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发布日期】2013-07-02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

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

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

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第九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

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

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

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

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

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

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

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

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

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

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

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

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

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第十七条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

方面代表参加。

开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

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五)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六)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七)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

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

审要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

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

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至少保存2年。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

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

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第二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书面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二十六条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

(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

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

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在已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

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

购项目,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

资金。

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

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

活动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

(二)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人,全部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

者超过投诉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

(三)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限期补正,无法告知投诉供

应商或者投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的代理资格和业务范围;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

(四)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的;

(二)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五)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

(六)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七)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1至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业务代

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

(二)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

(三)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五)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

(六)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七)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拒绝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

(四)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有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由

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

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

标(成交)供应商;不能确定的,重新组织采购;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乡镇一级政府采购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

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第一条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 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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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一、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流程图

注:流程图中的灰色节点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二、预算综合系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接收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在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中关联预算指标流程 1.流程图 2.操作步骤说明 步骤一:支付经办岗-关联政府采购计划的指标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确认】选项卡,在需要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右侧点击【确认】按钮以进行指标挂接,操作如下图所示。若该政府采购计划未通过指标挂接的标准可以在此界面选择【退回】按钮将该政府采购计划退回至政府采购外网。

在上图中点击【确认】按钮之后则自动跳转至指标挂接的详细界面,在此界面选择可用指标挂接于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写占用该指标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等于指标原始金额与已占用金额的差值),一个采购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指标,所有指标的本次占用金额合计应该等于本采购计划的本年预算金额。点击【确认】按钮将本采购计划保存至【待送审】选项卡,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支付经办岗-送审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送审】选项卡,在需

要送审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送审】按钮将该采购计划进行送审,如下图所示。 点击【送审】按钮并送审成功的采购计划将自动转移至【已送审】选项卡,处于已送审状态的采购计划在支付审核岗还未审核之前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并可重新挂接指标。 步骤三:支付审核岗-审核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选择【指标挂接审核】菜单,点击【待审核】选项卡,在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审核】按钮即可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如下图所示。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转至【已审核】选项卡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

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 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可按审查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次授权其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也可根据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分期授权,分期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简)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 1.产品概述 系统目标为国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全面解决方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合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 供应商管理模块,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应用结构 2.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 政府采购可分为以下环节 1、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2、各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4、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5、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6、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具体采购; 7、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款项; 9、整理并保存项目采购档案。

图2-1 采购系统业务流程 本解决方案将政府采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布置到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编。各相关业务处室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收集和审核对口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审中心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编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市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抄送财政采购管理机构。 年中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追加追减预算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初步整理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计划申请表”一般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业务处室审核后在退回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汇总。 审核和汇总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强制委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汇总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并及时将“计划申请表”相关业务处室留存联和采购人保管联退回。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申请表”(留存联)将预算单位预算内、外用款计划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抄送国库处、综合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采监〔2017〕29号【颁布日期】2017-12-20 【条法类别】政府采购综合管理 【实施日期】2018-03-01 【法规层次】一般文件 【打印】立即打印【扫二维码】扫码查看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17〕2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流程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的,或者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山东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山东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协议供货经销商) 甲方:山东省财政厅 乙方: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对山东省省直单位2009年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中标产品生产制造商授权,评标委员会核准,确定丙方为本期协议供货经销商。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框架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委托乙方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协议供货具体事宜; 2、甲方应对乙方制作的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评标文件、框架协议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对外发布; 3、甲方有权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乙方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4、甲方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5、甲方监督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乙方、评委及其他工作人员等是否存在泄露资料、歧视排斥投标人等违法行为; 6、甲方监督投标人是否依法投标,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7、甲方负责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依法出具处理意见; 8、甲方对本次招标活动出具监督意见; 9、协议供货期内,丙方如出现违约违规行为,甲方调查确认后,视其行为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或法律处罚,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10、甲方将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采购代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并前定委托代理协议。 3.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 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4.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未全部响应工程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 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废标后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下

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 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8.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中 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0.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 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备案。 12.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3.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14. 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 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5.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附件 1: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第一条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 网站 (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0626732.html,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对大型电商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简明操作手册 (2010年1月) (参阅《管理系统“采购业务”流程图》) 一、“预算录入、计划申报”操作步骤 【采购预算录入】 ——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采购预算录入” ——点击“新增”,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如需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 ——点击“操作”栏的“上传文档”,按提示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非公开招标照电子文档 ——勾选预算条目,点击“提交”按钮 ■预算录入注意事项 1、年初采购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采管处统一导入,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录入。 2、一笔采购预算分多次采购时,只需录入一次。 【采购单位经办人计划申请】 ——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计划申请” ——点击“新增” ——选择“其他采购”,点击“下一步”按钮 ——填写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点击“选择预算”按钮,在预算列表中点选预算条目,点击“确定”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本次使用金额确认”,输入本次使用金额,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 ——如果准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输入“非公开招标理由”(本次采购预算10万以下可输入“未达集中采购限额”,10-50万元可输入“未达公开招标限额”,其他情况酌情填写) ——如果采购项目不多,可点击“添加项目”逐条填写;如果项目很多,建议事先在Excel格式的《底表》中录入,以便一次性导入管理系统。●《底表》请在采购网首页左栏中下载。 ——如需导入《底表》,点击“导入项目”按钮,按提示导入。 ——将项目内容补充完整,点击“保存”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审批表”(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直接打印网页) ——审批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数码拍照(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再次登录系统,点击“操作”栏下的“上传文档”,输入审批表左上方的“打印单据号”,点击“查询”按钮,再点击“上传文档”按钮,按提示上传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图片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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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

档案编号: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注册申请表 供应商名称(全称):(盖章)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财政厅监制

填表说明 1.供应商在申请注册前,请认真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2.本表应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填写、提交,待审查机构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直接(或挂号邮寄)提交审查机构终审,不得涂改。 3.申请注册供应商必须逐项、如实填报供应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不良行为。 4.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金额、百分比均保留两位小数。 5.表1中“经济性质”企业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填写,事业单位填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经济行业”所列栏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填写,企业规模仅限于已划型的企业填写,其余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填“不划型”。供应商开户银行及账号为今后政府采购资金的指定支付账户,务必仔细核对,填写正确。 6.表2-1中所有信息应根据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等的有关信息填写,其中“对应政府采购目录”为与经营范围相对应匹配的采购目录,请认真核对,以利于准确获取采购信息。表2-1所指的特定资质证书,包括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安全卫生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证、ISO质量或环保认证等能证明供应商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各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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