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变更指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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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对已上市中药拟变更生产工艺开展研究,是对《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开展相应的研究。

已上市中药的工艺变更包括:生产工艺路线、方法、参数等变更。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可能涉及药材前处理(包括药材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灭菌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工艺的变更。其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多个环节。

根据中药的特点,以及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工艺变更可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

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无论何种类别的变更,都不应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申请人有针对性地确定变更研究内容,有效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及工艺变更的复杂性,有时具体变更的类别界限可能不很清晰,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产品的特点开展研究。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的相关研究。本指导原则所提及的各项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关指导原则。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研究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工艺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可以不必完全按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由于注射剂的特殊性,已上市注射剂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应体现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工艺变更的提出与研究是基于对拟变更工艺的了解,是以既往工艺研究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的。前期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工艺变更研究越有帮助。如果在前期质

量设计阶段,有相关研究数据,可以作为后期工艺变更研究的依据。申请人应对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并以“质量源于设计”的思路和理念开展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发挥研究的主动性,研究建立全面、系统的质量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性质等方面的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密切相关。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应树立生产设备是为药品质量服务的理念。充分考虑为适应生产设备而变更生产工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原则

中药所含化学成份通常比较复杂,其质量的稳定均一需要通过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来保证。中药生产工艺的变更可能会引起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变化,从而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影响。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后,申请人需针对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应根据生产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制剂的性质,以及变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设计研究内容。

对于成份复杂的中药制剂而言,工艺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往往难以客观评估。保持生产工艺与确证性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生产工艺一致,是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与临床试验用样品一

致,进而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方法。工艺变更程度越大,上市药品的药用物质或其吸收利用与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差异可能越大,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受到的影响越大。

如果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反映药品质量,仅依据药品标准进行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对比研究难以评估变更的影响,应开展质量及药品标准研究工作,提高药品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应根据产品特点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如指纹图谱(特征图谱)、溶出度检查、生物活性检测等,进行样品质量的对比研究,以反映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对已上市中药的生产工艺变更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风险,任一环节的疏漏或缺失,均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及质量控制产生不良影响,应加强系统研究和评估。

(三)研究用样品的选择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的研究验证一般应采用能够代表生产实际情况的样品,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等的变更研究应采用生产规模样品。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3批样品进行。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一般采用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与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数据进行比较。

(四)关联变更的研究

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药用辅料、规格等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生产工艺的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可能涉及多种情况的变更。例如,制粒方式的变更可能同时伴随药液浓缩工艺、辅料及规格的变更等。为了叙述方便,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当生产工艺变更同时发生药用辅料或生产设备等关联变更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如关联变更的变更类型不同,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型进行研究。

(五)涉及毒性药材制剂的要求

对于处方涉及毒性药材制剂的变更,应关注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尤其应关注以下几类制剂变更的安全性,开展相关研究。(1)涉及大毒(剧毒)药材【注1】的制剂;(2)涉及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的制剂;(3)涉及有毒药材【注2】,且为儿科用药、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4)涉及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地方药材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一)总体考虑

本指导原则所列举各类变更的具体情形是基于对中药变更研究的一般考虑,仅供参考。生产企业应结合产品特点开展相应研究。研究对象不同,研究内容也可有所区别。如有效成份制剂等,成份相对清楚,可直接根据变更前后药用物质及其吸

收利用等的对比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本指导原则中列举的工艺变更情形主要适用于普通中药制剂,对于处方涉及毒性药材、生物活性强或安全窗较窄的中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研究。

对于本指导原则中划分为Ⅱ类或Ⅲ类变更的,如果有充分的研究数据显示变更对药物的物质基础以及吸收利用不会产生影响,则可按照Ⅰ类变更要求进行研究。对于本指导原则中划分为Ⅰ类变更的,如果研究数据显示变更对药物的物质基础或吸收利用可能产生影响,则应按照Ⅱ类或Ⅲ类变更要求进行研究。

(二)药材前处理工艺变更分类

药材的前处理是中药生产的重要环节。药材的前处理变更应考察对投料用饮片、后续中间体及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

1.Ⅰ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

(1)不含热敏性、挥发性成份的药材变更粉碎的方法、设备等,但粉碎前后的粒度分布、粉碎得率等基本相同。

(2)变更提取用饮片的大小、形状等,但对提取得率及药用物质无明显影响。

(3)多种药材单独粉碎变更为混合后粉碎,如单独粉碎的出粉率均较高,且变更前后的出粉率、粒度等变化不大。

2.Ⅱ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含热敏性、挥发性成份的药材变更粉碎工艺,且受热程度发生变化。

