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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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problems that have appeared or can be expected to come up with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and through the record of the terms,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正

式版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方案资料适用于某些已经出现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通过明文或条款的记录,加以有效的监督与执行,确保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城市意识,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不断提升我社区的城市管理水平,强化“共创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的观念,我社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达到不断提高全民城市意识,有效激发人人参与城市管理的目的。

一、宣传发动

1.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居民集中的地方广泛社区宣传橱窗、宣传栏、大力开展知识、法规和城市环境常识的宣传。

2.展出宣传展板,采用过街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面对面的、互动

式的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创建活动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引导和教育市民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文明行为意识、环保卫生意识,形成强有力的范围,把宣传工作贯穿整个活动之中。

3.成立以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社区有关人员和志愿者到市民学校进行学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社区的图书室、活动室等向社区居民开放。

4.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计划在20xx 年8月16日通过开展以下会议(1)社区干部会,(2)社区组长会,(3)社区物业管理人员会,积极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把宣

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实施

1.环境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全面清理、清除居民庭院、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残土和各类杂物,消除环境卫生死角,并增设垃圾桶10余个,净化社区环境。

2.小广告、牛皮癣专项治理活动。

全面清理道路两侧乱贴乱画、乱堆乱占、乱设乱挂等“六乱”行为。对大街小巷“牛皮癣”进行彻底清除,对现存的小张贴、小广告通过开展全面清理,实现不留痕迹,有效的控制小广告的产生。

3.整治居民小区环境。

严禁居民小区内乱搭建乱拆改,清除

乱堆乱占乱贴,完善小区内道路等设施,达到“洁、安、静、美”标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4.集中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充实调动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卫生保洁志愿者对重点路段、公共场所进行巡查督查,制作不文明行为,倡导文明风尚。

5.文明创建提升工程。

(1)素质提升:依托市民学校等载体开展居民素质教育,通过评选道德模范、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文明经营户、爱岗敬业先进个人,不断提高市民素质。

(2)环境提升:一是鼓励居民自筹资金修建居民支巷,二是清除垃圾,见缝插

绿,墙体美化,环境优美。

(3)管理提升:实行“网格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7.社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继续实施专项活动,整改到位,认真做好迎接省、市、街道对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工作职责

1.成立领导组织

社区成立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配保洁员至少7名,社区干部分组包保到片,负责对本社区范围内公共场所、街道等实行12小时保洁,并负责清理垃圾堆周围的垃圾,及时处理填埋本社区的垃圾。

2.领导职责

定期不定期对督查小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督查人员履责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3.督查职责

督查小组每天至少开展1次的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在督查中认真填好督查表,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逐一登记,逐一进行回访,确保每个问题都能得到整改落实。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与要求内容

为了合理规范我院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学监测工作,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可比性,特作如下规定及要求: 一、各科室(部门)对此项监测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开展监测项目,严格遵守规定的监测时限,真实规范采样,完整填写申请单。按时(每月底前)做好报表工作。 二、各科室(部门)对每月监测结果要进行效果评价并将资料妥善保管。对不合格项目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达到不断持续性改进的目的。 三、各科室(部门)对此项监测工作,要务真求实,对不合格项目应如实上报。避免单纯追求合格率,而虚报、闹假、走形式。经核实将按奖罚条例进行重奖、重罚。 四、检验科(细菌室)保证对全院各科室(部门),监测所需合格采样试管、培养皿的供应,并每月做无菌试验。按要求做到培养时限准确、中和剂添加正确、报告结果规范。 五、检验科(细菌室)对各科室(部门)送检的采样标本有不合格,采样不规范,申请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出示报告结果。 六、感染控制科对全院重点科室(部门)的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学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并开展随机抽查采样监测。各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对在随机抽查采样中态度不端正、找借口、推诿等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将按奖罚条例进行扣罚。 七、各科室(部门)监测时间具体安排 ㈠重点科室(部门): ⑴Ⅰ、Ⅱ类科室及相关科室

