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家属谅解书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家属谅解书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家属谅解书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家属谅解书

题要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家属谅解书,第一段可以写明事故的发生情况及事后处理、愿意承担义务的过程。第二段写通过协商和了解,我们知道肇事司机的家庭经济也很困难,父亲长期有病是家庭经济之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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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者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如果肇事者能的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要求从轻处罚。那么,什么谅解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家属谅解书怎么写呢?

▲一、谅解书怎写

第一段可以写明事故的发生情况及事后处理、愿意承担义务的过程。

第二段可以这张写:

通过协商和了解,我们知道肇事司机***的家庭经济也很困难,父亲长期有病,***是家庭经济之柱,其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能够足额赔偿。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对***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从轻判处。

此致

***市公安局

***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家属签名:

▲二、谅解书范本

20XX年05月04

日,驾驶人李XX驾驶云LXXXXX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XX死亡。事发后,责任人李XX及时向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肇事者李XX军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后被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后,李XX对受害者的赔偿事宜非常重视,随即于20XX年06月05日预先支付给死者家赔偿金50000.00元(五万元),并积极促成其它民事赔偿责任的进一步协商。

20XX年06月20日,通过自愿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现在已经履行。通过了解,我们得知肇事驾驶人员李XX上有老、下有小,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之柱。现李XX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赔偿,并对其过失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了忏悔,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李XX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处理。

此致

XX县公安局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人民法院

谅解人:高XX(死者之父)

张XX(死者之妻)

高XX(死者之女)

20XX年06月28日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过失致人死亡罪》(精)

过失致人死亡罪 1.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罪数问题 (1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注意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害人自杀仍视为两罪的加重结果。 【注意2】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请参见故意杀人罪的内容。 (3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行为择一重罪论处:根据司法解释,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5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

例1,甲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女儿和男友被逼无奈,相约自杀而亡。对甲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论处。 例2,乙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06-2-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A项中,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A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不应选。B项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量犯。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B应当选。C项中,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D项触犯了《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系故意犯罪。故D应当选。正确答案为BCD.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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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谅解书模板]交通事故证明模板【--个人简历模板】 交通事故现场说明书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5月11日晚上8:00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与神禾二路交汇处 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5月11日晚8时左右,本人(姓名:全诚盛,男,24岁, __号:XXXXXXXXXXXXXXXXXX, __:XXXXXXXXXXX,工作单位:西安联合学院,家庭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西湖村2组333号)驾驶车牌为陕A051JW的别克凯越车辆,由子午大道南向北正常行驶至神禾二路路口右转至韦曲方向,在正常右转过程中,被从后方非机动车道快速驶来的一辆宝马车追尾。本人立即停车并下车欲查看车辆受损情况,一边拿出手机准备拍照并报警,这时从对方车辆上走下4名男子,不由分说踢飞了本人手中的手机,并把本人拉到路边进行殴打。殴打停止后,对方想开车逃离,我在对方车头挡车,对方又把我拉到一旁殴打,第二次殴打停止后,我发现对方车辆已被开出了事故现场。这时,我才看到本人车辆右后方已受损。

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驾乘人员不仅未对我方进行及时救助,而且还动手打人,性质十分恶劣,已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后经路人协助报警, 派出所出警对本人进行了救助。 全诚盛 20xx年5月14日 浅析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 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

交通事故谅解书四篇

交通事故谅解书四篇 篇一:交通事故谅解书 20 年月日时分许,司机***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经过及结果。 经调解,***与死者***家属签订关于***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家属在收到此款时,承诺不再追就***任何赔偿责任了。 对于***的死亡,肇事司机***多次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家庭也很困难,但他依然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于***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的事故责任从轻判处。 死者家属签名: 年月日

XXX年X月X日X时X分,XXX(身份证号:XX)驾驶XX号大型车,在XX路口,与骑电动车XXX相撞,XXX(身份证号: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XX 号大型车的驾驶人XXXX及时报警,参与抢救,并能积极配合交警队对此案调查取证。 在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基础上,XXX对其过失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了忏悔,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XXX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请求公安交警、司法部门不再追究XXX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们对XXX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完全谅解。 此协议由我们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与交警队无关。 此致 XX台区交警大队 XX台区人民检察院 XX台区人民法院 谅解人: 年月日

