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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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

1.1.1 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1.2 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1.2 职责

1.2.1 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1.2.2 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养。

1.2.3 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1.3 工作程序

1.3.1 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1.3.1.1 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1.3.1.2 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1.3.1.3 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1.3.1.4 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1.3.1.5 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1.3.1.6 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作。

1.3.1.7 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1.3.1.8 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1.3.2 消防安全

1.3.

2.1 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1.3.

2.2 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1.3.

2.3 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小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1.3.

2.4 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1.3.

2.5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1.3.

2.6 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1.3.

2.7 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1.3.

2.8 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1.3.3 施工现场安全

1.3.3.1 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1.3.3.2 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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