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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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冲刺讲义:唐代的立法

司考法制史复习:保辜

中国法制史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古代部分和近代部分。古代部分有四条线索:立法、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代部分则重点掌握西方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过程。

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革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变:明德慎罚(西

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

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记忆口诀】嘉宾凶军妓)。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子产)、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记忆口诀】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秦汉:主要掌握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汉高祖;东汉)2.恤刑(汉景帝)3.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文帝景帝废肉刑。刑制改革的意义: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南北朝废宫,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1、《魏律》,明帝《新律》(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2、《晋律》又称《泰始律》,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4、《北齐律》,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官当”制度确立。【记忆口诀】北魏南陈,官职抵罪律中明。(3)“重罪十条”的产生(4)刑罚制度改革(5)“准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

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6)死刑复奏(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

唐代的立法:一。《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二。《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三。《永徽律疏》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合编在一起,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上的刑罚原则①区分公[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罚(私罪从重);②自首原则(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六。《唐律》六赃: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宋元时期:1、《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门。【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2、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频繁的立法活动。注意敕与律的关系。3、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族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元初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宋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配役:为流刑而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明清: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2、《明大诰》,朱元璋亲自制定。(《尚书·大诰》;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空前普及。)3、《大清律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4、会典,明清两代都有会典,会典属于行政法的性质。刑罚原则: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罪名与刑罚:(1)“奸党罪”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

民事法律制度

西周:1、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允许解除的条件)和三不去(禁止解除的条件)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唐代以后身份继承仍是嫡长子继承;财产继承则发展为诸子均分。)

宋代:(1)继承: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绝户继承主要通过设立继承人,有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和命继之分(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2)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2.租赁契约:1.租、赁或借:房宅。2.庸、雇:人畜车马。

3.借贷契约:1.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4.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沿革: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西周)——廷尉(秦汉)——大理寺(北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大理寺御史大夫(汉)→ 御史台(晋代:主监察)→都察院- `'皇帝六尚中的尚书→尚书省→ 隋唐尚书省的刑部→刑部大理寺→大理院刑部→法部2.历代在中央都是皇帝掌握最高的审判权。此外还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西周大司寇→秦汉廷尉→北齐的大理寺→唐时的三司(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宋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设审刑院→明代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廷杖、厂卫司法。(1.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1)西周:士师、乡士、遂士。(2)秦汉:郡守县令监理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3)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同时州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4)宋在太宗时起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5)明朝在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6)

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7)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注意其管辖的案件的不同:州县是所有案件的第一审级,并有权审结判处笞杖刑的案件,大多数是民事案件,然后把自己无权的案件逐级上报,这样徒刑案件至督抚,军流案件至刑部,死刑案件至皇帝。)

诉讼制度:1、西周:(1)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称为“听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称为“断狱”(2)五听(辞、色、气、耳、目);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刺(群臣,官吏,国人。)2、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3、汉代的司法制度:(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4、唐代的司法制度:(1)“三司推事”;(2)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5、宋代的翻异别勘与证据勘验制度(翻异别勘: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南宋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6、明清的会审制度:注意会审参加的官员。(1)明会审制度1.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2.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3.大审-司礼监、5年。(2)清会审制度:(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2)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①情实②缓决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④留养承嗣(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清代司法流程图:立决监候→ 秋审朝审

近代部分这部分主要掌握变法修律的过程及现代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过程。

预备立宪:(1)颁布了两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拟定)] (2)在中央设咨政院(中央咨询性机构),在地方设资议局。法律敎育网

修律的主要成果:(一)制定法律1、刑法:《大清现行刑律》(注意其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和《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2、民商事法律:《大清商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3、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1)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到保守派的否决)、《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2)编制法:《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二)司法制度方面的变化:1、司法机构的变革: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领事裁判权: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会审公廨: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民国时期的宪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体现了限制袁世凯的意图。

3.“袁记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5.1947《中华民国宪法》

外国法制史提要

罗马法:一、罗马《十二表法》: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他总结了前一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2、法学家活动的加强:两大法学流派(萨比努斯学派和普罗库鲁斯学派);五大法学家(盖优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提努斯)。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制定的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2、罗马法的分类: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根据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不同: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1、人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资格,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人格由自由权、身份权、家族权构成。身份全丧失成为“人格减等”。古罗马尚没有出现法人一词,但有法人制度的萌芽,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逐渐过渡到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2、物法: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债法和继承三部分构成。3、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五、罗马法的复兴:一个大学(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两个流派(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三个意义(民族统一国家;世俗法学家阶层;自然法学说);四个影响(民法法系;私法体系;制度和原则;立法技术)。

英国法的渊源: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英国司法制度: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2、对抗制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美国宪法: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美国法: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4、最早反垄断法规。

美国的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2.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英美法系的特点:1、判例法为主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大陆法系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1、人权天赋,神圣不可侵犯。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日本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德国民法典》: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大陆法系特点: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诉)和私法(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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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014司考法制史: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14司考法制史: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2)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3)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2)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法律敎育网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大全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法制史历年司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2年 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17.《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18.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2011年 16.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17.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 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1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章节考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章节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关于唐律章节考点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 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 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 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

