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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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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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使用的范围

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

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

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三、刑法的特性

1、阶级属性

2、法律属性

①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

②制裁性

③(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④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

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刑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做的解释

(按效力分)

学理解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学理上对刑法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对法条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的解释

刑法解释

(按方式分)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可分为当然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

当然解释:依照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当然应该包括在该规范范围之内的解释(按常理,常情,正常的逻辑就可得出的结论)

限制解释:对刑法做狭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释义狭于原义)

扩张解释:对刑法做的超出其字面意思的解释(释义广于原义)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普遍适用并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三要素: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2、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普适性3、体现刑事法制精神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人平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以及有什么刑种和如何量刑都应该有刑法明文规定(话句话说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⑴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a.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要求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分立,那么立法

者便不能同时执法,执法者就不能立法,就必须按严格照立法者制定的的法律执行即需要做到罪刑法定

b.心理强制说:犯罪者犯罪时会衡量犯罪带来的快感和刑罚惩治时的痛苦,一

般来说只有当这种快感超过痛苦时一个人才会选择犯罪,所以必须明确这种痛苦是什么

c.人权保障: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惩治犯罪,执法者可以任意裁量的话,

人权便无法得到保障

⑵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a.排斥习惯法原则(法律主义原则):即要求作为处罚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法,

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刑法只适应其实施之后的犯罪,

不能溯及适用其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c.禁止类推原则: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

定罪的制度

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指作出刑事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

绝对的不定期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刑种和刑量法律均未加以规定;

(2)只规定刑种而未规定刑量。

(3)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①犯罪法定化

a.明确了犯罪的概念

b.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c.明确规定了除罪的情况

②刑罚法定化

a.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b.明确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

c.明确规定了行刑制度

③取消了类推制度

④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分则中的体现:

a.规定了犯罪的范围

b.规定了各种罪、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

c.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

(4)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①准确定罪量刑和依法行刑

定罪上: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量刑上:应严格根据刑法对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按照良性原则,考虑相关的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

行刑上:应严格按照减刑、假释的规定进行。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

①在定罪上一律平等

②在量刑上一律平等

③在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具体包括:

①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②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③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④同罪同罚,罪刑相应;

⑤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罪刑阶梯:

罪刑

危害性最重最重的刑罚

重重

轻轻

危害性最轻最轻的刑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

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二、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的刑事管

辖权的问题。

(一)各种原则

1、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

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都不适用本

国刑法

2、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

还是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不

论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

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通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在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中原则(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综合多种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规定外,均使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就包括:

1、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12海里以及地下层)

3、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垂直上空

4、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这部分可看做领域的延伸部分)

特别规定:(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刑法典制定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所做出的例外规定

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领域内的犯罪。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我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不论按当地刑法是否为犯罪,

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当地的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于追究(可以免于追究,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的权利,若认为又追究的必要时,我国还是可以追究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

过外国审判,任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的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1、行为主体: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行为的性质:重罪即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为属“双重犯罪”:即该行为无论根据外国的刑法还是我国刑法的规定都

属于犯罪

4、犯罪地点是在我国领域外

5、犯罪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或者国家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行使行使管辖权对其进行管辖。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立即生效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类通常是特别刑法的做法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过一段时间在生效

明示: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失效方式

自然失效:新法实施后同类内容的旧法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既往:是指在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尚未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则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无溯及力

从新原则

四种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取这一原则)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定义的优点

在于强化了犯罪的违法性,体现了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揭示了犯罪的

法律性质;缺陷在于未能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2、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对社会产生危害,侵犯他人受刑法的权利的行为。

(这种定义优点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却忽视犯罪的法律特征)

3、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应受

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定义即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又

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指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违反刑法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1、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

征。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

犯罪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刑法的规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3、应罚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组合。(依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所侵犯的权利(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通俗的说就是犯罪行为所表

现出来的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因素,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手段,时

间地点等。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整体来说就是抽象与

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五、犯罪构成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

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

2、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3、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客观的事实特征,这是犯罪客观方面区别

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

4、多元性:犯罪客观方面通常是包括多个要素

三、犯罪的客观要件:即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表现为危害

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

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1、一般要件(必要要件):是指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危害行

为是唯一的一般要件

2、特殊要件(选择要件):是指非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只是某

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如危害行为,时间地点,手段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区分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心态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五、危害行为: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可以给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或者