(2)药材粉碎粒度由药典中收载的一种粉末等级变更为药典中收载的另一种粉末级别。

3.Ⅲ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变更饮片炮炙方法,如处方中法半夏变更为姜半夏。

(2)原药材或原粉增加60Co-γ射线辐照灭菌或微波灭菌。

(3)药材粉碎的粒度由细粉变更为超微粉。

(三)提取纯化工艺变更分类

本指导原则中的提取纯化工艺除提取、纯化外,还包括药液的浓缩、干燥工艺。提取纯化工艺直接影响中药产品的物质基础。提取纯化工艺发生变更后,需全面分析工艺变更对药物成份种类、含量及物料性质等的影响。当变更涉及关键工艺环节或主要工艺参数时应特别慎重。此外,提取溶剂用量的变更,一般按照Ⅲ类变更进行研究,若提供充分的研究数据证明其变化不大,可按Ⅱ类变更进行研究。

1.Ⅰ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药液静置、过滤改为离心(或离心改为药液静置、过滤),且药液中的固形物及指标成份含量不变。

(2)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提取液,在浓缩方法、参数及受热程度不变的前提下,由“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变更为“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在浓缩罐中混合”,或由“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在浓缩罐中混合”变更为“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

(3)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药液缩短浓缩干燥的受热时间或降低受热温度。

(4)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几种浸膏(包括药粉与浸膏),由“几种浸膏共同干燥(包括药粉加入浸膏中共同干燥)”变更为“分别干燥”,或由“几种浸膏分别干燥”变更为“共同干燥(包括药粉加入浸膏中共同干燥)”。

(5)因生产设备、规模的改变而引起液体物料静置存放的温度、时间的变更,或浓缩、干燥所需时间等参数发生变更。

(6)在其他工艺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变更醇沉或水沉的时间,但醇沉或水沉上清液的相对密度、固形物及指标成份含量等不变。

2.Ⅱ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浸膏等物料变更受热温度或受热时间等。

3.Ⅲ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工艺路线改变,比如:

①饮片合并提取与分开提取的改变。

②提取溶媒种类的改变。

③挥发油提取变更为不提取挥发油。

④增加水沉(或醇沉)工序等。

⑤删除提取或纯化工序中的步骤。

(2)工艺方法改变,比如:

①提取方式的变更,如传统提取工艺变更为超声波提取或动态连续提取、煎煮提取变更为温浸提取、热回流提取变更为逆流提取、渗漉工艺变更为连续热回流提取或静态提取、挥发油提取工艺变更为超临界萃取工艺或芳香水提取工艺等。

②纯化方法的变更,如由醇沉变更为沉淀剂、澄清剂或膜分离纯化,萃取工艺变更为大孔吸附树脂、离子交换或硅胶等纯化工艺。

(3)工艺参数改变,比如:

①变更提取的溶媒浓度、次数、温度或时间。

②变更醇沉/水沉工艺的主要工艺参数,如醇沉/水沉前药液相对密度、醇沉含醇量/水沉加水量、醇沉/水沉温度等。

③变更纯化工艺用澄清剂种类,如壳聚糖改为ZTC1+1澄清剂。

④变更柱层析纯化工艺的主要工艺参数,如柱填料种类和型号、填料用量与上样量的比例、洗脱溶媒种类及用量、洗脱液pH值、洗脱终点等。

⑤变更超临界萃取工艺主要工艺参数,如萃取压力、萃取温度、萃取时间、流速、分离釜压力、分离釜温度等。

(四)成型工艺变更分类

成型工艺对中药制剂的质量、药物成份的吸收利用及制剂稳定性等具有重要影响。中药成型工艺变更主要包括变更制剂的生产方法、工艺参数等。成型工艺变更往往还关联辅料变更(来源、型号、级别、用量、种类等)及生产设备变更等。

1.Ⅰ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中药变更干燥工艺,缩短受热时间或降低受热温度,如常温干燥变更为减压干燥、流化床干燥。

