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非居民)劳务酬金评审等发放明细表

校外人员(非居民)劳务酬金评审等发放明细表

校外人员(非居民)劳务酬金评审等发放明细表

第一联:报销联

第二联:报税联

1.证件类型(五选一):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

2.如证件类型为外国护照时,请录入证件上的英文姓名,其余证件请录入中文姓名。

3.联系方式需填纳税人本人的联系方式。

证件复印件。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2013-10-10 9:38:57版本03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文件编号QAC-TR02修改码0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页码第1页共4页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pdf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1.目的为规范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控制。3.职责3.1审核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单据。3.2总部财务部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报销,发放审核费。4审核劳务费发放标准4.1现场审核劳务费标准4.1.1现场审核内容包括: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不符合项现场跟踪审核、补充审核、特殊审核(扩大认证范围、调查投诉或对被暂停的追踪)等。4.1.2一般审核项目审核劳按一般审核项目组员计算审核费(执行4.1.2的标准)。4.1.4审核组聘请技术专家,专家参与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300元/人;专家仅提供技术培训,不参加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为100元/人。级别审核员担任多体系审核项目的专业审核员时,按4.1.2标准发放审核费,不再另行支付专家费用。4.1.5二方审核项目审核劳务费发放:如为一般审核项目按4.1.2标准发放;如为增值审核项目按4.1.3标准发放。4.1.6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如需要派人对受审核方不符合项进行现场跟踪审核,需经审核部同意方可实施。现场跟踪审核劳务费以组员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审核天数计算。4.1.7审核员实际的审核天数应与审核计划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审核天数时,需报告审核部负责人,同时审核组长应在审核费报销单中注明,审核费发放以审核员实际审核天数为准。4.1.8为方便审核费计算,发放标准可以参照附件《审核劳务费速算表》。4.2文件审核劳务费标准受审核方初次认证、转换机构认证、认证认可行业审核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文件审核。其它情况(如受审核方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发生文审费时,需经审核部批准。非现场一阶段只发文审劳务费。单体系文审劳务费为60元,多体系文审每增加一体系,文审费增加20元。4.3

关于试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模板】

**大学财经处 师财通[2018]第12号 关于试行《**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员费、劳务费的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财经处制定了《**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予通知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财经处 2018年11月1日

**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 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有效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做如下管理指导意见。 一、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范围 本指导意见针对使用**大学经费发放的,且在**大学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各类人员费、劳务费,包括在职部门酬金、在职年终奖、院处聘工资、院处聘部门酬金、院处聘年终奖、返聘费、学生劳务、校外劳务、被试费、咨询费、稿酬等。 二、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所需资料 1.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所需材料分如下两类: 第一类是由发放单位制定的发放依据、发放标准、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由发放单位保存; 第二类是由财经处作为凭单附件保存的相应资料。 2.由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纸质资料)应由发放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留存、整理、保管,以便相关检查人员查阅。 3.由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主要包括:

①在职部门酬金、在职年终奖的申报发放应保存发放 标准、考勤表、加班统计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②院处聘工资、院处聘部门酬金、院处聘年终奖的申 报发放应保存符合学校规定的劳动合同、工资组成详单(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考勤表、加班统计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③返聘费的申报发放应保存符合学校规定的返聘协 议,在协议期间可以发放返聘费。 ④学生劳务、校外劳务的申报发放应保存发放劳务说 明,应详细描述发放对象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并说明发放标准及收款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等信息。 ⑤申报发放实际入境的境外人员劳务时需留存境外人 员护照首页复印件、签证页复印件、入境页复印件。 ⑥咨询费的发放标准依据《**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 费发放实施细则》执行。 ⑦其余人员费、劳务费发放标准,有国家和学校具体 发放标准的,说明执行的具体标准;没有国家或学校具体发放标准的,由各发放单位按“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相关标准,并保留会议纪要。 4. 由财经处作为凭单附件保存的第二类资料主要包括: ①“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的《发放表》。 ②申报发放实际入境的境外人员劳务时需提交护照首