存在损害危险的客观举止(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或者意志下实施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危害行为的分类:

1、作为(不该为而为之):是指行为人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

害行为。

2、不作为(该为而不为之):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不作为的特征:

1)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一般性特征

2)有作为的义务

3)有作为的能力

4)、不履行作为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

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员有救火的义

务(同时消防员的救火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保姆负有照看孩子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如司机由于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法益

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消除这种危险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如

司机因撞了人,而产生了救助被撞者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又可以以不作为

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六、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引起危害结果

产生。

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

八、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因

素。

第六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确定罪的轻重,正确量刑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犯罪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只侵害某一种具体的权益

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同时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权益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法罪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的具体法益

采用二分法的话,那么则不将一般客体做单独的分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观存在的刑法所规定

的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联系

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人或具体物来侵害犯罪客体

区别:

1)犯罪课题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

成要件。如脱逃罪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而不一定,如盗窃他

人的财物,财务本身并不一定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队象则不是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其社会危害结

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行为人的罪过是指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心态,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如非法走私淫秽物品罪就要以盈利为目的,而犯罪的动机则一般不会影响定罪只是影响量刑)二、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的犯罪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在故意的意识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犯罪故意只是罪过心理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

2)犯罪故意的构成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的客观化即犯罪思想转化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3)故意犯罪的分类

1.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希望发生):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是积极追

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是指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A.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不同。直接故

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只是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是认识到一种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则是认识到可能有多种危害结果发生

B.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

是希望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

会发生何种后果持放任态度,既不积极地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积极

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C.二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

如果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并不影响

定罪,只是以结果为要件的犯罪里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间接故

意中没有既遂和未遂的形态,其定罪根据危害来定

联系:认识因素上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明确性故意:行为人对犯罪的故意明确,清晰和具体的

概括性故意:行为的故意是不明确不具体的,是面对选择时的不确定状态(概括性故意犯罪以结果定罪)

4)犯罪过失:是指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5)犯罪过失的分类:

1.过于自信(可能发生+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

生危害社会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能够注意

疏忽大意(意志因素)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与个人的注意能力相关

没有注意

衡量一个人的注意能力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

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A.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

是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危害结果发生是具备积极现实的条件的,而过

于自信则是认为危害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不具备现实

紧迫的条件的

B.从认识意志因素来看,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是持一种放任态度的,

他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违背

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则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

积极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一致的联系:二者都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7)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损害结果发生+无罪过+不可抗拒的力量):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这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可以是来自自然或者人为的力量

意外事件(损害结果发生+无罪过+不可预见):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与联系: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都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是疏忽大意是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行为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看行为人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判断的标准原则上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兼顾行为人的个人特殊因素。即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

8)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要是对特定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犯罪目的也就达到了,但是犯罪动机有没有达到则不一定)

1、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

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两者的区别联系

联系:一是,二者都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二是,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三是,二者有时候是一致的

区别:

A.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它起的是推动

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

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

B.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是相同的,但动机却是多种多样的

C.一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

D.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求并不一致

E.二者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偏重于定罪,但犯罪动机偏重于量刑

(犯罪动机是第二目的是结果性目的,犯罪目的是第一目的是手段性目的,没有实现第一目的就不可能实现第二目的,实现了第二目的则必定实现了第一目的,即实现了犯罪动机则必定实现了犯罪目的,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必定没有实现犯罪动机)

9)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的认识认识错误的分类:

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

罪以及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不正确的理解(法律上的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对犯罪

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事实认识不清楚。

A、客体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按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来定罪量刑):如两个便衣警察执

行公务抓捕犯人,旁人误以为打架,从而上前帮忙打伤警察。

B、对象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按照行为人的实际上的认识情况来定罪)

a、误将特殊对象当做一般对象:如误以为幼女为已满十六岁少女而与之发生性关

系,不认认定为奸淫幼女;误将女性当做女性而实施强奸应认定为强奸

b、误认为人为物或者误以为无为人而实施犯罪:误将物当做人进行的犯罪应成立

这种犯罪的未遂。误将物当做人,是行为人有无过失而判断为过失犯罪或者意

外事件

c、具体犯罪目标的认识错误:如误将甲当做乙而将其杀害,同样应成立故意杀人

C、手段认识错误:如误认为糖为砒霜而去投毒,成立犯罪的未遂

D、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为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故应按客观的情况来定罪)