(2)口服固体制剂成型过程中原辅料的加入顺序发生变更。

(3)变更混合工艺步骤中混合设备类型及参数,混合均匀度符合要求。

(4)缩短制粒工艺的受热时间或降低受热温度,如湿法制粒、一步制粒、干法制粒之间的变更。

(5)变更湿法制粒工艺中粘合剂乙醇溶液的浓度。

(6)增加药液普通过滤工序,或者变更药液普通过滤的滤材材质、孔径及过滤次数等,且相关检测及固形物、指标成份含量等不变。

(7)挥发油的处理由喷入变更为β-环糊精包合后加入。

(8)丸剂制丸方法的改变,如泛制法、挤出滚圆法、压制法等的改变,或由手工泛丸变更为机器制丸。

(9)丸剂、胶囊剂、片剂增加抛光工序。片剂包衣由包糖衣工艺变更为包胃溶型薄膜衣工艺。

(10)胶囊剂填充工艺变更,如由粉末填充改为制粒后填充。

(11)不含挥发性、热敏性成份的口服液体制剂,由湿热灭菌变更为终端无菌灌装工艺,或增加湿热灭菌工序。

(12)滴丸滴制过程中变更加料顺序,降低配料温度、滴制温度、冷凝液温度,变更滴距。

(13)包装工序中增加填充惰性气体步骤。

2.Ⅱ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含热敏性成份的口服液体制剂,由湿热灭菌变更为终端无菌灌装工艺;或增加湿热灭菌工序。

(2)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中药变更干燥工艺的。

(3)药液的普通过滤工艺变更为超滤工艺。

3.Ⅲ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常压/减压干燥改为微波干燥等特殊干燥方法。

(2)对药物吸收利用等有明显影响的成型工艺方法的改变。

四、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Ⅰ类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1.品种概述

(1)申报品种获准上市的信息,包括规格、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执行标准、有效期,以及历次补充申请及最近一次再注册的情况等内容。

(2)简述变更事项

若非首次申报且未被批准,应简述未获批准的原因。如在工艺变更的同时有关联变更,应说明关联变更的情况。

2.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

以文字描述的方式说明变更前、后生产工艺过程。以文字描述或列表的方式提供各步骤的主要变化(包括批量、设备、生产方式方法、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等的变化)及原因。应同时说明关联变更的具体事项和理由,提供制剂处方、药品规格等信息,明确说明制剂处方、药品规格是否发生变更。

3.生产工艺变更研究

(1)变更的合理性评价和风险分析

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变更内容进行风险分析。分析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确定变更的合理性和变更风险。

(2)变更研究

①生产工艺

完整描述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及主要工艺参数。

②工艺研究

结合变更情况,简述生产工艺的选择依据和优化过程。列出相应的工艺步骤及主要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并提供详细的工艺路线、工艺方法、工艺参数界定,或辅料种类和用量筛选的研究资料。如果涉及中间体质控的变更,应列出相关中间体的控制标准。涉及辅料变更的,应列出辅料的来源、级别、质量标准,重点列出变更后新增辅料的详细信息;对于特殊的辅料,应说明安全应用限度及其依据。

③生产工艺验证和中试生产数据

结合变更情况,简述生产工艺验证情况。如果仅涉及到生产工艺的局部变更,可重点对变更内容进行研究和验证;如果涉及到生产工艺的整体变更,应对完整的生产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

提供3批能够代表生产实际情况的中试研究数据,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

(3)药品标准和质量研究

①药品标准

提供药品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各质控项目设定的考虑,总结分析各检查方法选择以及限度确定的依据,未纳入标准项目的考虑及确定依据,说明此次有无因生产工艺变更所导致的关联变更项目。

对原执行标准/拟定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技术要求进行评价,如不符合现行要求应进行系统的方法学研究和标准修订。

②质量研究

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应包括药品标准变更项目的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研究资料、未列入药品标准项目的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研究资料等。应对进行的验证工作能否支持检测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自我评价。

③质量对比研究

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序质量控制指标的比较研究资料,以及拟变更工艺样品与原生产工艺样品药品标准中质量控制指标的比较研究资料。必要时,还应根据变更具体情况、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视情况增加适当的检测项目(如指纹图谱、溶出度、生物活性检测等),以全面反映工艺变更前后样品质量的一致性。

(4)批检验报告

提供三个连续批次的检验报告,应提供样品的批号、生产时间、地点、批量等信息。并给出变更前三批样品的数据资料,对关键指标进行列表对比。

(5)稳定性研究

一般应对3批变更后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及长期留样考察,以文字或列表的方式提供与变更前样品的稳定性比较研究情况。对关键项目,如含量等,应列出具体检测数据,比较其变化趋势。

提供变更后样品的内包装材料、贮藏条件、有效期,并结合变更后样品的稳定性研究情况、变更前后样品的稳定性比较

研究情况、已上市产品的贮藏条件和有效期等,说明变更后样品的内包装材料、贮藏条件、有效期的确定依据。

(二)Ⅱ类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此类变更,除上述Ⅰ类变更相关工作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提供药理毒理试验资料。

2.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

(三)Ⅲ类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此类变更一般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研究工作可按照本要求总体考虑中阐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进行,除上述Ⅰ类变更相关工作外,尚需根据需要进行以下工作以证明变更对药品质量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包括:

