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

保险实施细则

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

赣人社发[201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

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三)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就医优惠政策。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社保中心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做好报销流程、转诊转院、慢性病管理等经办服务等工作。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八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省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基本情况和当年的干部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情况。省医保经办机构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职务(岗位)和退休人员身份核定后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和建立个人账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九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晋升、办理退休之日起重新进行身份核定,核定身份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应缴费之次月1日起开始停止该单位人员享受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该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看病就医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过渡期内依据职务(岗位)的不同,发给不同颜色的医疗保险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自缴费领取医疗保险卡的次日起,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计算为其今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2012年6月30日以前连续工龄按照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社会保险法》和赣府厅发[201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方可纳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增人次月凭省人保厅和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审批表》到省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增等手续。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除名、

开除、劳改、自动离职、死亡等原因终止与单位关系时,单位应在缴费年度内到省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停保等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承担。省医保经办机构应将上年度注销、停保人员、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分单位列表,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0.5%和7%。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高于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南昌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对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3.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对原公费医疗自管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现行财政补助比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公务员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助13.5%,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现行制度规定给予60%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自筹。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一条 省医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直接进入“收入户”,每月终止时缴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形成基金支付预算,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基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申请审批后,将基金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用于医疗费用支付。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2%(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1%划

入;

(二)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

3.8%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5%划入。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划入的数额,每年年初一次性核定,并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一次性划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健康体检费、预防接种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120”院前急救费(含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空调费、取暖费、床位超标费、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和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中由参保人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归个人所有,可以转移、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十六条 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在职职工一年可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限额内提取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2%的现金。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购药费)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个人账户年度内支付封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规定(不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支付部分)的医疗费合计额达到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2倍(含本数)的,按2倍进行封顶(在历年结余内支付),超过部分不再由个人账户支付,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报销。

第五章 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个组成部分。分别用于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大病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支付,疾病预防、健康保健、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在其中列支。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

(一)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年度内因病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线。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其中: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两度以上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报销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其中:一级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5%;三级医疗机构90%。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适当支付;

2.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

3.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 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

(7)糖尿病;<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症;(12)精神病。

第一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确定,其中 (1)和(2)为10万元(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门诊不设起付线);(3)为1万元;(4)为0.8万元;(5).(6).(7),(8)为0.5万元;(9),(10)为0.4万元;(11), (12)为0.35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第二类:(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3)慢性房颤;(4)心肌病(原发性);(5)甲亢性心脏病;(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7)皮质醇增多症;(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9)慢性肾炎、紫疲性肾炎;(10)肾病综合症;(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1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13)股骨头坏死;(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多发性硬化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重症肌无力;(19)痛风;(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消化性溃疡;(22)癫病;(23)肺结核病;(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5)脑血管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疲。

第二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 35万元。

4.对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叠加封顶。封顶额为:先以封顶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的病种限额的50%,与基数叠加,作为最高支付限额。

5.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必须是治疗特殊病种的费用。

6.第一类特殊慢性病(含第一类病种多病同患)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第二类特殊慢性病(含与第一类病种多

病同患)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7.提高慢性病封顶额度。以上述封顶额度为基数,提高50%,提高部分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第三十一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患大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最高限额(10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比例支付,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

(一)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年度内最高报销600元;

(二)报销实际收取住院床位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可报销床位费差额,差额标准为:厅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元,厅级以下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

(三)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中(含外诊负担)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其中: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 (合计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四)报销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其中,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

(五)报销当年个人账户支付额超过当年划转额2倍(含本数)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80%;

(六)报销超过30万元以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

(七)报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上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八)符合赣办字[1990]84号、赣人发[2003]50号文件规定的干部保健对象其医疗待遇不变,按规定分别按照上述副厅待遇执行,其他高级职称人员比照处级执行。

(九)按第三十条规定支付第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增加支付限额部分和第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含与第一类病种多病同患)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第三十三条 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内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8%。使用目录内丙类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10%。使用目录内有限价的项目,最高报销金额为最高限价,服务设施(如床位费)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报销,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报。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非因公(工)负伤紧急抢救及入院治疗的各种严重外伤、骨折、烧伤等(不含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第三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含先行支付的乙类、丙类、起付线、外诊负担及最高限价),再按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经按程序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有负担的,其余额部分可在个人账户余额范围内另行核报,冲减完个人账户余额为止。

