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平人劳[1998]104号

平顶山市人事劳动局文件

平人劳[1998]104号

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及驻平单位: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强化劳动工作的服务职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社会化管理及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代理是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本着充分尊重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劳动人事方面的社会化管理以及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委托代理对象平顶山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人事代理内容

1、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国家过去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2、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代办招工、招聘,包括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启事,提供招聘场所、承办报名考试、考核等相关事宜。

3、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其新招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4、为委托代理对象代管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期间原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档案工资调整。

5、按照委托代理对象的要求代办其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代缴、代转等相关事宜。

6、按照有关政策,为委托代理对象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7、依照档案材料,为委托代理人员开具有关证明。

8、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代理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技师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审报等事宜。

9、为委托对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10、为委托对象代理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办理有关人事、工资流动手续。

11、为符合退休年龄的代理人员审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2、承办与“劳动人事代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委托办理劳动人事代理程序

1、单位委托劳动人事代理的向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单位将委托人员的花名册和人事关系、档案及各类代管材料由所在单位转入代理机构。委托单位的新增人员还需在代理机构办理增加委托代理人员手续。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代理机构联系。委托代理人员持代理机构开具的调档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养老保险金同城流动转移单,原单位劳资部门应将档案移交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女工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出具计生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接管证明。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档案工资的调整

1、单位委托代理人员,由委托单位出具的考核及调资意见,代理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晋级调资手续。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符合国家入省、市有关调资政策规定的,由代理机构按照政策核定办理晋级调资手续,载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委托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办法

1、委托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纳入我市社保局统管,具体征缴标准:

(1)委托单位按我市社保局对企业征收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按市社保局规定缴纳。

(3)就新投保人员,由代理机构按投保规定代办养老保险注册手续。(4)委托代理已投保人员,须将养老保险金注册手续从原单位迁出,由代理机构代办接转及注册手续。

第八条: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我市社保局的规定缴纳,享受医疗待遇。

第九条:劳动人事代理收费标准按河南省物价厅、财政厅、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067文件执行。

第十条: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各自按照协议规定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代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介机构负责办理,其它单位不得从事劳动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