1.相关的药理毒理试验研究。

2.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

注1: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公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国家及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

注2:有毒药材是指国家及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有毒的药材。

参考文献

1.《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2.《》

3.《》

4.《》

5.《》

6.《》

7.《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

第1课时 化学药品的取用(教案)

课题3 走进化学实验室 安定区花沟学校张玉虎 学生在参与了课题2中的两个探究活动后,对化学实验的重要性已有初步的亲身体验,此时,不失时机地引导学生走进化学实验室,是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学习规律的。教材首先利用实验室的实物照片和简短的文字阐述了走进化学实验室的重要性和要求,然后引导学生进行药品的取用、加热和洗涤仪器等基本操作训练。教材没有采用单纯的基本操作训练的方法,而是结合具体实验和"活动与探究"等,引导学生在实验和探究过程中,了解加热等实验基本操作方法,并在现象明显的实验过程中进行基本操作训练,这样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1课时化学药品的取用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了解一些化学实验室的规则。 (2)掌握常见仪器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3)学会固体药品和液体药品的取用方法。 (4)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动手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实验操作时能做到“眼到、心到、手到”,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 (2)通过教师演示、学生演示、学生互教互学等方法,促使学生掌握规范的操作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了解化学实验是进行科学探究的重要手段,知道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的实验原理和操作方法是实验成功的关键。 (2)能自觉遵守实验室规则,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3)培养学生主动参与、大胆实验、勇于探究的科学精神。 【教学重点】

固体、液体、药品的取用 【教学难点】 1.量筒和滴管的使用。 2.遵守实验室规则及实验规范的重要性的认识及形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教学准备】 仪器:铁架台、量筒、滴瓶、试管架、试管夹、锥形瓶、试管、胶头滴管、药匙、镊子等。药品:稀盐酸、碳酸钠粉末、大理石、锌粒、氢氧化钠溶液、硫酸铜溶液、水。 一、导入新课 学习化学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科学探究。实验是进行科学探究的重要手段,因此学习化学就必然要了解化学实验室。实验室是进行科学探究的重要场所,下面就让我们走进化学实验室。 二、推进新课 1.实验室规则 [讲解]当你走进化学实验室时,首先要仔细阅读实验室规则。请大家不要轻视这些规则,因为它们是你安全地进行实验并使实验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教师向学生展示实验室规则。 [交流]讨论遵守实验室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学生形成宏观印象,加强纪律、安全措施的教育。 2.常见化学仪器介绍 [讲解]化学实验室配备有化学实验仪器和化学试剂(药品)。 [观察]引导学生观看课本P17相关图片。大家看实验台上放着的就是化学实验室常用的化学实验仪器,另外还有几种化学试剂。(分别是碳酸钠固体、锌粒、稀盐酸、硫酸铜溶液和氢氧化钠溶液) [提问]你能叫出这些仪器的名称吗?试一试! [阅读]看课本中的附录I初中化学实验常用仪器简介。 [讲解]老师结合实验台上常见仪器讲解其名称、用途和注意事项。 [过渡]实验室的各种仪器在使用时都有一定的规则,而实验室的药品在取用时也有一定的讲究。

农业部新兽药注册办事指南 (2)

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04号)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 人证书等[复印件]) 3.中间试制生产单位《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灭活疫苗和诊断 制品除外),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 印件) 5.连续三批样品及其批生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单

6.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 细胞等有关材料 7.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 号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8.注册资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复印装订成册, 加盖所有注册申请单位公章(与注册申请表申报 单位一致)。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应有目录、连续 页码,所有委托试验提供试验报告原件,并附试 验结果原始图谱和照片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评 审中心形式审查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2.缴纳审批费。受理申请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 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申 请人凭《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向农业部财务司 缴纳审批费。 3.技术评审。申请人缴费后,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4.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复核检验用 样品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 二OO八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5) 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4) 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1)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7)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1)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4)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8)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3)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2)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5) 参考文献 (77) 名词解释 (80) 著者 (81)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

