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0

大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0
大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0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大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把握大额现金流通使用规律,探索大额现金管理实现路径,总结大额现金管理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我国实际出发,补齐大额现金流通使用管理领域监管短板,加强大额现金流通使用情况分析和信息共享,规范大额现金使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网络,优化现金流通环境,节约社会资源,遏制利用大额现金进行违法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大额现金管理对优化社会治理、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按照保障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的要求,坚持重引导、抓关键、强管理、促服务的工作理念,结合实际,在规范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创新、部门协同、监督检查等方面先行先试,在实践中深入研究构建大额现金管理机制,探索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新路径。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全面验证大额现金管理措施。广泛推开实施基础好、争议小、易操作的措施,积累经验。探索实施基础尚不太完善、争议大、难操作的措施,研究化解症结。

坚持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协调,统一原则,统一步骤,集中领导。试点地区基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大额用现情况,积极创新,分步实施。

坚持多方参与,协同监管。集合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形成沟通顺畅、协作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方针。

规范与引导相结合。明确对已有但相对分散、弱化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统一管理措施,以及对尚存空白的特定行业、特定用途大额用现情形的监测管理措施,加强对单位和社会公众大额用现的宣传引导,推广合理用现理念,鼓励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业务与信息相结合。坚持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向,统筹考虑业务需求与信息系

统技术需求,通过建设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支撑与共享,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工工作量,提高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的直接责任,在提升现金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内控与尽职审查。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管理要求,施行管理措施,加强检查评估。

二、主要任务

(—)全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

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参考本地现金分析数据,基于企业和个人用现特点,听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企业等方面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试点针对的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范围。

管理金额起点须符合人民银行总行对起点金额以上业务笔数、金额在总业务量中比例要求,不影响个人、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对监测非常规大额庄现行为有针对性,既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负担过重,又对客户的整体影响较小。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管理业务情形以有现金实物交接的柜面业务为主,包含通过大额高速存取款设备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规范大额取现预约业务。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相关预约规则,明确客户预约的时间、渠道方式、信息要素,并保存预约信息,向试点行报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宣传预约理念,完善预约业务流程,为客户办理预约创造便利条件,逐步强化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国家安全应急需要等紧急大额取现情形,制定应急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预约业务与库存现金调拨保管、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业务相结合,优化整合内部现金流转。

建立大额存取现登记制度。

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

试点行确定本地区客户登记的信息要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保存、统计上报登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解释与主动引导,完善登记业务,为客户办理登记创造便利条件,提高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企业、单位发放工资、日常性大额存取现,以及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因履职需要发生的大额现金存取,制定简化流程。

试点行统筹考虑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数据集中要求与大额现金监测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起点以上存取业务的信息与现金实物的冠字号码相关联、可追溯。

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

试点行分析本地区易产生大量现金交易行业的用现特点和风险等级,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行业、金额实行取现分级审核措施,加强大额用现引导与风险跟踪监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深对用现客户的了解,对于易产生大量现金交易行业的客户,加强风险提示与信息沟通,引导其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确有大额用现需求的,保障其合理用现需要。对于客户来自风险较高行业、交易金额特别巨大、交易频率或金额与客户身份及日常交易特征不符等情形,严格对信息真实性、规范性的审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吿,并进行风险标注,后续跟踪,记录备查。

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

试点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包括取现预约、存取现登记、分级审核、风险信息等。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预约、登记、风险防范要求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自身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大额现金业务信息的整合、归集,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准确性。

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

试点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大额现金管理要求的情况,定期评估试点成效。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通过行业公约等多种形式约束银行行为。

(二)探索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

特定行业企业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及报告。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依托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框架,就邢台市房地产行业建立与

财政、住建等部门协作机制,要求企业规范现金日记账信息要素,报送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定期分析大额现金交易情况。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特定行业企业大额取现及用现管理。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浙江省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分别确定上述行业企业大额现金提取额度标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超出额度的取现业务,引导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确有大额取现需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约环节加强管理提示,在取现环节加强交易资料真实性审核,在后续环节重点关注客户现金使用情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个人账户大额用现管理。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对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行为管控,细分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来源与用途。

