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以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以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36000

贷:代销商品款360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

或600×60×14.53%=5231(元)

借:银行存款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1

应付账款30769

借:代销商品款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36000

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31

贷:应付账款5231

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

借:应付账款1538

贷:代购代销收入1538

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34462

贷:银行存款34462

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76.9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6.90

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仍以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账务处理同前。

平时零售收到销货款75200元(不分自营和代销)时:

借:银行存款7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200

本月26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上列代销商品销售额36000元,开具代销商品清单和计算销项税额5231元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36000

贷:应付账款307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1

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时:

借:代销商品款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36000

以上举例是严格意义上的代销,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代销货物价款、手续费率等条件,不得加价出售。此外,还有一种自营的委托代理,即只规定交接价和手续费率,而不管受托方按什么价格对外出售。这种代理的账务处理与接受代销商品作为自购自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就是还要收取手续费。营业税按实际售价与交接价的差额和手续费之和计算。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与某工厂签订代销合同,代销丙产品500件,代销价(不含税)100元/件,增值税税率17%,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50000

贷:代销商品款5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代销商品全部售出,150元/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额75000元,税额12750元):

借:银行存款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并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50000元。同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50000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账款58500

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应纳营业税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账户):

代销手续费收入=50000×5%=2500(元)

应纳营业税=(50×500+2500)×5%=1375(元)

借:应付账款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375

代购代销收入1125

将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款付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56000

贷:银行存款56000

还有一种代销商品业务,即受托方只负责联系客户,成交后由客户与委托单位直接结算或由受托单位办理结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以客户的名称开给客户,或者交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转交给客户,受托单位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单位就不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 账务处理

委托方: 1.将商品交给受托方: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受托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 3.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 1.收到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3.将货款交给委托方: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委托代销商品核算 受托方: A、发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B、收到销货清单,开具发票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C、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D.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E、支付代销费用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受托方: A、收到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委托代销款 B、对外销售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C、月底开出销货清单,收到委托单位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D、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7、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方: A、发出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B、支付运费、加工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C、支付消费税、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直接出售) 应交税金-消费税(收回后继续加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消费税计税价格=(发出材料金额+加工费)/(1-税率) 增值税=加工费*税率 D、转回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 处理 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2006年3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符合《基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 36000 贷:代销商品款 360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 或 600×60×%=5231(元)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1 应付账款 30769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 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31 贷:应付账款 5231

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 借:应付账款 1538 贷:代购代销收入 1538 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34462 贷:银行存款 34462 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仍以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收到代销商品时: 账务处理同前。 平时零售收到销货款75200元(不分自营和代销)时: 借:银行存款 7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200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36000 贷:代销商品款360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 或600×60×14.53%=5231(元) 借:银行存款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1 应付账款30769 借:代销商品款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36000 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31 贷:应付账款5231 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 借:应付账款1538 贷:代购代销收入1538 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34462 贷:银行存款34462 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76.9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6.90 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仍以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账务处理同前。 平时零售收到销货款75200元(不分自营和代销)时: 借:银行存款75200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 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目录 1定义介绍 2真实性 3会计处理 4账务报管 1 定义介绍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2真实性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3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按照寄销方式接受外单位委托,代其销售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或码价)。 本科目可以按照受托代销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可以按照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代购代销业务流程

