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简答题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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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制约束。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包括三项内容:a、法律创制;

b、法律优越;

c、法律保留)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2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它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该原则的要求在于:(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3)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信赖行为;(2)存在信赖基础;(3)信赖值得保护。

(5)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的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6)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7)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留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8)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9)行政公平原则——主要包括(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平等对待他人不歧视;c、只能对弱势群体倾斜)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则冲突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裁决;

3.新旧冲突,新法优先;

4.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

5.地域冲突,以属地为原则;

6.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申明保留的除外)

具体: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附加】改变或撤销的权限:

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规章:(1)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

适当的规章;

3.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个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诉讼判决模式: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判决种类适用理由

维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证据不足;适法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履行被告不履行或法定期限内不履行

1.维持判决

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证据确凿。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2)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3)符合法定程

序。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2.撤销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实体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

3.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

(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不履行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且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与形式;

(2)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3)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理由。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自由选择关系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1)首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性的。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先收到的机关启动有关程序。

(二)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有些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前置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证据规则:(排除证据和优势证据)

排除证据(3个):

1、事后证据:A、被告及其起诉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B、人民法院调取的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C、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2、突袭证据:A、被告第三人在一审中应当提供未提供而在二审

中提供的证据B、被告在复议程序中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而在诉

讼过程中的证据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依法

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而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这种情况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法院可直接认定被告理由充分

3、违法证据:A、被告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异议的除外B、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C、以利诱、欺诈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D、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

提供提供的证据E、域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F、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它证据(印证,且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G、进行技术

处理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H、证人根据其经历所做的判断、推

测或者评论I、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J、鉴定结

论有人列人情之一的发限、、

优势证据:(9点)

A、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书优先于其他证书

B、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

或者登记的书证优先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C、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D、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E、法庭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的勘验笔录

F、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G、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