第八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

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自然人人格)

二、犯罪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

不纯正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按照对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身份犯):满足自然人主体的条件,还需要特殊身份

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

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区分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主要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以及人的精神状

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1、双罚制:即既对犯罪单位又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2、单罚制:只处罚犯罪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因为主客观原因

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特征: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

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各种犯罪形态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

而不可能相互转化,预备形态不可能转化成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也不

可能转化成完成形态。

3、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

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

空间上的表现。

4、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

不同而划分的阶段。

二、

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不存在停止形态(因为间接故意犯罪是以结果论罪的)

3、直接故意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a.依法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

b.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犯罪限制性要件的

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c.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回去

四、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1、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2、犯罪预备的特征:

a.客观特征: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尚未实施犯罪

实行行为

b.主观特征:行为人有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的目的和意图,是由于行

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停下来的

c.犯罪预备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而只是辅助行为

3、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五、犯罪未遂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是由

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预备阶段无未遂)特征:

a.客观特征:时间性,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没有

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即行为所针对的法益未受到损害(着手实行犯罪行

为是客观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犯罪意图的有机结合)

b.主观特征: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分类:

能犯的未遂:犯罪行为实际上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行为实际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绝对不能犯未遂: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的,如迷信犯,这种不能犯不负刑事责任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的

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犯罪中止的特征:

a.客观特征:时空性,是在犯罪的过程中放弃犯罪的;彻底性,行为人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有效性即有效的防止了危害结果的法伤

b.主观特征;自动性,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犯罪的

2)犯罪中止的分类:

3)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1、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于处罚

第十章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

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特征:

1、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实质上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履职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

5、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权益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1、目的性: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排除防卫挑拨)

2、现实性: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排除假想防卫)

3、紧迫性: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侵害者已经着手实施(排除防卫不适时即

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限度性:防卫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排除防卫

过当,防卫过当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一般来说要求所保护的法益

大于或者等于所损害的法益)

5、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适用前提除一般防卫中的限度性条件之外其他的条件都必须符合;这里的“行凶”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特征:

1、目的性:使权益免受危险

2、现实性:危险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紧迫性:危险正在发生

4、限度性:所避免损害的权益要大于损害的权益

5、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来自侵害者或者自然

6、唯一性: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即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五、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

危险来源则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地力量动

物的侵袭等

2、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紧急避险损害

的事第三人的利益

3、实施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

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即紧急避险必须是排除危险的最后手段;而正

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

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

须的标准来具体判断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主体要件):二人必须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如成年人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则成为间接正犯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可以有三种形态——两人自然人、两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一个自然人。(一般主体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能成为要求由特殊条件的主体构成的犯罪的主体,如强奸罪的主体为男性,但在共同犯罪中女性同样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2.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一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在一般情况下共犯之间是要有意思联络的,但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都需要意思联络。

三、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事后通谋的帮助行为

3、故意的内容不一致

4、实行过限行为:是指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的犯罪行为

5、同时犯

6、一方故意一方过失

四、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以及共犯之间的结合

形态。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

五、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 按作用分:主犯和从犯

2、 按分工分: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予以分类: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以及教唆犯 共同犯罪是否必须两人以上构成任意共同犯罪:可以单独一人实施也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必要的共同犯罪:只能由二人以上实施按共同犯意形成的时间事前通谋的共犯事中通谋的共犯按有无分工复杂共犯:犯罪行为人之间有分工

简单共犯结合的紧密程

一般共犯

特殊共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

胁从犯是指受到暴力胁迫或者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所谓教唆是指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范围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看行为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本章学习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发展、实现与解决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刑事责任的概念

2、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3、了解刑事责任的实现与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给刑事责任下定义应涵盖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罚处罚;二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给予非刑罚处罚;三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单纯宣告有罪。

我们主张否定性刑事评价和谴责说,即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性刑事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教材对刑事责任所下的定义: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二)刑事责任的特点 罪数形态一罪一行为一罪单纯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持续犯(继续犯)、想

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数行为一罪

法定的一罪:集合犯(惯犯)、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

数罪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刑法第70-71条等情形下

也并罚

异种数罪

法定性(由刑事法律规定)

