法和审计法,这部分资金单位无权自主支配,应属于国有资产,该企业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上述案例是笔者曾经参与查办的一起国有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案子。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常常以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等形式进行,因此,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的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理清的问题。 二、发放奖金、津贴等的依据及相关概念 为调动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奖金、津贴

等。但是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与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因此两者发放奖金、津贴的依据也是不同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津贴的依据。主要依据199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1996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支出等。 国有公司、企业发放奖金、津贴等的依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 工资总额的组成及适用范围。发放工资、奖金的标准应根据上级为其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对工资总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流程

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为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企业改制等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受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下称“国新公司”)的委托和太原市晋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企业改制及改制中涉及的产权界定等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首先由国新公司呈送书面改制申请报告,主管局批示后先启动产权界定程序。 二、关于产权界定的工作程序 首先进行产权界定,该阶段具体工作是: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初步了解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背景和起因。 (二)组织工作班子。产权界定工作量往往较大,而且有时问题复杂,需多方努力配合。在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专业律师作为具体承办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人协商共同组成工作班子。委托人一方的组成人员应有其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参加,以便对某些问题能做出快速决定,同时应有熟悉企业历史和财务状况的老同志和财务人员参加。工作班子在必要时还可吸收其他专业人士参与辅助或专门性工作,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作班子应由主管部门牵头,采取承办律师为主,其他人员配合的工作流

程,作到及时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编制文件等工作,确保产权界定工作按时完成。 (三)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和区间 1、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围绕委托人委托事项确定产权界定的范围。明确委托事项是针对委托人指向的企业全部资产还是部分资产,是资产的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或使用权,是否包括债权的界定等等。 2、明确产权界定的起止时间。确定起止时间是为了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对产权在某一截止日所代表的净资产价值能得以量化,对影响产权价值量的各种因素,如存货的增减、收入、费用等能够确定。截止日应尽可能接近产权界定材料申报的时间。 (四)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及相关材料。 1、拟定调查方案。在明确产权界定范围和时间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事项和企业状况拟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事项:a、出资人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b、接受出资单位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资料;c、产权形成基本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权形成方式(出资方式);原始出资情况;经营过程中产权的变化;经营情况对产权的影响,如负债、诉讼、担保等情形对产权的影响。 2、实施调查方案。针对调查方案涉及的基本调查事项,通过对标的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含原上级主管部门的知情人)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财政、国资、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中国现有国最新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党的十七大肯定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成绩,要求继续推进由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型模式,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以此政策为导向,深入探讨我国各地实践的四种不同代表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展望。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三级架构;出资管理;经营机制 党的十五大以来,国企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国有经济布局出现了“有减有增”的战略性变化。2003年以来,国企的利润年均增长35.2%,资产总额年均增长13.4%;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结”。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地方改革实践的进程更快,不少省市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形成了四种有典型意义的国资管理模式。 1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四种代表模式的内容概述 1.1 深圳模式:三级架构 l987年深圳组建市投资管理公司,1992年成立了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针对深圳国有资产管理运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1993年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常设机构,与投资管理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96年又将这两个机构分离,撤销企业工委,组建投资管理公司党委,由其负责下属企业的领导层的管理,开始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相结合的实践。同年,又增设了两家资产经营公司,其中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建设投资公司主要负责建筑、安装和施工领域的国有

资产管理;商贸投资公司主要负责商业、贸易和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产权关系分别隶属于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形成了以产权管理为主线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比较稳定的国有产权制度和运营体制模式。 1.2 上海模式:三级架构,两级管理 1993年上海市成立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最高机构。之后,相继将l9个行业主管局或行政性公司,改制为政府授权经营的39家国有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构成了第二个层次,代表国家对下属企业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第三个层次是第二个层次所控股和持股的1万余家企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的基本构架同深圳类似,也是分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但上海同深圳不同的是,上海市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市属国有资产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企业”的构架管理,市、区两级政府所实行的两级管理职能基本相同。 1.3 辽宁模式:“两委”合署 1999年底,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并与企业工委合署办公,直接管理省直经营性国有资产,财政厅则负责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企业工委除承担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又将企业党建与监督稽查的职能纳入。两委的合署办公,完成了辽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政府这一层次的架构,而在其辖下,是从原来280余户脱钩企业组建的24家大型控股集团,它们构成了体制的第二层次。所有权下的管理职能,已经统一集中到“两委”。 1.4 吉林模式:两级出资,三级架构 1999年吉林决定采取非政府机关的管理模式,实行“两级出资,三级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两级出资”的第一级就是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会议,第二级则是资本营运机构。

以案说法第四期私分国有资产罪

“以案说法”书面讲座 第4期 院纪检室编2009年12月2日 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 汤秀英,1944年出生,原系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汤秀英于1994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负责营业部全面管理的职务便利,经与营业部人员商议,决定私设小金库,用于内部职工私分奖金。期间,私设十多个帐户,将私自进行新股、国债交易及以差旅费、水电费等名义虚列成本所产生的利润进入小金库帐户;将公司错划入该营业部的105.4万元也存入小金库。营业部将上述款项以单位名义用于内部全体工作人员发放奖金。经审计,营业部共私分人民币208余万元。1999年,汤秀英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并被追缴个人所得私分国有资产部分10.4万元。

【解析】 一、概念及其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为单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 在客观方面,本罪为单位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 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行单罚制,即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构成要件有责性方面,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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