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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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

内容摘要以人的尊严为旨归的人权保障安放着宪法的灵魂,宪法要通过约束公权力达到人权保障的使命。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即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

法律应当明确财产权为一项基本权利,实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规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完善征收征用条款等来加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保护;基本权利一、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每一个人生来俱有、不能剥夺的权利。

在公民所享有的的权利体系中,生命权是基本前提,财产权是生存基础,人身自由则是行为起点。

没有生存需要的基本财产,个人生命便无法继续。

在不同的知识范畴体系内,财产权有着不同的意义。

人权上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财产权,强调财产权的自然属性,不论法律有无规定,这种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说明个人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以所有权为核心、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与利益。

一宪法上的财产权与人权上的财产权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理论上的自然权利,是人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所理应固有的保护私人财产以及使其免受任何侵犯的应然权利。

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体现的是国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基本态度,是公民个人针对国家公权力享有的对抗权利。

这两种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相互联系的,人权范畴内的财产权是宪法上财产权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实现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

①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也需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从而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二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财产权制度基本上就是由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与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构成的。

这两种保护制度在主要客体方面并无多大差异,二者实际上都不调整人和财产的关系,而是调整财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相对公权力机关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具有的、为公权力不能无故侵犯侵害的一种权利,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则归于平等私人之间对抗的民事权利,进而形成了平等个人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

故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区别,既不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的主体,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宪法上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其目的在于给公权力设定合理的界限,明确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范围,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

二、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规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和征收征用的简要内容。

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对比其他国家宪法的规定以及财产权的规范理论,我国财产权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

第一款和第二款实为一种意思,即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不容侵犯,这是财产权的保障条款。

第三款属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有关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规定,这是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条款,即剥夺条款。

与我国二层结构模式不同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的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为三层结构模式,包括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剥夺条款。

④我国没有规定限制条款,介于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之间的中间条款,即财产因社会义务而受到的限制。

一保障条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是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

再细之,第一款可以称之为不可侵犯条款。

第一款规定有两个问题合法的不受侵犯。

在私有财产之前加上前缀合法的反应了修宪者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即对私有财产不是一律加以保护,只是立法者认为合法的部分才进行保护。

那么谁来确定这个合法的范围?如果不能够确定合法的范围或者合法的范围确定的不合理,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会大打折扣。

⑤不受侵犯表明国家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源于西方自然法理念,但随着人们对财产权认识的加深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变迁历程。

任何权利都不能是绝对的,权利行使应有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范围,因此财产权的相对受限整体上来讲是为了更大的利益,是合理的。

这种规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个条款表明国家在公私财产保护上有着不同的态度。

宪法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实践中的案例就是《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受到了一部分人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这种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依据就是宪法中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有着不同的规定。

实践表明这种公私财产的区分规定不仅有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不利于公共财产的保护。

二征收征用条款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权是人们生活的物质基础,没有私有财产,人们的生活便无以为继。

征收征用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征收征用的程序必须严格适当,否则就会成为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借口。

防止公权力不当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方法在于设定严格的实体条件和明确的程序规制。

合理的程序设置与履行可以为公民财产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以促进公权力机关树立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

反观我国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条款,明显可以看出规定过于模糊,非常原则化,以房屋拆迁为例,实践中强拆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为了拆迁而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有些公权力机构甚至假借实现社会公益的口号谋取私利。

这些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原因既有公权力机关的权利意识淡薄,也因为我国征收征用条款规定的模糊。

这个条款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发展经济是这里所谓的公共利益吗?多数人的利益应该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得到尊重吗?这些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待商榷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补偿标准问题,征收征用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必须有严格的补偿标准,才不至于让私权受到剥夺而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条款只规定公权力机关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都没有规定,对财产的征收征用实行完全补偿、正当补偿还是适度补偿都存在争议。

这样规定的后果往往导致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补偿的标准不一导致公权力的滥用,也加剧了公民的不满。