20XX年2月17日,**在清扫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肇事司机**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支付了死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现**已经向我们支付了赔偿款**万元。 对于**的死亡,肇事司机**及其家属向我们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和悔过,我们知道他们不想也不愿意看到发生这样的事,在我们痛苦的同时,**全家也陷于无法承受的痛苦之中。 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肇事车辆也是从朋友处借来的,他家庭并不宽裕,但他依然通过各种方式筹措如此数额的赔偿款。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十分诚恳,付出了实际行动,此外,他的妻子还有孕在身,**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若失去人身自由,这个家庭将面临举债度日、无法维计的境地,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现在,我们对于**的过失行为已能够充分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他的刑事责任。谢谢! 此致 XX市**区人民检察院 死者家属签名: 年月日

谅解书

谅解书 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我爱人钟国云,我父亲钟国云先生于2017年10月28日夜间一点多钟在为汤泉街道美丽乡村的建设滴水珠村与泉东村之间浦乡苗源段进行夜间施工,被陈纪朝驾车从江浦方向回往汤泉住宅。陈纪朝经过此路段时将我夫、父撞倒在地,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纪朝父亲陈克华先生、母亲丁贤霞女士及其亲属朱广林、张晨先生当即来到我们家,与我们母、子两人及其亲属钟国华、王有恒等人协商,陈克华先生、丁贤霞女士已代表其子和在场亲戚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赔偿款已全部到位,我们母子和亲属已定于2017年10月31日将我夫、父钟国云安葬。至此,我们家庭和陈纪朝再无任何分歧意见。 再者,陈纪朝是我钟家强同学,此人非常正派,工作勤恳、务实,一惯遵纪守法。此次事故实属过失,根据我国立法原则,对陈纪朝这样的同志不应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我们作为钟国云的亲属也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陈纪朝同志任何的法律责任。让陈纪朝同志继续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的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谅解人: 2017年10月30日

赔偿协议书 立协议人:陈克华(陈纪朝父亲)、丁贤霞(陈纪朝母亲)(以下简称甲方)张福琴(钟国云妻子)、钟家强(钟国云儿子)(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其子陈纪朝于2017年10月28日夜间一点多钟驾车从江浦方向回汤泉住宅,钟国云正在为浦口区汤泉街道滴水珠村与泉东村之间美丽乡村浦乡苗源工程夜间作业。当陈纪朝驾车路过该工程段时,将钟国云撞倒在地,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甲方与其亲属张晨、朱广林赶赴乙方住所,请求乙方给予谅解并与乙方及其亲属钟国华、王有恒等人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保证真实。 二、乙方保证其为钟国云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享有本协议的赔偿权利。 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350万元赔偿金(含已付10万元),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等所有一切开支费用。此款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一次性以转帐或者现金方式支付完毕。乙方对赔偿金的分配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收到甲方全额款后,当日向浦口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书写谅解书,不要求追究甲方其子陈纪朝任何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同时承诺在收到甲方全额赔偿款后的次日(即2017年10月31日)对钟国云遗体火化并安葬落土为安。 六、本赔偿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再无任何的经济瓜葛。乙方保证乙方或其他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模拟法庭 1

ht t p: //t s . hncour t . gov. cn/vi deo/det a i l /cour t /1453/i d/155452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开庭地点:第 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 长:审判员: 书记员: 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 人、辩护人入庭就坐)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 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不得将审判经过在朋友圈和微博进行发布;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2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在开庭(敲法锤)。传被告人康磊到庭。(1 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2 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我叫康磊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出 生日期?被告人:1980 年 4 月20 日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审判 长:你的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 化程度?被告人:初中程 度审判长:你被捕前的职 业?被告人:摩的司机审 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 405 号审判长: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 事拘留?被告人:2015 年 5 月 24 日审 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被告人:2015 年 5 月 31 日审判长:因为什么事?被告 人: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3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那么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如何判定呢? 相关案例 2008年10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郝生林驾驶牌号为沪H26637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4777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例分析 被告人郝生林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到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这些事实已经由被告人本人和证人的证实,可见被告人在这里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场地内有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时,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在这里就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死亡。 相关法律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过失犯罪要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有规定的,则承担,没有规定的,则不承担,一定不要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应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虽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告人犯罪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事件的细节,并极力地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致人死亡带来的损害,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在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应该说也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纵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害人之心,但还是使得一条生命从时间消逝,因此我们平时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对自己行为要有所衡量,不要等事情发生之后,追悔莫及。