初三化学药品取用原则药品的取用知识点

一、实验室药品取用规则 1.三不原则:(1)、不能用手接触药品。 (2)、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药品的气味。 (3)、不得尝任何药品的味道。 2.注意节约药品。应该严格按照实验规定的用量取用药品。如果没有说明用量,一般应该 按最少量(1~2mL)取用液体。固体只需盖满试管底部。 3.实验剩余的药品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要拿出实验室,要放入指定的 容器内。 二、固体药品的取用 1.固体药品通常保存在广口瓶里。 2.固体粉末一般用药匙或纸槽取用。操作时先使试管倾斜,把药匙小心地送至试管底部, 然后使试管直立。(一倾、二送、三直立) 3.块状药品一般用镊子夹取。操作时先横放容器,把药品或金属颗粒放入容器口以后,再 把容器慢慢竖立起来,使药品或金属颗粒缓缓地滑到容器的底部,以免打破容器。(一横、二放、三慢竖) 4.用过的药匙或镊子要立刻用干净的纸擦拭干净。 三、液体药品的取用 1. 液体药品通常盛放在细口瓶中。广口瓶、细口瓶等都经过磨砂处理,目的是增大容器的 气密性。 2. 取用不定量(较多)液体——直接倾倒 3.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括号内为操作的目的): a)细口瓶的瓶塞必须倒放在桌面上【防止药品腐蚀实验台或污染试剂】 b)瓶口必须紧挨试管口,并且缓缓地倒【防止药液损失】 c)细口瓶贴标签的一面必须朝向手心处【防止药液洒出腐蚀标签】 d)倒完液体后,要立即盖紧瓶塞,并把瓶子放回原处,标签朝向外面【防止药品潮解、变质】 4. 取用不定量(较少)液体——使用胶头滴管 6. 取用一定量的液体——使用量筒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a)当向量筒中倾倒液体接近所需刻度时,停止倾倒,余下部分用胶头滴管滴加药液至所需刻度线。 b)读数时量筒必须放平,视线要与量筒内液体的凹液面的最低处保持水平,再读出液体的体积【仰视偏小,俯视偏大】 四、物质的加热 1.使用酒精灯时的注意事项(括号内为操作的目的) 2.a)绝对禁止向燃着的酒精灯里添加酒精【防止失火】 3.b)绝对禁止用酒精灯引燃另一只酒精灯,应该用火柴点燃【防止失火】 4.c)用完酒精灯后,必须用灯帽盖灭,不可用嘴去吹【以免引起灯内酒精燃烧,发生危

可灭菌与非最终灭菌分类指导原则

的,且抽检样品的数量有限,故抽检的结果不能真实代表整批产品的无菌状态。国际上更为注重无菌保证工艺的设计是否合理、所用的设备与工艺是否经过充分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切实按照验证后的工艺进行生产,这样才能保证灭菌(无菌)工艺的可靠性。 在业界,常用“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概念来评价灭菌(无菌)工艺的效果,SAL的定义为产品经灭菌/除菌后微生物残存的概率。该值越小,表明产品中微生物存在的概率越小。为了保证注射剂的无菌安全性,国际上一致规定,采用湿热灭菌法的SAL不得大于10-6,即灭菌后微生物存活的概率不得大于百万分之一;而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产品,其SAL一般只能达到10-3,故仅限于临床必需注射给药而确实无法耐受终端灭菌的产品。无菌生产工艺只适用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一、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原则 注射剂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不同的剂型所采用的灭菌工艺可能不同,进而会影响产品的SAL,因此在评价无菌保证工艺时,需首先评价剂型选择的合理性。 在遵循剂型选择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从无菌保证水平的角度考虑,注射剂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如下:

1.首先要考虑被选剂型可采用的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应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F0≥8),以保证SAL≤10-6。 2.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F0≥8)且临床必需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3.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无充分的依据,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二、无菌保证工艺的技术要求 1.大容量注射剂 (1)应采取终端灭菌工艺,建议首选过度杀灭法(F0≥12),如产品不能耐受过度杀灭的条件,可考虑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但均应保证产品灭菌后的SAL不大于10-6。采用其它F0值小于8的终端灭菌条件的工艺,原则上不予认可。 (2)如产品不能耐受终端灭菌工艺条件,应尽量优化处方工艺,以改善制剂的耐热性。如确实无法耐受,则应考虑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起草说明

附件2-2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 要求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本文件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上市药品变更是持有人对药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起草思路 考虑到新修订办法不再保留原办法中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内容,《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应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类型、申报资料要求进行明确,同时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临床变更等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上市后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进行有序衔接。围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上市后变更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文件体系,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申报。 在申报资料要求方面,原办法附件4的申报资料要求经多年

实践证明能够较好满足补充申请申报审评需要,因此仍延续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变更分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及年报事项三类。根据药学和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将相应级别变更纳入对应分类,同时增加了无需技术审评,未纳入技术指导原则的事项,如使用药品商品名、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载明信息等。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共有6项: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检查相关信息、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