证人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H、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I、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不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考试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 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2)行政授权必须 符合法定的方式;(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题资格,或者使其原有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夸大,职权内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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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2、行政法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④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⑤还有国内法内容的国际条例⑥官方法律解释 3、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内涵:①是组织而非个人②是行使行政职责的组织③以自己的名主来行使职权④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治国已经包含着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因为(1)我国80%以上的法律都有赖地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任务是最繁重的。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立法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 (2)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依法行政。长期以来,我国片面强调社会本位和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而且,由于我国实施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建设和改革,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各种强制手段,由上而形成的行政权对公民合法权益所构成的威胁也是很大的。所以要强调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3)依法治国的难点也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运作特点是:行政事务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效率,实施首长负责制,并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给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长期的“人治观”的影响,时常会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行政程序简单化等陋习。既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又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6、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7、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①职权法定②依据法律③法律优位④法律保留⑤权责统一⑥程序公正⑦例外应急。 8、行政合理性的基本要求:①行政行为要合乎客观规律②行政行为的动因要符合行政目的③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充分、客观④行政行为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⑤行政行为要合乎情理⑥行政行为要符合正义。9、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辩证关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是行政法治本质上的统一,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 (2)在现实中,两者还是有区别、有矛盾的。实践中和矛盾与不统一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矛盾,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必然,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建设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存在,社会关系总是多于法律关系。(不完善表现为存在许多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而存,社会关系也总是多于法律关系。而且,社会总在变化发展着,社会关系也总在不断地变化、补充、发展、填补原来的空白。) (3)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内在关系。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合理性原则又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合法性原则不断完善的向导,也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的要求。行政合法的规定必经具有行政合理的内容,行政合理的要求必然会上升到行政合法的地位。 (4)两者的矛盾和不统一,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两者的辩证统一,也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趋势。 10、行政行为效力: ①公定力(先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或违法,都应假定基为合法有效。 ②确定力(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相不稳定性,不可随意改变。 ③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有关人员必经遵守和服从。 ④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1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实体合法,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合法。 12、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②民主立法原则③科学立法原则④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原则。 13、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①行政方法中主体的不规范性。特别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②规章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的矛盾和困惑。执法时作为依据,而在司法中不得作为司法依据,但又可“参照”。具有法律的属性与法律效力的不完全性。 对策:①明确规章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 ②明确规章的司法依据价值。 ③规章的内容中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规范。 ④规章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使其具有可诉性。 14、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①法定原则——即依法处罚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一事不再罚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⑤处罚救济原则 16、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7、行政许可的作用和《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①行政许可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积极作用: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和其他公共事务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合法性 消极作用:行政许可的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 形成。 行政许可运用不当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行政许可过滥会阻碍生产力水平低和公共产品质量的提 高。 行政许可过滥会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②意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权的行使;昭示了我国治国理念的变化; 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的便民服务的宗旨;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范了权力寻租 的出现。 18、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方财产 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税(税收)和行政收费。 19、代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办时,有执 行权的机关可以请人代替该业务人发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承担费用。 20、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代执行时,行政机关可 以通过让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 义务。 21、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原则或国家政策,运用非 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预 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22、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 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 时限的总和。 23、听证程序:指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 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24、行政程序的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透明度问题)。依据公开、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②行政公开原则(平等问题)。回避制度、告示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存检制度 ③行政效率原则(成本问题)。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 紧急处置制度。 25、监督行政:指国家机关和众多的社会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 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对行政的监督。 26、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 ①国家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②社会主义体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公民、政党(执政党和参政党)、社 会组织(政协、工、青、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舆论。 27、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行政法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28、行政复议:特定的行政主体应行政争议特定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争议 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司法行为。 29、行政诉讼: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的活动。 30、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规定必经对有关的主张和请求 提出主要的事实根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3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了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3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②职务行为 违法:这是最根本的构成要件③实际损害结果。违法的职务行为对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后果。④因果关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1、某县茶叶厂委托村民甲在周边产茶区以该厂的名义收购茶叶,并 为甲开具了工作介绍信,提供了收购发票。甲在邻县某茶叶区收购茶叶时, 受到了某税务所设的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该税务检查站认为甲系茶叶个体 户,拒不缴纳税款,决定对甲处以罚款1000元。(附:《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问:(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谁,为什么? (2)该处罚决定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某税务所。因为税务所已获得《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明确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税务检查站只能受税务所的 委托,以税务所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范围之同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由 此产生的后果也只能由税务所来承担,所以它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因为作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检查站不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作为处罚 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也不应是村民甲,而应是茶叶厂。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 成立。 2、甲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为更好地贯彻扫除文盲的精神,在 婚姻登记的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凡来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 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问:(1)该市有无行政立法权?(2)该规定是否生效? 答:(1)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我国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主体资格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甲市 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甲市具有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即该市 具有行政立法权。 (2)但是,该规定不能生效。原因如下:第一,根据《立法法》 第73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必须以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该规章规定的内容明显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相抵触,添加了“凡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否则 不予批准”的附加条件,这一规定是错误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对我国公民接 受教育的义务性规定,并没有专门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领取结婚证者的 附加条件。第三,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是关于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它的 直接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该法中没有关于登记 结婚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的规定。该地方政府规章任意增加了行政相对人 享有登记结婚权利时的义务条件,该规定应为无效。 3、安徽省某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粮每 年可收入400元/亩。2001年12月,李家村所在的张河乡政府发出一个 文件,说农田改养蟹苗有助于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计划于2002年 开始,率先在4个自然村推行农田改养蟹苗,李家村也在其列。然而,李 家村的村民却不同意农田改养蟹苗。于是,乡政府强行收回李家村农民的 承包田,每亩每年补偿250元。为此,李家村承包农民普遍不满。 问: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回承包田不满,在行政法理上能得 到支持吗? 答:土地承包属于行政合同,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国家的土地资 源。张河乡政府为了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为了得到比种植粮食作物 更大的效益与经济收入,目的与更有效利用国家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相 符。因此,有权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合同,终止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 改养蟹苗。问题是:第一,该乡政府虽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权终止 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但是,必须对因行政合同终止而遭受经济损失 的李家村农民进行补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 粮每年可收入400元/亩,现在,乡政府每亩每年只补偿250元,这是显 然不够的;第二,该乡政府工作方法过于简单,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虽 然享有行政优益权,却也不至于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更何况乡政府此计划 并不是在全乡范围推行,李家村农民不同意,乡政府尽可以在其他村试点, 用事实来指导和教育李家村农民。因此,李家村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 回承包田不满,行政法应予以支持。 4、根据市政府《关于集资修建城市建设设施的暂行办法》(下称《暂 行办法》),某市政管理部门对某工厂征收修建费1万元。该厂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认定市政府上述《暂行办法》 是合法的,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判决。但人民法院认为收费在规定 幅度内偏高,于是在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同时又将1万元改判为5000元。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判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无权 对市政府的《暂行办法》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判决,因为《暂行办法》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第二,人民法院以《暂行办法》为依据作出判决也是不合 法的。因为《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而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为依据。第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征收的收费偏高与否不能进行合理 性审查,不应直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将1万元直接改判为5000元是与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的。 5、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 检查中,认定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 出罚款5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 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 天以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 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 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1)乙未经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 什么?(2)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如不正 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3)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 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 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本案中 的乙未经复议便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在本案中,乙具有原告资格。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 起诉讼。乙是甲的父亲,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作为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 的。《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本案中,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和 非行政机关经共同名义作出的,但是,被告应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协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 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 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 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乙不必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 偿。 6、某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对本区公民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决 定。张某不服,向所在地的西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 将原拘留10天的裁决改为罚款500元。张某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处罚的事 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提供不出来,于是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原处罚的判决。 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经复议,市公安局应为本 案的被告。 (2)本案的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每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根据这一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 权,可由原告自己选定。 (3)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 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既然提供不出作出 原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撤销原处罚决定是完 全符合这一规定的。 7、甲与乙系邻居,都是某村村民,因宅其地而发生争执,并互有推 打,各有轻微伤。乙为此请求本乡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经了解,作出了 下列决定:甲殴打乙致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款50元, 赔偿乙医疗费75元,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附注:①该乡未设公安派 出所,县公安局委托乡政府代行公安派出所的职权;②该县为某市郊县。) 问:(1)甲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2)被申请人是谁? 为什么(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为什么? (1)甲应向市公安局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 法》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 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在本案中,乡政府 属于受委托的组织,县公安局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而,对乡政府作出的 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公安局和 县人民政府管辖。甲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第三人,或者说,乙可以作为第三 人参加复议。这是因为乙与被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如果复议裁决撤销原行政决定,就会影响乙的权益。根据《行政复 议法》的规定,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8、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私营企业。某日,区工商局工作人 员张某到该公司要求报销发票,被拒绝后怀恨在心。几天后,张某带着区 工商局的介绍信和暂扣单来到该公司,硬说该公司仓库里的微机是走私产 品,不由分说就把库房里的20台微机拉走了(开有扣押单)。虽然事后区 工商局撤销了张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但尚未退回扣押的20台微机,并且 其中有两台在张某强行拉走时已被损坏。 问:(1)该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应当向谁请求赔偿?赔偿方式是 怎样的? (2)该公司可否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应怎样追究张某的责任? 答:该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该公司应当向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违法扣押该公司的微机, 并造成两台微机的损坏,该公司就应当向张某所在的区工商局提出赔偿请 求。 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和支付赔偿金,即退还扣押的20台微机, 并对已被损坏的两台微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该公司不可以直接要求张某赔偿。因为张某是以区工商局的名 义作出扣押决定的。但区工商局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张某承担部分或全 部赔偿费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违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安中,区工 商局公务人员张某对该公司的微机进行强行扣押,显然是公报私恨,具有 故意违法的主观心态。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同名20588)

