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需要准备的东西和提问的内容

律师会见需要准备的东西和提问的内容
律师会见需要准备的东西和提问的内容

律师会见

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

在侦查阶段:

(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在审查起诉阶段:

(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审判阶段:

(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在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二、会见需要提问那些问题?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至十九

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 律师, 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 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 律师担 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_ 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___ 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 案件____________ 的诉讼代理

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 ____________ 经与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___ 律师为犯 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 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 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_____ 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 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签字): 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年月曰 会见地点:_______________ 看守所 会见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 1.我(们)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听清楚了吗? 2.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指派通知书),请你过目。在你看了委托书之后,我再补充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我(们)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请问,你是否同意 我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3?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 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专业的步骤

进行。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然后回 答你的咨询,之后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 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听清楚了吗?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 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 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 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律师会见笔录 官方版

律师会见笔录官方版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____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 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同意。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

律师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笔录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侦查人员对你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你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 4、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讯问笔录你有权进行核对,若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要求侦查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浅谈律师会见的技巧

浅谈律师会见的基本技能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我们开展工作的首要步骤。那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是刑事辩护律师所要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近日,笔者有幸听到了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顾永忠老师针对律师会见基本技能的课程,深感获益良多,并结合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会见的经验和心得,将之粗浅地进行了概括总结,谨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 总所周知,会见权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办案机关的义务。其具有保密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不同的阶段,律师会见的侧重点和任务也不同,下面我们首先明确在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与目的。 一、在侦查阶段,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取得他对你的信任,从而建立委托关系。 在我国,进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被采取了羁押措施,他不可能自己找律师,必须委托家人去替他找律师,但是家里人找的律师,他并不一定认可,所以第一次会见,取得犯罪嫌疑人对你的信任,至关重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我们说的信任是单方面的信任,是让你的当事人对你完全的信任,而作为律师,对于当事人则要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始终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操守,不能他说什么你信什么,否则就会将感情色彩带入案件而影响律师对案件的整体判断。通过律师的多次会见,充分建立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这样即使最后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埋怨他的律师,甚至去投诉。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核实此前已经了解到的或者不了解的案件事实。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阅卷后,在和办案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或者在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们沟通的过程中,会接收到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些信息在脑海中会形成一个基本的案件事实架构。会见的过程,就是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律师形成的架构和案件事实有无出入。当存在出入时,律师就要针对出入的点进行询问和挖掘。在询问时,我们也不能一味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说实话,有时犯罪嫌疑人真的说了实话,律师的工作反而难以开展了。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假设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杀的,但是控方证据恰恰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得知实情,就会把自己困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到底是为了社会的正义做出当事人利益的牺牲,还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做出内心的妥协?这恐怕是难以抉择的。 三、律师会见是为下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提供线索。 刚才我们提到,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能够形成一个对案件事实的基本架构,那么,律师能够能否把已经掌握的案件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些法官却认为律师此种行为这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赋予了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权利;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赋予了被告人对控方证据质证的权利。那么,如何保证这两种权利的实施?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掌握这种证据,这就要求律师将已掌握的证据披露给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对案件最有发言权,只有他知悉了证据,并且做出认可与否的回答,律师才能从逻辑角度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安排接下来的工作。 四、交流辩护方案、辩护观点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司发通[2000]102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 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 根边页)。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律师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笔录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侦查人员对你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你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 4、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讯问笔录你有权进行核对,若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要求侦查人员宣

2015-典型律师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 被会见人:涉嫌罪名: 会见人: 会见次数: ?你好,你是吗? : ?我是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及的委托,到看守所会见你一次,这是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你看一下。 : ?请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主要说一下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是否有过刑事处罚。 : ? 你的案件现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 : ?你是如何到案的? :

?在你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比如冻、饿,不让你休息等行为?如果有这些行为你可以提出控告。 : ?你在形式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你了吧?现在我再给你说一遍(书面材料,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你是否清楚了? : ?对于权利义务方面,再强调一下在今后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你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叙述自己知道的案情,对办案机关提取你的笔录你应当认真核对,记录有差错的你可以要求更正,核对无误后才可以签名。如果你看不懂或与你说的不一样,你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来,要求读给你听或补正。 :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给你说一下,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依据法律规定,拘留最长时间为30天,报请批捕时间为7天;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7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退补以两次为限;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特殊情况可延期。你是否清楚? : ?依据刑事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略)。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1)(20210122071436)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第一次) 会见时间:年月曰时至时 会见地点:看守所第会见室 会见律师: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在场侦查人员及单位: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 1、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你是否同意我们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你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 答: 2、你的出生日期?(核实公历农历、未成年人或75岁以上老年人) 答: 3、你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否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有

无重大贡献或荣誉称号?答: 4、你现在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残疾或疾病?有无精神病史?(如果系女性询问是否怀孕) 答: 5、你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答: 6、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核实劣迹、前科、累犯、再犯情况) 答: 三、了解强制措施的情况 1、你是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还是扭送、抓获归案的? 答: 2、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的答: 3、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4、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答: 5、你知道承办案单位的名称和办案人员的姓名吗? 答:四、了解涉嫌的罪名并讲解法律规定 1、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答: 2、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讲解罪名、构成要件及量刑的相

