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供销社:

现将《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社监事会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监事会工作规则通知

抄报:省社监事会

抄送:市社党委常委、机关各处室、各社属企业

抚顺市供销社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发

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和《抚顺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社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社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社章》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由市社监事、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和市社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按《社章》

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社章》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社章》和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

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探索监事会在监督社有企业规避风险、防控损失方面的途径和方法,对社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要逐步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

(七)指导系统工作。利用文件、会议、简报等形式及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和农民代表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市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

督成员社对《社章》、对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

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二)通过监事替补事项。

(三)参与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上报省社监事会和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市社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财审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监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委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委、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工作原则:市社监事会作为市社的监督机构,坚持独立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时、适度控制原则和廉洁高效原则,对市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

(一)市社监事会在市社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社章》赋予的职责要求,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市供销社大局,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监事会的工作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工作安排要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有保障;年中要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对全年工作可做必要的调整和加强;年底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

(三)监事会工作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加强系统工作指导,抓好组织机构和自身建设,与理事会搞好

沟通配合,不断提高全市供销社监事会工作。

(四)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社监事会办公室是市社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市社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年工作目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方法:

(一)强化创新,不断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创新监督方式,探索分类监督方法,构建监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外聘监事作用。

(二)突出重点,加强动态监督。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加强对各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做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四)团结协作,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积极支持和配合理事会工作,完善与理事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重大事项,为监事会的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是监事会的主要工作,监事会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一)监督检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了解扶持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配套情况,项目建设

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绩效情况、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等重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全市供销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社属企业或出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重大投资情况,特别是社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变卖、重组和股权构成情况,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章》的规定。

(四)协助理事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政扶持资金跟踪管理等业务中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市社监事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中心工作服务。了解各县区相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出促进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成员社监事会按照《社章》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

(三)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新网工程”建设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情况。

(五)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政策及配套扶持资金落实情况。

(六)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委和理事会。

第十五条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推进监事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建设。

(一)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监事会要主动掌握和了解各县区和本级社工作情况,与省社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县区社保持正常的信息沟通,定期和不定期交换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与省社相关部门和县区社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是监事会为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畅通民主渠道、推动热点问题解决、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十七条联系点的确定。全国总社和省社监事会社情民意联系点由省社直接确定,市社联系点由各县区供销合作社推荐,经市社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联系点的工作职责。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以监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作为社情民意反映的工作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民主监督服务。

第十九条联系点工作原则。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力求真实,注重准确;提高质量,突出特色”的工作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开展社情民意调研活动。

第二十条联系点的工作任务。

(一)在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业务拓展及新网建设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新鲜经验。

(二)积极履行监事会职责,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坚持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指导和推动系统监事会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三)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和社会对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本级社和社属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发现和反映本级社和社属企业在经营活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监事会民主监督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二十一条联系点的管理。

(一)市社监事会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等方式对联系点实施管理。每年召开一次联系点座谈会,沟通情况,总结经验;根据工作需要,市社监事会年度工作会议吸收县乡级联系点列席。联系点所在县区社由监事会主要领导负责,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反映活动。

(二)市社监事会建立联系点工作表彰奖励和淘汰退出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典型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再具备联系点条件或不能承担联系点工作任务的,及时作出调整,并吸纳一些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新的联系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

社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市社监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同志们: 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委托,我代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作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2018年监事会具体工作情况 2018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以助推改制、提质增效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三)协助推进制度落实,全面完成目标任务(财务数据未出、还未改) 联社监事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切实履行对联社经营班子的监督,在联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强化管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过程中,监事会服务改革大局,积极支持与配合,并在支持配合中发挥监督作用,做到“补台不拆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监督督导的及时性,努力实现联社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是合理进行督导、助力农信改制。 (四)依法依规从严治社是根本 进一步拓展思路,积极推进以真实性、合规性为主的内部常规审计逐渐向专业性、目标性的专项审计转型,把内部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发展、促管理、促进提高效益、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上,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取得的明显的成绩。稽核审计共查阅相关资料***册,其中:各类登记簿**本,制度会议记录33本,各种账簿36册,传票47册,信贷档案**笔。 (五)扎牢纪律的笼子、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无论监督工作做的怎样好,都不如自己心中有把戒尺,**联社监事会与联社纪委密切配合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采取有力方式加强,让员工自觉做好党风廉洁工作,营造一个清正廉明的工作环境。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在省联社及联社党委的领导下,在理事会、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联社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紧紧围绕联社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虽然监事会的工作对促进联社的制度建设、业务发展等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与省联社及章程规定的职能职责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 三、xx年度的目标计划 xx年***监事会将紧紧围绕联社的经营目标,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方式,坚持以重大经济活动、关键管理环节以及重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主,全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结合国家政策、形势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习使监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监督、重点突出、合法有效、监督有力”的基础上。从思想