委托代销业务流程说明目标完成委托代销销售的全部业务过程 业务背景委托代销是指商品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可在双方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销售此商品,并在销售后结算货款。代理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未销售出去的商品退回,在结算货款前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一般情况下,代销商品的品种、数量、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有专人负责监测代销商品在代理商处的存货品种、数量、期限等。其关键点是;委托代销就是我方委托别人进行销售。 适用 范围 1、生产厂商、分销商面向代理商的销售; 2、总公司面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销售;序号处理说明责任部门责任人 1 在与代理商签订协议之后,代理商或者是负责监测的业 务人员根据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订货,销售业务人 员将订货需求整理后在销售订单输入屏幕中录入U8系 统,以形成委托代销销售订单。销售部销售业务 人员 3 仓管人员备货完毕,填写委托代销销售出库单。销售出 库单还可以依据销售订单、外购入库和产品入库单生 成。委托代销的销售出库单会扣减出库仓库的即时库存 仓库仓管人员 4 代理商或者下游企业将产品销售出去后开具结算清单, 会计根据结算清单的结算品种、数量以及订单的价格开 具委托代销销售发票,其中开票价格用户可以在订单的 价格基础上手工修改。 财务部会计 6 委托代销的钩稽主要处理委托代销业务的结算,即上游 机构根据结算清单开具委托代销销售发票,并与委托代 销类型的销售出库单进行核对、匹配。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来说,钩稽后才结转成本和确认收 入,且无论是本期或以前期间的发票,钩稽后都作为钩 稽当期发票来计算收入。 财务部会计 一、业务员按合同协议要求发货时,财务人员根据销售业务的需求录入相应的委托代销出库单,填制并审核完成后,由仓管员进行实物检查并发货。 二、当客户来进行结算时,财务人员根据结算情况进行正常销售出库(委托代销结算),结算可分为多次也可一次完成,根据结算填制销售出库单。 三、由财务人员进行销售发票的凭证处理,填制销售凭证。

代销业务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

企业代销业务的涉税分析与会计处理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双方通常签订代销协议,载明代销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手续费、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等。代销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收取手续费形式。受托方必须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按协议要求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二是加价销售形式。受托方在双方协议价格的基础上,自行加价进行销售,按协议价收取的代销款归委托方所有,实际收取的价款与按协议价收取的代销款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根据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得收入征收增值税;而受托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受托方销货清单的当日,会计处理为: 1、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因商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不作销售处理,只在“库存商品”账户的二级明细科目“委托代销商品”中进行核算。 2、销售实现须以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为依据,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手续费支出则记入“经营费用”。 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为: 一、买断代销方式账务处理

1、收到商品时,按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 、实际销售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3、结转销售成本时,按协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4、交付代销清单,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5、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方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账务处理 1、收到商品时,按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按协议价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符合《基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代销商品款是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受托方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保管中对短缺和毁损商品负有赔偿责任,售后返还货款的责任,对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责任。显然代销商品款符合负债的定义,也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应单独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法律上不属于受托企业的资产,为与企业自有资产(存货)相区分,应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这样处理虽然有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且更有利于计算有关偿债能力指标。 (3)受托代销业务的大小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信誉和融资能力。当受托代销业务成为企业日常业务,或受托代销业务金额较大时,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收入总额的比重确定

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_代销业务增值税

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_代销业务增值 税 论文导读::支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论文关键词:代销业务增值税,会计核算 代销业务涉及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会计主体,代销业务有两种结算方式,即视同买断和支取手续费。按200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均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同为增值税纳税人。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及增值税的最新规定,谈谈两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一、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核算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而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货物的价格可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此种结算方式在发出代销货物环节类似于委托方销售货物、受托方购进货物,但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不一定转移,因此与一般的销售货物行为有别。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要求对于特殊销售业务,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何时确认收入。实际代销活动中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应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的具体条款,来判断收入的确认时间,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与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代销业务增值税,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一般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就可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委托方按发出商品数量乘以协议价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论文发表。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按按代销清单上的数量乘以协议价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若发出商品时代销商品的相关风险也发生了转移,则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视同购进。受托方从委托方处取得代销货物时,若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主体,处在委托立场的商品称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立场上的商品称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一种是委托方和受托方本别做销售的账务处理;另一种是委托方做销售业务处理,但需根据协议或合同按销售额支 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 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 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 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 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 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将红星牌收录机100 只委托人民商厦代销,其购进单价为500元,销售平价为540元,增值税率为17%, 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一次货款。 (1)7月5日,发运商品时,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50 000 贷:库存商品——收录机类50 000 (2)7月31日,收到人民商厦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1590元,系付已售代销的50只红星牌收录机货款27 000元、增值税额4 590元,支票已存入银 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31 590 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27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590 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25 0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25 000

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发生了一些变化。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此,本文谈谈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发出商品60000 (3)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10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7000 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目前,代销商品主要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及混合销售三种方式。对于委托方企业而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收入应该于满足所有条件后确认,因而会计处理简单明了;而对于受托方而言,其会计及纳税处理因不同的代销方式呈现很大的差异,具体 分析如下: 一、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商品清单时确认。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收入。 [例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按每件100元销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乙企业手续费时,即向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A商品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 时,向乙企业开具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一)会计处理 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6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10700 销售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付账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1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 (7)收到甲企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1700 (8)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除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11700 贷:银行存款107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1000 (9)计算并确定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二)纳税分析

