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客户愿意使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号码,并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公司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客户与公司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公司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客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

4.公司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 公司向客户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二、入网登记

1.客户使用公司客户号码并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客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需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客户委托他人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如客户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公司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客户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但公司有义务协助客户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

4. 客户应妥善保管SIM卡,若发现SIM卡丢失的应立即挂失。凡通过客户号码发生的通信及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客户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客户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公司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客户使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与公司的约定。

2.客户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公司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客户应按照与公司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公司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客户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公司应在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客户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公司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即:“销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4.客户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5.公司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公司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

6.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公司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公司责任多收费用的,公司应将已多收的部分返还客户。

7.如果客户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客户同意公司代第三方服务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客户。若客户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公司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8.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应积极配合客户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9.公司在其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话费(以下称“馈赠金”)是公司附条件赠送给客户的并限定特定使用范围的话费。馈赠金不能用于支付公司代收的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服务费等特定费用。馈赠金的使用期限与客户充值账户话费的使用期限一致,并仅限于客户所持有的本协议指定的手机号码使用。客户不能使用馈赠金参与公司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客户使用馈赠金进行的消费,公司不提供发票。在客户因各类原因最终销户时,未使用完的馈赠金额作为客户自动放弃处理。公司在每次活动时有权公告约定馈赠金的特别使用范围,该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公司届时公告为准。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公司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终止资费方案。如需修改、终止,公司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原资费方案无需修改、终止且客户未选择其他套餐方案,则原资费方案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公司修改、终止原资费方案,但客户未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的,则公司按客户所属品牌届时的标准资费计收通信费用。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客户与公司协商一致,客户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客户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客户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公司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客户承担。

4.客户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即:“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应拒绝客户销户,客户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根据码号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户后公司可以对客户原号码进行重新分配。

5.客户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充值账户余额(除馈赠金外)一次性转入同一归属地另一公司有效移动电话号码的账户;客户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充值账户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7.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后,有权对通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资费标准、计费周期等进行合理变更(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客户亦可根据通知内容,向公司申请办理取消相关移动通信服务。

8.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业务,客户有权随时向公司申请终止业务,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后有权终止提供该业务。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1)客户(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客户提供通信服务;

(5)客户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司对客户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协助和配合,公司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在切实做好用户资料保密的前提下,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公司可以合理使用客户的客户资料。

2.客户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人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特别提示

1. 公司的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等不同品牌的资费和服务存在差异,客户入网时可自愿选择品牌。

2.客户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3.客户的积分都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后,积分将自动清零。请客户及时在有效期内进行积分兑换。

4.客户入网后可委托第三方办理业务(公司不允许代办的业务除外);第三方持有客户身份证件即视为客户的代理人,有权代客户办理业务。

5.对于本协议所述的通知,公司可以通过公告、10086服务热线、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公司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后,即视为已通知客户。

6.由于公司客户号码数量有限,客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客户现在或曾经持有的任一移动电话号码发生欠费的,客户应缴清欠费才得办理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入网手续。

7.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复印、扫描或者拍照客户身份证件。

8.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通过手写板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客户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9. 客户或其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

(2)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客户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客户(签名或单位盖章):公司(盖章):

客户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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