员工薪资确认书

劳动合同签订确认书 声明:本人保证在与广州虞美人化妆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期间,没有以下所列行为: (1)存续与其它单位的劳动用工关系; (2)其它单位为本人购买社保中的全部或部分险种; (3)无违法违纪行为及职业犯罪等不良记录。 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并保留审查受聘人所提供信息的权利,若有不实或隐瞒,公 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受聘人确认签名:

岗位设置及岗位说明书 营业部经理 职位名称:经理 直属上级:总经理 直属下级:服务员、营业主管(领班)、清洁员、后勤主管、车场管理 1、工作目标 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年度计划,拟定公司的年度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统筹金茂棋牌和男士养生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带领员工完成经营指标,即每月各部门业绩在15万元以上。 2、工作职责: 1)、保障公司正常合法经营,优质服务,狠抓顾客满意度,严守成本指标,协调好员工及相关部门的 关系,遵纪守法,配合政府部门的例行检查工作;贯策落实公司经营方针、战略,落实公司经营理念,组织实施相关的技术人员、服务质量、环境设施保障、员工素质等管理工作;带头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需要增员减员或调整员工需报总经理书面批准后按公司制度入职或离职、调岗。 2)、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年度计划,执行达成每月目标,季度以及年度目标;需要经费的要报批后实 施。按照各岗位操作流程指导要求,制定每周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每日组织班前会和员工例会,定时巡视、检查营业区域服务及人员工作状况。每周召开小组会议, 每月召开全员月度总结分析大会,总结分析问题并改进,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总经理。 4)、负责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公布、执行,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5)、组织实施公司包括领班培训在内的员工培训,支持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模板】

校字〔2018〕5号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经费发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人员界定 外聘人员指学校编制外的聘用人员,具体包括人事代理职工、聘用职工、勤工助学学生、实习兼职教师、外聘讲座专家、学报审稿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 二、外聘人员劳务费管理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指使用学校预算内资金,对聘用人员支付的劳务费。按照校字〔2017〕59号文件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聘用人员负责单位上报《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见附

件),按程序签字后,与聘请外聘人员审批材料于每月26日 前将变动情况报财务处。根据劳务费发放主体的不同,实行归口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聘用期限在一个月及以上人员的劳务费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报审稿专家、实习兼职教师劳务费的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费用的管理。 (四)外聘讲座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劳务费的管理,由发起中层单位负责管理。 三、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学校外聘专家到校讲座: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 半天(税后)不超过1000元;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 (税后)不超过2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或院士每半天(税 后)不超过3000元。 (二)经学校批准,中层单位外聘专家到校讲座、专业 论证等:500元/次/人。 (三)校外实习外聘人员讲课:200元/人/次。 (四)勤工助学费用由学生处制定标准。 四、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由 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送:院领导 XX学院财务处 2018年1月5日印发附:XX学院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校领导:负责 人:审核 人: 经办 人: 年月日 注:开卡行名称需写到支行名称,如农行沧州西环支行。

