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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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

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 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最新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有: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先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广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 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以下三类:

1.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 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六、医疗开设的特需病房,不属基本医疗支付标准范围。其床位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支付标准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部分,由参保人自付。因急诊抢救,由"120"急救车临时送往特需病房入住的,其床位费按基本医疗支付普通病房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或由于床位紧张及其它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如:床、床头信号灯、一次性用品除外)。 九、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办法》的基础上,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条件确定支付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对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当,导致不合理消费,要通报批评或扣减结算费用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8版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8 版

前言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解读报告中的数据来源于政府部门 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7)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7 四、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7)变动分析 (8)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序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总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现状、趋势变化。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7 四、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说明1.00版 (2)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 数据库说明1.00版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内容说明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医用材料数据库)分为医用材料代码和医用材料大类代码。 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使用说明 1.医用材料根据其“食药监注册号”分别设置代码,注册号为“×(×)(食)药监械(准)字××××第×××××××号”、“×(×)(食)药监械(许)字××××第×××××××号”的医用材料以“51或C40”打头、“01”结尾,注册号为“×(×)(食)药监械(进)字××××第×××××××号”的医用材料以“51或C40”打头、“02”结尾。 部分医用材料请参考《医用材料分类目录1.00版》查找相对应的材料项目,并在医用材料数据库中进行匹配。 2.医用材料大类代码含义: L510000009 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国产):除医用材料代码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准)字××××第×××××××号”、“×(×)(食)药监械(许)字××××第×××××××号”的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L510000010 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进口):除医用材料代码

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进)字××××第×××××××号”的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L510000011 一次性医用材料(国产):除医用材料代码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准)字××××第×××××××号”、“×(×)(食)药监械(许)字××××第×××××××号”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L510000012 一次性医用材料(进口):除医用材料代码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进)字××××第×××××××号”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L510000013 材料费(其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其他医用材料。包括: 除烧伤病人移植皮肤以外的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如同种异体骨、各种动物身上取出的骨块等)。 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须、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用材料等。 备注:请医疗机构匹配材料时尽量往医用材料代码、体内置放材料代码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代码上匹配,只有以上代码都无法匹配时,才匹配到L510000013 材料费(其他)上。 CZF0000000019 材料(纯自费):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险补助均不予支付范围的自费材料项目。如生活用品(非医疗消耗品):脸盆、口杯、食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基本医 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数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数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 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比重统计.3 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7 四、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 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体分类如下: (一)长期异地就医: 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 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

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前言 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总人数,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现 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比重统计.3 四、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综合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比 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 疗目录范围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 人总数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8)

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体系,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到2017年底,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数不少于1000个,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扩大病种范围,进一步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到2020年,全面建立符合我省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二)大力推行按病种分值付费。采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确定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后,将病种的费用以分值体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医疗服务的总分值及地区医保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分值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分值付费,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控费、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按病种收付费的费用,包括诊疗过程所涉及的诊查、护理、床位、检查检验、手术、药品等全部费用。将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门诊特定病种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参保人住院手术前在同一医疗机构的门诊必需检查费用可纳入当次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合理确定病种收费、付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广州、深圳继续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工作,按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和实际资源消耗水平等情况,科学制定疾病诊断分组,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三)完善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保障医保目录内药品、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开展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按人头付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管理。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采取按床日付费。 (四)实施适合医联体发展的支付方式。在全省城市地区和有条件的县域大力推广罗湖医疗集团的做法,建立医保“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

广东省医保诊疗项目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劳社部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排除法)和《目录》(准入法)进行管理。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今后,随着医疗诊治手段的更新,管理方法的完善,将逐渐采用准入法,用《诊疗项目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全省各统筹地区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诊疗项目费用额的10%至30%的范围内。各地对不同的参保对象、不同的诊疗项目,可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第七条对未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项目(如未经卫生

广东省医保查询系统

广东省医保查询系统 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 普通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1、规定标准:80% 2、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销售的甲类药品:88% 其他医疗机构:未经转诊45%,经转诊55%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月 门诊大病、慢性病报销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 1、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280元、二级医院560元、三级医院1120元; 城乡居民医保 普通门诊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基层选定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人 2、居民:基层选定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人

报销条件 1、长期异地就医 2、异地急诊 3、学生异地就医 4、异地转诊 5、新生儿追溯(在异地医院发生费用) 6、在异地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 基本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背面须有参保人或家属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需含有参保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4、不同就医类型的基本资料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出院小结、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2)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3)办理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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