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0、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38、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9、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43、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46、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51、私法: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衡平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法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61、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6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64、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权利: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6、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7、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

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习惯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9、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70、现实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71、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72、普通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

73、一般权利: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74、特殊权利: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

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75、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76、第二性权利: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人权: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78、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79、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80、集体行为: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8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

82、角色行为: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

83、非角色行为: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是非角色行为。

84、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

85、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 86、自为行为: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87、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88、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消极行为: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主行为: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1、从行为: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

92、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93、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

律效力的行为。

94、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5、非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96、意志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100、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101、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2、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3、诉讼责任: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04、国家赔偿责任: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105、违宪责任: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6、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107、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108、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109、职务责任: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的。

110、个人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111、财产责任: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112、非财产责任: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

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113、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14、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115、制裁: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116、补偿: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17、强制: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11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19、基本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120、普通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122、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23、隶属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24、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25、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6、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127、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128、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29、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3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131、权利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3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34、法律关系的形成: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

135、法律关系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

136、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

137、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8、法律事件: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39、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140、确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1、排除式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2、单一的法律事实: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放弃债权等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

143、事实构成: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4、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5、法系:法系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6、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7、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8、法律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49、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150、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151、法治: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152、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

153、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154、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155、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156、利益: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应当从四方面分析: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第二,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第三,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第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157、利益性平衡: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158、强制性干预: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征在于秩序。

159、政策性平衡: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折冲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征,其价值特征在于社会妥协性。

160、少数利益报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少数人的利益可以忽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重视程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若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161、最小限制原则:“最小限制原则”,是指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若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进可能采取最小的形式。

162、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利用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则不能加以限制。

16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用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164、法的价值体系:所谓法的价值体系是指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价值,而仅仅包含了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其次,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有法的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165、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在法的价值系统中,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两个子系统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多元性和有序性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166、等级结构秩序观

167、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168、“社会本位”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观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仅强调个人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明显,于是人们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社会本位”的秩序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3、当事人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述。 14、被害人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3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1、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证据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传闻证据规则 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 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 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 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 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 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 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 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 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6、证明对象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作业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法学通论》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答: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 答: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而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加以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 答: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 答: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5.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 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a.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b.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c.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d.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e.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答:(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3. 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法律基础2019尔雅答案100分

。。。。。。。。。。。。。。。。。。。。。。。。。。。。。。。。。。。。。。。。。。。。。。。。。。。。。。。。。。。。。。。。。。。。。。。。。。。。。。。。。。。。。。。。。。。。。。。。。。。。。。。。。。。。。。。。。。。。。。。。。。。。。。。。。。。。。。。。。。。。。。。。。。。。。。。。。。 法学是什么? 1 英国法学家( A )第一次将“法理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 A、 奥斯丁 B、 边沁 C、 斯密 D、 霍姆斯 2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

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句话是(A )的名言。 A、 孟德斯鸠 B、 马克思 C、 卢梭 D、 霍布斯 3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律发展的时间线索,以下有关法的历史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BD )。 A、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法律的历史传统和特征 B、 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

会主义法 C、 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不可能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D、 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可以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4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正确) 5 在一定的法学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和法律程序,其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衡量的,能够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正确) 法是什么? 1 英语的“法”(righ正确)的内涵不包括( B )。

A、 权利 B、 自由 C、 正义 D、 规范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论述“法治”内涵的著作是( A )。A、 《政治学》 B、 《法律篇》 C、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 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p17) 2、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的母法。宪法及 其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是我国社会制度、经济制度、 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p39) 3、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和(p41) 4、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p40) 6、公民: 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自然人。(p104) 7、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 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 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9、法律的效力层次:又称法律的效力等级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 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p49) 10、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 不利的法律后果。(p79) 11、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一个行为的外在、内在方面的内容,是否经过确认以 及由谁予以确认(p64)

12、物权:物权是人和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体现为 权利主体对物的支配权,获取利益权。(p124) 1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获得某种利益,但却损害了他人 的利益。(p138) 1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己在智力劳动中所 获得的成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p127) 15、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对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法 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p129) 16、继承:继承是指财产继承,专指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的规 定或者合法的遗嘱将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 制度。(p167) 17、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赠给国家、 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 行为。(p173) 18、遗嘱: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 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p170) 19、犯罪: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p181) 20、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 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p198) 21、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p198) 2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础名词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人们热爱、忠诚、报效祖国的一种集情感、意志、信念和思想境界于一体的社会意识形态。 5、知识陶冶法指在思想道德修养中,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在马克思注意指导下,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原理、观点。其次,要在教师的指导下,选读相关的书籍,包括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青年学、心理学、人才学美学等,构建合理知识结构,为深入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奠定基础。 6、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8、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