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规定

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规定 为能增加本公司船舶船员收入水平,提高船员实践操作技能,结合公司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基础和目的 1、履行本职职责是是每名船员的天职,船舶根本利益和每名船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船舶能安全正常营运,是保证船员利益的最基本前提。 2、公司对船上有关货物操作核定一定的劳务费,旨在一方面有效增加在船船员收益,提高船员实践操作技能,另一方面鼓励劳动,多劳多得。 二、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1、船舶货物操作有关劳务费的申请、发放等过程总负责人为船长,大副负责船上参加劳动人员的安排和劳务费的具体申请工作,轮机长监督,轮机部人员参与。 2、船舶货物操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理货(垫仓、绑扎等)、平仓、扫舱(清仓)。 3、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4、如矿石(砂)等货主负责扫舱、清仓的,钢坯、板坯货主负责理货的,船上不计发平仓、扫舱费或理货费,船上货物操作相关工作必须保证质量,达到托运人对货物装卸、保管等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与发放相关劳务费。 5、船员须正常履行配载,值班,货物统计,点货,监装监卸,开关仓、封仓、盖油布等本身职责。 7、船长是船舶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有权根据船实际工作情况,协调、调度各部门人员参加货物操作工作(原则上,船上所有机工、水手、大厨、实习生均应参加,值班人员的安排由船长会同轮机长根据船上实际情况调派),大副是实际操作的负责人,负责现场货物操作的安排,安全等工作。 三、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流程 1、船舶按月统计本月内完成航次的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分航次进行,填写《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申请审核表》,于下月1日书面报公司审核; 2、公司主管人员在接到船舶申请后,应根据船舶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审核,并反馈船舶审核后结果,船舶按审核后的意见进行发放。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劳务费支出,高效、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范围 1、校外专家来我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业务指导等的劳务酬金; 2、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行为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各类监考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3、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指导费; 4、校外实践教学讲课费、指导费; 5、完成其他临时性或特殊任务的劳务酬金; 6、特殊任务聘请的学生劳务费。 二、劳务费标准 (一)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酬金标准 校外专家(含院士):每场500--3000元;校内专家:每场500--2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各类评审劳务酬金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会议,评委劳务费标准为:200-500元/人?次。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100元/人?天。详见附件一。 2、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时间计算,200--400元/人?天;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人数计算,校内评委(含答辩秘书),100-200元/人?生,校外评委,200 -300元/人?生。详见附件一。

3、以上由学校或院部组织的各类评审必须有上级文件、学校文件或校务会议纪要的才能发放。评委或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组织评审部门可报评委1人,工作人员1—3人。 (三)各类监考、考务劳务费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监考费为70元/人?场;由学院组织的考试每场组考费20元,发到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详见附件一。 2、学校承办的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其他各类社会考试(计算机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监考人员监考费为100元/人?场;费用在主办单位划拨的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详见附件一。 3、艺术类招生考试的监考人员监考费为350元/人?天(全天三场考试)。费用在按政策规定收取的报名费、考务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详见附件一。 (四)竞赛指导费 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竞赛裁判费、指导费由教学管理部门分类确定标准,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五)学生劳务费 研究生兼职学生辅导员:500元/人?月。研究生普通勤工助学费:260元/人?月。本、专科生勤工助学费:200元/人?月。其它临时性勤工助学费:8元/小时。 三、劳务费发放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 1、除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自收自支、以考养考的项目外,劳务费均在各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使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事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个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支付的依据。个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资,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饮酒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请款填报《公司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总师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公司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负责审核《公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查看。 5、人事部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劳务费报销相关规定

劳务费报销相关规定

1、校内人员劳务费 ◆校内人员劳务费指因工作需要在工资薪金以外发放的加班费、评审费、讲课费等。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加班费、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性支出。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事业费原则上不得开支在职人员的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等劳务性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在人事处核拨的加班费中列支,由各预算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政策规定的特殊津贴,按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半天不得超过100元,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可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倍。

2、校内人员劳务费审批 单笔经费财务一支 笔人事处负责 人 分管人事工 作的校领导 分管财务工作的 校领导(总会计 师) 校长 单笔经费<2万√√ 2万≤单笔经费 <10万 √√√√ 10万≤单笔经费√√√√√

3、校外人员劳务费(含学生劳务费) 校外人员劳务费:一般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付给外单位的劳务费需对公转账,开具正规的票据。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需转入个人银行卡中。校外人员劳务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校外人员劳务费、评审费报账时需附注明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相应执行安排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校长 单笔经费财务一支笔分管财务工作的校 领导(总会计师) 单笔经费<2万√ 2万≤单笔经费<10万√√ 10万≤单笔经费√√√