在监测行业分布的基础上,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加强真实性审核。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现金收支,对个人账户进行风险标注,并持续跟踪监测。

探索实现对同一主体对公对私账户的对应监测。

10.个人现金收入报告。

选择试点地区适宜地市,探索从部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入手,推动该部分个人主体报告一定金额以上现金收入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信息。

1大额现金出入境监测。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行的沟通协调,监测境外人民币现金业务情况。

监测口岸地区个人账户大额现金收支,分析境内居民、境外非居民大额现金存取信息。

加强与深圳海关信息交流,建立个人携现跨境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探索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现金入境强化信息采集及后续跟踪。

三、保障措施

(一)细化试点要求。试点行基于本方案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地实施

细则,确保试点措施切实可行。

(二)建设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系统架构设计、业务需求、接口规范,商业银行通过省级数据中心接入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修改完善现有信息系统,并推广至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试点行做好信息系统的网络配套及管理工作。系统应用前,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城域网人工报送数据。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试点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政策解读内容,结合实际,加强与公众及媒体沟通,主动宣传有关政策,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应客户关切。

(四)加强外部沟通协作。试点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达成共识,明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四、实施计划

(—)试点准备。

人民银行总行印发试点通知,确定试点评估方案。试点行制定本地试点实施细则,部署信息系统。布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业务,改造自身业务系统。

(二)进行试点。

业务试点先行推进,信息系统配套跟进,实现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三)试点评估。

试点行评估上报本地试点情况。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大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0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试点大额现金管理工作。

经试点行调研分析,规范了河北省对私账户管理金额为10万元(含),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为50万元(含),规范大额取现预约业务、建立大额存取现登记制度、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并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对特定行业企业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及报告、特定行业企业大额取现及用现管理、个人账户大额用现管理、个人现金收入报告、大额现金出入境监测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老百姓还不了解此项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不理解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规定。

案情如下有一位退休老职工某天去A市的工商银行取钱,说取十万元给孩子买车,在柜台办理业务的时候被告知当天不能一次性取10万元现金。老职工听到后因为着急给孩子买车

取不出钱情绪比较激动,质问柜台人员说“凭什么不可以,我自己的钱还不让取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大厅值班经理听到后将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向老职工进行了解释,并告知国家出台这部规定的作用,在劝说了半小时,老职工终于明白后才和营业员预约好明天再来取现金。

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志宏、张嘉树律师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实践中,管理金额起点符合人民银行总行对起点金额以上业务笔数、金额在总业务量中比例要求,不影响个人、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对监测非常规大额用现行为有针对性,既避免银行金融机构工作负担过重,又对客户整体影响较小,此举是为了补齐大额现金流通使用管理领域监管短板,加强大额现金流通和使用情况分析和信息共享,规范大额现金使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网络。此举是为了优化现金流通环境,遏制利用大额现金进行违法犯罪,并以此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大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意义

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

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二)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7月至2022年初)。试点行评估上报本地试点情况。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大额现金管理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人民银行总行成立以行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货币金银、反洗钱、法律、新闻宣传、科技、支付结算等部门负责人,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行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细化方案,加强落实。

试点行要根据《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制定本地试点细则,报总行审定后实施。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理解试点要求,督促试点地区所属机构按照试点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三)加强宣传,提升服务。

试点行要结合本地试点实际情况,参考《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政策解读》(见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制定本地宣传解读材料,向社会公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督促试点地区所属机构在试点行指导下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客户办理业务,提升大额现金服务水平。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开展系统建设工作,整合、归集大额现金业务数据,向试点行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同时强化反洗钱报送中大额现金相关字段填报(填报要求另行发送),协同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管理大额现金业务数据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切实防控风险。

试点行要制定本地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监测与统筹协调,做好现金分析与现金供应工作,

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请试点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六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三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集中银行方法

