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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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十五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爱符合附条件时生效”。合同行为作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可以附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特别的约定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这里的“成就”是条件的实现,既符合条件的情形发生。

附条件的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民法理论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为人的某种实际需要才能作为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根据,而性为人对该项需要的动机,则不能作为设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但是,社会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候,当事人的需要由于条件还没有成熟还不能称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据,然而当事人还想把将来的条件成熟时需要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事先用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只要条件一成熟,合同就立即生效。附条件合同即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发挥作用。

当事人所附条件的特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能以将来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情形作为条件。必须是不能

预知的,即当事人在约定的时候并不能确定其是否一定发生、何时发

生。是当事人设定的,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

解除条件乂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

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

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所附条件乂可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就是所附的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出现为其条件内容,消极条件就是所附条件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其一条件的内容。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

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

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

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

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

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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