谅解书范文从轻谅解书写

谅解书范文从轻谅解书写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 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 ___处罚,有的可以对 ___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___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参照本谅解书格式。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 ___)刑事责任。 范例: 刑事谅解书(伤害案件中使用) xx年6月6日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内将受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现在###对受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45000元,款项已以支付完毕。受害人认为###的行为虽然造成身体伤害,但###均能认识到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致害人###行为已经谅解,且该案为可以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为此请求司法免予对###刑事责任追究。

此致 受害人: 年月日 附:1、赔偿协议书 2、赔偿收据 拓展资料: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参考资料:

很简单,开头中间“谅解书”下面内容可以是:XX交通事故一案,肇事者XX已经赔偿死者OO家属()元,受害人家属放弃追求肇事者XX的其他责任。 谅解书主要是内容,和谅解人的签字手印。另外需要的是调解协议,协商完毕,愿意出具谅解书的前提一定是赔偿到位,赔偿了,必然要有赔偿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有这两样,法院可以从轻判处的。 刑事谅解书 年月日,发生纠纷,在引起打架,给身体造成伤害。案件发生后,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级;被羁押在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的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伤害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共计人民币元整。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的家里也十分困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家人依然能够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表现很好。的行为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的很大的伤害,也给他的家人带来的极大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第 号赛队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辩 护 词 【第4号参赛队】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和《律师法》第28条第3款之规定,我们受江山市衡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振贤家属的委托,经程振贤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程振贤,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本案事实已经有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本案中张龙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张龙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然而,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需要指出起诉书中存在的几点错误:第一,起诉书认定案发地为“路口”错误。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的文字描述和所附现场图,及程振贤讯问笔录中供述的事故发生地点,明确案发地为小潭高中斜坡处的路口南几十米左右,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路口”是指两条或多条道路平面交叉重合的部分及人行横道部分,故起诉书对案发地的认定出现错误;第二,起诉书认定“因车速过快,被告人程振贤避让不及”错误。此种表述完全忽略小货车违章停放,妨害其他车辆通行这一事实,即忽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外界因素。这一因素,对本案程振贤应当承担的责任分配和最终的行为定性的准确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一、起诉书认定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程振贤存在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 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对程振贤作酒精浓度测

交通事故谅解书

刑事谅解书 甲方:XXX(肇事司机),男,XXX市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XXX(死者),男,XXX市XX村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XXX(伤者),男,XXX市XX村人,身份证号码: XXX年XX月XX日午后XXX点,甲方驾驶XXX轿车在途径XXX路与XXX路T字路口时,由于交通路况环境比较混乱导致所驾车辆突然意外失控,与XXX(死者)发生刮碰事故,导致其当事人死亡的事实。事后,甲方立即报案求助并且在自身受创的情况下求助于朋友和单位同事前来与交警及120人员一并及时的将另外一名伤者送至大连市中心医院紧急救治。遗憾的是XXX救治无效当场死亡。 此后。甲方亲属及朋友陪同伤者在XXX市中心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和相继的调理恢复,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并且支付了全部的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及其它相关杂费。最后丙方于XXX年XXX月XXX 日,治愈出院。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向乙方家属做出了多次的安慰、致歉及商劝,并且已向乙方家属支付了慰问金人民币:XXX万元,同时也与乙方进行了数次的友好协商,并经乙丙双方家属同意特此做出谅解请求:由于此次交通

事故实属意外情况,并且事后甲方能够在现场求救和组织人员抢救且承担了乙、丙双方目前为止的全部费用,此后又支付乙、丙双方慰问金共计:元。 通过协商和了解,我们知道肇事司机的家庭经济也不宽裕,其父亲已于XXX年病故,如肇事司机被刑事拘留则其母亲便无人照料,肇事司机又无生活来源,如何再能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死者和伤者家属,乙、丙双方对肇事司机的意外过失肇事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法院尽量免除其甲方肇事司机刑事责任,只追究其民事赔偿,一切从轻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敬候! 为盼!