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以人的尊严为旨归的人权保障安放着宪法的灵魂,日本著名宪法学者卢部信喜的这句话道出了宪法的使命。

宪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和实现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的保护体系,就会极大地促进宪法保障的精神和制度设计渗入该项基本权利蕴含的价值。

⑥目前,我国私有财产的数量和质量都在增加,公民的财产权意识显著提升,要求健全公民个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呼声也在增强。

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财产的自由交换与流动,这要求私有财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有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之中,宪法保护是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没有宪法根本性的保护,其他法律的制定就缺乏依据。

公民个人财产的宪法保护在于确立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从而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础和依据。

一明确财产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其在宪法上的地位设置和财产权的性质问题。

我国宪法应明确财产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财产权的产生来看,财产权是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人权的内容之一,是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财产权应该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无不把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各国的经济制度有所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2)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即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科学。正因为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可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文化、宪法传统等总和。具体说来,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2)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 (3)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

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2.简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决定,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核心地位。一般而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至上是宪政与法治的关键。宪法的至尊地位使宪法学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宪法学通过其研究成果促进宪法、法治、宪政以及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远比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宪法学的原理构成了各部门法学统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一部法律可以没有宪法条文上的依据,但一个法学部门却不能超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没有宪法学的繁荣,就“不会有其他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繁荣,更不会有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的繁荣”。 3.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答: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公安机关执法考试模拟试卷一

铁路公安机关首次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一(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姓名考场准考证号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2.在执法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 3.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4.某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某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应予以结案。() 5.我国的国家性质,或者说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6.2010年8月27日,某火车站派出所所长在审批继续盘问盗窃犯罪嫌疑人吴某时,决定对吴某继续盘问24小时。() 7.警察甲发现犯罪嫌疑人乙处于群众聚集的菜市场,人员集中,易伤及无辜群众,因此,无论乙有何犯罪行为,都不能使用武器。() 8. 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9.某村主任为方便居民通行,在通过该村的铁路线上设立了一个通道口,并派专人看守,该村主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10.2006年4月,甲将乙打伤,因伤情轻微,乙未到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月,甲和乙发生矛盾,乙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06年4月被甲打伤过。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甲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1.警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2.小明今年读小学一年级,聪明、机灵,平时学习成绩很好;某日,他在放学路上遇到一起抢夺案,民警赶到现场只找到小明一名路人,但见其是小孩,故未对小明制作旁证材料。() 13.某铁路公安处刑警金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造成王某身体伤害,王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4.行政赔偿中,机关甲和机关乙为同一行政赔偿案件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害人王某只向机关甲申请赔偿的,机关甲可以拒绝先予赔偿。() 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长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16.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停止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17.甲欠乙债款5万元久拖不还,乙为了逼甲还债把甲锁在自家地窖中三个月,甲称无钱可还,乙很恼火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18. 陈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胡某发现。陈某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陈某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陈某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陈某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陈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19.侦查人员夏某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夏某回避,夏某则不用回避。() 20.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某县大张村实施盗窃行为后,又窜至该县小张村实施抢劫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流窜作案。()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而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的缺失。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卷与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美国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B.预防性审查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宪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方为当选。 A.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 B.全体选民的2/3选票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D.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D 3、(单选题)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A.人大 B.全体代表 C.民政府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的关系是()关系。 A.协商 B.指导 C.领导 D.监督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D 5、(单选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B.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C.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A.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B.国家的阶级关系 C.国家的民族关系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平等原则 D.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我国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 A.合议制 B.主席负责制 C.集体负责制 D.双重从属制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C 9、(单选题)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国家结构形式 B.政体 C.国体 D.政党制度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A 10、(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 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 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 一、唐福珍事件概述 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 条款一: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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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宪法学》网上作业题答案

(0141)《宪法学》网上作业题答案 1:第一次 2:第二次 3:第三次 4:第四次 5:第五次 6:第六次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参考答案:C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2:[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参考答案:A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3:[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A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4:[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参考答案:D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鲁人版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 11.2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 学案