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反映在个体身上,就是个体的道德品质,即品德。 9、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美好未来的想象和追求,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10、人生价值观人生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11、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一般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特征或指在人的各种属性中起决定作用的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2、信念指对某种学说、理论、思想极度信服而树立的牢固的观念。 13、自我修养自我修养,亦称修养,即通过内心的不断反思、反省、社会实践的不断磨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个性人格。用当代大学生自己的话说,就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我认识、自我协调、自我教育、自我塑造、自我超越,锻炼出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的优秀品质,养成良好的习惯。简而言之,自我修养是个体为获取某种素质而自觉履行的行为。 1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5、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6.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吉大19春学期《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A: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C: 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D: 审判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场所和人身进行识别的方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规定确立了 A: 意见证据规划 B: 相关证据规则 C: 最佳证据规则 D: 补强证据规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A: 德国 B: 英国 C: 法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甄别法是指 A: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 C: 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D: 执法人员组织有关的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方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检查的对象是 A: 尸体 B: 物品 C: 活人的身体 D: 现场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直接提取实物的方法是指 A: 通过制作笔录提取证据材料 B: 通过照片、录音、录像等手段提取证据材料 C: 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便于移动的物品和痕迹载体 D: 通过制作模型提取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证人权利的是 A: 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 B: 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 C: 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的权利 D: 提起反诉的权利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在一宗机动车买卖合同诉讼中,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款,而买方则主张卖方在缔约过程中隐瞒了车辆已经设定担保的事实,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合同书。该担保合同书不属于 A: 派生证据 B: 最佳证据 C: 直接证据 D: 实物证据 正确答案: (单选题)9: 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 A: 违法行为 B: 犯罪行为 C: 不属于违法行为 D: 法院可以对证人予以罚款 正确答案: (单选题)10: 通说上的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不包括 A: 直观性 B: 关联性 C: 合法性 D: 真实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11: 下列不属于当事人陈述特点的是 A: 当事人陈述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 B: 当事人陈述是全面的、真实的 C: 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 D: 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 正确答案: (单选题)12: 下列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证明责任倒置以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为前提,是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 B: 所谓证明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就是将原本应由一方当事人证明的要件事实转由另一方当事人证明是真实的 C: 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之间存在一些差别,例如证明责任倒置是一次性的,而证明责任的转移则可能多次发生

2014实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2014实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名解3.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4.共同犯罪: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1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何婷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5产业政策:是国家设计有关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的总和。 6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岀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同一要约的意思表达。 8冲突规范:指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9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0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1、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12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务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3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当事人衣服那个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14地域管辖:指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岀的新的技术方案。 16犯罪: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原则。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 1.名词解释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 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 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4.比较的方法。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第二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的价值理性和价

《法学通论》(高起专)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学通论》(高起专)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 1.法的体系: 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 5.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6.法律制裁: 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7.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8.信赖保护原则: 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9.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10.消费者知情权: 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 1—5: DDBDD 6—10: DBAAA 11—15: ACBCA 16—20: DDDCD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5.对 6.错 7.对 8.对 9.错 10.错 四、简答题 1.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案要点: 第一,法的起源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长期演化过程; 第二,法的起源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的起源和国家的起源密切相联系; 第四,法的起源经历了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从混沌到分化的过程。 2.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 答案要点: 第一,行政赔偿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第二,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小于行政补偿; 第三,程度不同,行政赔偿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第四,时间阶段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违法行政之后,而行政补偿事前也可以进行; 第五,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责任,行政补偿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答案要点: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 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第二,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 答案要点: 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第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5. 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 答案要点:第一,实效免责,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在违法行为发生的一定期限后不在承担责任。

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汇总

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 汇总 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3.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4.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5.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6.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7.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8.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9.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10.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11.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12.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13.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14.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15.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16.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17.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18.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19.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0.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1.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22.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23.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24.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25.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26.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27.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28.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29.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30.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31.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相关性或关联性。 3、【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4、【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实的依据,也称为证据能力。 5、【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在诉讼前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7、【清白证人】: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犯罪嫌疑的证人。 8、【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9、【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磁记录物。 10、【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11、【证据开示】:也称证据披露,是指在开庭审判前,控辩双方应将自己获得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为出庭参加诉讼做好准备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3、【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4、【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5、【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对其予以举证证明的认证方式。 16、【证明标准】:是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是否合格的准则和标尺。 17、【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8、【证明对象】:也称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提出的,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基础。特征: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性质密切相关,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意义: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和归宿、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针对性的进行证明。 19、【司法推定】: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推认特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一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一 问答题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 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以为不敢选手的一方败诉,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却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答: (1)绅士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3、物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答:物证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有: (1)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 (2)审查判断物证是否伪造、变造和有无发生变形、变色、变质的情况; (3)审查判断物证与案件中有无客观联系,有何客观联系? 审查判断物证地方主要有: (1)辨认法; (2)鉴定法; (3)实验法; (4)质证法; (5)比较和验证法; 4、证明对象有哪些特征? 答: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首先,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某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于当事人无法律上的意义的话,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其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体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相当紧密。最后,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关联系。当事有关罪犯人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实体法规中抽象的要件要相一致,才能获得该法规的相应效果。 5、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即待证实书或者要证事实,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对象主要有: (1)有关罪犯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被告人个人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 (4)程序事实; (5)证据事实。 案例分析 1、案例:2008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这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l00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答: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总的来说,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万元的犯罪分子。 具体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三张就是失窃的钞票。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 B、精神 C、行为 D、语言 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不成文法 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 A、适用范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权力和义务 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 A、人口 B、环境 C、气候 D、社会生产方式 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洛克 D、卢梭 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 A、1982年宪法 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五大 D、党的十六大 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 A、司法机关 B、广大人民群众 C、公检法机关 D、中国共产党 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 A、经济权利 B、社会和文化权利 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 D、政治权利和自由 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 A、司法权独立 B、司法机关独立 C、审判独立 D、司法人员独立 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 A、执法 B、守法 C、司法 D、违法 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 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1)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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