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4节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4节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4节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 -杨艳霞

表16-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点突破

2.[第115条]失火罪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前罪属于生活过失,后罪属于业务过失。

【实践】

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2)1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考点3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统一提示】本组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正在使用的关涉公共安全的物品。“正在使用”包括在运行间隙,临时停放的车辆等。例如,破坏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的刹车的行为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1.[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法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本罪破坏的对象是交通工具。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1【答案】C。这个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只有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相当性的行为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示例】汽车维修工甲知道车主乙送来检修的汽车的刹车存在问题,灵敏度不够。但是因为嫌弃乙“太小气”,他故意没有修理该刹车,也未告知乙该问题。乙将“修好”的车开出去不久,就因为刹车失灵而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一位老人撞死。甲构成本罪吗?2 2.[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法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本罪破坏的是交通设施。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实践】2013年3月13日晚,在京港澳高速鹤壁服务区一家汽修厂上班的杨某由于汽修厂生意不好,驾驶1辆面包车从鹤壁收费站去往汤阴方向,把近200个特制的,专门用于扎汽车轮胎的钢钉(四尖钉),从汤阴站往南,撒至淇县服务区,沿路撒了47公里,造成10多辆汽车的轮胎被扎破。杨某构成何罪?(2018年刑法客观题)

【分析】杨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抛洒钢钉的行为的目的虽然是扎破汽车的轮胎,但该行为直接破坏的是道路的路面,该行为使得路面变得不适于通行。汽车轮胎被扎破是路面被破坏的结果。

本行为也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本行为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本行为是有特别规定的罪名的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践】李某为了“看热闹”,在高速公路上抛洒润滑剂,使得三辆车由于路面过于光滑而撞在一起,造成二人死亡,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道理同前。

3.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条及解析】刑法第118条。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已经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电力设备。对于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法条及解析】刑法第118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以外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本罪的破坏行为。

考点4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法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甲构成本罪,这就是不作为方式的犯罪。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析】(1)不同的人法定刑不同;(2)数罪并罚。

2.[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预备行为独立成罪。想象竞合。例如,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制造炸药。

3.[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法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考点提示】

表16-2恐怖组织犯罪难点突破

【示例】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6)3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3【答案】ABCD。

考点5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法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考点提示】

表16-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难点突破

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考点提示】吸收犯、共犯。

考点6因为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表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年刑法大纲2020年刑法大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六章共同犯罪 1

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八章罪数形态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三章刑罚消灭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 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 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 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 融诈骗罪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 骗罪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 害税收征管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 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 犯知识产权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 识产权罪 3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练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习题(一) 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3.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7.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练习题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其中的“外国”是指(C )。 A.外国政府 B.某国政府或某几国政府 C.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 D.某个外国人或某几个外国人 2、张某多次召集他人秘密商量,意图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民族团结。但由于其中一人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张某等人未及实施具体的行为,即被抓获。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 A )。 A.分裂国家罪既遂 B.分裂国家罪未遂 C.背叛国家罪 D.煽动分裂国家罪 3、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密谋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某日,四人策划成立“自由民主党”反动组织,共同起草了“宣言书”,诬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号召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言书”制作完毕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在公共场合进行散发。四人的行为构成(D )。 A.背叛国家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颠覆国家政权罪 D.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胡某系我国公民,他在得知李某正在为境外的某个机构窃取我国的某项国防机密时,为李某提供了一笔资金予以帮助。后李某和胡某均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胡某的行为属于( D )。 A.资敌罪 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间谍罪共犯 D.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共犯 5、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A.资敌罪 B.间谍罪 C.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投敌叛变罪 6、李某系国家机关保密室工作人员,为达到出国目的,李某主动将其所保管的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文件提供给境外某机构。李某构成:C A.间谍罪 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从重处罚的犯罪是(AC) 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B.资助危害国家分裂犯罪活动罪 C.武装叛乱罪 D.间谍罪 2、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的犯罪有(ADC)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投敌叛变罪 D.叛逃罪 E.间谍罪 3、投敌叛变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AB)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参考答案】ABCD 【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解析】 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A选项正确。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考点5 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前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后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侵害犯与危险犯。 3.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4.结果加重犯四要素:★★★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条示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到甲的救人行为。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四、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某个实行行为危险的现实化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2节刑法分则-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杨艳霞

专题二十三 渎职罪 *【本讲聚焦】 本讲也是重点章,每年必有题目。首先要掌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关系。其次,对于大纲里列出的一级罪名,要掌握其具体构成要件。再次,对于非一级罪名,要知道其罪名。最后,还要掌握本章犯罪和受贿罪的关系及具体并罚规则。 *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97-419条*【目次】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考点2 一级罪名 考点3 二级罪名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一级罪名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条款,同本章其他特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定罪量刑。 普通的渎职罪 特殊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对于第399条的4个犯罪:择一重罪 对于其余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doc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 ;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 9、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 2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 2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练习题

