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证复审

特种作业证复审

附件2

浙江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换证)申请表

特种作业证种类区别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 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 6、制冷作业 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其他 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 1、电工作业 (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电焊(2)气割(3)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 (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2)塔式起重机司机 (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5)电梯司机 (6)卷扬机司机 (7)施工升降机司机 (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 (9)起重指挥 (10)起重司索 (11)电梯日常保养 (12)电梯安装维修 (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 (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 (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 (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 (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 (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 6、制冷作业 (1)操作(2)维修 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全州质监系统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特种设备避免一般性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这一底线,深入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做到“转变观念保安全、创新方法抓落实、打造特色创亮点”,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全州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呈现平稳态势。现将今年全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州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设备使用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845家,共有注册登记特种设备5621台,其中锅炉692台,压力容器1962台,压力管道408KM,电梯1287台,起重机械150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49台,大型游乐设施30台,实际在用数5300台,停用321台。1-12月份,新增锅炉43台,压力容器197台,电梯240台,起重机械225台,场(厂)机动车辆71辆,游乐设施9台,共785台。 (二)特种设备生产情况:全州共有特种设备制造单位1家(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5家,分别为起重机械1家,锅炉1家,压力管道1家,电梯安装、维修2家; 气瓶充装单位22家共计25个充装许可项目。 (三)检验检测单位情况: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1家,气瓶检验机构3家共计3个

气瓶检验核准项目。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含告知受理)情况:为了保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正、客观、透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出各项许可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流程,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受理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287份,共计732台;办理使用登记(注册)785台; 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复审)1057/5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及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监察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出动安全监察人员1779人次。检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单位1285家,检查特种设备3926台(套)(不包括气瓶数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869条,其中责令现场整改466条,限期整改393条,责令停用56台,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159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7起。 检验检测情况: 截止12月20日,共检验特种设备2986台,其中锅炉监督检验56台,锅炉定期检验195台;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67台,压力容器全面检验112台,压力容器年度检查388台;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12条,压力管道在线检验55条; 电梯监督检验320台,电梯定期检验841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140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613台; 厂内机动车辆104台。 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全州共举办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前辅导班23期,培训辅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057人,其中一次性通过考核合格897人,一次性通过率84%,通过补考后合格160人。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和作业范围 一、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 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如下: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 )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二、经贸委1999年颁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三、建筑、矿山、电力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通常分类和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同一个人可以既是特种作业人员又 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比如某化工企业氯碱岗位操作人员,就需要取得双证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两种不同的人员,不仅仅 是名字中的两字之差,在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差异。 但是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底怎么区分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 140 号 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第 140 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 30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对比,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定义概念不同 特种作业人员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 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 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的种类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 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 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相关管 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气瓶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

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特 种设备焊接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 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证:由安监部门管理颁发(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划由应争管理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由 质检部门管理,相应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都是由对应的部门管 理,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一般都是由企业的安 全部门监管与管理。 三、从业条件不同 特种作业人员,最低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在部分省市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中也特别强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至少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特 别的规定,相对来说要求比较低。 安监总局第 30 号令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背景资料 特种设备的认定 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出现意外,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从广义来讲,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以及像电梯、大型游艺机、索道等载人的、高空高速的设备均属特种设备。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特种设备的范围界定为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电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防爆电气6种设备。 原劳动部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期间,曾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行政规章。这些规章的制定,为质量技监系统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的改变,原来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出新的管理办法。 两年多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对各个特种设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监督监察方向等,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于去年3月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及特种设备质检中心的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新稿。新稿经过广泛、多次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后,于今年6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通过。6月29日,李传卿局长签发了13号局长令发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在《规定》编写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防爆电气与其他特种设备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规定》不包括防爆电气的内容,其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将另行规定。 特种设备界定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6种。其中: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服务电梯、室外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7996)所确定的适用车辆,即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既包括国家标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1990)所定义的客运架空索道,也包括目前尚未制定标准的客运缆车。因为没有标准,客运缆车暂不列入本《规定》执行范围。等相关标准出台后,再按《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规定》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本条中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州、盟)级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 “授权项目范围”是指该检验机构经资格认可并被授权允许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机械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外的特种设备检验的结论,不能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事故处理的依据。 何种行政区域和何种条件可以设立检验机构,各级检验机构允许从事的检验工作范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部署和确定。原则上县级行政区域不设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为保证特种设备制造质量,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所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是指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口品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如电梯、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该目录原由国务院颁发,今后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核发。关于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细则,以及证书的颁发等,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我局及其直属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局党组与行政担当相同责任,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政策、规划及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特种设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4.统筹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新办及年审工作。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上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责任清单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党组、机关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组织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经常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特种设备安全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开展不少于2次调查研究。 (4)研究并解决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5)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

特种作业考证种类

特种作业目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五月

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这些设备被广泛应用在石油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造等我市重点行业,另外造纸、纺织服装、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及医疗卫生、娱乐设施、码头装卸、热电等行业,还有胜利油田油气分离、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等也普遍使用,特种设备使用范围边及城乡,已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我省每年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屡屡发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社会产生了不安定因素。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大部分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综观我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不少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特种设备缺陷多、安全状态差,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对企业的主

