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 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 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
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 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用“ L”表示。
遮挡建筑北
侧面长度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
数范围
建筑物的两侧:指该建筑物东西两侧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 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北
1.7H(1.6H)
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在正东西向按照 1.5间距系数计算后,
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单栋塔式遮挡建筑
2L
多栋塔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
列规定执行: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 筑),塔式
1.4H
0o ?20o
20o 以上?60o
60o 以上
在规划设计中要特别注意两个临界角度 (20o 、60o )的准确性
在正南北向按照 1.6 (改建区)或
1.7 (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 (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 系数不得小于1.0。在正南北向按照
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
两侧
1H
遮挡建筑),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2
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 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如相邻建筑与其 两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小于该相邻建筑的长度时,应计算全部相关建筑的长度和间距 之和。
长高比大于且小于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规
定执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应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 120米时,可按120米
控制建筑间距。
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 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北
遮挡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
1.9 1.6 1.8
(2)
塔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 建筑间距
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即若能保证上述建筑在冬 至日有两小时日照情况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间距系数,但不得小于关于塔式居住 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
(3)
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 除特殊情
况外不得小于1.3 o
(4)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3 o
(5)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 确定:
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1. 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系指被遮挡建筑有窗户时的情况,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 一居住建
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2.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 筑的室外
地坪计算。与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可将 遮挡建筑的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
被遮挡建筑 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
3. 板式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阳光时,按照正南北向间距 1.6计算建筑间距。
4. 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
对遮挡建筑从北至南做东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5?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东西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东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
于1时按板式计算。
6. 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C)
以上规定为居住建筑在相对边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筑也同时幵窗的情况下的六层以下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A
B
7. 应对新建建筑周围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测算,其测算结果应
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
8. 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核算建筑间距时,应从遮挡建筑的屋顶的垂直投影
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