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通用)

质量保证协议(通用)

买方: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卖方:

目录

1 目的 (1)

2 卖方资质 (1)

2.1质量体系 (1)

2.2国家强制性认证 (1)

2.3其他资质要求 (1)

3 质量策划 (1)

3.1质量信息的沟通 (1)

3.2接口管理 (2)

4 采购 (2)

5 生产 (2)

5.1关键/特殊工序 (2)

6 检验和试验 (2)

6.1首件检验 (2)

6.1.1首件检验的执行 (3)

6.1.2再次首检原则 (3)

6.2下厂验收 (3)

7 交付 (4)

8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4)

8.1产品标识 (4)

8.2可追溯性 (4)

9 不合格品管理 (5)

10 责任 (5)

11 访问权,现场监造,过程审核 (5)

12 违约责任 (6)

13 供应商质量量化考核 (7)

14 争议解决 (8)

15 附件 (8)

16.1《供方(年度)厂商评价记录表》

16.2《质量保证协议条款确认表》(必要时)

1 目的

为有效促进供需双方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明确供需双方应尽的责任,满足采购商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凡是有意愿成为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冷华旭或买方)合格供应商的企业,必须与广冷华旭签署此质量保证通用条件,并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能成为广冷华旭的合格供应商。

如无特殊约定,本通用条件亦适用于产品外包和业务外包供应商。

2 卖方资质

2.1 质量体系

卖方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的ISO9001:2008(或等同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通过其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TS16949、IRIS等,获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并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2.2 国家强制性认证

当提供的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范围内产品时,必须提供产品的有效的强制认证证书,如CCC、CRCC等,属进口产品的,应提供等同认证证书,如CE、UL等。

2.5 其他资质要求

当所供产品涉及到其他行业要求时,买方应将要求在《质量保证协议条款确认表》中提出,并经双方确认执行,如产品防火的要求、环保的要求等。

3 质量策划

3.1 质量信息的沟通

a)双方共同确定接口和信息传递流程及负责人员。

b)逐条审议合同和技术要求,确保双方对合同和技术要求理解一致。

C)对于买方未提及的卖方产品使用、存储需注意的关键事项,卖方有义务在供货前向买方提出书面提醒或说明。

d)对于卖方无法达到的技术要求,需于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提出,商议解决,合同一旦签订,必须按买方技术要求执行。

3.2 接口管理(必要时)

对于通用已定型产品,信息接口管理按3.1a)要求执行。对于非标订制产品,特别是新设计开发的产品,除业务接口及负责人外,需指定技术接口人员,负责买方设计及质量相关要求的确认,保留确认的记录,并在其设计和开发、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4 采购

卖方应确保所有买方的要求已被传递到并可由其分供方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质量体系的要求、检验和试验、进货检验,需要时,对分供方的审核等)。

对于应由卖方完成的工作,未经买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不允许进行转包。(必要时)

5 生产

5.1关键/特殊工序(必要时)

卖方应识别产品生产中的关键/特殊工序,建立关键/特殊工序清单,建立施工工艺文件,编制工序过程控制记录,开展人员资质培训和认定,定期验证设备工装工具,组织进行工艺纪律检查和工艺文件兑现率检查,确保关键及特殊工序受控,当买方有证据确定殊工序不受控时,可以此判定卖方所供产品不合格。

6 检验和试验

卖方须按照合同、技术条件和图纸的要求实施检验和试验,确保合同产品符合要求。向买方提供检验和试验报告,有要求时,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

卖方必须执行检查和测量工作,并保证检验和试验由有资质的人员来执行,这些人员应具备所需要的检验准备、执行与评价试验和编制报告的知识和技能。

买方和最终用户有权对卖方供货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

当买方需要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检验和试验所适用的场所、必要测量图表,检验试验程序、测量和试验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资源。

6.1首件检验(必要时)

首件检验是在卖方经过内部首检后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合同、技术条件和图纸要求的情况下,邀请买方对所生产的首件产品设计符合性(包括技术文件和实物质量)以及制造工艺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6.1.1首件检验的执行

首件检验前卖方必须提供证明产品符合买方要求的检验报告(含第三方报告)、过程记录给买方。

卖方应确保首件产品与批量产品的质量状态一致。

未通过首件检验而批量生产的产品,买方不予接收;

