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全省都市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6]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农市〔2006〕19号2006年7月21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 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农业厅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品牌化工作实际,现制定我省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工作,认定河南省农业名牌产品10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800个;全省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全部建成并通过“双认证”(计量认证、机构认可);省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00个;全省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5%,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工作重点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9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8〕9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1999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自上而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政务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行政审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审批行为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市、县两级审批项目依然过多,深化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为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扎实开展“两转两提”、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改革原则,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十)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作者:暂无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8年第9期 8月16日,省人大2018年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专题视察组对省农业厅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人大代表与承办单位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省农 业厅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落实情况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运行情况进 行了视察。 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宋虎振委托,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保仓汇报了今年全省 农业农村工作开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专题视察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李恩东代表视察组全体成员,对省农业厅在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并指出,省农业厅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中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注重实效,办理工作亮点多、标准高、成效好,扎实推动了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 李恩东指出,省直各有关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督促检查,通过完善办理机制,落实办理责任,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 作质量和实效。 刘保仓表示,省农业厅将以这次专题视察为契机,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好 这次专题视察要求和各位代表所提宝贵意见结合起来,与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 农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快河南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在奋 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中让中原农业更加出彩。 (省农业厅办公室/文刘冯/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

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年度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21.1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0.2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30.9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114.5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 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 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我省部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出现了一些影响稳定发展的问题。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工商体制改革和市场办管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在既定的政策框架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 (二)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碍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解放思想,用开放和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生活。各级政府要关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工的生活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持职工生活水平基本稳定,解决好市场办管脱钩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四)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多措并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的具体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4]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2014年畜 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 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 案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 化生产水平,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 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和风险 补助等方式,激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满足养殖场户在标准化规模养殖、采购饲料、种畜禽引进、架子畜购买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 效模式,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较好、在增 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 殖基地,激发养殖场内生活力,进一步提高抗灾害能力, 增强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 2014年我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以奖代补和 风险补助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 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 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 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项目。 扶持建设的养殖场(合作社)需达到以下标准:肉牛 年出栏100—2000头,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蛋鸡年存栏1—10万只,肉鸡年出栏5—100万只,生猪年出栏 0.5—5万头。 (二)风险补助项目 对全省范围内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畜牧 (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风 险补助。申请补助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 业合作社(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在河南省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对畜禽 养殖场户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 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在河南省境内经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互助基金达到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其他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考察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 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1/3以上; 2. 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1/3以上; 3. 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 4. 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 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八条市场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良好,运行规范。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能定期向《河南菜篮子信息网》报送价格信息。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厅。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通讯方式、经营范围、年交易额、交易量、占地面积、总投资额、隶属关系以及市场管理与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 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 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09.27 【实施日期】201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各级农业部门、涉农企业、IT企业开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试点示范,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农业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业市

场信息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今年农业农村信息化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启动农业信息化示范工作。近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大田作物、设施农业园艺蔬菜和果树、特色经济作物等为对象,重点利用电子信息、精准作业及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农情监测、精准施肥、智能灌溉、设施农业生产、温室智能管理、病虫草害监测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组织农业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编写调研报告,并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引导,整合资源,扎实推进,以信息化试点示范为抓手和切入点,推动我省农业农村信息化再上新台阶。 二、申报条件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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