必然性(因犯罪而产生,有犯罪必有刑事责任)

严厉性(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刑事法律评价)

专属性(刑事责任专属犯罪人)

强制性(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三)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法:“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结构理论的内涵

犯罪与刑事责任质的一致性

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统一

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法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伦----刑罚论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什么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从犯罪人方面说,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国家方面说,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回答的是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刑事责任是质与量的统一。质是指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量是指负多大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存在质与量的根据问题。质的根据是回答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量的根据是回答行为人负多大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这两者中,最重要的是解决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幻灯片9

(一)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质的根据)

1、哲学根据

犯罪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相对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2、法学根据

从法学上看,刑事责任既有实质根据,又有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

第一,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第二,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第三,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上述三种根据是统一的,凡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也就具备了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和法律根据。

因此,根据三者,可表述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如何理解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1)行为人必须实施某种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或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

(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程度(量)的根据

刑事责任有大小之分,应当负刑事责任还不能完全说明应负多大的刑事责任。要解决行为人负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的问题,除了要以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为主要

根据外,还要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表现在犯罪之前,犯罪之中或犯罪之后。犯罪之前的因素如平时守法情况、前科等;犯罪之中的因素如预备犯、中止犯、主犯等;犯罪之后的因素如自首、立功等。所有这些都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成为刑事责任程度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发展、实现与解决

(一)发展阶段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时,就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但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实际承担刑事责任。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的实现,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始于犯罪成立之时,到司法机关开始立案时为止。

2、刑事责任的确定阶段

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

3、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从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或罪犯在受刑期间被赦免时为止。这一阶段是最后阶段,也是刑事责任阶段的核心。

在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可能出现刑事责任的变更。这主要是:(1)死缓执行2年期满的减刑;(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减刑;(3)特赦;(4)罚金的减免。要注意的是,假释不是刑事责任的变更。

刑事责任阶段的完结,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刑事责任的终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刑事责任的实现而终结,如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或非刑罚处罚方法执行完毕等。

二是因刑事责任的消灭而终结,如犯罪人死亡;犯罪已过追究时效;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事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二)实现方式

是指刑法规定的、以犯罪为前提的、由犯罪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制裁犯罪人的方法。

我们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

1、通过给予刑罚处罚实现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实现方式。对绝大多数犯罪来说,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达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犯罪的目的。

2、通过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次要的方法。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据此,我国目前采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几种方式。幻灯片17 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但要注意与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处罚方法不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还要注意责令赔偿损失与刑法第36条规定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区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适用于犯罪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而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罚处罚为前提。

《刑法学》(成人学士学位)考试大纲

《刑法学》(成人学士学位)考试大纲 一、考试对象 法学专业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 二、考试目的 考核学生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核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运用刑法学的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属水平测试。 三、考试的方法和考试时间 1、考试方法:闭卷笔试 2、记分方式:百分制,满分为50分 3、考试时间:60分钟 4、试题总数:约30题 5、命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命题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考查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主要知识点学习、理解和掌握的情况,重点考查学生运用刑法基本知识、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的原则是:具有一定的覆盖度,难度适中,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占60%左右,稍微灵活一点的题目占20%左右,较难的题目占20%左右。客观性的题目应占60%的比重。 6、题目类型 (1)单项选择题(在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20分)(2)不定项选择题(在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多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5分)(3)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8分) (4)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10分) (5)简述题(每题7分,共7分) 7、各类题目的特点及考试的目的 (1)选择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求考生从一个问题的若干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这类题目是把正确答案与相近的答案或似是而非的答案并列,它具有简单、明确、客观的特点。它是既容易得分,又容易丢分的题目。这类题目不需要学生在复习时死记硬背,但对基本结论要理解准确。用这类题目进行考试的目的,主要是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理解的准确程度。 (2)名词解释题。属于较简单的题型,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基本概念,虽不要求字字相符但表述不得与文意相悖。 (3)案例分析题。具有相当难度,考察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简述题。中等难度。它具有包括内容多、广、活的特点,用这类题目进行考试,主要是考查学生对所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全面理解、综合分析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研究现实问题的能力。这类题目的分数一般不会全部丢掉,但也很难全部得到。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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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学复习资料(1)

