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变更登记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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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批准机关名称

及文件

送缴证件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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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5﹞7号 【发文日期】1995-12-22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5﹞65号、077号、213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取得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并在每月7日前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税征收分局报送上月收入明细表。

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所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从1996年1月1日起请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征收分局购取。不明之处可直接向各征收分局税政宣传科查询,也可向市地方税务局查询,查询电话:3336333转3804、3806、3816、3824 五、对不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我局将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1〕123号 2011-04-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生效日期:2011-04-01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二、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

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32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税务登记变更表

税务登记变更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 送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使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深圳各区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各区局(税务所)地址邮编(邮寄申报)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大院518003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518035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南山区玉泉路28号518052 蛇口地方税务局蛇口工业七路四海大厦九楼518067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518029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地税大楼518081 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宝安区地方税 务局 宝安区宝城21区前进路87号518101 新安税务所宝安区创业二路270号 西乡税务所宝安区74区流塘路75号 福永税务所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税务大楼 沙井税务所宝安区沙井镇创新路2号 松岗税务所宝安区松岗街道工业街税务大楼 公明税务所宝安区公明街道建设中路5号 光明税务所宝安区光明街道圳美路税务大楼 石岩税务所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市场侧 龙华税务所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税务大楼 大浪税务所宝安区大浪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民治税务所宝安区民治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观澜税务所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兰大街89号 龙 龙岗区地方税 务局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518172 龙城税务所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地税大楼 龙岗税务所龙岗区龙岗街道办龙河路28号 横岗税务所龙岗区横岗街道办松柏街148号

岗区地方税务局 平湖税务所龙岗区平湖街道办守珍街176号 布吉税务所龙岗区布吉街道办吉政路地税大楼 南湾税务所龙岗区南湾街道(暂在布吉税务所办公) 坂田税务所龙岗区布吉坂田吉华路599号 坪山税务所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东纵路375号 坪地税务所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富民路59号 坑梓税务所龙岗区坑梓街道办人民西路5号 葵涌税务所龙岗区葵涌街道办葵政西路 大鹏税务所龙岗区大鹏街道办迎宾北路5号 南澳税务所龙岗区南澳街道办同富路19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单位地址、电话、邮编一览表 单位地址邮编 市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518048 稽查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518048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518028 直属税务分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大楼直属分局办税大厅518048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1栋国税海洋分局518029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九区(蜜园路1号)罗湖区国税局306室518020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福田国税大楼518010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国税大楼501 518052 蛇口国税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蛇口国税局518067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东国税大楼518081 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新城九区国税大厦518101 西乡税务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流塘国税大厦518102

【免费下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Version2.0前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了给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申报方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为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学习和掌握这个系统,特编写本操作指南。因现阶段自行申报系统仍需不断完善,对本操作指南的界面截图,使用时请以系统的实际界面为准。1.系统登录功能1.1登录系统 纳税人打开IE 浏览器,输入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d10661565.html,/12w ,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登录须输入证 件类别、证件号码、密码和校验码并通过系统验证。1.2注册系统如果纳税人以前年度未办理过申报(包括纸质申报)的,在首次使用自行申报系统时,可以点击 按钮,并在以下的开户界面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如下图,红色“*”号为必填项)。录入校验码并点击 按钮,就完成了开户操作。纳税人随后可回到登录页面进行登录操作。

1.3密码重置已开通系统的纳税人忘记了登录密码,或者纳税人以前年度仅办理过纸质申报但有填写手机号码的,可以点击登录页面上的 链接,系统将显示找回密码界面(如下图,红色“*”号为必填项),输入身份证照类别、号码与校验码后点击 按钮。◆如果纳税人现使用手机号码与过去申报的号码一致,可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获得登录密码,如下图。输入手机号码并点击“获取密码”,系统将给纳税人发送短信,告知 新的初始密码。◆如果纳税人曾经在系统“登记资料维护”界面填写“找回密码问题”及“答案”的,可凭密保问题重设密码,如下图。输入正确的“找回密码答案”和新密码(6-16位)后点击 按钮,即重设密码。◆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持身份证件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重置密码手续。4)纳税人在登录首页点击按钮,成功登录个人自行申报系统后,将显示个人登记资料维护界 面。如下图。左侧菜单包含登记资料维护、申报信息录入、申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 功能。2.辅助功能2.1修改密码点击页面菜单区辅助功能的 链接,纳税人设置新的登录密码,并且可以设置找回密码的提示问题和答案(如下图,红色“*”号为必填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xx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邮编1各区局(税务所) xx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蛇口地方税务局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沙井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龙华税务所 大浪税务所地址 xxxxxx1076号大院 xx华富路2039号 xxxx28号 蛇口工业七路xx大厦xx

