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及规划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及规划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及规划

一.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资格,从事企业年金管理的专业化养老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认真履行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职责,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依托公司优势,发挥专业特长,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努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企业年

金管理服务。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

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强大的股东实力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截至2009年底总资产达到 1.55万亿,占全行业境内总资产的37%。已经连续八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2010年位居第118位,同时入选“品牌价值”全球500强,是中国唯一入选的保险品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全球市值最大的寿险公司,拥

有15000多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80多万名各类销售人员,年保费收入近3000亿元。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 1.4万亿元。2005年8月首批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借助中国人寿卓著的品牌实力和强大的资源优势,公司一定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大

做强做优。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

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公司总部设有15个部门。现有员工全部为大学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员工总

数的66%。绝大多数员工从事过寿险和年金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司在全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置了35家营业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快捷的企业年

金咨询与管理服务。

先进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

公司“以客户为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的业务处理模式,汲取社会保障和金融领域业务管理精华,吸收中国人寿在寿险、养老保险和投资管理领域长期积累的应用系统建设经验,建立了基于多层应用

体系架构、以“管理集中,服务延伸”为特色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该系统功能齐全、扩展性强、适应性

好、安全稳定,具备操作方便快捷、管理科学严谨、风险控制出色等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柜面、传

真、短信、邮件、95519呼叫中心、网上信息披露和查询等多渠道、个性化服务,可以确保企业年金计划

持久、安全、高效运作。

出色的受托管理能力

公司具有丰富的精算经验和领先的精算能力,自主研发了国内首个专业养老金精算咨询系统,

能够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精算咨询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企业年金计划,满足企业的个性化、多样化、

差异化需求。公司以专业的受托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完善的受托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科学的监管机制为基

础,以严密的风险控制为保障,从受托年金资产的安全、高效管理出发,制定符合市场、贴近企业的资产

配置策略,对各运营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实时监督、完全评估,整合企业年金服务流程与价值链,为客户

提供完整全面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服务。

丰富的账户管理经验

中国人寿从1983年起开始经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1998年开始对养老金业务实行个人账户式

管理,为国内众多企业及绝大部分《财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了数百亿元的补充养老金和团体年金保险

保障,管理的个人账户数量达到1100多万个,积累了丰富的养老金管理经验,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同。2005年8月首批获得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资格后,依托深厚的养老金账户管理经验,发挥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

综合优势,已经为数百家企业近70万人提供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方案设计和专业化服务。

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设置了由监事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责任人、审计和风险管理部门、企业年金

风险管理岗及企业年金稽核岗组成的五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用国际最新风险管理技术以及流程管理的

最新内部控制理念,遵循国际标准的COSO风险管理框架与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形成针对企业年金业务运作、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三个工作系统,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有效控制风

险,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

庞大的服务网络

中国人寿系统覆盖全国的3000多家客户服务柜面、80余万名各类销售服务人员,可以为企业

年金客户提供全国统一的、无差异的、便捷的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95519客户服务专线、公司门户网站和短信平台查询账户信息,也可以到中国人寿全国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面对面咨询。

中国人寿正在着力打造“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国际顶级金融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人寿的组成部分,公司将致力于建

设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并最终成为国际顶级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分析

宏观外部环境分析

(一)政治环境

当前世界和平与发展史主题,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

会处于相对稳定时期,经济改革日趋完善,特别是当前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发展主题,为中国经济的快

速发展打下良好的政治基础。

(二)经济环境

中国的经济保持的平均每年8%以上的增长率,处于经济的迅速崛起时期,中国的产业结构正在发生非常大的变化,表现行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也相其名的金融三大支柱之一,在国

民生活中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生活保障不可缺

少的一部分。所有这些为我国保险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和舞台。

(三)文化与社会环境

伴随中国国民经济的告诉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险观念不断改变,从以前的大多排

斥保险,到越来越多的人主动购买保险。当前的中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城市

化程度提高,使人们转变“养儿防老”观念,把自身将来的生活保障转移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同时,

在国家对保险业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下,人们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逐渐认识了解。保险作为