兽用化药药品药学研究评审技术标准

兽用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评审标准 一、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全部药学研究工作及结果的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各项药学研究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与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工作的关联性。 (一)基本要求 1.原料药药学研究资料综述:简述制备工艺、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方面的研究结果,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制剂药学研究资料综述:简述剂型选择、处方筛选与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方面的研究结果,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3.主要对试验方法的科学性、试验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分析,将试验结果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应关注各项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4.制剂处方工艺筛选涉及的质量评价方法与质量研究中方法建 立的关系;质量标准建立与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的关系等。 5.各项研究工作所用样品的质量、批次、批量以及用途。 (二)评价要点与结论 1.原料药药学研究综述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包括制备工艺、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其研究方法、结果是否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对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价。原料药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的相关要求。 2.制剂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否齐全,是否包括剂型选择、处方筛选与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其研究方法、结果是否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对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价。制剂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的相关要求。 3.对药学研究综述资料进行评判,提出存在的问题,做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 二、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应包含原料药结构确证样品的精制方法、纯度及其检测方法;采用的结构确证手段;有无立体异构体、多晶现象及结晶溶剂;有无文献数据及图谱。所用对照品/标准品来源、批号、用途、纯度及提供单位的资质。重点评价所做研究工作是否能够确证本品的结构。 遵循原则:《兽用化学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兽药晶型研究及晶型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1.提供实验室资质证明资料。提供仪器型号及其检定、校准或测试证书复印件、测试条件、样品制备或预处理方法、测试结果和图谱、解析过程。 2.多晶型兽药 (1)新化学实体兽药应进行在不同结晶条件下(溶剂、温度、压力、结晶速度等)是否存在多种晶型的研究,提供X射线衍射、热分析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 (2)仿制晶型兽药应提供晶型选择依据;对于混晶兽药应与原研兽药或文献数据进行比较。 (3)考察生产工艺的重复性,提供的工艺能否稳定地生产药用晶型样品,说明药用晶型物质状态的稳定性,是否易发生转晶现象。对于难溶性内服固体制剂,如已知晶型对生物利用度、稳定性、毒理作用有明显影响时,应在兽药研发、生产过程中对制剂晶型进行控制。 3.生物来源的多组分化学兽药 对于生物来源的多组分化学兽药,应明确各组分的组成成分和比例,应尽量对其主要药效成分进行结构确证。 (二)评审要点与结论 1.原料药结构确证样品的精制方法、纯度及其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结构确证手段是否可行,检测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图谱解析是否正确,与文献报道的数据及图谱是否一致;所用对照品/标准品来源、批号、用途、纯度是否符合要求。有立体异构体、多晶现象及结晶溶剂,是否进行了相关研究,方法、稳定性是否可靠,数据是否详实,结论是否正确。 2.评审结论:所做研究工作是否能够确证本品的结构。 (三)建议退审的情况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征求意见稿)

附件4-1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 (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受理部门 (1) 三、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整理 (1)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 四、形式审查要点 (2)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 (五)其他提示 (9) 五、受理审查决定 (11) (一)受理 (11) (二)补正 (11) (三)不予受理 (11) (四)受理流程图 (11) 六、其他 (12) 七、附件 (12) 1.化学药品1、2、5.1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12) 2.参考目录 (14)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 一、适用范围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2、5.1类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1

化学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附件 指导原则编号: Array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 究得技术指导原则(一)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概述 (1)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得基本原则 (2)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得辅料 (14) 五、变更药品制剂得生产工艺 (23) 六、变更药品规格与包装规格………………………………………30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6)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与/或贮藏条件………………………………40 九、变更药品得包装材料与容器 (43)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得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得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得原料药得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得原料药产地………………………57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62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得一般考虑 (71)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得部分药物目录…………………………74参考文献………………………………………………………………76名词解释………………………………………………………………79著者…………………………………………………………………80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得变更研究。变更就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得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得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得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就是针对拟进行得变化所开展得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得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得辅料与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与贮藏条件变更、药品得包装材料与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与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得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得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得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得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产生得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得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得有关规定,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2014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举例见附件1~3) (一)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 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 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 3.无菌药品; 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 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 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风险类别有关。(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结果判定按照《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严重缺陷(举例) 2.主要缺陷(举例) 3.一般缺陷(举例)