第六章 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国内因急诊、出差、外出学习进修、探亲、休假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参保人员“120”院前急救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疗结束后凭门诊病历、处方、有效发票、医疗保险卡,省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冲减个人账户定额。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省内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支付标准,采取实时结算办法或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支付。需转往省外(限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急诊除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经所住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省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转往的医疗机构的级别必须为部属或上述三个省级市的市属医院。未办理转诊转院及自行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或在省外急诊)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实施细则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三十八条 长期(6个月以上)驻省外和省外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允许在驻(居)地选择1至3家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支付标准支付。未办理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手续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居住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的,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其费用按转省外支付标准报销。

第三十九条 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案管理和审批制度。参保人员患有第三十条所列特殊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专家组做出医疗鉴定,报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建立病案备查,单独管理。

第四十条 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由省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

应包括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管理责任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机构。其中,省人民医院、南大一附院、南大二附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胸科医院和省公费医疗门诊部要为厅级以上等保健人员建立专诊通道,以方便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禁滥开处方、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病人,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原则上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政策范围以外检查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政策范围以外的检查治疗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且政策范围以外的自费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挂床住院、住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不变,按照原办法管理,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省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未涉及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企业编制的人员、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由单位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赣府厅发[2011]2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施行。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 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 (硬座、硬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2011年江西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1]

江西省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客观题 一、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答案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并将字母符号填入括号内) 1.哲学为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因为( )。 A.哲学是对各门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B.哲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基础 C.哲学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D.哲学是科学的理论体系 2.事物内部包含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否定方面指( )。 A.保持现存事物存在的方面B.促使现存事物灭亡的方面 C.事物中的消极方面 D.事物中居主导地位的方面 3.生产关系的本质是( )。 A.生产过程的分配关系B.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 C.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关系D.生产过程的消费关系 4.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突出表现为( )。 A.对社会存在有巨大反作用B.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 C.与社会存在发展变化的不完全同步性D.社会意识形式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5.一种认识是不是真理,要看它( )。 A.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B.能否被多数人认可 C.能否付诸实践 D.能否在实践中最终取得预期的效果 6.哲学为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因为( )。 A.哲学是对各门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B.哲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基础 C.哲学把自然科山东公务员考试(https://www.360docs.net/doc/5b13908975.html,)和社会科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D.哲学是科学的理论体系 7.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起点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B.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 C.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D.中共十三大的召开 8.我国经济发展带动全局的战略重点,是( )。 A.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能源和交通发展 B.教育和科学C.培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D.与世界经济接轨 9.我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因为股份公司( )。 A.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B.体现了公有制的特性 C.是适应社会化生产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D.是职工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 10.我国现阶段,不同国有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会有所差别,这是因为( )。 A.按劳分配要使一部分企业先富起来B.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C.按劳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D.按劳分配的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 11.改革的实质和目的是( )。 A.否定或取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B.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 C.实现现代化军事强国的战略目标D.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2.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因为只有这样的价格机制,才能( )。 A.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变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B.保持价格与价值的一致,实行等价交换C.适应市场供求变化,实现经济协调发展D.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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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江西事业单位历年真题

江西事业单位历年真题 2013年5月25日赣州事业单位面试题回忆 1、你刚去单位,有两个同事有矛盾,都想拉拢你,你咋办? 2、你单位让你利用“六一爱心捐款”购买一批文具送至幼儿园,但发现有大部分是劣质产品,咋办? 3、有人说七天长假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人反对,有的赞成,你咋看? 4、围绕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举办一次“创先争优”活动,咋组织? 2011年12月16日江西省事业单位面试真题(地税系统) 1、出租车司机为救人,连闯红灯,被交警拦下罚款,你怎么看? 2、大学毕业10年,同学们叫你组织个同学聚会,你怎么组织? 3、你工作做不好,领导和同事没明说只是暗示你要换一个岗位,你怎么办? 2011年7月16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事业单位面试真题/面试题 1、现在很多人说要推迟退休年龄,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你怎么看? 2、某地村民因为农田灌溉的事持械斗殴,村委会主任叫你去处理这件事,该怎么处理? 3、你和小孙是同事,一天他带人过来找你求情帮忙,可你拒绝了,小孙说“除非你以后不求别人”,你该怎么办? 4、你单位来了十几名新同事,领导要你组织一次座谈会,你如何组织? 5、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可你为什么还要参加竞争如此激烈的事业单位考试? 2011 上饶市直事业单位及国土资源系统面试真题 1. 请你谈谈网络对社会管理的作用。 1

