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责任医师制
常州九悦医院
医保责任医师制度
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制定本制度。
1.医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卫生计生部门的规章制度等,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2.医保处方必须由医保医师开具,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
方,其费用收费处不予结算。
3.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
品通用名称。
4.医保处方限量规定,急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不
超过7天用量。
5.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杜绝大处方、人情方,少
用或不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因病情确需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医师应事先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签字材料应随病历存档备查。
6.医保医师在为医保病人诊治时,必须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姓名、社保卡,
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院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7.医保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住院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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