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五章信用评定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二节审查与审批

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四节支付管理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品种,贷款人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

第五条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经营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贷款。

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遵循额度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类自然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九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十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

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181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

(四)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三)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

(四)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贷款情形的。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要。

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归还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债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3.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经营所需资金与现有资金的差额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额度性质由审批确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可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贷款余额未超过审批额度总额的,贷款人可以对差额部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可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贷款资金用于购买营业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

(二)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

(三)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可以为可循环额度贷款或不可循环额度贷款。

第十六条计息与结息。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年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贷款执行利率。

结息采用按月、按季两种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方

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月、季、半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最高额抵押)、质押(最高额质押)、保证(最高额保证)或信用方式发放。

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质押担保方式的,每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登记机关查询担保物信息。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

第二十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借款人、至少一个保证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以上。

第五章信用评定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设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A)、较好(AA)、一般(A)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区域、行业与借款人经营情况打分评定。信用等级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一)优秀级(AAA)。指生产经营达到相当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较好级(AA)。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大,管理水平高,偿债能力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5—89分。

(三)一般级(A)。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强,有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偿债能力较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60—7 4分。

(四)对于定量评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

(二)固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借款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居留证等(原件及影印件)。

(五)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1.有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2.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书》(原件,见附件2)。

(六)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流水记录、房产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货物进出单据等原件及影印件)。

(七)合伙人还应提供合伙经营协议(原件及影印件)。

(八)担保资料。

1.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供抵(质)押物品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2.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影印件),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备案的章程、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

3.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担保能力证明等。

4.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应提供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业务受理。信贷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步审查。

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后,如不合格,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如合格,及时由调查人员开展信贷调查,原件退还借款人。

所有影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述,核对人员须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五条信贷调查。调查人员围绕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信用记录调查。

(六)担保人意愿、担保能力及信用记录调查。

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纳入贷前调查。

申请信贷业务时抵押物已经出租的,调查人员应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影印件上表达“此合同是正在执行的合同”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通过身份联网查询系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并至少应与借款人面谈,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见附件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七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八条信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信用方式及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见附件4);并对是否同意贷款表达明确的意见。

对同意贷款的,填制《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5)连同其他信贷资料移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条审查与风险评价。

(一)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二)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在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的基础上,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第三十一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完成审查与风险评价后,形成书面审查评价意见,提交审批。

第三十二条审批人员从贷款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要风险点和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分析,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签署明确的审批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三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一)对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

(二)不可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可以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也可以签订相应的一般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对已当面出具借款承诺的可以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共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填制完整,正副文本内容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白。

(二)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章。

(三) 合同填制人应在合同封面签署个人名字,合同的有权签字人为合同填写的复核人,合同填制人对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填制人与复核人共同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当参与,未参与的,应对抵(质)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参与人员或核实人员应在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影印件上表达“抵(质)押登记为本人参与”、“抵(质)押登记经本人核实”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三十八条每笔贷款应明确放款审核人员,具体负责信贷合同填制、放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以及支付管理工作。

第四节支付管理

第三十九条贷款资金支用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四十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下列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支付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

2.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3.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4.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受托支付条件等。

(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

3.借款人已签字的支付结算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放款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非借款人原因导致退款的,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

第四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的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

2.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应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约定的自主支付条件,以及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

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

(一)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的,应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第一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贷款资金分次发放的,在本次自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及下一次提交自主支付提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将自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1.借款人实际支付情况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实际支付清单是否与计划支付清单一致。

2.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3.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4.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贷后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贷后检查、风险分类与预警、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展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和信贷档案管理等。个人经营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贷后检查。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开展贷后检查工作。检查的时间频度,各联社(合行)可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八条风险分类与预警。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

通过对借款人账户信息、贷后检查、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十九条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人应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开展个人经营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

第五十条贷款展期。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中关于展期的相关条款执行,但展期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年以内(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二)1年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展期期限为:

1.购买营业房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10年。

2.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5年。

3.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不良贷款管理。个人经营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核销呆账。

对已核销的贷款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五十二条信贷档案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贷款人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十三条贷款管理各环节部门与岗位设置。

(一)授权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的贷款。

1.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

2.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可以是审批人员,但不能为该笔贷款调查人员。

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

(二)授权联社(合行)有关人员个人审批的贷款。

1.调查部门为营业机构,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

2.审查部门为联社(合行)业务部门,风险审查评价人员为联社(合行)业务部门或风险部门工作人员。

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或联社(合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联社(合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

1.调查部门为营业机构、联社(合行)业务部门,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联社(合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2.审查部门为联社(合行)风险部门,风险审查评价人员为联社(合行)风险部门工作人员。

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联社(合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放款审核人员对审查意见和所录入提款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放款审定人员对审定意见负责。

第五十四条会计核算人员在主机端进行放款操作和将贷款资金对外支付的岗位职责,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而造成贷款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六)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八)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九)未按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协议面签的。

(十)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经审批的可循环额度贷款,在额度控制范围和有效期内,贷款可多次循环支用,支用不履行审批程序。业务受理、调查与审查、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贷款用途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营业房的,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已有专项产品操作规范的个人经营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和专项产品操作规范,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十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应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处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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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 -1-