一种投资渠道和理财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这为中国保险业发展提高坚实保障。

竞争对手分析

(一)最直接的竞争对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转眼间大学三年即将结束,我们进入了实习阶段。这次有幸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习。接受一次锻炼,使得自己学习的理论知识得以应用,学习到了许多在学校里所学不到的知识、与人相处方面的技巧经验、经验和教训,更多的是自我综合素质方面的认识和提高。从而使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最主要的是让我学会了如何与人相处和做事方面的经验、技巧。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保险销售的具体操作过程,让我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让我了解了许多的保险知识,让我意识到了自己对保险行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让我了解并熟悉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如何去工作。在实习中向公司同事虚心请教,虚心学习他们的好品质、好作风、与人相处方面的和好的工作方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为合格的保险代理人。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求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实习工作中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以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在此我很感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给我这么好的一次机会。 一、实习单位情况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历史悠——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行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走过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2003年12月17和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并创造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实力雄厚——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淀,中国人寿拥有比肩全球的雄厚实力。截至2012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十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单位,截至2012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17,692.34亿元,位居国内寿险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领取 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发生上述身故事件,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一半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除外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第六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1.1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1)公司的基本概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或“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作为《财富》世界500 强和世界品牌500 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本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导地位。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1949 年10 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功改制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成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2 月17 日、18 日, 中国人寿成功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创造了2003 年全球最大IPO。2007 年1 月9 日中国人寿成功回归A 股,在上海上市,成为首家在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4,705,000 元。 多元的产品与服务 中国人寿是中国领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公司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涉足于其它保险相关领域。 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 中国人寿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直销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广泛分销和服务网络。 遍布全国的最广泛的分销网络 最大的代理人队伍最多的直销人员最广泛的代理网点 ?1,290,000 余名保险营销员? ?60,000 余名团险直销人员50,000 个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代理网点 ?174,000 名客户经理及保险规划师 无可比拟的客户服务网络 ? 1.8 万个营业网点 ?2600 多家客户服务柜面?专职客服人员?全天候服务热线“95519” 广泛的客户基础 中国人寿拥有最广泛的客户基础,是中国最知名的保险品牌之一。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中国人寿拥有约2.31 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是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中国人寿是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并通过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本公司持续优化投资布局,调整投资结构,力争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本公司投资资产达人民币24,044.233 亿元,较2015 年年底增长5.1%。 信用评级 穆迪投资给予中国人寿Aa3 保险财务实力评级,评级展望为负面。中国人寿亦获得惠誉国际A+的保险公司财务实力评级(IFS) ,评级展望为稳定。标普确认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AA-”的长期本币交易对手信用评级和保险公司财务实力评级,评级展望为负面。 品牌美誉度不断提升 本公司连续13 年入选《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2016 年位列第49 位。此外,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成员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14 年入选《财