手术室、新生儿里间、监测时间:每周一次(周二)。 内镜室1w、供应室3w、产一科1w、产二科1w、母婴同室1w、分娩室2w、人流室1w等。 监测时间:每月一次。(第1w、2w、3w)、(3*、9*) ㈡普通科室(部门): Ⅱ、Ⅲ、Ⅳ类科室及相关科室 外科(换药室)3w、五官科1w、儿一科3w、儿二科3w、儿三科3w、新生儿科3w、妇一科2w、妇二科2w、、检验科3w、血库3w、医疗废物储存室2w、放射科2w、病理室1w、外科3w、注射室2w、换药室2w、泳吧1w、妇科门诊1w、儿童乐园3w、儿科门诊治疗室3w、手足口病诊室2w 监测时间:每月一次。(第1w、2w、3w)、(3*、9*) 注:有*号的月份加紫外线强度监测。 八、各科室(部门)监测项目、监测时限、采样方法、评价(合格)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1空气消毒效果的监测采样时间:在消毒处理后、操作前进行采样。(1) 采样方法 1)布点方法;室内面积≤30Cm2,设内、中、外对角线3点,内、外点布点部位距墙壁IM处;室内面积>30M2,设4角及中央5点,4角的布点部位距墙壁lm处。 2)平板暴露法:将普通营养琼脂平板(直径为9CM)放在室内各采样点处,采样高度为距地面1.5m,采样时将平板盖打开,扣放于平板旁,暴露5min,盖好立即送检。 3) 检测方法:将送检的平板置37℃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并分离致病菌。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

2017年最新 环境卫生学监测方案

医院环境卫生学等监测方案及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及其他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的有关具体要求,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提高监控效率,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二、监测范围 全院重点部门及各科室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使用中消毒液、消毒后物品、污水等的监测。 三、监测要求 各科室负责采样前的清洁消毒等准备工作,按时规范采样,检验科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院感科负责制定监测计划并指导科室完成监测工作。当可能出现医院感染暴发时,要及时进行监测。如监测结果不合格,检验科要向院感科及所在科室报告,院感科与科室一起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复检至合格为止。 四、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1、紫外线灯管强度的监测频次 新领紫外线灯管使用前进行强度监测,使用中紫外线灯管每半年进行一次强度监测。 2、消化内镜室各项指标监测频次 每季度进行监测。(必要时适当增加频次)项目包括:使用中的消毒剂染菌量、消毒胃镜、消毒肠镜、手卫生、诊疗室及洗消室的空气、物体表面。 3、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液、消毒物品的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的科室有:手术室、人流室、急诊科。 轮流循环(或必要时)监测的科室有:门诊、各病区、后勤。 4、污水监测: 微生物指标:粪大肠菌群每月1次,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每季度1次。 理化指标:PH值、余氯每日两次。 五、监测标准 1、紫外线灯管强度

新领紫外线灯管强度≥90μw/cm2,使用中紫外线灯管强度≥70μw/cm2。 2、消毒内镜,细菌菌落数应≤20cfu/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3、使用中的消毒液染菌量监测 使用中的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的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 4、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1)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 cm2。 (2)空气、物体表面: 5、污水处理指标: 粪大肠菌群≤500MPN/L,沙门氏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PH值6-9、余氯3-10mb/L。 六、监测项目质量持续改进 1、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监测不合格时,应及时更换。 2、环境卫生学监测项目如有超标,应及时查找分析超标的原因,改进各环节可能的影响因素后再次监测,直到合格为止。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第二次修订

2017年最新环境卫生学监测方案

医院环境卫生学等监测方案及质量持续改进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及其他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的有关具体要求,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提高监控效率,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二、监测范围 全院重点部门及各科室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使用中消毒液、消毒后物品、污水等的监测。 三、监测要求 各科室负责采样前的清洁消毒等准备工作,按时规范采样,检验科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院感科负责制定监测计划并指导科室完成监测工作。当可能出现医院感染暴发时,要及时进行监测。如监测结果不合格,检验科要向院感科及所在科室报告,院感科与科室一起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复检至合格为止。 四、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1、紫外线灯管强度的监测频次 新领紫外线灯管使用前进行强度监测,使用中紫外线灯管每半年进行一次强度监测。 2、消化内镜室各项指标监测频次 每季度进行监测。(必要时适当增加频次)项目包括:使用中的消毒剂染菌量、消毒胃镜、消毒肠镜、手卫生、诊疗室及洗消室的空气、物体表面。 3、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液、消毒物品的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的科室有:手术室、人流室、急诊科。 轮流循环(或必要时)监测的科室有:门诊、各病区、后勤。 4、污水监测: 微生物指标:粪大肠菌群每月1次,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每季度1次。 理化指标:PH值、余氯每日两次。 五、监测标准