关于代销的会计处理

关于代销的会计处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营销方式屡见不鲜,其中,就有叫做代销的方式。所谓的代销,指的是企业将自己的货物交付他人,委托对方替他销售。这是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有效途径。因受委托方对外销售价格的不同,代销分为两种:视同销售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自销是将货物视为己有,销售时可以按自己的定价销售,而按对方的定价把货款汇给对方,一般地,委托方的定价低于受托方定的销售价,从而受托方收取进货和销货的差价。而收取手续费则是按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从中销售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将余款汇给委托方。 会计考试书上关于代销的会计处理比较难记。我将自己的一点想法写出来,可能有用。 要想弄通弄懂代销的会计核算,必须明白销售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增值税的原理。下面先就这两个问题阐述一下,然后,我们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代销的会计分录。 我们知道,销售收入的确认有几条标准,即是: 1.和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嫁给对方。只有将和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销售方才算

完成销售,才能确认销售收入。代销方式下,受托方销售前,委托方依然是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代销货物被销售时,委托方才能确认销售;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出去时,也才能确认收入。 2.销售方不再保留和货物有关的权利,如继续管理权。代销方式下,只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出去,不再保留和商品有关的权利,才能确认收入,同样,只有代销方将商品销售出去,委托方不再保留对受托方的与商品有关的权利,委托方才能按代销清单入账。 3.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只有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4.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代销方式中,代销方视同销售的成本就是委托方委托销售时,发出商品的成本,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方的成本也是委托方发出商品的陈本。代销方的收入,要区分不同情况。视同销售情况下,代销方的收入是自己定价下的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方的收入只是收取的手续费。 对于委托方来说,它的成本就是从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的成本,而收入则是收到的代销清单上的收入。特殊地,支付手续费方式下,收入也是代销清单上的收入,只是将付给对方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受托代销业务用友ERP-U8(V10.1)处理详解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34期 179 一受托代销业务用友E R P -U 8(V 10.1 )处理详解李霞林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100093 )摘一要:受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既是职业院校会计技能竞赛的重点考核内容,也是会计信息化教学中运用E R P 系统处理供应链业务时的难点.有鉴于此,运用具体案例,详细介绍在用友E R P -U 8(V 10.1)系统平台处理受托代销业务的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比较分析来提示两种核算方式异同,以提高对该类业务的处理能力. 关键词:用友E R P -U 8;受托代销;视同买断;手续费中图分类号:T B 一一一一一文献标识码:A一一一一一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8.34.102一一受托代销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商品业务.受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受托方在销售商品时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定价,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续费.由于两种方式下定价权的不同,导致收入确认方式和业务处理的差异. 1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业务处理 案例1:2018年8月10日,A 公司接受B 公司委托 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200件甲产品,合同约定价为280元/件( 不含税),手续费按合同价(不含税)的10%收取.公司于1月11日收到200件甲产品,并全部验收入库.1月15日,A 公司将甲产品全部销售给C 公司, 当天开票与发货,并收到对方开出转账支票支付全部价税款.1月16日,A 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余款,结清代销款项.本案例所涉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本案例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业务,要在用友E R P -U 8(V 0.1)系统中完成该业务处理,首先需要确认或完成如下初始设置: 第一,设置采购类型 受托代销 ,并在采购管理模块的选项中勾选 启用受托代销 复选框,确认系统可以处理受托代销业务. 第二,设置存货档案 手续费 ,存货属性为 外购二应税劳务二受托代销 ,税率为 6% .该设置是为了在开具代销手续费发票时有 手续费 存货项目可选择. 第三,分别在供应商档案和客户档案中均设置有B 公司.此项设置是为了既能在采购发票中选择到供应商,又能在手续费发票中选择到相应的客户. 完成以上初始设置后,在用友E R P -U 8(V 0.1)系统平台的业务处理流程可分为代销商品入库二销售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结算三个环节的处理.1.1一代销商品入库环节的业务处理 代销商品入库环节相关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 图1一受托代销商品入库环节业务操作流程 该环节的重要任务就是当受托方与委托方签订代销合同并收到代销商品时,受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代销商品成本.具体操作步骤和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第一,在采购管理模块录入与审核采购订单.需要注意的是,采购订单的业务类型和采购类型必须选择 受托代销 项目. 第二,在采购管理模块参照已审核采购订单生成并审核采购到货单. 第三,在库存管理模块参照已审核采购到货单生成并审核采购入库单. 第四,在存货核算模块对已审核采购入库单进行正常单据记账,然后生成采购入库凭证.凭证分录信息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一56000.00元贷:受托代销商品款一56000.00元 1.2一销售代销商品环节的业务处理 销售代销商品环节相关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销售价格为代销合同约定的价格,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具体操作步骤和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第一,在销售管理模块录入并审核销售订单.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订单的业务类型为 普通销售 ,销售类型为 受托代销 .