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书

团体年金(万能型)计划书

第一部分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计划 1.1.1 依法合规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建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产品作为计划载体,养老保险计划的计划模式、资金来源、出资方式、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权益归属规则、领取方式等必须依法合规,保证养老保险计划的平稳、合法运营。1.1.2 公平合理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必须科学合理,对不同类别员工采用与之相对应的福利标准,在科学、合理的平均水平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员的岗位、职位、贡献度等因素给予标准的浮动。 1.1.3 有效激励原则来 企业补充养老必须体现激励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对大多数员工应给予具备市场竞争力且替代率充足的补充养老保险标准,整体水平略高于本地区、本行业大多数企业的水平,对特殊贡献人员给予特别标准和补偿,从而提高员工的离职机会成本,增强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1.1.4 平稳过渡原则 建立以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养老保险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贵公司原有各种形式养老保险计划的情况,妥善处理新老员工福利平衡问题,对公司中的新、中、老员工用不同方式纳入养老保险计划,实现新老办法的有机衔接和过渡。 1.1.5 统一管理原则(适用于统括业务)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管理要符合贵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的特点,采用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部对各下属单位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调节,从制度上服从和推进公司一体化管理。 ?为每一位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个人账户可分设为“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用以记录企业和员工个人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交纳的相应资金额度。 ?个人账户资金的职能是通过储蓄实现生命周期内的平滑消费,筹资方式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可有效避免“以新养老”模式下的再分配职能对储蓄职能的挤压,避免造成资金积累不足,有利于资金通过有效的投资实现增值,从而保证员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持续和稳定。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 奉节支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截止到2014年,中国人寿已经在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共设立了36家分公司。公司是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中国人寿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2014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88万余人。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截至2014年6月30日,拥有超过10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1.2亿份。到2014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总资产达到15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2200亿元。 在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14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成为我国内地首家进入全球500强保险企业。此后连续8年荣获“全球500强企业”称号,其中2014年以570.1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118位,在2014年的基础上上升了15位。在短短8年的时间内上升了172位,令全球保险业震惊。在著名金融杂志《欧洲货币》组织进行的2014年度亚洲企业评选中,中国人寿被评为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2014年9月1日,在《亚洲金融》评选的亚洲寿险公司50强中,中国人寿排名第一。由世界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聘性向测试试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聘性向测试试卷 测试说明 1、我们设置了54道单项选择题和1道论述题,用以测试应聘者的性向特质是否适合这份职业。保险从业人员具有与其它职业不同的职业特征,具备某些特质的人更适合这个职业,也更有可能取得成功。因此,请按照您的真实想法和真实情况填写问卷,答案没有对错之分,只是代表了不同的性格特征。保险业并不是您唯一的选择,我们希望找到合适的人选,也希望您能找到适合您的工作。我们希望得到您真实的回答。 2、笔试时间为30分钟。 3、本测试为闭卷形式,请独立完成;全部完成后,请将试卷交给工作人员。 一、性向测试 1、如果下辈子您能成为以下选项中的一位,您愿意成为谁: A拿破仑B陶渊明C成吉思汗D温莎公爵 2、如果可能,您是否希望改变一下自己的性格? A 偶尔这么希望 B 有时这么希望 C 常常这么希望 3、当您有小孩子时,您希望他(她): A 不断学习,尽可能争取高学历 B 具备大学学历,关键是在社会上找准自己的位置 C 只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能够赚钱就行 4、随着国家对高考年龄限制的放宽,出现了许多中老年人参加高考的现象,您对此有何看法? A 沽名钓誉,不切实际 B 终身学习,精神可嘉

C 个人喜好,不置可否 D 老年人应该享受天伦之乐,没有必要高考 5、当您在工作中受到领导的批评时,您通常的反应是: A 担心自己在公司的前途 B 怀疑自己是否适合这份工作 C 难受一阵子,过一段时间能够恢复 D 无所谓,工作中难免有不足,尽快改善就是 E 领导就爱挑剔,这很正常 6、如果您被要求去学习一项新的技能,例如弹钢琴,您会: A 收集各种对学习这种技能有用的资料 B 报一个学习这种技能的培训班进行系统的学习 C 找一个私人教师来教授 D 对我这个年龄来说,学习这种技能太难了,这个要求不现实 7、当您需要得到一位平时与您有矛盾的人的帮助时,您会: A 我会试探性地向他求助,如果他拒绝,我会转向他人寻求帮助 B 人要有自尊,即使做不成这件事情,我也不会向他求助 C 这件事情很重要,我会抹开面子请求他帮助 8、当一个亲近的人欺负您时,您: A 自己生闷气 B 要求对方解释清楚 C 把这事告诉别人,只要谁想听就向谁说 9、当您按时完成某项工作时,您通常是: A 计划每一个阶段,按比较固定的节奏来完成工作 B 最后阶段冲刺,保证按时完成 10、假如说谎能给您带来好处,您会不会说谎? A 会 B 不会 C 看具体情况 11、明天是母亲节,您要送母亲一件礼物,您会: A 很了解母亲想要什么,每次都能买到她心坎上 B 参考别人买的礼物,觉得不错的也给母亲买一个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松鹤养老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松鹤养老保险 [承保年龄]6个月至64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缴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年交2种,分期交费的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和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5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利益]1、在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所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今价值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2、在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所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3、在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依约定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4、自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每届满10年,保险人另给付敬老祝寿保险金,首次给付标准为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50%,以后每次的给付标准在前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保险单载明金额的50% 增加。 [投保示例]30岁投保10000元保额,分十五年缴清