加班费统计表 单位工号姓名事由/内容时间/天数税前金额备注 合计 经办人:证明人:领导审批: 单位盖章: 说明:1、表名可以下拉框中选择加班费统计表、劳务费统计表、学生补贴统计表 2、如是校内教工,请在表格中选择工号,如是学生,请选择学号,如是校外人员,请选择身份证号

劳务费合同范本.doc

劳务费合同范本 随着用工成本的不断增长,劳务费的开支显著增大,结构 也越来越复杂。那么劳务费合同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在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务费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劳务费合同范文1 甲方: (付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收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介绍客户给甲方,帮助甲方销售商品支付给乙方劳务费事宜订立本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介绍符合甲方要求的客户,并协调甲方和客户间的贸易关系,力争促成甲方与购货方成交; 2、在甲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乙方公司的公司性质、注册地、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或者个人身份证件、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3、乙方须保证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下允许操作此类中间业务的公司或者个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所介绍客户给甲方,并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与本次销售有关的客户信息反馈给甲方。乙

方根据甲方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信息与客户磋商业务; 5、甲方根据乙方与客户达成的价格确认后正式对外签约,并负责合同执行等相关事宜; 6、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私自与购货方联系; 7、甲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时全额支付给乙方劳务费。 二、劳务费确定 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费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元。 三、支付时间 销售执行完毕后,或在甲方收到购货方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应支付乙方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 四、支付方式 乙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且甲方可以接受的全额劳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 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劳务费,汇款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尽到足够的保密义务,确保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知悉本合同及相关的条款。 六、纠纷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之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

医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医院各类劳务酬金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1.接受医院邀请和聘请,来院讲座、学术报告以及为医院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医院建设有关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2.接受医院邀请来院为危重病人、特殊病人进行会诊、手术的外院专家的劳务酬金。 3.各类上级行政部门到医院进行项目验收或检查的人员的劳务酬金。 4.教师承担学生各种教学工作任务的劳务酬金(主要包括授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指导以及毕业设计指导等)。 5.院内教职工在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讲座的劳务酬 金。 6.院内教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外的有关 活动的劳务酬金。 7.医院招聘考试工作人员、考官等。 8.医院组织的外出的体检、健康扶贫、义诊等。 9.医院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二、发放标准 (一)医院邀请来院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院外专家 的劳务酬金,参照《管理办法》()及《》文件规定,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四学时,下同)元,正高级技

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其他人员参照执行。本项酬金列支学术活动费。 (二)请市内专家、教师为医院职工进行专题讲座,专题培训每半天/次元。 (三)邀请市内专家到医院会诊,每次至元,手术会诊根据手术难度,每次至元,材料及设备按照价格单独付费。 (四)各类上级行政部门到医院进行项目验收或检查的人员的劳务酬金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五)院内教职工以专家身份在院内开展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继续教育等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院、市级: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中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 省级: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 国家级: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元。 (六)各专业委员会评审劳务酬金标准 由医院组织各类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类项目评审,按以下标准给予劳务酬金:医院专家评审,每半天元;院外专家会议评审,每半天元。工作人员每半天元。 (七)招聘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劳务费标准 考官:省、校派(含纪检监察)元/人/天;医院主考官元/人/天;医院考官元/人/天;半天按1/2标准支付。