关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3、现在向你详细介绍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的规定(讲解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性的规定等,有关办案期限:传唤不得超过12 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前拘留期限最长37 天,捕后羁押期限是2个月,最长为7个月;审查起诉期限 1 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并补侦两次;审判期限为2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 3 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20 天,最长一个半月)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4、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5、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五、了解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完整版)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docx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五)

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 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法院提交。)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一)

律师会见笔录模板(官方版)

____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同意。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律师会见笔录范本

律师会见笔录范本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见笔录 (第一次会见) 案由: 会见地点: 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会见人(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别:年龄: 拘留(批捕)时间:年月日。 会见阶段: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会见内容: 问:我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委托(指派),担任你涉嫌一案的阶段辩护人,前来会见你,你是否同意我作为你的律师 答:。 问:作为你的律师,我依法要为你提供法律帮助。现在向你询问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我的提问,并如实陈述案情,如果有意隐瞒案情或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律师有权依法拒绝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明白吗 答: 问:你的基本身份情况 答: 问:你是涉嫌什么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是否已被批准逮捕 答: 问:你是如何归案的 答:

问:请你讲述一下基本案情 答: 问:针对你讲述的案情,我向你核实几个问题:1、 答: 问:就你涉嫌的罪名,律师向你解释法律如下: 你是否清楚了 答: 问: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权利。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等权利。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出庭辩护等权利,你是否清楚你对律师有什么要求或者希望律师为你提供什么帮助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 问:以上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请核对笔录后签字。 答: 被会见人(签字) 年月日

律师会见需要准备的东西和提问的内容

律师会见 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 在侦查阶段: (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在审查起诉阶段: (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审判阶段:

(1)制作会见笔录。 (2)查阅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3)在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5、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二、会见需要提问那些问题?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会见笔录范本

会见笔录 (第1 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间:201 8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其他地点: 会见人:律师记录人: 被会见人:涉嫌罪名: 律师:我是浙江所的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依法担任你的辩护人,直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终结,你是否同意我担任你的辩护人(代理人) 答:是 问:请先告知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等情况 答: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份证地址 律师:你依法获得了法律援助,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规定,你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你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我将如实告知于你。 2、你如果认为我消极履行义务,可能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 3、你应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因受到他人干扰而做虚假陈述,你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37、41条的规定,律师的业务活动主要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各和案件有关的情况,提出意见;2、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5、进行调查取证或申请重新鉴定。你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 律师:你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涉嫌什么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或被逮捕、取保候审) 答: 律师:你以前是否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答:没有

律师:你认为侦查机关对你刑事拘留后,有无违法的侦查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诱供或剥夺你申辩权的行为) 答:没有 律师:所有侦查记录都记录属实并且经你看过且签字核实吗 答:有的 律师:侦查机关有无记录不实而不让你纠正的情况 答:有的 律师:你被刑事拘留后,办案人员是何时告知你,如果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无偿为你提供辩护 答:当场 律师:我现在给你解释你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律规定,若有疑问,请向我提出,我会尽理向你解释法律上的规定(案件定性含义)。你所涉嫌的罪名是: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刑法》条 ..你清楚了吗 答:清楚 律师: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 答:没有 律师:你对所涉嫌的罪名有无异议(对案件定性是否有异议) 答:没有异议 律师:你把案件的基本情况讲述一下 答:

律师会见笔录(建议模板)

律师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会见地点: 会见人:记录人: 被会见人: (曾用名) ,性别:,民族:,年龄:岁,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一、告知身份、确认委托 律:你好,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你亲属的委托,担任你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是否同意?如果同意,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答: 【提示】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定要带齐以下必备工作标配:印台、文具、委托书(3份以上)等,否则,不仅需要多次会见来完成本该初次会见完成的工作,而且让家属感觉律师专业水平值得商榷。律师一定要精准打击,节约出有限时间的时间来,高效办案,精深研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后)、法规及判例等,全力辩护。避免把过多的时间花费在路途及重复工作上! 二、询律案情、查明事实 律:请实事求是向我们陈述案情,并如实回答律师的提律,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帮助你,以上你明白吗?

律: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是否收到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答: 律:请你把案情(起因、经过、结果、时间、地点、何人)向律师客观陈述一下? 答: 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做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若接受,请陈述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若不接受,请陈述无罪的理由或者相关证据,请重点说一下。 答: 【提示】律师初次会见的核心任务是查清详尽的案件事实。如果律师会见闲聊天或漫无边际的嘘寒律暖,会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术业有专攻,当事人也许只是在法律专业上无知,在其他专业领域乃蛟龙。因此,律师初次会见,应该把办案的核心任务在最短的时间内精准固定——彰显专业,流淌智慧。因此,专业辩护律师应做到:1.聆听,防止先入为主;2.发律,关键律题适当发律,防止当事人走偏;3.简记,核心要件迅速记录,防止遗漏;4.澄清,疑惑点或核心要点再逐一确认,让案件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达到自我内心确信的标准。 三、了解侦查重点与方向 律: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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