精品文档 刑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 2.单位犯罪 3.犯罪既遂 4.数罪并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节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是:( ) A .从犯 B .胁从犯 C.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D .中止犯 2. 对下列哪种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 A .甲犯爆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B .甲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C.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D .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 张某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期满后三年张某又犯间谍罪,则张某: () A .构成一般累犯 B .构成特别累犯 C.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D .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执行期满后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 4. 在以下所列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 .甲在其16周岁生日当天,盗窃某银行并窃得人民币20万元

B .乙(15周岁)在南方某市打工。为向吴某索要欠他的到期债务1万元,乙将吴某三岁 的儿子劫持。为防止吴某的儿子吵闹,乙用桌布将其嘴堵住,致其窒息死亡 C .丙(15周岁)和父亲一起经营一家超市。一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 伪劣产品的行动中,丙以暴力抗拒执法,将一名执法人员打成重伤 D .丁在15周岁时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久,在该组织实施的一次聚众“打砸抢”犯罪中,丁参与抢走了某私营企业的一辆进口轿 5. 行为人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的,属于: ()A .预备犯 B .未遂犯 C.预备阶段的中止D ?实行阶段的中止犯 6. 犯罪既遂取决于t( ) A .是否达到犯罪的目的 B .是否实际发生了犯罪的结果 C.实行行为是否完全实现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事实 D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完毕 7. 甲、乙二人勾搭成奸,预谋杀死乙的丈夫丙某后两人结婚。甲买来毒药交给乙,乙将毒 药投入丙的酒中,并为丙炒了菜,让丙喝酒。丙将酒喝了后,安然无恙。后得知毒药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乙对甲说,丙如此命大,不能再害他了,甲也表示同意。但是二人继续保持通奸关系。甲、乙二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 A .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 .能犯的未遂 C.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 .中止 8. 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 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谋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 )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刑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2)(最新汇编)

刑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一、不定项选择题(有单选或多选,每小题2分,共20分) 1、(学科教研组期末学业水平检测汇编)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 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 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2、下列机关中,()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A、公安部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放火罪 D、敲诈勒索罪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 定,下列情况不予追究()。 A、最低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B、最高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 C、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D、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学科教研组期末学业水平检测汇编)非法拘禁罪属于() A、持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惯犯 6、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处罚。 A、应当从轻或减轻 B、可以从轻或减轻 C、应当减轻或免除 D、可以减轻或免除 7、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8、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A、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B、作为和不作为 C、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和被动行为 9、甲和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乙,还 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10、刑法列举的贪污方式有:() A、窃取 B、受贿 C、侵吞 D、骗取 二、(学科教研组期末学业水平检测汇编)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属人原则 2、犯罪中止 3、假释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刑法学精讲讲义及练习题

刑法精讲讲义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新刑法典通过。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至今共通过6个刑法修正案。 3.法律体系地位:独立部门法;刑事法(民事法);实体法(程序法);公法(私法)4.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体系 编、章、节、条、款、项、段。注意但书: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做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2.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341“销售”)、缩小解释(111“情报”)、当然解释(二次以上)、反对解释(死缓减刑)、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3.目的解释。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现代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 档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rime constit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

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 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选择题: 1.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 A.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 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 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2.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 () A. 按劳取酬 B.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 不发报酬 D. 根据劳动表现发给报酬 3.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A. 共同犯罪 B. 非共同犯罪 C.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 任意共同犯罪 4. 某甲在1997年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1999年4月归案。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用的原则是 () A. 从新原则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5.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 () A. 行为人的预见程度不同 B. 行为人的预见内容不同 C. 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 D. 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不同 6. 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 A. 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 间歇性精神病人 C. 又聋又哑的人 D.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 7.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 A. 管制的犯罪分子 B. 拘役的犯罪分子 C.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8. 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 A. 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 B. 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 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商法学主要参考文献

《商法学》课程参考文献 兰州商学院 二○○七年四月

《商法学》参考文献目录 一、外国译著 1.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百科全书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3.董安生译:《英法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 3.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杜景林等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5.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6.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7.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8.《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9.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10.《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二、论文集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2.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辑,第2辑; 3.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4.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5.中国商法年刊,第123卷; 三、专著、教材类 (一)商法学专著、教材(具有代表性的) 1.张国键著:《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出版; 2.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3.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 4.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 5.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版社,1998年出版; 6.黎燕主编:《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7、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8.李黎明、于颖主编:《商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9.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1.马洪主编:《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2.赵旭东主编:《商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3.官欣荣主编:《商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出版; 14.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15.覃有土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二)商法总论专著、教材 1.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2.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3.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刑法学复习资料(1)