在职人员劳务酬金发放操作流程和要求【模板】

在职人员劳务酬金发放操作流程和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部、财务处《关于规范在职人员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的通知》(2014年6月27日下发)要求,现将在职人员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流程和要求等说明如下: 一、劳务酬金的类别 1.专项酬金,即有明确政策依据的劳务酬金项目; 2.课时酬金,即单位创收经费发放的课时劳务酬金; 3.加班酬金,即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或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超量工作、专家评审工作等需要发放劳务酬金。 二、申领办理的流程 1.各单位须严格按月做好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考勤考核记录,分类并据实填写相应的在职人员劳务酬金申报表(财务处网页下载)。 2.每月5日(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前,各单位按照上个月的在职人员劳务酬金申报表,登录财务处网站“劳务填报”系统,填写《个人收入领款表》(未审核)并打印,同时附上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等签字确认的在职人员劳务酬金申报表以及相关依据材料,统一报送人力资源部(联系人:XXX;老图书馆209室;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3.每月10日(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前,人力资源部、财务处对申报表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劳务酬金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进卡发放;如审核发现问题,两部门将及时与单位沟通。 三、具体事项的要求 1.两个不得混同:一是在职人员的劳务酬金不得与学生、非在职和校外来校工作等人员的劳务酬金混同填报申领,二是专项酬金、课时酬金和加班酬金不得混同填报申领。 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3.经办人(填表人)应是单位熟悉和掌握所报材料具体情况且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在职人员。 咨询电话:********、********(人力资源部), ********(财务处) 人力资源部财务处 2014年6月30日

公司劳务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劳务费管理,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公司总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完善劳务费审批和报销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 劳务费是指为了工作需要赠送给**体系外部人员礼品、礼金等劳务报酬,包括出差期间支付的上述劳务报酬。 二、总体原则 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杜绝浪费的原则,要求所有劳务费的发生,必须遵守申请、签批、执行、报销的流程。集团总裁、**公司总经理负责控制劳务费。集团总部、各**公司应该注意严格保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将根据各**公司劳务费实际发生情况上报集团财务总监、总裁。 三、流程 具备劳务费、礼品费申请权的只限于部门经理及以上层级人员,并实行双人请款制度。各**公司劳务费、礼品费限额以上实行集团审批制,未经集团相应签批程序,不得发生和列支。劳务费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劳 1 / 6

务费实行一笔一申报原则。每月1日,须根据上月劳务费实际发生情况分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填写劳务费支出汇总表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实行“谁支出,谁找票”原则。 集团总部每笔劳务费、礼品费的支出最终签批权为主管副总裁或总裁。 **公司劳务费限额和申请签批权限: 1、单笔或单次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最终签批权为**公司总经理; 2、单笔或单次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最终签批权为集团财务总监; 3、单笔或单次超过20000元以上,最终签批权为集团总裁; 最终签批权限在集团层级的劳务费,各**公司财务部需要逐笔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签批下发后,由财务部通知相关人员办理请款手续。 针对同一性质的业务所发生的劳务费不得拆分,应合并算作一笔劳务费申请。如果因为主管业务繁忙或出差,必须先电话请示,然后补办申请手续,并注明已经电话请示。 未经审批,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到财务部门领款用于劳务费、礼品费的支出。 2 / 6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 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一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第一十一条专家劳务费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统一列入专家劳务费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一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集团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审批表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务费管理,规范临时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专家咨询费等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劳务费开支,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费用申请与支出管理。 二、定义 ㈠劳务用工:指不定期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而并未与公司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劳务用工原则上必须从代理机构派遣,劳务用工人员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代理机构全权负责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和明细申报。劳务用工分临时劳务用工与劳务外包用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用工类型进行申请。 1、临时劳务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短时或不定时任务等临时聘请的外部劳务人员。 2、劳务外包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相对长期、费用包干的任务等与外部代理机构合作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由代理机构派遣到公司从事各项工作的人员。 3、销售劳务用工:因销售业务需要,为获取订单而聘请的外部市场服务、翻译、咨询劳务人员。 ㈣劳务费:因使用劳务用工须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或外部代理机构的费用。