1、紫外线灯管强度 新领紫外线灯管强度≥90μw/cm2,使用中紫外线灯管强度≥70μw/cm2。 2、消毒内镜,细菌菌落数应≤20cfu/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3、使用中的消毒液染菌量监测 使用中的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的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 4、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1)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 cm2。 (2)空气、物体表面: 5、污水处理指标: 粪大肠菌群≤500MPN/L,沙门氏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PH值6-9、余氯3-10mb/L。 六、监测项目质量持续改进 1、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监测不合格时,应及时更换。 2、环境卫生学监测项目如有超标,应及时查找分析超标的原因,改进各环节可能的影响因素后再次监测,直到合格为止。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第二次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内容概述: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标语、横幅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概算中。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厕所的建设,逐步将旱式公厕改为水冲式公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保持清洁卫生、无蝇、无臭、无蛆、无尿碱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

环境卫生学监测 一、物体表面卫生学监测 医院物体表面的微生物污染为不均匀性污染,检测时如采取标本不当,可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1、采样时间 根据采样目的选择采样时间,如进行常规物体表面监测,选择消毒处理后进行采样;若是暴发流行时的环境微生物学检测,则尽可能对未处理的现场进行采样。 2、采样面积 常规检测时被采面积<100平方厘米,取全部表面;>=100平方厘米,取100平方厘米。暴发流行时采样不受此限 3、采样方法 棉拭子法 (1)对于平面的物体,用5cm*5cm大小的标准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0.03mol/l磷酸盐酸冲液或0.9%氯化钠采样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均匀涂抹各五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手接触部分,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试管内,立即送检。 (2)对于门把手、金属、玻璃等曲面的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在物体表面按一定顺序涂抹采样。

2.压印法采用以直径为5.6cm(面积约为25平法厘米)的消毒平皿,倾注营养琼脂培养基,使培养基高出平皿口1~2mm,凝固后置4摄氏度冰箱保存待用。检测时将平板上的培养基表面压贴在物体上10~20秒,送检。 4、结果判定 5、注意事项 1、.采取的标本要有足够的样本数量且具有代表性。如层流洁净手术室,选择具有代表性采样地点,每个房间每种(如手术台、桌、灯等)表面不少于2点。 2.、采样时,棉拭子处于湿润状态,如处于饱和状态可将多余的采样液在采样管壁上挤压

去除。禁止使用干棉拭子采样。 3.、棉拭子采样时,培养皿在接种前于37摄氏度温箱中烤30分钟。 4.、层流洁净手术室的采样时间:消毒后10分钟之内(各类洁净用房作为静态实测数据),手术室手术结束后和各类洁净用房的上午10时。 5、.层流洁净手术室地面、墙面与物体表面动、静态染菌密度应符合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的要求。 二、手卫生监测 大量文献表明,手卫生是减少医院感染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医务人员每日坚持高质量的洗手消毒可使医院感染发生率减低25%~50%;手卫生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散发和流行爆发的重要措施,是具有很高效益的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1、采样时间 常规监测在采样手卫生后、接触病人或进行诊断操作前;特殊监测随时采样。 2、监测部门 医院感染的重点监控部门,包括手术室、产房、导管室、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透室、烧伤病房、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等部门工作的医务人员手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 3、监测频度 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当发生医院感染流行,高度怀疑或确定于医务人员手的污染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198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9 8 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 9 8 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 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 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 按规划组织实施。城市规划部门应统一安排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用地,并在审核批准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时,同时审核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必须配套建设对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堆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要按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规划和修建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内部设备要适用、卫生,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新建公用、民用建筑,应当按设计标准附设厕所,并配建化粪池。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高层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垃圾 道或垃圾贮存设施,繁华地区、人流集中地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果皮箱等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挪动、损坏或者侵占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十三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分段承包到人,负责清理保洁。主干道每日两次清扫,两次保洁;次干道每日一次清扫,两次保洁。 城市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及其余道路、街巷,按自保门前洁的原则,由所在地段的单 位和居民负责清理保洁。无力自行清理保洁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生活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理保洁。 第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电车和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公园、游 览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负责清理保洁。 近郊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第十五条城市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设垃圾容器、果皮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组织环境卫生清理人员,负责清理保洁。 各种零散的摊点、售货车等周围四至六米场地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保洁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