综合案例—销售代销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综合案例选择题 销售代销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当收到委托方交来的代销商品时,按成本价, 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实际销售商品时,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及税款,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结转代销商品款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 借记“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 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佳洁公司与某电视机一厂签订了一种新型彩电的代销合同,约定由佳洁公司以代销的形式销售电视机厂提供的新型彩电20台,电视机厂的制造成本为7000元/台,电视机厂给定的售价为每台10000元,双方按此价格结算。 实际上,佳洁公司以每台11000元的价格将20台彩电全部加价销售。当佳洁公司送去代销清单时,电视机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共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而佳洁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共220000元,增值税374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86、(1)收到代销产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0×10000)贷: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220000+37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20×10000) 187、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4)结转代销商品款时: 借:代销商品款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某电视机厂 (5)将款项付给某电视机厂时:

销项税的会计处理大全

一、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计算: ①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额是不含税的销售额) ②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税率)(1.17) ①混合销售的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 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 ③价款和价税合并收取的销售额: <1>价税合计金额. <2>商业企业零售价. <3>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4>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2、销售额的组成包括以下三项: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不含税)。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前,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费用。包括:运输装卸费、包装费、违约金、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③消费税税金: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包括消费税税金。 3、销售额的组成不包括以下三项: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之中。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 <1>销售方把货物交给运输公司运输支付的代垫运输费用. <2>运输公司把运输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4、一般销售方式下的付款方式主要有: ①直接收款. ②预收货款. ③赊销和分期付款. 4.1直接收款方式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服装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市百货公司销售服装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网店代销方式下的会计账务处理

网店代销方式下的会计账务处理 代销的全称:网店代销,又名网店代理。网店代销基本上分虚拟物品代销和实物代销两种。代销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一般来说,网店代销人将批发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图片等数据放在自己的网店上进行销售,销售出商品后通知批发网站为其代发货。 一、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2)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发出商品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100,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

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 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量的一种经营措施,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税法的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代销清单应列明已销商品的数量、单价、销售收入,委托企业据此给受托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方法视委托代销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委托单位应按商品售价(不含税)反映销售收入,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手续费”列支。如果受托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代销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如果受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税款和价款合计开具普通发票。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受托单位开来的手续费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委托开方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B商品400件, 合同规定含税代销价为234元/件,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额的5%支付,该 商品进价150元/件。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进价):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店60000 2 收到天方商店报来的代销清单而款未收到时(代销清单列明销售数 量150件,金额35100元,例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 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 借: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收到天方商店汇来的款项和手续费时(普通发票列明:扣除手续费1500元(30000×5%),实收金额33600元): 借:银行存款33600 营业费用1500 贷: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视同买断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视同买断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毕节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视同买断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原《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解释:“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对受托方的有关会计处理虽然未作说明,根据其关联性应该按购入商品处理。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双方协议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乙公司后卖出800件,每件实际销售价格为120元(不含税)。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800件的货款及税金。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一,甲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80)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800×100=80000(元) 增值税=80000×17%=13600(元) 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80=64000(元) 借:应收账款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4000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93600 贷:应收账款936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确认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结转销售成本=1000×80=80000(元)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00 (2)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93600 贷:应收账款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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