㈤专家费:因售前技术咨询、标书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及指导安装等所需支付给专家的专家咨询费。 三、职责 ㈠需求部门: 1、按制度中规定表格模板提交申请,并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做好临时劳务用工的考勤登记工作。 3、协助劳务外包合同、专家咨询合同洽谈与签定。 ㈡人力资源部门: 1、审核各申请单与支出单的合理性; 2、向劳务代理机构落实临时劳务人员、劳务外包人员招聘; 3、复核劳务费实际发放情况; 4、进行劳务费、专家费支出申请及报销; 5、负责劳务合同、劳务代理合同、专家咨询合同签订。 ㈢财务部门: 劳务费及专家费借款审批、支付、报销审批。 四、管理流程 ㈠劳务用工 1、临时劳务用工 临时劳务用工人员聘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代理机构聘用,并派遣到公司。临时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支出以用人部门劳动考

劳务费发放系统使用说明(2019)

劳务费发放系统使用说明(2019) 一、登录 1.进入学校信息门户,在常用应用里点击工资查询及劳务费申报-劳务费申报。 2.首次使用需修改密码,修改完成后退出再进入系统可进行申报。用户名为工号,初始密码为000000,初次使用必须修改密码后才能使用!!! 二、校内专职人员劳务费发放申报 通过左侧导航栏,“薪资发放申报-奖金”进行申报 1.新增发放批次,请按下列步骤操作: (1)发放人员类型:选择“校内人员” (2)发放方式:目前统一要求选择“中国建设银行” (3)发放内容:主要填写劳务费的内容,如讲座、教师指导费等(4)新增发放批次:填写完上述内容后点击,即可生成“批次单据”(5)批次单据:可进行删除和编辑,具体发放人员名单在“编辑”中进行,误操作单据可选择“删除” (6)单据编号:每笔单据的编号须填写至“财务处需提交劳务费”模板中。

6 2.添加发放名单: (1)点击“查询人员”,选择可发放人员名单,并加入发放列表(在“员工姓名”一栏输入姓名后,再点击“查询人员”) (2)编辑或删除发放人员 (3)选择“编辑”后,对具体人员填写发放金额和备注(金额填写在“劳务费”一栏中),然后点“修改” (4)发放人员及金额编辑好后,点击“提交”,完成录入。 3.添加发放名单也可用excel表单导入,在学校信息办网站上下载劳务费模板,根据模板提示填写表单,导入系统,点击提交。

三、校内兼职人员劳务费发放申报 通过左侧导航栏,“薪资发放申报-兼职教学类酬金”进行后续步骤与“二、校内专职人员劳务费发放申报”相同,请参考。 四、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申报 (一)、添加与管理校外人员 通过左侧导航栏,“校外人员管理”进行(如无该功能,则需申请开通) 1.添加校外人员: 选择证件类型,填入相应的证件号、姓名等信息,注意不要有空格。点击“入职”按钮即可,添加成功后会自动跳转到员工基本信息修改页面。 *如系统提示该人员已存在,可跳过步骤(一),若为校内人员则按照提示的信息在相应的项目中进行申报,若为校外人员可直接进行步骤(二)操作。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 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 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完备、原始单据齐全的支付申请,财务科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十三条劳务费发放应按照医院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监察室、审计处应对劳务费发放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劳务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民工管理及劳务费用支付管理办法(卢斌)

民工管理及劳务费用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费用(含工资,下同)支付行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和减少劳务纠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承包(含分包,下同)公司项目劳务业务的劳务班组,其组织的劳务人员或民工(简称民工,下同)的劳务费或工资均由公司项目部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并直接发放到班组具体的民工手中或打款到民工银行卡上。 第三条项目部所有劳务用工均纳入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各劳务班组应加强对所在班组民工的用工管理,按规定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向公司项目部及时、准确地提供计发民工劳务费或工资等费用的依据,包括劳务合同、身份信息(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户口薄、工种、银行卡、出工情况(实际出勤)、劳务费用日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公司项目部与承包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明确约定民工的劳务费或工资发放的专门条款,民工的劳务费包含在总的工程款中,但应与工程款分开支付,便于清查核实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发放民工劳务费或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后,协助、督促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或按实付清民工劳务费或工资,不得拖欠和造成劳务纠纷。 第二章劳务承包人 第六条公司项目下游承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有良好的信誉,没有经济或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2、杜绝关系户,重在考察业绩,之前应有丰富的劳务承包经验,