xx八卦二路613栋 xx海山路8号地税大楼 xxxx前进一路82号 xx创业二路270号 xxxx街道流塘路75区地税所 xxxx街道xxxxxx地税所 xx沙井街道寮丰路3号 xxxx街道环城路56号 xxxx街道xx市场侧 xx龙华街道人民xx地税所 xx大浪街道xx89号 (华富工业园综合楼) 民治税务所 观澜税务所 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地税所xx观澜街道xx路80号 光明xx光明街道xx税务大楼 (光明派出所对面)518107光明办税服务厅 公明办税服务厅 龙岗区地方税务局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光明xx公明街道建设xx5号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xx区xx街道xx路28号 龙岗区xx街道xx路140号 龙岗区xx街道守珍街176号 龙岗区xx街道xx27号 龙岗区xx街道xx45号 龙岗区xx599号 龙岗区xx街道富民路59号 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政xx20号 龙岗区xx街道xxxx5号 龙岗区xx街道同富路19号 xxxxxx街道东纵路375号 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75号5龙城税务所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xx税务所

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

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 重要提示: 一、本表适用范围: 1、纳税人进行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2、纳税人临时发生纳税义务,或上门代开发票申报; 3、定期定额申报或定率申报。 二、凡未按主管征收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填表须知: 一、“纳税人识别号”为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证照号码”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所属时期”按税法规定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三、第1项“征收项目”即“税种”;第2项“征收品目”即“税目”,第3项“经营项目”即生产经营的内容。 四、第4项“计税金额”是指: 1、印花税的计税金额(数量)为应纳税凭证记载金额(数量);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金额为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总额; 3、临时申报、上门代开发票申报的计税金额为营业收入总额; 4、定期定额申报的计税金额为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定率申报的计税金额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 五、第5项“核定比例”用于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时填写。 六、第6项“税率(单位税额)”是指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 七、第8项“减免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政策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或困难性减免税额。 八、每次申报必须填写“纳税人声明”栏;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的,每次申报都必须填写“代理人声明”栏。 九、“税务机关填写”栏的受理申报日期为实际接受申报表的日期,邮寄申报的为寄出的邮戳日期。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及所需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流 程及所需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 导读: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导读: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2、个体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证件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完整

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区局(所)办理。 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前置程序 (一)结清税款。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二)缴销发票。发票管理岗缴销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三)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未办结事项,必须先行结案、先行办结事项。 (四)如果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未办过户或注销(车船)的,应先行办理过户或注销。 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 (五)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围:(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2)特殊税务登记中的临时开票纳税人。 2.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当日完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确定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经综合服务岗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应即时给予办理注销。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注销核准。综合服务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综合服务岗将收取的纳税人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并按规定归档。 (二)审核程序 1.适用围:适用审核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纳税人、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临时开票纳税人)以及单定征收纳税人(只需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 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深财科[2013]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财科〔2013〕1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和《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发布《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3日附件1: 2012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10、2011两个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变更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 送缴证件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变更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表(提供加盖工商局印章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及《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各2份;场地使用证明(①属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②属租赁场所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2份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2份复印件; ③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局批复及批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涉及变更街道乡镇的,提供填制齐全的《企业变更主管部门申请表》1份。 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第一步: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2份); 第二步:根据所属税务机关,向相应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交《税务登记变更表》等资料; 第三步: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审核资料,录入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公章及《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以下变化内容,分别办理。 (一)申请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需报送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及经营范围。申请以上内容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各栏目应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加盖企业公章;(在变更登记表上需填写法人的座机及手机号码,财务和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如已在地税换证,则还须带复印件;

变更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变更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表(提供加盖工商局印章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及《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各2份;场地使用证明(①属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②属租赁场所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2份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2份复印件;③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局批复及批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涉及变更街道乡镇的,提供填制齐全的《企业变更主管部门申请表》1份。 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第一步: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2份); 第二步:根据所属税务机关,向相应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交《税务登记变更表》等资料; 第三步: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审核资料,录入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表(国税)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管理码 填表日期 填表须知 一、期限: 纳税人应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A4复印纸一式二份,纳税人须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2、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 5、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7、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说明 1、变更税务登记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2、变更税务登记表应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并使用标准用语(不允许复写); 3、本表一式两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 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此变更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

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

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 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的程序及办理须知如下: 一、一般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出具)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资料要求: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2、个体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证件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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