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872-运输管理(第三版_仪玉莉)-承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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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承运人经常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此时,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出险通知义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承运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在出险时能够立即展开对于损失的调查,不致因为调查工作的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同时,也使保险人在出险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或者实施必要的抢救。此外,由于货殊性,保险人与承运人通常会特别约定出险通知的时限,以敦促承运人及时发出出险通知。

(2)调查协助义务。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的承担者,对于因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受到损失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的程度是最早的见证人,承运人也有可能是被保险人所遭受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所以,承运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调查。例如,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失向收货人出具的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是保险人进行理赔工作的重要依据。

(3)限额赔偿义务。对于因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承运人应当就与保险人约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赔偿。通常的做法是,先由保险人垫付,再由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例如,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负责赔偿全部或者部分的,则保险人不再赔偿

或者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然后按规定代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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