保险费,每年交2487元,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95岁,共可领回127305元:1、55周岁后每年领取养老金1000元,至95岁共领取40000元;2、每届满十年领取一次敬老祝寿保险金,即65岁领取5000元、75岁10000元、85岁15000元、95岁20000元。3、95岁后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487元*15年=37305元。4、假设被保险人在55岁前不幸身故,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更多。 [产品特色]1、缴费方式灵活,领取年龄自定。2、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保障步步高升,身价只涨不跌。3、养老金领取无限期,每十年另给付一次祝寿金。4、祝寿金每十年递增“保额的50%”。5、一人持单两代受益,保费返还,用“利息”换取“养老金”。6、借款权益解决客户燃眉之急。 以上简介仅供参考,一切权益以保险条款为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报告 系部名称:财务金融系 年级:会电3班姓名:田宇学号:1302309 实践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实践时间:2015年11月24日—至今 实践目的: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的学习生涯也渐渐接近尾声,离开了我们一直生活的校园生活。今年11月份我有幸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涯。在这几个月当中我学到了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使我受益匪浅!随后我也正式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活。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实习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49年随新中国建立的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几经演变后,现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并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及2007年1月9日分别在美国纽约、中国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公司名列我国最具价值品牌前十名,是我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将近全国的1/2,拥有最多的全国客户群体和独一无二的全国性多渠道分销网络以及遍布全国的客户服务支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导者;随着资产的不断提高,公司已通过为其控股的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稳健的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其经验丰富的管理 团队将中国人寿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排名不断提高,08年跃居159位,堪称行业老大。 以下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3年度财务报表,采用比较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析,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深入了解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 一资产负债表分析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及规划

一.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从事企业年金管理的专业化养老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认真履行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职责,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依托公司优势,发挥专业特长,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努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强大的股东实力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截至2009年底总资产达到1.55万亿,占全行业境内总资产的37%。已经连续八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2010年位居第118位,同时入选“品牌价值”全球500强,是中国唯一入选的保险品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全球市值最大的寿险公司,拥有15000多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80多万名各类销售人员,年保费收入近3000亿元。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1.4万亿元。2005年8月首批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借助中国人寿卓著的品牌实力和强大的资源优势,公司一定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做优。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公司总部设有15个部门。现有员工全部为大学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66%。绝大多数员工从事过寿险和年金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司在全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置了35家营业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快捷的企业年金咨询与管理服务。 先进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 公司“以客户为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的业务处理模式,汲取社会保障和金融领域业务管理精华,吸收中国人寿在寿险、养老保险和投资管理领域长期积累的应用系统建设经验,建立了基于多层应用体系架构、以“管理集中,服务延伸”为特色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该系统功能齐全、扩展性强、适应性好、安全稳定,具备操作方便快捷、管理科学严谨、风险控制出色等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柜面、传真、短信、邮件、95519呼叫中心、网上信息披露和查询等多渠道、个性化服务,可以确保企业年金计划持久、安全、高效运作。 出色的受托管理能力 公司具有丰富的精算经验和领先的精算能力,自主研发了国内首个专业养老金精算咨询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精算咨询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企业年金计划,满足企业的个性化、多样化、差异化需求。公司以专业的受托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完善的受托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科学的监管机制为基础,以严密的风险控制为保障,从受托年金资产的安全、高效管理出发,制定符合市场、贴近企业的资产

国寿福寿嘉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 号投资组合说明书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寿嘉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1号投资组合说明书 一、投资管理人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组合的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资产配置和存款、债券等证券化金融产品管理,本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共同决定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管理。 二、资产托管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投资目标 本组合在力求组合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范围 国寿福寿嘉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养老保障管理组合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在下列投资范围内实行专业化管理。 1、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经核准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两个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或发行人在发行公告中明确了拟申请上市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类,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性债(包括铁道债、汇金债等);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非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2、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3、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4、保监会允许其他的投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工具、商业票据等)。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投资组合说明书确定。如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出现创新性金融产品,在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本着审慎的原则相应调整本产品的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不提前支取带代款额度80%。 2、甲方以大额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