第1课时 化学实验常用仪器及药品的取用

第1课时化学实验常用仪器及药品的取用 教学目标 知识要点课标要求 1.化学实验常用仪器(重点)认识常见的化学仪器,了解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2.实验室药品取用规则及药品的取用知道实验室药品取用原则,学会药品取用方法 教学过程 情景导入 学习化学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科学探究。实验是科学探究的重要手 段,学习化学就必然要走进化学实验室,因为这里是进行科学探究的 重要场所,有很多仪器和药品正等待着我们用来探究物质及其变化的 奥秘。 合作探究 探究点一化学药品的取用原则 提出问题实验室中的化学药品在取用时应注意什么? 讨论交流阅读教材讨论相关原因。了解化学药品取用规则及药品的取用方法。 归纳总结 药品取用的基本原则 (1)“三不”原则: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能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药品(特别是气体)的气味;不得品尝任何药品的味道,即“不触、不闻、不尝”。 (2)节约原则:要严格按实验规定的用量取药品;如果没有说明用量时,应按最少量取用:液体取1~2mL,固体只需盖满试管底部。 (3)处理原则:实验用剩的药品应放入指定容器内,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拿出实验室。 知识拓展⑴闻药品气味的方法:把瓶塞打开,用手在瓶口轻轻扇动,让 少量气体飘入鼻孔。 ⑵药品取用原则总结为:“操作要求有规定,不触不尝不闻味;未说 用量取最少,液取一二固盖底;用剩药品会处理,放入指定三不能”。 探究点二化学药品的取用 提出问题 1. 取用固体药品时应注意什么? 2. 取用液体药品时应注意什么? 讨论交流阅读教材讨论相关原因。了解化学药品取用规则及药品的取用方法。 归纳总结 固体状态所 需 仪 器 操作要点规范操作的原因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规格:16开豪华烫金精装全三册 作者;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出版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4月 定价:1460元优惠价:13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一部978-7-109-15437-7 58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978-7-109-15434-6 6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三部978-7-109-15436-0 280 元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 规格:16开豪华烫金精装全三册 作者;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出版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4月 定价:1210元优惠价:1180元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978-7-109-15438-4 410 元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978-7-109-15433-9 380 元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卷978-7-109-15435-3 420 元总定价:2670元优惠价:2200元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1829 种。兽药典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592种;兽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1114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123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方便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是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 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1492个,其中化学药品卷收载品种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192个,生物制品卷收载品种479 个。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已于2010年12月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1521号颁布,并将于2011年7 月1 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出版。在使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辅料,共计132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372个饮片标准及16个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二○○五年版中收载的21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1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及指导原则中注明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及中等变更事项。 (三)使用药品商品名。 (四)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境外生产药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三)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信息。 (四)药品分包装的申请及其变更。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年报事项 (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的相关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需要年报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 证明性文件 ( 1 )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 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以及境外生产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具体格式要求参见化学药品相关受理审查指南。生产国家或

药品分类指导原则

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 (不含中药饮片) 前言 为规范本市零售药店药品的分类陈列,提升上海药品流通行业的社会文明形象,推进医药零售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零售药店管理、药品分类管理的法规及行政规章,在市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广泛征求药品零售企业及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特起草《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不含中药饮片)》(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由于中药饮片的陈列管理已有明确的规程和要求,本“指导原则”不作重述。行业内各零售企业涉及中药饮片陈列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中药饮片陈列以及格斗管理规定。 本指导原则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提出并解释,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参与研讨和修订。 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单位有: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及上海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西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本指导原则的附录为规范性附件。 本指导原则起草人:陆国平、何怀卿、柯 琴、陈 惠、周静静、吴 娟、楊 晹、缪秀红、贡国芳、王云萍、张 瑜、杨凌云、朱立波、陆湘萍。 本指导原则于2011年9月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分类与陈列管理的通用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下属的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社会单体药店、超市药柜。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版)》国药监管局(局令第2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管局(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食药监管局(局令第24号) 《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 《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 《中国药典(2010年版)》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中国常用药品集》

新兽药注册申请表

附件1 流水号: 新兽药注册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兽药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兽药制剂自拟兽药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兽药名称核查工作。 2.英文名称/拉丁名: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兽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 3.品种类别: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填写。 4.注册分类: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填写。 5.是否特殊管理兽药:属于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特殊药品,应分别选填。 6.专利:所申请兽药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外国专利的,注明专利权人。 7.同品种境外是否获准上市:系指同品种境外上市情况。境外已经获准上市的,应填写上市国家或地区名称、所有人、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相关链接,已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应逐一填写。 8.委托试验单位相关信息:委托其他试验单位完成的试验,如药动学试验、药敏试验、临床试验等,应逐项填写该试验单位的名称、试验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9.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注册资料、数据、样品真实性、合法性等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10.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1.中试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中试生产企业是指具备本产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产品并提供质量复核用样品的生产企业;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产品生产企业的,填中试样品委托生产企业。 12.注册申请联系人:是指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联系人,用于通知缴费、接收评审意见等。对于联合申请注册的,应指定具体的注册申请单位及联系人。在注册申请过程中联系人发生变更,请及时与相关机构人员联系,以免不能及时获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完整版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分级护理制度 一、特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二、一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依据: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要点: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5、根据患者生活能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使患者清洁舒适。 三、二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四、三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样本

