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三)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本三)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工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工资包括下列两项:

1、固定工资。

2、奖金。

第三条本公司工资体系的构成如下:

年龄工资

基本工资

职能工资

资格等级津贴

补贴

职位津贴

住宅津贴

每月固定工资抚养津贴

交通津贴

基准外工资—津贴调驻津贴

特殊工作津贴工资外勤津贴

时间外工作津贴

其他津贴

奖金

第四条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规定如下:

1、工资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1日起至当月20日止,并于每月25日

支付。

2、采用工作绩效工资制度的计算期间,则从上个月的11日至当月10日止,并于每月15日支付。

3、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休假时,则在休假上班第一日发放。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不依前条之规定,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发放工资,但以员工已经进行的工作时间为限。

1、本人或家属因生产、疾病、结婚,丧葬或因其他灾害需要费用时。

2、其他因情理之中迫不得已的原因,并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由部门主管人员签准,交人事部门评定后给予非常支付。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形式如下:

1、正式员工的工资原则上以月工资制为准。

2、所谓月工资制是以基准工资为工资制度的标准,对休假日未执行勤务时的工资不予扣除。但非因公受伤的请假、停职或无预先依规定请假的缺勤,要从工资中扣除100%的缺勤工资。

第七条新进员工与退职员工的工资规定如下:

1、新进及退职员工的工资,根据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按日计算并给付。

2、新进及退职员工的工资,除依前项的规定计算外,还须由基准内工资中提取10%的金额,按当月缺勤比例扣除。但对于退休或死亡退职者,则不予扣除。

第八条工资计算还包括计日与计时,其规定如下:

1、计日及计时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

计日工资=月基准工资××每日规定工作小时数

176

1

计时工资=月基准工资×

176

注:每月平均工作时数的标准如下:

[一年365天-休假日101天(其中法定假日13天、星期例假日78天、春节及特别休假日10天)]×每日工作时数(8小时)÷12个月=176(小时/月)。

2、出勤工作日未达15天以上时,仅补助半额的抚养津贴,但该月全部缺勤时,则不予津贴。

第九条每年在11月21日实施定期加薪,但加薪决定在11月21日以后时,可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追补。

第十条下列员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围之内:

1、临时工、打工者、公司特别制定工资的员工。

2、外聘人员。

第十一条凡具晋升资格者,则依照各等级所制定的标准实施升级加薪,并于升级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应实施特别加薪,并在发布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1、技术进步明显并足以成为同事之楷模者,经由部门主管人员推荐及人事部评定后,认为其绩效优良有加薪必要时。

2、任职于特殊职务的员工,经人事部评定后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3、其他有优异表现员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二、基准内工资

第十三条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和职能工资)、补贴(资格等级津贴和职位津贴)等两大部分。

第十四条年龄工资的规定如下:

1、公司根据员工的年龄区别,制订“年龄工资参照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调薪。若物价上涨时,年龄工资表亦随其比例变动而调整。

2、初次任用员工的年龄工资,除了第一年应依照“标准学年毕业年龄”的工资标准任用外,工作满一年时,得依照“自然年龄”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职能工资的规定如下:

1、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绩来制定员工的职能工资。若物价上涨,则职能工资额应随之发生变动。

2、各等级的职能工资,以该等级的初级工资作为调升级职工资的标准依据。

3、员工晋级增资时,以晋级前的职能工资加上资格等级的晋级加薪标准,晋级后的金额若不满晋级的级职工资标准时,应以标准职能工资为基准。

第十六条初任职位人员的工资规定如下:

1、新进中员工的年龄工资与职能工资,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及录用年度作为毕业年度,其标准如下表:

新进人员年龄与职能工资标准表

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决定其任用工资标准。

3、初任工资标准,除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外,对于同行业间的工资标准也须一并考虑。

4、公司对于初任者的工资,可在10%的范围内,依员工表现状况来决定其增减。

第十七条凡具有资格等级第五职等到第九职等的以及特别职第一职等的员工,公司依下列资格等级给予津贴:

员工资格等级津贴表

第十八条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下述规定支付职津贴。

员工职位津贴支付表

三、基准外工资

第十九条基准外工资包括下列七项:

1、住宅津贴。

2、抚养津贴。

3、交通津贴。

4、调驻津贴。

5、特殊工作津贴。

6、外勤津贴。

7、时间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住宅津贴是对因无自用住房而必须租赁房屋的职工所做的补贴,其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需抚养家属且住房人数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贴400元。

2、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不另行补助住宅津贴。

(1)居住于公司员工宿舍的单身员工。

(2)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资金利息津贴者。

3、员工资格或家属状况有所变动时,应提出申请变更住宅津贴。具有或丧失津贴接受资格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那个月(下一工资支付日前)内,根据申请事由办理津贴增额或减额。

4、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厂宿舍的员工,因地利之便可居住于非直系亲属的家中者,每月给予100元的住宅津贴。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资金利息的员工亦适用此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抚养津贴的规定如下:

1、抚养津贴是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所补助的津贴。抚养津贴的标准如下:

(1)配偶的抚养津贴额,每月5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亲属(抚养人数以不超过4个人为原则),每月每月100元。

2、欲接受抚养津贴或抚养家庭人数增加时,则需提出申请变更抚养津贴。津贴享受资格丧失或抚养人数减少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内(下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根据申请的事由决定津贴额的增减事宜。

3、员工亲属具备下列资格者可申请抚养津贴。

(1)配偶。

(2)满60岁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满18岁的子女。

(4)身体残废且无工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不受年龄限制。

4、其他。

(1)夫妻2人同时在本公司工作时,按一人发给补助抚养津贴。

(2)员工本人为养子时,可向公司申请抚养父母。

第二十二条员工奉命调外地执行勤务时,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经公司承认的房屋租金或旅馆费用,可依实际费用的使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

2、调驻津贴除作为补助员工的租赁费用外,另拨出基准内工资的5%作为员工调驻外地在开销和补贴。

3、调驻津贴的计算,依调派到达之日开始算起。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作津贴支付的资格包括保安员和设备管理员,每

月以补助600元津贴为基准。

第二十四条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计算方式给付时间外工作津贴。

1、规定工作时间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贴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

×1.33=时间外工作津贴

176

2、一般工作时间外,自晚上10点至次日清晨5点为止的超时工作津贴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

×1.50=时间外工作津贴

176

3、规定工作时间为晚上10点至次日清晨5点时,应依下列标准支付津贴(单位:元/小时):

(1)自晚上10点至12点: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

×0.33=夜班津贴

176

(3)自晚上10点至次日清晨5点: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

×0.50=夜班津贴

176

4、第七职等以上的员工不予补助时间外工作津贴。

5、带薪休假及特别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则依时间外工作津贴的方式处理。

四、其他津贴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不予扣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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