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昆钢控节减〔2012〕242号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落实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零容忍”要求,从严从重加大事故考核力度,现将《昆钢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环保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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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办公室 2012年05月11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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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钢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落实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零容忍”要求,从严从重加大事故考核力度,结合昆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和《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经济运行考核实施办法》及省、市政府有关环保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钢控股公司、昆钢集团公司、武钢集团昆钢股份公司的所有生产和经营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生产、环保设施故障,操作控制失误等引起的污染物排放或其它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给企业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各单位自身能够控制处置、对周围区域环境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第六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超出各单位控制处置能力,并引

起公众和当地环保部门重点关注的污染事故。

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或渎职造成的事故。

第八条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因素或属未知领域意外因素造成的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预料不到的事故。

第三章环境污染事故划分

第九条环境污染事故按类别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按污染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环境污染事故按责任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第四章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办公室和外围分、子公司办公室负责将接到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信访投诉及时反馈节能减排中心,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调解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三条节能减排中心负责日常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要求。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负责参与组织所辖单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指挥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事故涉及的生产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负责自身的日常环境管理,对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对所发生的污染事故做到准确、及时报告,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组织一般污染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员必须按相关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立即报告相关领导,有关领导、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公司节能减排中心和生产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责任单位在24小时内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表》,报送控股公司节能减排中心备案。

第五章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同时迅速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危害降低到最小。必要时,应启动本单位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视情况与控股公司或当地环保部门联系,报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靠外部力量,组织抢险救灾。

第十九条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节能减排中心备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由节能减排中心组织,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并视情况报政府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和污染原因;污染影响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预防措施要求,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按每次5万元考核事故单位、按3000元考核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领导。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对使用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按每次10万元考核事故单位、按5000元考核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领导。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不善,造成的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按每次2万元考核事故单位、按2000元考核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领导。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项目未按环保“三同时”法规要求配置环保设施,造成的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按每次15万元考核事故单位、按5000元考核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领导。

第二十五条凡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每次20万元考核事故单位、按1万元考核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领导。

第二十六条凡与公司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按每次1万元考核责任管理部门、按3000元考核责任部门正职领导;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每次2万元考核责任管理部门、按5000元考核责任部门正职领导。

第二十七条对事故单位和责任管理部门党政副职领导按正职领导的80%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和责任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凡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政府环保部门给予的经济处罚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事故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凡在一年内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2次以上的单位及领导不得参与公司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一条对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领导和责

任人,视情况由公司给予行政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行政降职、劝其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或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考核方式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和奖励,经公司节能减排中心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管理部门的考核和奖励,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对单位的考核,由节能减排中心书面通知公司资产财务部或计划财务部,由其于当月等额向被考核单位收取货币资金;对个人的考核从其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控制环境污染和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考核所得实施集中管理,列为专项基金,根据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落实及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凡公司其它文件中的考核,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节能减排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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