第八条集中银行,是指通过设立多个策略性的收款中心来代替通常在公司总部设立的单一收款中心,以加速账款回收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缩短从顾客寄出账款到现金收入企业账户这一过程的时间。 1.具体做法是: (1)企业以服务地区和各销售区的账单数量为依据,设立若干收款中心,并指定一个收款中心(通常是设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收账中心)的账户为集中银行。 (2)公司通知客户将货款送到最近的收款中心而不必送到公司总部。 (3)收款中心将每天收到的货款存到当地银行,然后再把多余的现金从地方银行汇入集中银行——公司开立的主要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 2.设立集中银行主要有以下优点: (1)账单和货款邮寄时间可大大缩短。账单由收款中心寄给该地区顾客,与由总部寄发账单相比,顾客能较早收到账单。顾客付款时,货款邮寄到最近的收款中心,通常也比直接邮往总公司所需时间短。 (2)支票兑现的时间可缩短。收款中心收到顾客汇来的支票存入该地区的地方银行,而支票的付款银行通常也在该地区内,因而支票兑现较方便。 3.但集中银行也有如下缺点: (1)每个收款中心的地方银行都要求有一定的补偿余额,而补偿余额是一种闲置的不能使用的资金。开设的中心越多,补偿余额也越多,闲置的资金也越多。 (2)设立收款中心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花费较多。所以,财务主管在决定采用集中银行时,不可忽略这两个缺陷。 第四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锁箱系统方法 第九条锁箱系统是通过承租多个邮政信箱,以缩短从收到顾客付款到存入当地银行的时间的一种现金管理办法。 采用锁箱系统的具体做法是: (1)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租用当地加锁的专用邮政信箱。 (2)通知顾客把付款邮寄到指定的信箱。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XXXX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便于职工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 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二、大额资金是指1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三、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 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 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大队党支部议事规 则》,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大队领导审 批同意后,由党支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 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 序和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 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 重大事项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工作。 4、凡是属于纳入大队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5、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物品购置、使用、维护、调 拨、报废制度,大队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6、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 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7、各类报销科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采取主管负责人与 发生各股室、小队、衡、站联签制度,并附明细,由财务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建立监督制度 1、明确监督主体,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部门有权拒付。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大队领导汇报。 2、对大额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大队大额资金使 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渭田镇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单项支出。 二、大额资金是指5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三、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 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实行“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制度。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凡是属于纳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南平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执行。 4、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制度,大型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

请,进行可行性分析,经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5、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6、大额合同项目(1年期、壹万元以上,短期合同累计计算)须由党政班子会研究决定,并按政府相关规定。 7、各类报销项目审批权限按渭田镇镇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本制度要求。 四、建立监督制度 1、明确监督主体,党政办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2020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0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 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 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 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 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 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第八条上会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2020年日历全年表(每月一张A4打印横版)

2020年1月January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元旦 2 腊八节 3 初九 4 初十 5 十一 6 小寒 7 十三 8 十四 9 十五 10 十六 11 十七 12 十八 13 十九 14 二十 15 廿一 16 廿二 17 小年 18 廿四 19 廿五 20 大寒 21 廿七 22 廿八 23 廿九 24 除夕 25 春节 26 初二 27 初三 28 初四 29 初五 30 初六 31 初七 1 初八 2 湿地日

2020年2月February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初八 2 湿地日 3 初十 4 立春 5 十二 6 十三 7 十四 8 元宵节 9 十六 10 十七 11 十八 12 十九 13 二十 14 情人节 15 廿二 16 廿三 17 廿四 18 廿五 19 雨水 20 廿七 21 廿八 22 廿九 23 二月 24 龙头节 25 初三 26 初四 27 初五 28 初六 29 初七 1 初八

2020年3月March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初八 2 初九 3 初十 4 十一 5 惊蛰 6 十三 7 十四 8 妇女节 9 十六 10 十七 11 十八 12 植树节 13 二十 14 廿一 15 消费者日 16 廿三 17 廿四 18 廿五 19 廿六 20 春分 21 廿八 22 廿九 23 三十 24 三月 25 初二 26 初三 27 初四 28 初五 29 初六 30 初七 31 初八 1 愚人节 2 初十 3 十一 4 清明 5 十三

2020年4月April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 愚人节 2 初十 3 十一 4 清明 5 十三 6 十四 7 十五 8 十六 9 十七 10 十八 11 十九 12 二十 13 廿一 14 廿二 15 廿三 16 廿四 17 廿五 18 廿六 19 谷雨 20 廿八 21 廿九 22 地球日 23 四月 24 初二 25 初三 26 初四 27 初五 28 初六 29 初七 30 初八 1 劳动节 2 初十 3 十一

