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道德梁蔓丽纠纷裁定书

洪道德梁蔓丽纠纷裁定书
洪道德梁蔓丽纠纷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蔓丽,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豫,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道德,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

上诉人梁蔓丽因与被上诉人洪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73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道德在一审起诉称,2007年至2012年间,洪道德先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共向梁蔓丽提供人民币170万元,期限届满后,梁蔓丽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梁蔓丽归人民币1 70万元及手续费1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梁蔓丽送达起诉状后,梁蔓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河西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洪道德系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的子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洪道德起诉要求梁蔓丽归还借款及手续费,洪道德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梁蔓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梁蔓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梁蔓丽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是民间借贷纠纷;按照一审裁定的认定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河西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洪道德起诉要求梁蔓丽归还借款及手续费,洪道德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梁蔓丽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梁蔓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永柱

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娈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 (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一: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一: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xx,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 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

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书二: 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代理人:梁xx律师,xx 律师 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本诉答辩状

(本诉)答辩状 答辩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杨绍清董事长 一、原告作为侵权案件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并非诉讼所涉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从宁武县外贸局受让行为不真实、不合法。 1、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的受让违规、违法,且因存在多处疑点而不具真实性。 原告的证据显示:包括铁路专用线在内的“出售协定书”签约时间为1997年4月1日,“请示报告”的时间为1997年8月10日,宁武县财政局“批准立项”的时间为1997年7月29日,“评估通知”的时间为1997年8月13日,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1997年4月1日实际受让价为10万元。从时间上看,明显是先“出售”后批准。 鉴于1997年8月13日的评估报告20万元,而“出售协定书”签约时间为1997年4月1日却为10万元,故存在事后虚报转让款为25万元。现10万元的转让协议存放于宁武县国土资源局原告的房产资料内,这证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的受让在程序上和价款上均违

规、违法。 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没有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支付对价及相应税款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转让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2、宁武县外贸公司及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均不享有铁路专用线的土地所有权。 根据1965年《土地清查协议书》,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及其前手宁武县外贸公司均没有该铁路专用线的土地所有权,而该铁路专用线的土地所有权2005年已由大秦公司依法享有。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即铁路专用线)对外协议交易,明显无法可依。 (二)、原告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协议属无效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1、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与原告协议时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早已于2001年就被宁武县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其备案公章也被工商部门依法收缴。也就是说,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就已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该公司违反《民法通则》第36条、《合同法》第9条的法律规定,却于2006年以私刻的未经备案的公司公章与原告相互通谋、签订协议,是明显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的协议。 2、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王明义无权处分该企业财产。 原、被告的证据均证明,宁武县土特产开发公司是由全民所有制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14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15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另外,根据2015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巷道,阻止原告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之 诉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 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 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

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 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 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 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 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非法经营罪民事赔偿答辩状

非法经营罪民事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云河 被答辩人:马仙子 答辩与被答辩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2014年2月14日,深蔓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会员协议书。2014年7月13日原告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原告作为深蔓市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的注册会员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就区块链平台平台交易产品现货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协议,交易标的物为深蔓市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上市的所有交易品种。由此证实合同的相对方为深蔓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蔓宇宙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原告与深蔓西御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自行投资于深蔓区块链所进行交易、并没有将投资投给被告操作使用,被告仅为深蔓西御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总公司从事推荐业务服务。另前海分公司并不是云河开设的,分公司仅是推介作用,被告资金系他本人注册区块链所后将资金直接投资于天区块链所平,由平台划拨,总公司其是也是居间商,既未参与买也未参与卖,不构成对被告的侵权。本案已被刑事判决书认定非法经营罪,那么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受到被告欺诈和虚假宣传,其主张的赔偿不能成立。原告损失如果有赔偿主体,那么实际的侵权人应为该名为“深蔓区块链所”,退一步讲,被告系深蔓西御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负责人,在分公司从事的推荐服务系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仅是受总公司委派,在前海分公司从事仅是服务总公司的业务安排,不是个人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损失。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主体错误。 二、原告系自愿注册于深蔓矿产资源区块链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5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总第277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的下列诉讼,应当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具体包括: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本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执行的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就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受理前款案件后,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民商事审判庭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法院并非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一审法院的,应当根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各归口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第三条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 违反前两款规定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 第四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前两款中,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也未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一般应当将被执行人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表明意见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生命权答辩状

生命权答辩状 大家都知道,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那么当我们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写生命权答辩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生命健康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 公司电话:025-** 法定代表人:杜克伏,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 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江苏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

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 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 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I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II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I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 ____________ 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本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本 如何书写追加被告申请书?以下是本人整理的几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 年5 月4 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370112191019 ……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 年10 月9 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 号,身份证号码:370111101009 ……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 年2 月5 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 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0205 ……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XX )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XX 年1 月6 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