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 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2012 19.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 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 C.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共产党人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 D.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案取得男女平等权 利 B 【考点】法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政;德国法;美国宪法 【详解】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以孟德斯鸠的 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其特点是以纳税与否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A项中,身无分文流浪属于“消极公民”,由于没有纳税,故不能选为代表。故A项说法错误。1928年《人民代表法》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平等具有选举权,实现了真正的普选。B项中,1932年,女店主参加下议院的选举的投票是可能的。故B项说法正确。1933年,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C项中,在1936年是不可能有共产党人当选为议员的。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1972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男女平等修正案》后,一直处于等待州批准的状态,目前还处于待批准情形,D项中,1975年要求男女平等还没有法律的依据,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点评】本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超纲题,特别是B选项的内容,并没有在大纲中出现。但是,本题可以用排除法进行答题。 58.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 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 ④德国《魏玛宪法》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 关于各国“人权与宪法”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考点】美国宪法;日本宪法;德国宪法;法国宪法 【详解】美国的《联邦宪法》在正文中并没有对人权进行规定,而是用修正案来进行补充,故①项 说法不成立。《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14句口诀

中国法制史14句口诀 1 郑国刑书首公布邓之竹刑晋之鼎 2 法经封建数第一商鞅改律汉承秦 3 八议制度入曹魏置于篇首乃刑名 4 晋增法例和五服泰始注律属张杜 5 北齐合二为名例重罪十条隋唐承 6 封建五刑始开皇加役流刑始贞观 7 永徽律疏耀中华元后方才称疏议 8 太祖刑统首刊印神宗方设编敕所 9 折杖配役皆太祖仁宗不仁用凌迟10大明仿元设六部大诰治吏空普及11大清律例集大成现行刑律废七篇12新的刑律未施行民律草案未颁布13宪法文件首钦定国会制定在天坛14正式颁布属那部贿选宪法笑料传

中国历史朝代表夏:约前2071-约前1600 商:约前1600-约前1046 周:西周:前11世纪-前771 东周:前770-前771 (又称春秋、战国) 春秋:前770-前256 战国:前475-前221 秦:前221-前206 汉:西汉:前206-公元23 东汉:25-220 三国:魏:220-265 蜀:221-263 吴:222-280 晋:西晋:265-316 东晋:317-420 十六国:304-439 南北朝:南朝: 宋:420-479 齐:479-502 梁:502-557 陈:557-589 北朝:北魏:386-534 东魏:534-550 北齐:550-557 西魏:535-557 北周:557-581 隋:581-618 唐:618-907 五代十国:后梁:907-923 后唐:923-936 后晋:936-946 后汉:947-950 后周:951-960 十国:902-979 宋:北宋:960-1127 南宋:1127-1279 辽:907-1125 西夏:1038-1227 金:1115-1234 元:1279-1368 明:1368-1644 清:1644-1911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

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最早确立反垄断法制、缓刑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国家分别是下列哪个? B.美国、美国、英国 2、以下不属于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对罗马法的分类的是: D.长官法 正确答案:D 3、罗马法的复兴开始于下列哪个时代? A.12世纪初 4、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 C.物法 5、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是哪项? D.《民法大全》的问世 6、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制的是哪个国家? B.美国 7、下列哪一部法典不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 C.《十二表法》 8、下列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属英美法系? A.印度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罗马的诉讼原则() C.两审终审原则 10、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是下列哪项? C.英国 11、以下不属于英国法院系统的是: D.联邦法院 12、日本政府制定的()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 A.1882年《刑法典》 13、下列关于日耳曼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B.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法 14、下列哪一项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B.《乌尔那姆法典》15、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某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最引人注目的商约是() C.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16、在资产阶级立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是哪个法典? C.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是哪一部? C.1875年宪法 1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19、下列有关德国法和法国法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由于德国民法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其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 20、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

【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 九章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终审稿)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 串讲笔记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来到这里,一切从新开始…… 作为迈入大学生活的学生来讲,一开始,大学、社会对我来说都是很陌生的,甚至有时候觉得它们距离自己是那么的遥远。当前的大学生活除了孤独,就是对大量课余时间无法利用的茫然,整天过着一种教室——宿舍两点一线的生活,没有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做一个整体的规划。甚至没有正确的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专业。而经过这几堂《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在老师们的讲解和指引下,我开始慢慢地拨开眼前的团团迷雾,掺望自己的未来,开始重新认识自我和自己所选择的专业,甚至也开始构画自己未来的职业蓝图。我想在职业生涯中我的收获和体会是颇多的。 首先,让我学会了怎样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当然自己的兴趣、特长应该是第一位的。只有在自己所擅长的,并且所热爱的工作岗位上,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发挥自己的火热。同时职业的选择也必须考虑自己的性格,性格文静可适合一些安静,要求认真、细心的工作;而性格较开朗的可选择环境比较开放、活动性较强的工作。当然,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自己所学专业也是考虑的核心问题,只有学以致用,才有可能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所以我将自己的职业目标放在我所钟爱的经济领域。 其次,促使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学习。职业目标的日渐清晰,使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位,一旦确立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后,就会朝着这个目标奋进,更积极地学习,不断充实自我,使自己更多地具备职业目标对我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也有利于我们把握现阶段学习和工作的重点。从自己今后的目标中,找寻自己现阶段所必须把握住的东西,有重点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这门课程让我重新开始重视社会发展的趋势、考虑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甚至对每个人才所应具备的各项能力的要求。使我的职业规划能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让我们深刻地理解了职业生涯规划的内涵以及它对于我们未来生活的重大意义,也使我对职业有了进一步地了解,解开了我原来对职业诸多的偏见和迷团。听完他的两堂课,现在仍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在总体上,我觉得《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十分贴近我们大学生的生活,具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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