指引原则编号:Array已上市化学药物变更研究技术指引原则 (一)

二OO八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物变更研究工作基本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物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规定辅料 (15) 五、变更药物制剂生产工艺 (24) 六、变更药物规格和包装规格 (31) 七、变更药物注册原则 (37) 八、变更药物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1) 九、变更药物包装材料和容器 (44)

十、变化进口药物制剂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物制剂所用原料药产地以及单独变化 进口原料药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物制剂原料药产地 (58)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办法 (63)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普通考虑 (72)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某些药物目录 (75) 参照文献 (77) 名词解释 (80) 著者 (81)

一、概述 本指引原则重要用于指引药物生产公司开展已上市化学药物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物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涉及来源、办法、控制条件等方面变化。这些变化也许影响到药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变化所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当前本指引原则涵盖变更及变更研究涉及如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物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规定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原则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物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物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物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物制剂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引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有关研究验证工作。药物生产公司需按照本指引原则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毕有关工作后,应依照《药物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规定,向各级食品药物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也许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本指引原则对所述及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当前药物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关于规定,并

农业部442号补充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讨论稿) 为加强兽药管理,确保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兽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拟生产2009年11月30日前公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的化学药品(含消毒剂,下同)的和本公告发布后新兽药监测期满(《新兽药注册证书》署名单位除外)化学药品的,实行兽药注册管理,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一)申报原料药。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项目中提交有关原料药的综述资料和相关药学研究资料。 (二)申报制剂。按照“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和错误!未指定书签。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GMP 证书)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采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检验报告、兽药质量标准等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兽药残留消除研究试验资料,注射剂提供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等试验资料。 缓(控)释制剂、混悬型制剂还应当提交血药法生物等

效性试验资料,生物等效性试验对照药物应选已批准的同品种产品。 (三)申报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申报注册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的企业应具有抗生素发酵生产能力。应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并提供菌种来源和菌种鉴定资料、标准物质来源及其制备考核方法等研究资料和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多组分抗生素类全发酵品种还应提供主要组分及比例的试验数据和资料。 (四)申报在我国仅注册进口兽药制剂但未注册原料药、且国内原料药尚无药品标准或兽药标准的,应同时申报制剂和原料药,并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二类要求提供资料。 二、拟生产2009年12月1日后首次公布化学药品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化学药品,对国内原料药有药品或兽药标准的,申报该制剂应按“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五类要求提供资料。对国内原料药尚无药品或兽药标准的,应按“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二类要求提供资料。除此之外,其他项均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执行。

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 技术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目录 一、概述 (3) 二、资料格式与内容 (4) (一)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 (4) 1、临床试验总结 (5) 1.1生物药剂学研究总结 (5) 1.2临床药理学研究总结 (5) 1.3临床有效性总结 (6) 1.3.1受试人群 (7) 1.3.2有效性研究结果及比较 (7) 1.3.3不同受试人群间结果比较 (7) 1.3.4与推荐剂量和给药方法相关的临床信息 (8) 1.3.5长期疗效与耐受性问题 (8) 1.4临床安全性总结 (8) 1.4.1用药/暴露情况 (8) 1.4.2不良事件 (9) 1.4.3 实验室检查指标评价 (11) 1.4.4与安全性相关的症状体征和其他发现 (12)

1.4.5特殊人群的安全性 (12) 1.4.6 上市后数据 (13) 2、临床试验文献总结 (13) (二) 临床试验总体评价 (13) 1、立题分析 (14) 2、生物药剂学总体评价 (14) 3、临床药理学总体评价 (14) 4、有效性总体评价 (15) 5.安全性总体评价 (16) 6、获益与风险评估 (17) 三、名词解释 (17) 四、参考文献 (18) 五、著者 (18)

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一、概述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化学药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供的第28项申报资料为“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目前国内尚无该综述撰写的指导性文件。现参考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简称ICH)申报资料中通用技术文件(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临床部分的相关技术要求,在充分考虑国内药品注册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撰写的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本指导原则),其格式和内容与“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系列指导原则中“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和“临床试验报告撰写的格式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相衔接。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药品注册所必需的临床信息的总结与评价,包括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和临床试验总体评价两部分。在不同注册类别和不同注册阶段,临床试验资料综述内容的侧重不同。 (一)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 是指与研究药物有关的临床试验与文献信息的详尽的事实性总结。根据国内注册实际,将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分为两部分: (1)研究药物的临床试验总结; (2)临床试验文献总结。 不同注册分类药物,其临床试验文献总结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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