案例一: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 ()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县乡镇企业局与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年月日将到市出差的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 () 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由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应当让县公安局立即归还县的车,并对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由于法院受理的是县公安局扣车的行政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县拖欠县公安局的欠款的问题,则需要县公安局在对此事另外单独提起诉讼。 案例三:年月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 年月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刘某于年月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 为什么? ()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答:()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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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制约束。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包括三项内容:a、法律创制; b、法律优越; c、法律保留)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2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它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该原则的要求在于:(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3)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信赖行为;(2)存在信赖基础;(3)信赖值得保护。

(5)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的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6)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7)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留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8)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9)行政公平原则——主要包括(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平等对待他人不歧视;c、只能对弱势群体倾斜)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则冲突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裁决; 3.新旧冲突,新法优先; 4.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答:(1)是。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 (2)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2、答:(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2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3、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3、答:(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后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学复习材料

第一章绪论 本章内容介绍 一、行政的概念和特点 二、行政权 三、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 四、行政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五、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六、行政法律关系 七、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 1、基本分类:私行政、公行政 二者在主体、性质、手段、目的上有区别。 2、概念和特点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即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3、特点: 1)国家意志性 2)法律性 3)执行性 4)强制性 行政权 1、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内容:国家行政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对争议的调处权。 3、特性:执行性和优益性;法律性和强制性;不可处分性。 4、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区别: 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主体国家机关或组织公民 性质国家行为不属国家行为 动词搭配行使享受 实现上单方性多不具有 处置上不能自由处置可以放弃或转让 2)联系:行政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是其一种特殊式。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公民,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要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 概念: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地位: 1、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2、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3、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行政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1、内容:1)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2)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3)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4)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5)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 2、内容的特点:1)行政目标的优先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易变性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交织性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也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1、宪法 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行政组织及权限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2、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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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 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 控。 4.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 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 行政补偿: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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