科目: 道德与法治九年级教学设计:审核:时间:年月日编号: 第11课增强民事责任意识 11.2 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 【学习目标】 1、知识:知道民事侵权行为的含义、类型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2、能力:分析社会中民事侵权案例,提高运用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增强民事责任意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一、自主学习 自学指导(阅读课本P123—P127内容,回答问题并标记出来): 1、侵权行为的含义。 2、民事侵权行为中被侵害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3、侵权行为的一般分类方式和各自的含义 4、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如何适用? 6、保护公民民事权益有何意义? 7、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怎么做? 二、合作探究 1、某初中学生小杰和小涛正在打斗,在场的老师陈某未于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牌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及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名)(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简要说明.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小杰对小涛造成的人身损害,小杰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用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问: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如是,则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为什么?

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 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更紧密。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10%—50%的利费。政治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以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交税费事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 1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

法宣试题

1、(单选题)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D )。 A.属于国家内政 B.任何国家不得干涉 C.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D.只能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 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C )。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B.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 C.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现行宪法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3、(单选题)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B)。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总理 4、(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5、(单选题)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C )。 A.依法纳税 B.劳动的义务 C.遵守宪法和法律 D.受教育的义务 6、(单选题)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A )。 A.取得赔偿的权利 B.提出批评的权利 C.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 D.提出建议的权利 7、(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C ) 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B.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D.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8、(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B )权利。 A.文化教育 B.人身自由 C.政治自由 D.社会经济

《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备课人:尚之亿 课题: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课型:新授课 课时数:1课时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法律保护我们的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提高学生维护自己的财产 权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点: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学难点:侵害财产权要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讲授法、举例法、分析讨论法。 教学内容及过程: 一、清点人数: 防火、防电、防水、防疾病、上下楼梯靠右慢行,禁止校园暴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民族团结,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爱清洁、讲卫生,保护环境,共建平安校园、共建绿化校园。 三、复习: 1、什么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有哪些?

2、我国《民法通则》是如何保护人身权利的? 导入新课: 出示有关体现财产权的图片,提问学生图片中事例体现了哪些财产权,帮助学生理解财产权。然后,再导出第一目题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理解,进而引导学生探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问题设置> 1、什么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分类? 2、哪些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 刑法) 3、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 四、讲授新课: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 学生阅P133案例。 教师点拨:捡到东西不还_____非法占有。若知道是谁的东西,不还_____恶意非法占有。将捡到的东西卖出______非法转让。若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则第三方可以不还,但捡物者应赔偿失物者。若第三方知情,则退钱还物。 1、财产权的含义及内容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2、我国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有关规定

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演讲稿 法事4xx119宿舍 成员: 李长东,李子旭,郝秋梦,赵海波,闫卫兴,郭强,李棒,孙晖演讲人: xx 案例分析: 2009年3月底,包头市东河区回民办事处妇女维权工作站负责人赵瑞来到市妇联,谈了一桩财产权属纠纷案。 44岁的周某系包头市某医院职工,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 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 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 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 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年底搬出。但时至 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房交于周某。周某于 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

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 2009年5月初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针对该案我提出两个疑问: 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 这两个问题应该如下解决: 一是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所以,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二是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 它住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三是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 意见: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一种普遍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对社会普遍正义的追求,是道 德对各种不公正的,剥夺他人财产现象的谴责,是公众对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财产秩序的诉求。第一,我们的私人财产权,应该得到法律的庄严承诺。保护私人财产权,应该首先是一个宪法上的庄严承诺,同时也应该是一种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庄严承诺。我们之所以需要民法典,就是需要我们的执政者,我们的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跳出只对人民做出战略上的庄严承诺,要保护私人的财产权。第二,就是我们主张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一个渐进