2017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7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1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 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夕阳民族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 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 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 责任。 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管理模式 我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 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 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 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 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 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 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5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5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高校委员会高校关于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单笔支出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以及学校对外投资和借出款。 第三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坚持“放管结合、权责对等、民主决策”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支出,应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五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请款凭据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九条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

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审批人负责审核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三章审批及支付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经费支付: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二)学校统管经费支付:学校统管的日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暖物业费及工资津贴等)、学生奖助学金等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其他统管经费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三)科研项目经费支付:10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 (四)基建和大型维修项目经费支付: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支付;1,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签支付。 (五)对外投资和借出款支付凭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办理:经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提供相关材料,

现金管理制度.doc

现金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篇一: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学校经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履行社会集团控购物资审批制度。 二、学校经费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一切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 三、学校公款不准私人借用,退教职工确有困难由工会互助“一日捐”活动来解决…… 四、各项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内部借款必须办理手续,经校长批准方可支付。财务人员不得发放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超过规定限额可用现金转帐支票形式代替。学校购买物质,1000元以上的只能用支票或托付转账方式支付。 五、学校现金一律存入财政专户(财务室保险柜存留现金不得超过500元),专款专用,杜绝挪用、转借公款或公款私存等现象。不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对违纪者,除退赔资金外,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凡领取现金或缴纳现金必须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七、现金帐登记要及时,做到日清月结,帐钱相符。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现金的使用、保管进行控制,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杜绝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的原则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钱账分管。明确规定现金的收付、结算、登记等工作,由报账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实行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 二、使用现金的范围 1、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限额部分原则上应以转帐结算凭证(转帐支票、汇票或信汇)支付;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三、按照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未经银行批准,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银行结算起点定为500元。超过500元现金支付,需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帐。 四、派人到外地采购,其采购款项,必须由财务科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五、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六、对已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日清月结。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现金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在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八、各类外出人员返回后,一周内必须到财务科结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无法来结账,应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同时要指定他人按期结账。凡逾期不结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篇三: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工作认真细心,不出差错,态度热忱。 1、每天做一次现金日记帐,做到准确无误,及时向学校报告现金使用情况,便于学校掌握及统筹安排。 2、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必须相符,随时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检查。 3、当天现金数额超过500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现金管理人员不得让大额现金停留自己家里,出现差错自己赔偿。 4、现金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私自给他人借款,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同意签字后才能借款,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金是指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3、10 万元以上投资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指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工程项目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1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和外部单位借款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4、集团内部单位借款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需要报经上级公司的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做出决策。 2、支付复核:公司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前2天内告知所有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管理模式 我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区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 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

,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 天至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定

五、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

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五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42382

XX有限公司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集团公司《关于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 3.1 资金 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 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3.2.1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 3.2.2 公司向银行贷款; 3.2.3 公司股利分配; 3.2.4 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3.2.5 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3.2.6 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3.2.7 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 3.2.8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2.9 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 3.2.9 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 大额资金使用原则 4.1 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4.2 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 4.3 预算管理原则。 5.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5.1 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5.2 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公司向银行贷款; 5.3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5.4 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 5.5 20万以上(含2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 5.6 500万以上(含5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6.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 6.1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指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6.2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总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审。

某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深入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大学各级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大学基本建设支出审签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是指单笔资金对外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含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达10万元(含)以上的外币资金。 第三条学校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按照“预算控制、责任明确、分类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业务部门负责对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支付手续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批。 第四条机关及直属单位、学院、课题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大额资金使用前,须确保所需经费已落实,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同时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 第五条大额资金支付应履行完备的使用审批手续,各单位单笔资金对外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经费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计划财务处按照常规报销程序办理,属于归口职能部门管理的经费,职能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内容,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按程序提交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拒绝审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 (一)校预算经费 机关及直属单位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基本建设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院经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学院党政领导联签或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二)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按科研立项批复预算执行。科研外协、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成果专利转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院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科研院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支付审批 对于预算落实、手续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计划财务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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