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 -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七条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3-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也开始实行贷款政策,方便了农村的经济周转,同时也满足了银行的资金流动要求。 但是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主要看你本人及家庭的信用状况和资产情况以及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保障等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种类有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你可以根据你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 担保贷款只要个人有充足的贷款理由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来源,由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多个,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质押贷款就需要借款人及质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抵押贷款要借款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抵押物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办理相关的个人贷款抵押手续,银行即可办理相关个人贷款手续。 农村个人贷款的申请书面格式: 贷款申请书 xxx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因本人姓名从事 xx 行业,现目前要在 xxx 购回一批 xxx ,急需资金 xxx 万元,现已自筹资金 xxx 万元,尚欠 xxx 万元。故向你社申请贷款 xxx 万元,借款抵押物用本人坐落在 xxx 的土地(或房产),使用面积 xxx 平方米(土地(或房产)证号:)评估 xxx 元,作贷款抵押(详见评估报告书)。贷款期限 xx 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感 ! 申请人:年月日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版,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 —1—

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七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2—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XXX支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挖掘信贷市场潜力,提高我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信用贷开办原则是“定向发放、择优准入、差别授信、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定向发放指定向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个体商户、正式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不含临时工、合同工、内退人员、劳动代理人员等)发放。 择优准入指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收入较高且稳定,还款能力强的商户和公职人员发放。 差别授信指根据商户和公职人员信用状况、职级、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额度测算,进行差别化设定授信额度。

总额控制指根据个体商户和公职人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我行最高制定额度,不得化整为零。 动态管理指强化贷后管理,结合客户经营、资信状况等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信用贷款坚持高效、灵活、限时办结原则。 第六条信用贷款严格执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七条信用贷款办理应遵循“一次建档、自助办理、自动审核、综合授信、随用随贷”的原则。 一次建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导入为客户建立信息档案; 自助办理:客户通过微信、客服电话等渠道申请贷款; 自动审核:系统根据行内数据、客户经理调查数据、征信信息等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准入筛选; 综合授信:系统根据客户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信息,自动测算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随用随贷: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客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随时用款、还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各支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支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 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 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 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 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 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 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 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十二种小额贷款产品简介精编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十二种小额贷款产品简介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1.海南农信小额贷款利率定价制度 为鼓励农民讲诚信,我们采取浮动优惠利率定价机制。讲诚信利息低,不讲诚信利息高,到我们农信社存款可以得到利息优惠。 每个月需要交的钱固定是12‰,也就是贷10000块钱每个月都要交120块钱。这120块钱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利息,一部分是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要在你结清贷款的时候退还给你。退还多少根据你还款的情况决定,你还得好就退得多,你还得不好就退得少甚至不退。以贷款10000块钱为例: 1.只要你每个月都能够按时还你的贷款利息和诚信保证金120块钱,最后要退给你每个月39块,相当月你每个月只交了81块钱利息。 2.如果你有贷款要求你还利息的时候你推迟了几天还但没有超过当月的月底,那这个月你的120块钱一分钱都不退给你,而且以前每个月都要算你99块钱利息,而不是81块钱利息;以后每个月也是要收你99块钱利息。 贷款本金到期了,如果你暂时没有那么多钱还本金,只要你能够还是每个月按时还120块钱给我。最后我会给你每个月退21块钱,而不是39块钱。因为你拖欠本金了。

3.如果利息拖欠跨月,以前和以后每个月都收取120块钱利息。 4.你有钱了,就要存到信用社来,可以帮你减少利息。如果你有足够的存款,可以帮你把存款金额的那部分贷款抵成6‰的利息。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主要产品 2.“一小通”整贷整还模式 特点:无需任何抵质押担保,只需5户联保。 对象:有信誉及有生产能力的妇女(20-55周岁)。 额度:最高3万元。 贷款期限:3个月至10年。 利率:按农信社统一利率定价机制执行。(见挂历第二页) 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3.大海卡绑定贷款 特点:“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借随还”。 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00元以内,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 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2篇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personal loan applica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2篇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2、篇章2: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书范文 篇章1: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也开始实行贷款政策,方便了农村的经济周转,同时也满足了银行的资金流动要求。 但是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主要看你本人及家庭的信用状况和资产情况以及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保障等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种类有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你可以根据你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

担保贷款只要个人有充足的贷款理由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以及还款来源,由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多个,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质押贷款就需要借款人及质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抵押贷款要借款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和抵押物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办理相关的个人贷款抵押手续,银行即可办理相关个人贷款手续。 农村个人贷款的申请书面格式: 贷款申请书 x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因本人姓名从事xx行业,现目前要在xxx购回一批xxx,急需资金xxx万元,现已自筹资金xxx万元,尚欠xxx万元。故向你社申请贷款xxx万元,借款抵押物用本人坐落在xxx的土地(或房产),使用面积xxx平方米(土地(或房产)证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

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城市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二手房贷款是城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贷款。 “二手房”抵押贷款对象为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4、有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双方交易的首付款发票或其他凭证; 5、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其它凭证;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满足您短期资金需求,您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4、有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 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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