最新-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 精品

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 【摘要】安乐死是困扰人类的一个道德和法律难题,是一个多学科研究的问题。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主要涉及到:病人的生命权与人性尊严的竞合、病人是否具有死亡权或者能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病人的个人自决权与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及其冲突三个问题。 如果解决宪法学上的这三个问题,将为其他学科具体构建安乐死制度提供理论上的论证资源。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人性尊严;死亡权【中图分类号】91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19)02—0092—06..,,100872【】.—.,:,;,;...【】,,,安乐死并非一个新问题,实际上,一百多年来,它一直困扰着人类。 关于安乐死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歇.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现在尚无人能够提出一种令人信服的关于安乐死的论证。 当然,这又与安乐死本身的复杂性有关。 由于安乐死涉及多个领域——法学、伦理学、医学、哲学、社会学等等,其中在法学里面,又涉及刑法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等,所以,如果没有多学科的知识积累,很难想象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公允的结论。 我国有关安乐死的讨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1986年,在我国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第一起安乐死的案件,并且二十几年来,有关安乐死的文献也层出不穷,应当说,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不足也很明显。 首先,学者的研究似乎并未引起反响,主要体现在立法仍处于停滞阶段;其次,学者的视野比较单一,对于安乐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法学和医学领域,而法学领域中又集中在刑法学领域.较少有从其他学科来进行论证的;再次,对于国外的安乐死立法及其理论,较少系统地介绍。 有鉴于此,本文欲从宪法学的角度来对安乐死进行一些讨论。 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以求得一种宪法学上论证安乐死的思路。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类型(一)概念安乐死的概念是理解安乐死的出发点,许多有关安乐死的争议实际上属于各自使用的安乐死的概念不同所致,由此,统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6 课程代码:0162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A)。 A. 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B.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C.全体人民均有选举权 D.一切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 2.我国采取(A)国家结构形式。 A.单一制 B.复合制 C.君主立宪制 D.共和制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质询案的条件是(B)。 A.5人以上联名B.10人以上联名 C.15人以上联名 D.20人以上联名 4.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D)。 A.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B.规范宪法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D.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C.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D.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6.下列关于两党制的表述,错误的是(B)。 A.两党制产生于英国 B.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只存在两个政党 C.有很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两党制 D.两党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

7.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D)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 8.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A)。 A.《独立宣言》 B.《世界人权宣言》 C.《人权宣言》 D.《权利请愿书》 9.我国的政党制度是(D)。 A. 一党制 B.两党制 C.多党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C)。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1.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ABC)。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D.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2.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 A.没收B.征收 C.征用 D.并给予补偿 13.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AB)。 A.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法庭 D.省辖市的人民法院 14.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权(ABCD)。 A.公布法律 B.任免国务院总理 C.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5.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2016法宣在线普法试题答案

2016法宣在线普法试题答案 1、(单选题)下列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o A.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o B.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o C.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o 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宗教课程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o A.公民在遭到抢劫时 o B.公民在疾病时 o C.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o D.公民在年老时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表述,正确的是()。 o A.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o B.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o C.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o D.宪法没有规定对归侨权益的保护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4、(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o A.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o B.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o C.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o D.事实上平等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o A.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o B.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 o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o D.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6、(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o A.受教育权 o B.劳动权 o C.选举权 o D.环境权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7、(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o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o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o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o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8、(单选题)具有我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 o A.获得批准 o B.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o C.出生在中国 o D.具有中国国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9、(单选题)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o A.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公民 o B.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 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 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

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采用“经济权”或许是一个极为聪明的选择。鲁迅先生讲过:“要求经济权固然是很平凡的事,然而也许比要求高尚的参政权以及博大的女子解放之类更烦难。”[2](第160页)那么,这个所谓“公民(个人)财产权”或曰“经济权”的内涵发展到今天到底应包括些什么? 笔者同意许崇德教授的主张: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3] 需要指出的是:首先,私有财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对其拥有和不被无理剥夺。但是说这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注3: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发布《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七条)是一种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王朝不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的战斗口号。即使是斗争中的口号,也并非没有任何制约,《人权宣言》发布当时就已有限制“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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