若因卖方责任导致首件检验不通过,再次进行首件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买方人员的差旅费等)由卖方承担。

6.1.2再次首检原则

发生如下情况时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报告,买方将视情况决策是否再次进行首件检验,

产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原有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的。

供应商关键零部件设计结构或供应商变更产品发生重大变化的。

关键工装和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工艺布局发生重大调整的;

从事特殊过程操作、产品试验调试的人员发生了较大调整,尤其是特殊过程资质人员(焊接、粘接、喷漆等)的;

停产一年及以上,再制造产品的。

6.2 下厂验收

买方有权决定是否需要下厂验收,卖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卖方在申请买方下厂验收时需将产品质量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和例行试验报告等出厂文件发给买方授权人员,在买方授权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展下厂验上工作。

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下厂验收,为买方授权人员配备检验需要的技术文件、检验工具、检验场地、检验工装等必要的硬件或软件条件,如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买方授权人员有权拒绝产品的验收。

只有在当批产品的所有检查、试验和不合格获得有效处理和解决之后,卖方才

能向买方提供当批产品。

买方授权人员在装运之前对货物的检查检验,不影响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查、检验和试验或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7 交付

卖方应在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前提下,随产品交付以下文件:

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产品证书。

如果发送的货物个别或部分存在缺陷,买方也有权拒绝该发货批次的全部产品。

8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8.1 产品标识

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卖方应使用唯一的标识。产品的标识必须是清晰的永久性标识。标识的位置应在明显位置并不易被移动或拆除,在此方面应考虑相邻零部件的合适位置。

除非合同和/或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标识语言应为中文或中英文。

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以采购技术规范、协议的要求为准):

a)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

b)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

c)产品的物料号、序列号、型号、批号;

d)产品的版本(必要时,软件版本)。

如因产品尺寸或结构原因导致标识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卖方应在首次发货前10个工作日提出详细说明,并得到买方书面批准。

8.2 可追溯性

卖方应建立起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系统以便保证其有能力追塑到批产品的关键零部件质量状态;用于产品制造的文件名称、内容、版本;主要零部件的制造日期;技术状态更改的记录;检验试验内容;生产过程记录

卖方应根据采购技术协议(或规范、条件)的要求,或根据供需双方的约定,在产品的规定位置以规定的方式标注产品可追溯性标记,如序列号等。如无要求或

约定时,卖方可自行规定并在首检前提报买方设计部门确认。

9 不合格品管理

卖方应提供符合合同和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要求的、无缺陷的产品,这些产品应通过完整的检验和试验并符合要求和规范。

如果不能符合规定的要求,买方有权根据不符合情况(数量或影响程度)将全部或部分交货产品退回。被隔离或返工的货物,当再次交付时,必须采用特殊的方式标识。

买方对产品提出的不符合情况,卖方应在接到告知2个日历日内给出回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符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类似的不符合情况再次出现。

当买方提出对于不符合情况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时,卖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整的纠正/预防措施方案,报买方批准。在卖方完成纠正/预防措施实施后,买方有权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0 责任

当适用时,为准许产品批量生产和批准供货和服务,卖方应在其供货和服务范围内承担技术责任,并应执行必需的验证和确认。

买方对卖方产品所开展的检验与试验及其结果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中担负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卖方也无权向买方要求任何退还费用和索赔。

11 访问权,现场监造,过程审核(必要时)

在合同有效期间,买方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进入所有与合同产品实现过程有关的卖方和其分供方区域。卖方应允许买方检查与合同相关的产品、服务和文件。

买方有权在卖方合同产品生产现场实施监造,以尽早发现在批量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卖方应积极配合,保证合格的产品进入买方场地装车使用。

卖方应免费提供在监造过程中执行检验和试验所需要的检验和试验设备、人员、交通设备、办公地点等。

当买方认为需要时,买方有权在卖方及其分供方处开展过程审核,并根据过程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暂停合同或取消卖方的供货资质。因暂停合同、取消卖方供货资

质导致买方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12 违约责任

当卖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影响的,卖方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时,将按如下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进行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时,将从应付货款中抵扣。

根据质量问题性质及给买方造成的影响,分为质量索赔和违约货款减发两类:

A)质量索赔

1)因卖方责任造成出厂车批量返厂(10件及以上),卖方除承担设备故障相应的修复费用外,买方有权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最终用户对买方的经济索赔,按卖方责任比例,计算对卖方的货款减发及索赔额度。

2)因卖方责任造成我公司停产或无法按时向最终用户交货的,根据停产损失或延迟交付产生的运输损失、最终用户的索赔,买方有权对卖方按损失金额索赔,减发货款。

3)上述条款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如下责任:卖方因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使用所供产品时,因存在缺陷或其他质量原因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导致任何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发生索赔时,由卖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质量索赔由买方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

B)召回质量索赔:

1)由于卖方原因导致零部件存在连续(批量)性缺陷或潜在隐患时,“连续(批量)性缺陷”是指,同一采购订单产品上同一功能的零件反复出现故障/缺陷且故障产品数量超过产品总数量(或某批产品总数量)的8%,即使超出质量保证期,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或由卖方主动提出申请,采用批量返修方式对卖方交付的合同项下同型号产品实施整改,并由卖方承担全部费用。由此给买方带来损失,包括最终用户对买方的经济索赔,买方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按卖方责任比例,计算对卖方的货款减发及索赔额度。

5)如果由于卖方质量保证责任导致产品在正常运用和维护下,存在危及使用安全、可靠性、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技术性能正常发挥的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主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向买方提出返修,并承担一切费用、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由于设计、制造等缺陷,导致卖方交付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货物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卖方应当履行召回义务,主动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违约货款减发:

1)因卖方提供的产品在检验(包括入厂检验、放行检验,下同)过程中出现批量不合格的(即若因卖方责任造成交货批次10%及以上不合格,下同),买方有权对卖方每次减发货款XX元。

2)因卖方提供的产品经返修后仍存在批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对卖方每次减发货款XX元。

3)因卖方提供的相同产品上一次检验存在质量问题本检验批次又重复出现,买方有权对卖方每次减发货款XX元。

4)因卖方提供的产品针对同一质量问题连续办理(两次及以上)让步接收手续,买方有权对卖方每次减发货款XX元。

5)因卖方提供的有关检验试验报告、合格证等技术质量证件不齐全,影响生产和质量检验,买方有权对卖方每次减发货款XX元。

6)因卖方提供虚假试验、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技术质量文件,买方有权对卖方每次减发货款XX元,并取消供货资质。

8)因卖方责任造成首件检验连续两次不通过,买方有权对卖方减发货款XX元。

11)卖方对过程审核中提出问题未能按计划整改,买方有权对卖方每项减发货款XX元。

12)因卖方责任造成买方产品批量报废,买方有权对卖方按买方的实际损失时减发货款。

13)卖方产品在最终用户运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未及时处理,买方有权对卖方每次减发货款XX元。

14)第7)条至19)条,如减发货款不足以弥补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还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赔偿。

15)如果因为卖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延期向买方交货,从而导致买方延期向业主交货,则买方因延期交货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卖方予以赔偿。

17)卖方应保证原渠道原供应商,部件质量符合技术质量要求。若将重要部件私自更换供应商,或故意提供不合格部件,一经发现,买方将取消卖方的供应商的检修资质。

13 供应商质量量化考核

买方将根据卖方所供产品在各阶段(首件检验、下厂验收、过程审核、售后服务等阶段)质量问题对卖方进行年度或半年度量化考核,具体考核表见附件16.1,评价结果将与供应商业绩及后续资质保持情况挂钩。

14 争议解决

本质量保证通用条件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解决争议。

15 其它说明

15.1 本协议中,条款末尾注明《必要时》的条款,不适用于供方已定型的通用产品。

15.2 本协议中未确定事宜,可根据产品要求,必要时,附加《质量保证协议条款确认表》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作为本协议附件,属本协议的组成部份。

16 附件

16.1《供方(年度)厂商评价记录表》

16.2《质量保证协议条款确认表》(必要时)

附件1

供方(年度)厂商评价记录表

编制:审核:批准:保存期限:3年

附件2

质量保证协议条款确认表

合同/订单号:确认表编号:

经双方协商,以上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尊守,并达到时约定的要求。买方负责人:卖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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