2. 你单位有两个同事,一个不做事只抱怨,还有一个只在领导来的时候才做事,你要怎么办? 3. 今年是建党90 周年,你单位组织职工到上饶集中营参观,你将如何组织这个活动? 4. 假如你正在处理公务,突然有群众说有小孩子调到涵洞了,你要如何处理? 江西: 2010年江西事业单位面试真题 1.有人说做到“以一当十”并不难,但要做到“以十当一”却有难度,对此说法,你有什么看法 2.当你的给同事的建议,让同事提给了领导,而且此建议、、、(反正是出现了不好的结局),这时领导和同事都说是你的不对,你该怎么办? 3.学校里经常出现社会上的人员持戒斗殴,为了加强学校的治安管理,你有什么办法? 4.为了对本单位过去所作出的成绩做一次宣传,领导安排你去组织,你将怎样进行组织? 5.山洪爆发,某地的大坝面临决堤的危险,领导派你你办理此事,对此你将怎么做? 2009年8月江西省某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面试真题 1、在找工作人中,有的人认为事业单位只是个平台,有的人认为工作环境是找工作的首选,而大多数人认为工资的高低才是最主要的。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2、“勤俭节约”与“促进消费”是否矛盾?为什么? 3、某日你听到同事在背后议论你,而说的都是你的“不是”,你怎么办? 4、单位让你组织招聘活动,你打算如何组织? 江西: 2008年江西事业单位面试真题 1.你以前在企业工作,考入机关后,工作没有企业得心入手,你怎么办? 2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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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 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 赣人社发[201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三)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就医优惠政策。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社保中心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做好报销流程、转诊转院、慢性病管理等经办服务等工作。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赣人发〔2006〕7号)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以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2019年江西省事业单位招聘试题和答案(1)-推荐

江西省事业单位招聘试题 ----2019年 一、政治理论知识 (本部分共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 A.消灭贫穷落后 B.社会公平正义 C.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D.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 2.200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 A.又快又好发展 B.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C.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D.又好又快发展 3.人类社会的物质性,集中体现在() A.社会是客观发展的必然结果 B.支配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客观的 C.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D.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经常的、必要的条件 4.下列诗句中,与“风定花尤落,鸟鸣山更幽”包含相同哲理的是() A.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B.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九天河 C.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D.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5.“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这一古训蕴涵的哲理是() A.事物的变化总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引起质变 B.事物的变化总是从质变开始的,质变引起量变 C.事物的量变与质变是相互包含的 D.事物的量变与质变是相互区别的 6.党的群众路线所体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是() A.从感情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 B.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 C.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 D.从认识到实践,从实践到认识 7.建设和谐文化,要“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社会和谐的内容,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这是因为()A.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 B.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是互相作用、互相制约的 C.社会意识的变化发展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不完全平衡 D.社会意识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完全同步 8.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的标示是() A.辛亥革命 B.五四运动 C.一?二九运动 D.新文化运动 9.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是() A.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统一点战线 B.统一战线、土地革

江西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真题

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考题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征:科学性;实践性;阶级性。 2、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承认矛盾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 3、矛盾的精髓问题: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4、“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20XX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比2000年翻一番. 6、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7、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8在当今中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9、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0、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是时代的潮流。 11、现在达到的小康水平: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 1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13、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根本上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 15、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16、党要始终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 17、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永恒课题。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 18、市场经济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利益刺激功能;信息传递功能;市场导向功能;优胜劣汰功能。 19、宏观调控的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 20、国家和社会对于无法维持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救助----社会救济。 2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22、世博会前夕对上海哪个产业的发展潜力最大-----会展经济(个人认为). 23、狭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宪法。 24、法律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本人的行为。 25、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宪法、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6、我国法律溯及力----一般不具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础。 28、法律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29、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法定性、无偿性。 30、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可以反过来记,除了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1、行政组织的特征:政治性、法治性、服务性、权威性、系统性。 32、政府职能的具体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监督职能。 33、行政外部监督体系: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具体案例) 34、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35、竞争是企业发展的外在强制力量。 36、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 (1)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 的通知 赣人发[2008]1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控制标准为全省正高岗位数的10%,由省里集中掌握、重点使用。其岗位人选按以下程序确定:个人申报、单位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相关