2018年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范文模板 (2页)

2018年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大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宏伟,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佳联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X年9月11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0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X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霍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霍宏伟驾驶白色“时代”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京GLN806)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兴东路五号院内倒车时,将被害人江山(男,案发时1岁,安徽省人)撞伤,后霍宏伟将伤者送至医院,江山于201X年8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鉴定、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霍宏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霍宏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江曼丽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宏伟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宏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霍宏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11日起至201X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第201号]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疏忽大意预见可能性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穆志祥,男,44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199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穆志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穆志祥驾驶其苏GM2789号金蛙农用三轮车,载客自灌南县盂兴庄驶往县城新安镇。车行至苏306线灌南县硕湖乡乔庄村境内路段时,穆

志祥见前方有灌南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正在检查过往车辆。因自己的农用车有关费用欠缴,穆志祥担心被查到受罚,遂驾车左拐,驶离306线,并在乔庄村3组李学华家住宅附近停车让乘客下车。因车顶碰触村民李学明从李学华家所接电线接头的裸露处,车身带电。先下车的几名乘客,因分别跳下车,未发生意外,也未发现车身导电。后下车的乘客张木森由于在下车时手抓挂在车尾的自行车车梁而触电身亡。张木森触电后,同车乘客用木棍将三轮车所接触的电线击断。现场勘验表明,被告人穆志祥的苏GM2789号金蛙农用三轮车出厂技术规格外型尺寸为长368cm、宽140cm、高147cm。穆志祥在车顶上焊接有角铁行李架,致使该车实际外形尺寸为高235cm。按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该种车型最大高度应为200cm。李学明套户接李学华家电表,套户零线、火线距地面垂直高度分别为253cm、228cm,且该线接头处裸露。按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安全用电套户线对地距离最小高度应为250cm以上,故李学明所接的火线对地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 被告人穆志祥辩称,被害人张木森从其三轮车上下车时触电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志祥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志祥犯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模板

编号:FB-HT-05021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Agreement on Civil Compensation for Traffic Acciden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发生事故后,甲方已支付丧葬费贰万元,乙方

皆已收悉,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2,经协商,现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十万元赔偿费及肇事车辆变卖所得价款,乙方自愿放弃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的其他一切赔偿款项。 3,甲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出具收据。 4,乙方到场签字家属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5,乙方应自签订本和解协议的同时向甲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谅解书》。同时,乙方保证此谅解书为唯一的谅解书并不再出具与此谅解书内容相违背的其他书面的材料或是言辞。 6,甲方支付上述赔偿费后,甲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由双方一起追讨。 7,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上述赔偿费的两倍。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9,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远飞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猪场施工”这与事实不符。 1、从被告人吴远飞口供、证人王红权的询问笔录和证人陈龙宫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系证人陈龙宫的雇员,吴远飞与陈龙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陈龙宫提供机器设备及人员为王红权养猪场施工,即王红权与陈龙宫之间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人吴远飞系陈龙宫的雇员,被告人与王远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人吴远飞系职务行为,在施工中听从王红权和被害人王竹生的共同指挥和安排。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飞“操作不当,只是空心板撞上围墙,围墙倒下将被害人王竹生砸死”这与事实不符。应该是挖出来的土对方在土坡上,致使围墙受土的压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将受害人砸死。