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存款金额及期限 1、甲方共分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亿元。 2、存款的期限均为年零天。 3、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2887461.html,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 作者: 来源:《管理学家》2012年第02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走过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2003年12月17和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并创造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淀,中国人寿拥有比肩全球的雄厚实力。截至2010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八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单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14,105.79亿元,位居国内寿险行业榜首。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约1.29亿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 中国人寿分拆上市之痛 2004年初,美国发生了一起股市诉讼案,该案披露了中国人寿的很多负面信息;中国人 寿的反驳是,这是我们公司的事情,没必要解释,但是美国股东不能接受。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中国人寿海外分拆上市的模式。分拆上市在当时是最合适的模式,上市当天收盘价和上市价比较,香港股市上升26%,纽约股市上升27%。但是,分拆上市也有弊端,一个是法律问题,一个是经营问题。 法律问题:一是中国人寿是由人寿集团发起的;二是合并计税并退给人寿集团没有法律依据。三是人寿集团在分拆重组、转移债务过程中有法律上的瑕疵。 经营问题:一是上市的公司报表仅能反映分拆之后的财务状况,不能反映分拆之前的财务状况;二是确定净资产时,忽略了无形资产,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发行时认购数量是发行数量的20倍,在香港已多年不见的排队认购现象重新出现;中国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中国人寿拥有超过6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1.2亿份。 在美国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02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成为我国内地首家进入全球500强保险企业。 2003年度、2004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连续入选,排名分别为第241位、第212位。在世界著名金融杂志《欧洲货币》组织进行的 2003年度亚洲企业评选中,中国人寿被评为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2004年9月1日,在《亚洲金融》评选的亚洲寿险公司50强(不包括日本)中,中国人寿排名第一。由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济论坛共同举办的第二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评选中,中国人寿品牌价值从2004年的人

民币427.67亿元上升至2006年人民币486.67亿元,是我国保险行业的第一品牌,并名列我国最具价值品牌前十位。 [企业文化] 公司秉持“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双成”理念,倡导“求真务实、规范严谨、令行禁止、艰苦奋斗、创新争先”的工作作风,积极推进“外塑形象、内树精神”的文化建设工程,全面塑造“厚重诚信、自强致远”的企业品格。 中国人寿的十大优势 (一)历史悠久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据《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的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是中国大陆排名最高的人寿保险公司。 (二)资金雄厚 2001 年底,公司总资产达到2214.4亿元,占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的48.18%,资产规模占全国保险公司的半壁江山。2001年公司保费收入达到812.36亿元,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始终是中国寿险市场的业界领袖,在我国民族寿险业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 (三)服务网点密布 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2000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60万余人。在日本设有办事处。

20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中国人寿〔2010〕两全保险02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康 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 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天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中国人寿简介

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办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左边这张图是我们敬爱的周总理参加第一次财经会议时的珍贵照片,右边这张图是建国第一任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先生为我司题词“保护人民祖国财产、扶助生产事业发展”,这句话足可见建国之初保险所承载的国家重任。 在建国之初,百业待兴,为什么保险会在第一时间并且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来呢?大家觉得纳闷吗?其实这是有渊源的。当时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向苏联学习,称苏联为共产主义的老大哥,所以苏联有的我们都要学过来,而当时保险是苏联政府直接管辖的行业,其地位举足轻重,因此我们也将保险作为我们的国家直管重要行业。当然保险不是苏联发明的,它是从欧美发达国家学来的。从300多年前开始,欧美的保险行业就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在网络上能找到许多国外对于保险的描述,特别是商业保险,目前在欧美国家家庭购买商业保险就像买菜吃饭一样已经成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变化,我们公司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新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人寿始终是中国保险业的探索者、开拓者和领跑者,66年的风雨征程,开辟了中国人寿特色的科学发展之路,也是新中国66年保险事业发展与改革的一个缩影。最终蜕变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让我们随着司徽的变迁来回顾这段重要的发展历程。 1949年-1959年是创业起步阶段,处于业务发展的摸索时期。 1959年,全国所有保险业务进入全面停办状态, 1979年-1996年是恢复发展阶段 1996年-1999年专业化经营阶段,1996年,寿险业务和产险业务分家,公司开始迈入人身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时代。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承诺

中国奀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承诺(2012) 规范经营 公司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积极承担社会和企业责任,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多样保障 公司为客户提供理财、健康、教育、养老、意外等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保险需求。 诚信销售 公司销售人员如实讲解保险条款,如实告知客户购买保险注意事项。 便捷服务 公司为客户提供全国行政县区及以上机构柜面网点服务;为客户提供95519电话24小时服务、网络服务、短信服务及销售人员上门服务。 用心倾听 公司主动接受客户监督,用心听取意见;为客户提供长期寿险新单100%回访服务,维护客户权益。 快速响应 公司及时、快速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不能当时解答的咨询或投诉,在2个工作日以内向客户反馈进展情况或处理意见。 主动理赔 公司为客户提供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资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核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异地理赔服务。 严格保密 公司尊重客户个人隐私,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c12887461.html,)。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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