体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贯彻这些法规,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就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操作证,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建立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为尽快提升我市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较好的几家单位的管理制度为基础,编写成这本书,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考,以期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好并真正落到实处,努力把我市的特种设备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编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分类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分类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分类 作业类别操作项目 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安装修造作业;高压调试试验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气焊与气割作业;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埋弧焊作业;气体保护焊作业;等离子切割作业;电渣焊作业;电阻焊作业;钎焊作业;特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司索;起重指挥;起重机司机(桥式类型起重机、门座类型起重机、塔式类型起重机、臂架式类型起重机、流动式类型起重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作业;起重机械维修作业;起重机械操作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驾驶作业;装载、挖掘机械驾驶作业;筑路机械驾驶作业;自卸运输机械驾驶作业;推土机械驾驶作业;蓄电池车驾驶作业;企业内汽车驾驶作业;企业内拖拉机驾驶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维修作业 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装修与清洁作业 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作业;锅炉水处理作业;锅炉安装修理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作业;医用氧舱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吸收式制冷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安装修理作业;爆破作业岩土爆破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特殊爆破作业 采掘(剥)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危险化学品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毒性危险化学品作业(毒性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毒性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毒性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毒性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燃毒危险化学品作业(燃毒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燃毒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燃毒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燃毒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燃毒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矿山作业矿井通风作业(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坝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装载机械设备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敲帮问顶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与种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 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此回复函已经公布2年多,但是在仍有不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在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知道怎样处理,下面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月14日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年,在省、市质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紧紧围绕国家局、省局的工作重点,按照市局领导的要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确保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持“零事故”目标。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确保高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专 项整治工作 任何时候,英明的领导和高素质的队伍对于其开展的事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力军。我局十分注重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业务水平精湛、思想作风优良、行为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工作队伍。 首先,积极按照区委、市质监局的要求,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采取多种学习、教育方式,灵活联系实际,通过多种途径(上门拜访、召开行风监督员和质量监督员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和发放征求意见等)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讲究实效,努力做到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六个坚持”,积极贯

彻省局“四要”,时刻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其次,大力开展“理想责任能力形象”、“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及开展“自觉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为主题的纪律教育月活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同时着力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采用学习和考核的方式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新招如一名公务员充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并送其参加省局组织的执法证培训、特种设备知识培训和市局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实践操作学习。并积极组织特种设备科工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考证。积极组织人员学习《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 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教育、学习活动,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队伍的素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凝聚力、战斗力强,积极投身于艰苦而繁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注重宣传教育,抓好技术培训 抓好宣传工作,与更多人达成共识,使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法规深入民心,能够有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防患于未然,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安全。深刻认识到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宣传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不仅在日常的监察工作中宣传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示范操作要领,还多次组织活动,派发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本,安全宣传画册*套,并在地方新闻媒体发表数十篇新闻稿件。通过实施一系列

特种作业证种类区别

特种作业证种类区别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 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 6、制冷作业 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其他 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 1、电工作业 (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电焊(2)气割(3)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 (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2)塔式起重机司机 (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5)电梯司机 (6)卷扬机司机 (7)施工升降机司机 (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 (9)起重指挥 (10)起重司索 (11)电梯日常保养 (12)电梯安装维修 (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 (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 (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 (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 (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 (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 6、制冷作业 (1)操作(2)维修 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的调研报告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供您参考。 按照《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安排,从5月下旬开始,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志强为组长、财经委组成人员、财经专业小组代表以及安监、消防专家等为成员的评议调查组,开展了评议调查工作。制定了评议调查具体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委托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在本区域内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问卷调查。6月4日,召开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全体人员、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领导班子成员等参加的评议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评议调查组组长白志强作了动员讲话,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安润生到会并作了讲话,市质监局局长袁宏志作了自查工作报告。之后分别召开了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检测人员、生产和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用户代表等参加的三个不同层

面的座谈会,并进行了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查看了北奔重卡、大青山机械、转龙酒业、中燃公司开发区母站、华鼎铜业、君诚管业、梅力更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专家查阅了市质监局近两年来形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档案、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评议调查组认为,近两年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围绕自治区和我市确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服务理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规范有效,我市连续十多年未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荣获国家质监总局全国特种设备普查先进单位,在自治区质监系统工作实绩考核中,连续多年获得综合业务考评第一名的成绩,也受到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面的普遍好评。 这次工作评议分质监系统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开展了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08份,收回451份。内部的综合评价满意率为%,基本满意率为%;外部的综合评价满意率为%,基本满意率为%,不满意率为%。 (一)积极宣传贯彻法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有效预防、及时救援。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下称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建立组织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工作的领导,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四、成立队伍,明确分工 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分队。分别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分队;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应急救援分队。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救援分队。 2、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救援分队。 五、发生事故马上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马上报告主管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且还应报告公安(110)、消防(119)、医院(120)和当地人民政府以求得紧急救助。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马上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现场组织采取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严峻以上事故报告后,应马上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查明设备事情,调集车辆、通讯工具、抢险器材,拟定处置对策。 2、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业分队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应迅速赶到事故发生地方,拟定事故紧急救援措施。并且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协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伤员救护工作。(2)采取妥善的措施,爱护好发生事故设备的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等有关资料。(3)加强现场警戒保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手续,防止有意破坏现场。(4)为救护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事情录像或者拍照。(5)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挑选,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6)别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别得挪移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别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操纵或爱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七、工作要求 1、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医院等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发展事情。 3、依照事故灾难事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马上报告市政府并组织好单位停产和人员货物的疏散工作。 4、配合上级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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