刑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 2.单位犯罪 3.犯罪既遂 4.数罪并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节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是:( ) A.从犯 B.胁从犯 C.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D.中止犯 2.对下列哪种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 A.甲犯爆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B.甲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C.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D.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张某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期满后三年张某又犯间谍罪,则张某:() A.构成一般累犯 B.构成特别累犯 C.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D.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执行期满后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 4.在以下所列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甲在其16周岁生日当天,盗窃某银行并窃得人民币20万元

B.乙(15周岁)在南方某市打工。为向吴某索要欠他的到期债务1万元,乙将吴某三岁的儿子劫持。为防止吴某的儿子吵闹,乙用桌布将其嘴堵住,致其窒息死亡 C.丙(15周岁)和父亲一起经营一家超市。一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动中,丙以暴力抗拒执法,将一名执法人员打成重伤D.丁在15周岁时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久,在该组织实施的一次聚众“打砸抢”犯罪中,丁参与抢走了某私营企业的一辆进口轿 5.行为人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的,属于:( ) A.预备犯 B.未遂犯 C.预备阶段的中止D.实行阶段的中止犯 6.犯罪既遂取决于t( ) A.是否达到犯罪的目的 B.是否实际发生了犯罪的结果 C.实行行为是否完全实现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事实 D.实行行为是否实行完毕 7.甲、乙二人勾搭成奸,预谋杀死乙的丈夫丙某后两人结婚。甲买来毒药交给乙,乙将毒 药投入丙的酒中,并为丙炒了菜,让丙喝酒。丙将酒喝了后,安然无恙。后得知毒药存 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乙对甲说,丙如此命大,不能再害他了,甲也表示同意。但是 二人继续保持通奸关系。甲、乙二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 A.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能犯的未遂 C.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中止

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第一节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

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 第五节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的适用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诉 基本要求: 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一: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 1994年版. [3]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 论从》第2卷1999年版. [5]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版. [6]张树义:《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6年版. [8]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学》(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黄竹胜:《行政法解释学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5]陈光中主编:《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89年版.

刑法学复习题集与答案解析

一、选择题 : 1.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 刑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低于刑法 C.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 下列表述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 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效力低于刑法的效力 B. 刑法的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 C. 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超过了字面的意思 D. 我国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D. 犯罪目的是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 所有的犯罪均有犯罪对象 4. 5. B. C. 限制加重原则 D. 面那些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A. 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C.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下列犯罪告诉的才处理的为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原则 反对株连原则 B. 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D. 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原则 ( 6.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A. 抢夺罪 B. 盗窃罪 C. 强奸罪 D. 侵占罪 楚某 1997年 3月5日犯甲罪,追诉期限应为 10年, 2002年 3月 5日又犯乙罪,乙罪的 追诉期限也是 10 年。这时甲罪的追诉期限应: ( A.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 20 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 10 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 10 年 B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 15 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 5 年加乙罪的追诉期 限 10 年 C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 5 年 D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 10 年 7. 不论犯罪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被称为 ()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普遍原则 8. 不论犯罪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凡是侵害本国国家 利益或公民利益的, 都适用本国刑法被称为 ( )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普遍原则 9.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 ( ) A. 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 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 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0. 犯罪发生在我国境内是指 ( ) A. 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B. 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C.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境内

民法学与刑法学考试大纲

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民法学与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学院名称(盖章):法学院 学院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2014年7 月12 日

第一部分《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一、考核要求 1、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准确掌握每一规则背后的支撑理论、规则的优缺点、历史演进等。 2、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各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民法制度之间的配合、制约与逻辑关系。 3、考生应当能够应用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规则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民法各种制度进行实例解析。 4、考生应当了解民法学的前沿问题。 5、考生应当具有民法思维及良好的表达能力。 二、考核评价目标 1、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法前沿问题的了解程度; 2、考生的民法思维能力; 3、考生的综合应用民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考生进行法律研究的基础及进一步培养的潜力。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1、民法的涵义 2、民法的语源 3、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为市民法 五、民法为实体法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3、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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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刘敏来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2】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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