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陵府办[2009]12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9〕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黔张常铁路项目经理部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黔张常 铁路项目经理部营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与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工作的员工与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为项目部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项目部的其她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室内(项目部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 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项目部公共区域(包括主干道、走廊、楼梯、公共厕所、花池、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专职环境卫生人员进行。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卫生责管理有关要求,负责清扫、保洁与保持。 第十条项目部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由行办公室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项目部内部的施工场地由各参建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办公室在与参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参建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与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项目部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清扫与保洁。但其她部门应负责协助保持整洁。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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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私人场合,都需要人们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健康。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务必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持续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办公区域以及工厂车间、仓库等,公司所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与办 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三、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位员工应时刻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特殊岗位的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区域(例如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 物等。

3、办公桌上不能堆放货物、包装废品、实验材料等,应及时办理入库或清理。 4、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持续清洁。 5、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持续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 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持续整体美观。 6、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掉显视屏,节约用电。 7、员工长时间离开办公桌或下班后需将座椅推至办公桌下。 四、部门办公区域的维护 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清洁卫生,按要求每人每一天清洁自己的桌面和场地,各部门负责人是本 部门办公区域安全、卫生职责的负责人。 2、如多个部门公用同一间办公室,则须指定办公区域安全、卫生职责的负责人。 3、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持续清洁。

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及要求

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及要求 为了合理规范我院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学监测工作,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可比性,特作如下规定及要求: 一、各科室(部门)对此项监测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开展监测项目,严格遵守规定的监测时限,真实规范采样,完整填写申请单。按时(每月底前)做好报表工作。二、各科室(部门)对每月监测结果要进行效果评价并将资料妥善保管。对不合格项目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达到不断持续性改进的目的。 三、各科室(部门)对此项监测工作,要务真求实,对不合格项目应如实上报。避免单纯追求合格率,而虚报、闹假、走形式。经核实将按奖罚条例进行重奖、重罚。 四、检验科(细菌室)保证对全院各科室(部门),监测所需合格采样试管、培养皿的供应,并每月做无菌试验。按要求做到培养时限准确、中和剂添加正确、 报告结果规范。 五、检验科(细菌室)对各科室(部门)送检的采样标本有不合格,采样不规范,申请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出示报告结果。 六、感染控制科对全院重点科室(部门)的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学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并开展随机抽查采样监测。各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对在随机抽查采样中态度不端正、找借口、推诿等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将按奖罚条例进行扣罚。 七、各科室(部门)监测时间具体安排 ㈠重点科室(部门): ⑴I、U类科室及相关科室 手术室、新生儿里间、监测时间:每周一次(周二)。 内镜室1w、供应室3w、产一科1w、产二科1w、母婴同室1w、分娩室2w、人流室1w 等。 监测时间:每月一次。(第1w、2w、3w)、(3*、9*) ㈡普通科室(部门): 类科室及相关科室 外科(换药室)3w、五官科1w、儿一科3w、儿二科3w、儿三科3w、新生儿科3w、妇一科2w、妇二科2w、、检验科3w、血库3w、医疗废物储存室2w、放射科2w、病理室1w、外科3w、注射室2w、换药室2w、泳吧1w、妇科门诊1w、儿童乐园3w、儿科门诊治疗室3w、手足口病诊室2w 监测时间:每月一次。(第1w、2w、3w)、(3*、9*) 注:有*号的月份加紫外线强度监测。 八、各科室(部门)监测项目、监测时限、采样方法、评价(合格)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1空气消毒效果的监测采样时间:在消毒处理后、操作前进行采样。 (1)米样方法 1)布点方法;室内面积w 30Cm2,设内、中、外对角线3点,内、外点布点部位距墙壁IM处;室内面积>30M2,设4角及中央5点,4角的布点部位距墙壁Im 处。 2)平板暴露法:将普通营养琼脂平板(直径为9CM)放在室内各采样点处,采样高度为距地面1.5m,采样时将平板盖打开,扣放于平板旁,暴露5min,盖好立即 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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