适应项目部管理运作模式的可优先确定为下游承包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下游承包人: (1)以往承包公司内外的工程期间,严重拖欠劳务人员劳务费或工资的现象; (2)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3)负债严重未清偿者; (4)以往承包的工程,出现过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等行为; (5)信誉较差,经常发生纠纷。 第七条下游承包人取得承包资格后,应向项目部交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在承包合同中具体约定。未经公司项目部批准同意,承包人已经承包的劳务业务不得再转包或分包。原则上,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向公司项目部预借劳务费,未干满一月中途离开的民工,其劳务费由劳务承包人先行垫付,而后与公司项目部统一结算。 第三章民工的管理 第八条严格民工准入。对身体条件、年龄条件等都不符合用工要求的,各劳务承包人不得招录为劳务用工。 1、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花名册和相关情况的台帐,包括民工的姓名、年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婚否、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本人近照等,完善民工个人资料,并报送公司一份。 2、仔细审阅民工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劳务用工,如有外地务工人员,应协助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3、凡各劳务承包人招录的民工,须先到项目部办公室签名报到后,才能安排上岗。在整个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内,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集中民工进行至少一次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劳务承包人负责民工日常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各劳务

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规范劳务费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根据《宁夏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从严控制。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的发放。 2.工作必需。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 3.事先报批。全校性的专项、突击性工作等应履行报批手续,按照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二、劳务费的类别 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内事务劳务费、校外事务劳务费。 三、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1.外聘教师来校承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教学工作的劳务报酬; 2.学校各单位邀请和聘请的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来校承

担指导、评审、讲座、论证、科研合作和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劳务报酬; 3.学校教职工作为学校级专家参加指导、评审、讲座、论证、考务、科研合作、体育训练、验收等的劳务报酬; 4.学校教职工参加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外有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5.学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6.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经费使用计划中规定的劳务报酬。 (二)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学校教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安排的有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 1.聘请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兼职老师劳务费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的标准执行。 2.指导、评审、讲座、论证、考务、科研合作、体育训练、验收、研究生培养及学生技能培训等工作的劳务费标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4]183号)和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的劳务费根据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2018年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酬金发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关于2013年试行东南大学单位综合考核及年度奖励性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办法的通知》(校发〔2013〕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酬金发放行为的通知》(校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报告与讲座费 (一)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讲座、教学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和其他讲学、讲座的,报告与讲座费发放参照财行〔2016〕540号文件,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25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50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75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 (二)海外专家、企业家、行业精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财政专项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有发放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使用财政专项经费聘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或开设专—2—

题讲座的,应事先将报告或讲座列入课程教学计划,重点审核邀请专家条件、报告或讲座内容、酬金发放标准等内容,按照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的培养计划执行;未事先列入教学计划的,报告与讲座费原则上不在财政专项经费中支出。 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制定发放实施细则,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另行发布通知执行。 二、讲课酬金 (一)对达到学校开课要求,经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确认的课程聘请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教师授课的,讲课酬金发放执行以下标准:一般人员授课按不超过200元/课时执行;企事业主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300元/课时执行;企事业高管、专家学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500元/课时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800元/课时执行。 (二)聘请的外籍教师在核定的工作量以外授课的,课酬发放执行以下标准:一般人员授课按不超过400元/课时执行;知名学者按不超过600元/课时执行;该学科资深著名学者(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1000元/课时执行。 (三)聘请校外企事业单位教师和外籍教师授课的,需事先履行聘用审批程序,重点审核聘用条件、授课事项、酬金发放标准等内容。单门课程授课的,经聘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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