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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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年〕第号申请人(本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2.省司法厅授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本人申请、债权债务、案源已结清;没有未办结的投诉;不在处分期;非合伙人、非派驻律师;原所合同已终止或结束。 2、原所、新所及主管区司法同意并加盖印章。 3、在正常执业期间且辽宁律师诚信平台已完成申请及相关程序。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内调转行政许可登记表 2、律师省内调转审批表 3、律师调转机构保证书 4、律所出具的“三清”证明、非合伙人(派驻律师)证明、非处分期证明(可合并为一个证明) 5、原所/新所合同(解除合同证明) 6、律师执业证原件 7、辽宁律师诚信平台申请 四、递交承诺书时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 第2项、第3项、第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内补充提交: □在年月日前提交第1项、第4项、第5项、第7项

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专用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告知书 本行政机关就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 (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其中物业管理师1人,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中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 (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察考核、培训、会议等。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 (三)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

记表。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及清单。 (六)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经查实不予受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咨询。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备案承诺书 代理机构名称:

农村自办宴席告知书和承诺书

附件2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承办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应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1、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承办者应举办者要求开展延伸服务时,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和加工制作食品。 2、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 3、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家宴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5、食品原料应进货验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6、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 7、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8、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具备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 9、不做或少做凉菜卤菜。加工制作凉菜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菜卤菜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食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10、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管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等,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附件3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为了保障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预防与控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的发生,我自愿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遵守《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技术指导,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举办者(签章)年月 日 专业加工服务机构、乡村厨师(签章)年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年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和保障卫生安全方面我单位必须履行如下法律义务: 1、守法经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是卫生安全第一 责任人。 2、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服务条件,认真执行接受审查 与许可义务,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义务。 3、落实消毒保洁制度,把好卫生质量关,严格执行多项卫 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顾客用品符合卫生要求义务。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上岗,并保良好的个人卫 生。 承诺单位: 承诺人: 日期: 浴池卫生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 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并掌握有

关卫生知识,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三、对拖鞋等顾客用品用具,坚持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大池每天换水、洗刷、消毒,盆池每客用后清洗、消毒。 五、禁止患有性病、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就浴。 六、对心脏病、酗酒、儿童洗浴要有人陪护。 七、禁止吸烟,加强保暖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住宿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住宿单位卫生安全 承诺书 为了保证“两会”顺利召开,确保“两会”期间住宿场所卫生安全,我单位承诺如下: 1、住宿业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大堂显著位置。 2、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以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并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

上海市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餐饮项目环评审批 告知承诺书 编号: 一、告知内容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开设餐饮项目的除外),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5、《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2、符合当地大气、噪声功能区划标准; 3、污水纳管排放; 4、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污水纳管证明 4、餐饮项目所用房屋的使用功能证明,租赁房屋的,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5、总平面图,标明餐饮项目周边相邻功能以及经营场所面积、功能布置等。 上述材料,应当在项目申请或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未递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或者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做出行政审批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 (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棋牌室)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7、《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8、《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 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3、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4、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5、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6、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7、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一篇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2016公共场所安全承诺书》 公共场所安全承诺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和保障卫生安全方面##我单位必须履行如下法律义务 1、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服务条件,接受审查与许可的义务; 2、保证顾客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的义务; 3、接受卫生部门监督的义务; 4、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投诉的义务; 5、服从和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决定的义务。 据此,为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守法经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顾客消费的卫生安全负责; 2、建立并执行采购索证制度,严把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关做好公共用品用具的进货验收与登记;不购买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无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客用化妆品、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杀药品; 3、落实消毒保洁制度通风系统、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公共用品用具及时清洗、彻底消毒、保持清洁; 4、把好卫生质量关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5、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严格执行落实公共场所控烟措施。 7、积极配合、协助卫生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投诉案件。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和保障卫生安全方面我单位必须履行如下法律义务 1、守法经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2、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服务条件,认真执行接受审查与许可义务,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义务。 3、落实消毒保洁制度,把好卫生质量关,严格执行多项卫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顾客用品符合卫生要求义务。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上岗,并保良好的个人卫生。 承诺单位 承诺人 日期 53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我单位特做以下承诺 一、认真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确保个人卫生良好,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着装统一。 四、在经营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文件规定。保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布局合理,不违法经营。 五、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严格落实控烟措施,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六、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要求,寻找不足,积极投入,加强

河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5.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5.1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 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0、社保承诺书; 1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1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办理机关: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两份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新证) 根据《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机关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二、法定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

告知书、承诺书

附件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附件2: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 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告知书、承诺书

消防安全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人员密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生产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 三、生产期间严禁燃放烟花、违规动用明火。 四、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加强防火检查,生产期间至少每班次巡查一次。 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本场所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生产期间坚持每班次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三、生产期间除生产用火外,不使用明火,不动火施工,不进行装修改造。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营业期间坚决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锁闭安全出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违法使用、储存各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期间坚决禁止在场所吸烟。 七、场所内不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八、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习,不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自防自救常识和引导顾客疏散逃生的技能。 本场所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承诺时间: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样本) 〔____ 年〕第__ 号审批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从事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精选-2021年告知承诺书范文

2021年告知承诺书范文 告知承诺制是对行政许可审批机制的一种积极创新,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件下简化审批手续、进步办事效率的有益探索。那你对于告知承诺书又了解多少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年告知承诺书范文,欢迎参阅。 20xx年告知承诺书范文篇一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治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具体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具体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假如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

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分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正当性、安全性负责。 承诺工商行政治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正当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20xx年告知承诺书范文篇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治理,从源头抓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规定,由甲方(安监站)告知,乙方(施工单位)承诺如下要求: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1 、按照市容环卫局公布的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名单,选择其中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装运建筑垃圾。 2 、进进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环卫部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 、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对装运建筑垃圾车辆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单位名称本人单位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美容美发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同时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及燃气热水器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各配消毒间或者消毒设备及消毒柜,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 4.应有储藏间和足够的储藏柜。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沐浴场所)

附件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沐浴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2.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 3.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4.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5.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6.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7.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和承诺书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公明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要求我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建章立制责任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车间、班组)和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指导简单和组织实施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浙江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本页由申请人填写相关情况,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机关就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5条。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第6条。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法人; (二)申报资料完整,申报的事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申请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5、保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份;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份;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延续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许可事项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告知书、承诺书

附件1 告知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我已看过此告知书。 学生家长: 审核人:复核人: —1—

附件2 家长承诺书 我是学生的家长(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我承诺:本人提供(用于学生报读学校)的户口簿、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房合同及唯一居住地证明等)、身份证等报名资料是真实(合法)的。若存在伪造、变造等问题,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20 年月日 审核人:复核人: —2—

上海市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3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拍卖业务许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法定条件(《拍卖法》第十二条)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拍卖业务许可申请书1份(原件); 2、股东会决议1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支持电子亮证)1份(复印件); 4、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档案机读材料)1份(原件); 5、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原件); 6、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支持电子亮证)1份(原件); 7、拍卖业务规则1份(原件); 8、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至少1名拍卖师)1份(复印件); 9、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1份(复印件); 10、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份(复印件); 11、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拍卖企业设立信息登记表1份。 (详见“一网通办”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办事指南”https://www.360docs.net/doc/5c8208486.html,/govPortals/organ_index.do?organ= SHJMSH) 三、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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