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金轮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是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兰州铁路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集团公司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集团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集团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㈤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㈥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授权的其他权利。监事有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产生 第六条集团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 第七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团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字优搜(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至少有外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 第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七)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向董事会抄送审计报告; (九)根据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内审负责人; (十)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十一)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十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十三)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 (十四)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2020年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0年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范文一 我受县联社监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本届监事会工作回顾 xx年x0月根据国务院对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我们组建了统一法人的县联社,实行了理事会、主任室、监事会分设,在上级人行、省联社、县联社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全体监事会成员勤勉敬业,廉洁从政,遵守章程,履行监事会工作职能,找准角度,推动改革,促进发展,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使县联社监事会在监督力度、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都有所进步,较好地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 (一)参与决策,规范运作,合规有效监督 监事会是由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法定机构,它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其目的是维护存款人和社员的合法利益。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监事会怎样处理好既对理事会的决策、主任室的经营实施监督,又不干预其决策、经营活动的矛盾,如何在动态的监管过程中发现理事会和主任室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地做到,在源头上防范理事会的决策失误和主任室的运作失误,在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防范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职业行为风险。我们的主要做法是: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三长一会"联席制度,日常的经营管理上做到"三权"分设,努力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两大优势"。具体地讲,就是在县联社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施以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为运行基础,以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为运行纽带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真正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了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设,切实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在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不断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 三年来,通过合规、有效运作,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经营业务的发展,提升了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和内外部形象。至x00x年x月末,各项存款xx.xx亿元,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模板】

XX公司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XX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提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监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补选。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经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五)负责向监事会推荐外部监事候选人; (六)根据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七)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监事选任程序按照本行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委员代为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视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讨论涉及委员会委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最新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云赫咨询股权落地工具第00-04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在任期屈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介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要点 本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监事等有关监事会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附件一:监事会会议通知附件二:监事会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査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二)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三)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停止其行为;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八)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九)当调査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二分之二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十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四章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 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 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 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 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 情况。 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 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 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 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 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 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X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XXXXxx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10 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公司制定了《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二О一О年六月八日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前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二三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 (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 (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 (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 (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 (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第四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工作报告 2020社团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社团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社团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20xx主要工作 一年来,xx公司监事会依法履行了职责,认真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列席了xx年历次董事会现场会议,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诚信义务进行了监督。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 (三)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xx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为: 1、公司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xx年x月xx日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小文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 2、公司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xx年x月xx日在公司办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xx同志来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及的议案。 3、公司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x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

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xx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xx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公司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x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xx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xx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开拓进取。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xx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2年8月28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2日北 京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和有序的开展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本规则、本会的其他规则和法

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各项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的宗旨是对本会的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保障、促进本会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 第五条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和保障本会建立以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工作合规机制为核心的民主、自律、合规、有效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监事会对本会的工作,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本会律师代表大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本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等行业规范、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本文出处为大秘书网、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关于联社监事会工作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联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正式版

关于联社监事会工作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监事会机构设置情况。 按照佳木斯市政府编制委员会对市供销联社“定编、定岗、定机构”三定方案的文件批复通知(佳编〔2019〕17号)要求,市供销联社监事会挂靠在办公室,未设独立机构。目前,市社党委在省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正积极同市政府、组织部门协调沟通,申报单独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完善监事会机构。 二、今年主要工作 年初以来,市供销联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xx〕40号、政府〔20xx〕xx5

号文件和省供销社“六代会”精神,按照省社监事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市社党委和理事会的中心工作,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精心准备,申报监事会机构设置。 市社党委对加强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高度重视,认为设立监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府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是供销社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按照省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监事会机构设置的通知》要求,佳木斯市社认真部署,准备相关材料,进一步完善“三定”方案,向市政府申报单独设立佳木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61.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0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对我省律师协会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律师协会工作认真、勤勉、尽责、高效开展。 第三条为了切实履行好监事会职责,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监事职责,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监事会决议、决定表决权; (二)按规定列席律协理事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接受和完成监事长、监事会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按规定向监事长或监事会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代表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五)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八条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基本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向律协理事会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提请理事会罢免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 第十条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议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监事会发现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应向相应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十四条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在收悉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日内未收到相应的会长办 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对该监督事项作出是否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报告的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1/2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事由及议题。 4、会议通知日期。 5、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议事范围: 1、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