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设置了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 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一、高等院校、党校

二、中专、技工学校 三、中小学

说明: (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设置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县(市、区)小学幼儿园教师数的4‰计算岗位职数,最高岗位等级为七级。省直单位附属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

总结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典考题

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典考题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征:科学性;实践性;阶级性。 2、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承认矛盾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 3、矛盾的精髓问题: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4、“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比2000年翻一番. 6、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7、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8在当今中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9、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0、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是时代的潮流。 11、现在达到的小康水平: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 1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13、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根本上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 15、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16、党要始终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 17、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永恒课题。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 18、市场经济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利益刺激功能;信息传递功能;市场导向功能;优胜劣汰功能。 19、宏观调控的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 20、国家和社会对于无法维持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救助----社会救济。 2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22、世博会前夕对上海哪个产业的发展潜力最大-----会展经济(个人认为). 23、狭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宪法。 24、法律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本人的行为。 25、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宪法、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6、我国法律溯及力----一般不具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础。 28、法律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29、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法定性、无偿性。 30、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可以反过来记,除了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1、行政组织的特征:政治性、法治性、服务性、权威性、系统性。 32、政府职能的具体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监督职能。 33、行政外部监督体系: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具体案例) 34、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35、竞争是企业发展的外在强制力量。 36、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 (1)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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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江西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更新

2007年江西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下| 非管理岗) 来源:一佳公务员发布时间:2008-01-14 查看次数:3626 2007年下半年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 综合基础知识(非管理岗)试卷 注意: 1.本试卷共六大题,第一至第五大题为单项选择题、第六大题为主观题。2.单项选择题:请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3.主观题:请在答题纸上作答 一、政治理论知识(共15题) 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请开始答题: 1.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严整的科学的哲学体系,是因为它是() A.自然知识的理论体系B.社会知识的理论体系 C.科学之科学的理论体系 D.以实践为核心的辩证法和唯物法、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相结合的哲学体系 2.客观实在性是指() A.事物的矛盾性B.物质的结构性 C.运动的有序性D.物质的“唯一特性” 3.“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指的是() A.时间的相对性B.时间的间断性

C.时间的顺序性D.时间的不可逆性 4.形成社会基本结构的3个方面是() A.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B.个人、阶级、政党 C.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D.自然领域、社会领域、思维领域 5.中国工农红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一根本原则的确定是在() A.八七会议B.遵义会议 C.古田会议D.中共六大 6.邓小平理论形成的现实依据是() A.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 B.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C.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 D.对当今时代特征和国际形势的判断 7.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 A.不断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B.扩大改革开放,增强综合国力 C.实行按劳分配,改善人民生活D.以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共同富裕8.江西是中国革命的摇篮,毛泽东、朱德在()创立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A.瑞金B.三湾 C.黄洋界D.井冈山 9.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C.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D.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2018江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2018江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在江西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考点,尤其在2017年3月15日民法进行了修改,新的《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由于《民法总则》大多数的考生都不太熟悉,所以现就民法新增的部分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练习题: 【2017】张某于2011年下落不明,2015年经其妻余某申请后法院宣告张某死亡。2016年,余某与李某再婚,2017年张某出现,法院撤销张某的死亡宣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余某与李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均解除 B.余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恢复 C.余某与李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均存续,因而余某犯重婚罪 D.余某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才能确定与何人存续婚姻关系 【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张某宣告死亡且配偶余某已再婚,因此不得自行恢复。故本题答案选B。 二、.知识点分析: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②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④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3.宣告失踪的效力 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职工医保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六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相应的规定按时参保缴费。?(一)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时,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二)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大中专学校为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参加B档)时,应由学校或班级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B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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