练习题1 向他人提供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因提供的对象不同可以构成哪些罪? ( ) A.泄露国家机密罪 B.特务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练习题2 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练习题3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的是**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练习题4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练习题5 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 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 危害结果2220%无 因果关系1020100%无 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 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 【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1答案:D 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 97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文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着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其他危险方法;口袋罪;犯罪的客体;立法理性 97刑法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名是79刑法 规定的内容, 97刑法修订时候没有做出大的变动。但97刑法刚颁布的时候就有学者对本罪是否为一独立的罪名有很大的争议。 一种通常的看法本罪是刑法典明文规定的犯罪,理所当然的和刑法的其他罪名一样是个具体的罪名。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并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泛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许多本应该具体规定的罪名的集合。前者主要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主张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观点认为,如果按照行为人的具体危险方法来确定罪名,将会出现罪名潮,不利于司法统一的和操作。[1]但反对者认为罪名主要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的概括,因此确定某种罪名应该概括并且旗帜鲜明的表现出他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具体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像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一样,在罪名中体现具体的危险方法,这样人们才能通过罪名对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一目了然,突显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2] 本人认为,罪名固然应当反映罪质,有必要用具体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从理论上说,既然我们对这种犯罪的性质和范围有以放火、投毒、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识,那么对于本罪的的罪质和构成要件就有了清晰的认识。至于具体的行为方式也是本罪的罪质和构成的应有之义,况且在把本罪当作具体的罪名的同时也可以反映本罪的行为方式。例如,我可以把驾驶汽车冲向人群的行为认定为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没有任何认知上的困难,并且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唯一根据,但在实践和理论上本罪的犯罪构成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的刑法实践,我国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首先从客体上看,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严谨的。理由主要是:

开题报告 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议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 (一)选题意义: 近年来醉酒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醉酒驾驶所酿成的苦果是令人痛悔的。为防范此类行为发生警方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授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去年著名文艺工作者高晓松醉酒驾驶一案在当时是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 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肇事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定罪。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量刑时要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二)主要内容: 1.背景与提出

2.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3.认定酒驾的方法和制止危害的手段 4. 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5.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 (1)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 (2)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6.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我所谓的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就是最新的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没有针对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犯罪单独规定罪名和刑罚。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均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定罪的关键是认定行为人肇事时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然而,醉酒驾车犯罪基本上是突发性犯罪,行为人事前既无犯意,亦无犯罪动机,事后往往称自己肇事时头脑一片空白、没有记忆,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非常困难,以致在此类案件的定罪上容易产生争议。此外,司法面临的另一个尴尬是,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悬殊很大,而在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上,两罪之间缺乏一个刑罚适度的过渡罪名,以致刑罚适用也差距极大。因此,在准确惩治和有效预防醉酒驾车犯罪方面,现行《刑法》确实存在缺陷。本文前述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B.公民的人身权利 C.公私财产所有权 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结果犯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过失 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 B.失火罪论处 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D.玩忽职守罪论处 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D.不构成犯罪 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

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A.看是否出于故意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10、某甲潜入仓库偷山笋干,因为无法打开装山笋干的麻袋,便利用火柴把麻袋烧个小洞,以方便倒出山笋干。甲点着麻袋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火柴扔在地上,引燃地上所铺芦席,仓库内立即燃起大火。甲见火势凶猛难以扑灭,便掉头而逃。结果大火烧毁整座仓库,损失严重。某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11、某冷库工人刘某因对领导有意见,为报复泄愤,在库内冻鸡上偷洒许多剧毒农药,造成100多吨冻鸡报废,损失20余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报复陷害罪 12、被告人冯某听到关于保险的宣传后,将自己的三间破旧房屋及杂物向保险公司投保6000元。投保后,为了取得保险赔偿金,他将煤油和白酒洒在棉团上塞在房屋的柱孔中,用火柴点燃后离开现场,躲在远处偷观动静。由于被四邻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损失。冯某的行为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放火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外,采取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盲目的扩大解释,或者任意的缩小其范围,都将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的情况。 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定性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与相似罪名难以区分,构成要件的概括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以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切入点,通过对学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观点的总结,对本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明和论述,让我们对这一罪名的认识更加清晰、深入。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列举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表现的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通过立法和刑法解释的方式使其具体化,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完善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概述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概念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x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也就是说必须达到两个条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以本罪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作案的,达到了这些条件的都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但是在这里也有人指出了:行为人虽然年满14周岁满16周岁,但是其却实施了本罪中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且其性质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相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杨艳霞

表5-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学术争议】 1.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参见图表。请同时掌握两种观点和分析方法。 2.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1)将甲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这是理论上的不同观点,既有人认为应并罚,有人认为应按照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2)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理由是:①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埋尸行为不异常);或者,②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说明】通说为第二种观点,理由是①。1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三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处理】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例如A:按照盗窃罪既遂(将枪支评价为财物)和过失盗窃枪支罪(不构成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实践】 (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2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真题)3 1第二种观点之下有两种解释理由,通说采取第一种。 2【答案】AD 3【答案】A。直接故意。

3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 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放火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 (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 (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7年)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答案】ABCD (16年)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613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020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