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导读: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篇一】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址:乡镇,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9日,住址:城区,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址:城区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zzzz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篇二】 申请人:张某某(又名***),男,19**年**月**日出生,**族,***文化,**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花园**号。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约**岁左右,**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街**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郭某某、刘某某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上文是关于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9-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word版本 (2页)

2019-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 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 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 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1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 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 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 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 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 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 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 201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 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 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 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 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1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1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 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 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状【1】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

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通说可被细分为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和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乃是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中的重点,而实体性救济制度又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由此可见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环节。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确立并日趋完善,但是其从属程序的不完善,例如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缺失,使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略显残缺,实在是一大憾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平等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可通过给予债务人针对执行名义所依据的权利的诉权来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权益。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也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等与执行相关的顽固问题,为债务人在执行中的合理诉求提供正规的解决渠道,公平的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这项制度的概述,概述各国关于此诉概念的描述,总结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并将与之相近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概念进行区分。第二部分是通过我国目前的执行救济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现行执行救济体系的缺陷。 探究我国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缺失的原因。并对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详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定位。通过对学界关于此诉性质的主流学说的剖析,进而对我国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进行定位。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进行设想。参照国外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在我国实务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民事答辩状(成功)

民事答辩状(成功) 民事答辩状(成功)1 答辩人:程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月日。现住xx省xx市xx镇物资管理局家属楼xx号。 联系电话135xxxxx9353 被答辩人:xxxxx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xx 住址:xxx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3号。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xxxxx物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辩人xxxxx物业有限公司、xxx点实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体户马林祥三方经协商一致作为联合投资的乙方共同与甘南州黄金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的投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合作联营协议书》,并制作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该《协议书》和《股东章程》明确规定被答辩人、xxx点实数据有限公司、马林祥三方作为一个合作的整体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与甲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脱离乙方整体,没有独立主张权利的资格。答辩人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作为乙方合作组成单位xxx点实数据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参加金矿的勘探、

开采等工作。既不具备乙方合作整体组成单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辩人不具备《协议书》、《公司章程》民事约定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合作联营协议书》、《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拟定的投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海英,乙方股东代表程xx、杨洪元(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逮晓玲的丈夫)、马祥林四人组成董事机构,共同制定决策该矿山的重大事项。合作方委派专人或自行出任承担矿山的生产管理职责。《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约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间,不得有损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为,未经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转让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参股。”《股东章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矿山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答辩人出资30万元,参股比例为30%。《协议书》生效后被答辩人先后投资6万元,并提供一辆支付首期预付款项的奥林皮卡车(甘j12689)用于矿山的勘探、开采使用。在协议的履行和章程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投资参股方点实数据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进行探矿,做了大量的地质勘查、开采工作,开洞六个,累计进尺600米。现有联营合作方甘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 一、裁定书认为,“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系被执行人赵某雄个人经营的中型餐馆”。根据原告提供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原告何某春为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因此,餐饮店虽是登记在赵某雄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但因其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的股权比例及权利义务,故实际为个人合伙组织,并且由原告何某春为合伙事务的主要执行人。 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虽提出已参股味当家餐饮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是混淆了赵某雄的个人债务与餐饮店对外债务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执行案件所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指向的债务,是赵某雄于xx年5至8月间向被告张某伟所借款项,并未用于餐饮店。在听证过程中,两被告明确赵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两被告合伙开了另一家餐饮店。如果赵某雄是以的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赵某雄个人所欠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即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裁定书所说的“两者财产难以区分的,可认定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属于赵某雄所有”毫无道理,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此条规定是为行政管理而设置的,不针对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效力。对于应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后果,《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中,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被告赵某雄对于同一项资产在原告处变现后,又想在被告张某伟处抵债,故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其过错在于被告赵某雄,而如果将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让原告来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与被告赵某雄于xx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范文

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范文 提起诉讼后,发现被告可能无履行能力且失去联络,追加第二被告或更有利于争议纠纷的解决。那怎么写追加被告申请书呢?今天就为大家带来追加被告申请书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 代理人:张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 _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___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 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 ___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 ___号430725XXXXXXX;

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范文:原告民事答辩状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书村网的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答辩状范文:原告民事答辩状,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答辩状 答辩人: 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健,经理 住址:略 被答辩人: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萍,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1.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没有歪曲、曲解法律,北大辨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

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做着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是公司形骸化的自损行为(这一点答辩人在一审时,律师的代理词中已说得很明确了),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利用公司人格的独立原则,抗辨债权人的债权,妄想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上诉人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理应对公司人格否认。 3. 答辩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四份证据(见证据1、2、3、4)。这几份证据还是要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1.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案外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 1.不得执行……(写明执行标的); 2.(请求确认权利的,写明:)……。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年××月××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

异……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的异议。 ……(写明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制定,供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5.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不得执行的执行标的,并可以写明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6.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追加第三人申请

追加第三人申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 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公司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的土地权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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