1、从被告人吴远飞和证人张英松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曾提醒过证人王红权将挖出的土堆放在土坡上会致使围墙受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但证人王红权坚持按照其要求堆放,致使该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证人王红权具有重大过错,王红权的错误指挥和安排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起诉书指控是因为操作失误,撞墙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和证人王红权的供述是矛盾的,而且上其他证人亦非直接证人(即不在现场和直接看见事故的整个过程),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起诉书以被告人操作失误致使围墙倒塌的证据不足。 3、首先,即使能证明因被告人吴远飞的操作失误而使空心板撞上围墙,但也不能证明该撞击是造成围墙直接倒塌的直接作用力,也不能排除是因为围墙开始由于土堆的压力造成的,或是因为双方的共同作用力造成围墙倒塌的。其次,被告人吴远飞操作挖掘机距离围墙很近,而围墙又是砖墙且比较结实,如此近距离利用挖掘机吊空心板并缓慢移动,也不会对围墙造成过大的冲击力,因此,撞击也并不是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4、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围墙的倒塌有撞击的痕迹,公诉机关也未提供撞击的痕迹鉴定。也就是整个事故造成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三、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15篇_范文最新版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一):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 (肇事者),委托代理人:_____ 乙方:_____ (受害方),委托代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___号_____车,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_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 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_____圆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 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下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思考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职责,并期望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资料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见证方:_____ 签约日期:年月日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 00元)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样本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样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样本提要:其次,《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为泥土地面,地面长满杂草。因此,从常理分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样本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四合乡耿村村大耿村孙长喜院外因收蛇一事与吕土木(男,35岁,浙江安吉县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将吕装蛇的袋子朝地下砸了两下,后又一拳击中吕的面部致吕仰面倒地而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4时许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吕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接受处理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64000元经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一、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该案是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该案是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案情]: 2005年11月17日14时许,陈某驾车回家路经"红卫桥"路段时,遇其父与李某(男,78岁)在公路旁为填土方补偿青苗费问题发生争吵,遂下车与李某争执。争吵中陈某用手由下往上、由里往外的方向一甩,将正站在土坡边缘的李某摔倒,李某滚至半坡处爬起后至坡下拿起一把锄头,从小路绕至公路上欲砸陈某被人拦住,双方继续争执。在争执中,李某突然栽倒在地,陈某见状叫人将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由于情绪激动、轻微外力作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分歧意见]: 在审理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面对高龄的李某,应当预见自己对李某的一甩手之行为,可能导致李某摔倒而产生损害李某身体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加上介入其他因素,致使李某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预见李某生前患有陈旧性室壁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疾病,也不能预见由于自己一甩手的轻微外力会诱发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没有过失;陈某甩倒李某的行为与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的结果有一定的联系,但陈某甩手行为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其行为与李某死亡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主观内容上。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主观内容是既不明知,也不具有应知的义务。而疏忽大意的主观内容,则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换言之,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要求就是"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件的认识方面是"无能力也无义务预见"。由此可见,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以下两点:一是有无能力预见,指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指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预见能力的判断,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均认为,确定行为人认识能力的标准,只能是综合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分析判断,即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能力为标准,也就是说不应再以行为人平时的认识能力来进行评判。具体的说,就是不仅要分析行为人本身的生理状况、身体状况、实践经验、业务技术水平、智力水平、专业知识、生活习惯等;而且要分析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如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 "能够预见"只是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的条件,还不是关键所在,它还要具备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即有无预见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应当预见,那么他没有预见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能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的预见义务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产生:(1)由法律(包括法令、法规、制度、命令、合同等形式)规定的明示的预见义务;(2)常识和习惯要求的应预见的义务;(3)基于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陈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方面既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存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值得收藏的文书样本 协议书 甲方:A,男,身份证号00000000,住xxxxxx。 乙方:xxx(死者配偶),女,身份证号0000,住xxx。xxx(死者父亲),男,身份证号0000,住xxx。 xxx(死者母亲),女,身份证号0000,住xxx。 202x年x月x日,当事人A驾驶xxx车辆从xx路行驶至xxx路段时与当事人B驾驶x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B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B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向乙方赔偿B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种费用共130万元,以了结此案。 二、付款方式:甲方己预付5万元作为B丧葬费用至xx交警大队,余款1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协议之日支付给乙方。上述125万元费用于202x年x月x日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xx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00000)。 三、乙方同意对甲方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向交警等司法部门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与其他经济责任。 四、肇事车辆有关保险索赔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追索,乙方须无条件向甲方提供B的身份、死亡、火化等证明材料予以协助,保险索赔所得款项由甲方所有。 五、甲方所有的xx车辆和B驾驶的xx车辆损坏各自负责,维修费用由各自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202x年x月x日 乙方: 202x年x月x日 谅解书 202x年x月x日,当事人A驾驶xxx车辆从xx路行驶至xxx路段时与当事人B驾驶x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B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责任人A家属对受害者的赔偿事宜非常重视,积极进行民事赔偿。 202x年x月x日,通过自愿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现已经履行完毕。通过了解,我们得知责任人A是其家庭的主力,且是无心之失。现A家属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赔偿,并对其过失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了忏悔,作为死者B家属,我们对A 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不再追究A的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因此请求司法部门免于追究A的任何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分析: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仅获刑一年!

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仅获刑一年!! 2009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成某与曹某等人在东莞市某酒店XXX房内喝酒,期间叫了出台小姐吴某陪酒。该伙人等饮酒至次日凌晨两点,吴某遂坐曹某小车离开酒店。曹某在倒车过程中与后面的小车刮擦,其遂下车让成某驾驶小汽车,成某将曹某遗忘在停车场。成某驾驶小汽车离开停车场驶入主干道时,吴某发现司机并非曹某,当即表示让成某停车。成某经与吴某解释,此处系主干道不能停车。在酒精的刺激下,吴某选择了最不明智的做法—从车窗爬窗逃出。吴某经检验系颅脑损伤死亡。案件中,成某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等,每个方面的认定对成某的人身自由无不起着重要作用。 【控方意见】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驾驶小汽车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同车的吴某打开副驾驶室的车窗后,从车窗爬出去,成某见此情况仍继续驾驶。后吴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成某因在驾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 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认为虽然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过失较轻,鉴于当时具体交通情况,的确不能停车,否则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其次,被害人吴某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打开车窗跳车,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最后,被告人成某在得知吴某不治身亡之后,积极赔偿吴某家属,其行为表明其悔罪态度真诚。 【争议焦点】 首先,关于被告人成某过失是否严重的问题,控辩双方认为存在异议;其次,在被告人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是否能酌定减刑一事上,控方认为其有花钱买刑的嫌疑,不应认定其可以酌情减刑。控辩双方从事实出发,在法庭上就本案的相关证据各自提出本方看法。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 一、被害人吴某具有重大过错。 1、《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吴某系某酒店的陪酒小姐,10月8日晚23时至9日凌晨2时许,即案发前的3个小时里,吴某一直在陪同被告人成某等众人饮酒。特别需提醒的是,整个饮酒过程中,成某与吴某均无任何接触。 2、依据被告人成某的供述:在行至S256省道上,被害人吴某突然表示要下车,因为当时是中心车道,成某向被害人表示“等下一位置方便的时候下车”。从叶某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的描述来看,被害人的死亡地点确系中心车道,亦印证了被告人成某的供述。 3、根据《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被害人吴某在马上下车的要求被拒绝后,便打开副驾驶室的车窗,从车窗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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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谅解书模板]交通事故证明 模板 【--个人简历模板】 篇一:交通事故说明书 交通事故现场说明书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5月11日晚上8:00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与神禾二路交汇处 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5月11日晚8时左右,本人(姓名:全诚盛,男,24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工作单位:西安联合学院,家庭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西湖村2组333号)驾驶车牌为陕A051JW的别克凯越车辆,由子午大道南向北正常行驶至神禾二路路口右转至韦曲方向,在正常右转过程中,被从后方非机动车道快速驶来的一辆宝马车追尾。本人立即停车并下车欲查看车辆受损情况,一边拿出手机准备拍照并报警,这时从对方车辆上走下4名男子,不由分说踢飞了本人手中的手机,并把本人拉到路边进行殴打。殴打停止

后,对方想开车逃离,我在对方车头挡车,对方又把我拉到一旁殴打,第二次殴打停止后,我发现对方车辆已被开出了事故现场。这时,我才看到本人车辆右后方已受损。 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驾乘人员不仅未对我方进行及时救助,而且还动手打人,性质十分恶劣,已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后经路人协助报警, 派出所出警对本人进行了救助。 全诚盛 20xx年5月14日 篇二:仅有事故证明书的交通事故处理 浅析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 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进而认定事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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