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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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家在调节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四)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家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五)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第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集中体现在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中。同时也体现在经济法的非强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中。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仅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互相有着密切联系,而且互为因果。

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原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2 目的是为了获得经营利益

3 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

4 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①商业混同行为

指经营者不正当地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商品独创的名称,特殊的字形和字的特殊排列,具有特定的色彩、形态和外观,能与其他商品相区别。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标示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的异同

虚假标示行为和商业混同行为有相似之处。注册商标、厂商名称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商品的质量状况,因而从本质上说,二者都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购买者不能了解商品真实质量状况的欺骗性交易行为。

但是,虚假标示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亦有明显的区别。实践中,一般可以这样把握,虚假标示行为不像商业混同行为那样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并不侵犯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直接虚构、隐瞒商品质量的欺骗性手段误导购买者选购商品,影响整个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润。

②商业贿赂行为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1.商业行贿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违反规定向交易对象或有关个人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要件:

(1)商业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

(2)行贿人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

(3)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的行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商业受贿

经营者或其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或接受他人财务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贿主体是经营者和有关个人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3.回扣行为及认定

回扣是商品购销或劳务活动中,卖方从买方明确标价应支付的价款外,另行扣除一部分,返回给买方的钱或物。

回扣公开入账是合法的,如果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是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折扣也被称作价格折扣、让利等。它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

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折扣是一种商业惯例,我国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都予以明确规定。

5.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用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经营者或广告经营者,其目的是为了占领市场或者帮助他人夺取市场

②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或足以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

③其行为发生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经营属性的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告

④其行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新颖性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价值性

③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被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要件:

①主观上经营者具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如推销劣质产品,或利用自己资本雄厚的优势,通过有奖销售抢占市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②客观上实施了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如无奖谎称有奖,小奖谎称大奖或巨奖销售。

③结果是损害了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表现形式:

①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做虚假不实的表示

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④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⑤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⑥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⑥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以占据市场为目的,故意捏造、散布竞争对手或其商品的虚假事实,使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下降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实施主体为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所利用和教唆的其他经营者或个人等。

②主观方面为故意贬低竞争对手,以削弱其竞争力,从而占据竞争优势为目的。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捏造、散布有关事实是虚假的。

④必须具备市场上特定的侵害对象,且该侵害对象为其竞争者。

⑤该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表现形式:

①通过媒体向消费者散布攻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借以夺取竞争对手的市场。

②向有关机关检举竞争对手违法。

③通过信函、传单、小册子、说明书形式陈述、散发虚伪事实,贬低其他生产厂家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④经营者唆使他人在公众中散布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等谎言造成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破坏。

三.反垄断法

指为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而对各种垄断进行规范、约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特定行业中经营者的特定行为

2.特定组织和人员及其实施的行为

3.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4.基于法律允许而对知识产权加以行使的行为

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协议主体的不同,把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

指处于同一经济阶段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所达成的有关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

①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经济阶段的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

②横向垄断协议包含有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内容,反映了参与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协调行动、限制竞争的共同意愿

③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可以表现为行业协会的决议或者决定,还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之间在行动上的协调

④横向垄断协议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

规制内容: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

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

①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经营者,协议主体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②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者之间书面的正式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还可以是行动上的默契和协调

③纵向垄断协议包含有排他性的限制竞争内容

④从后果上看,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

规制内容: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15条对豁免适用第14条禁令的情形作了规定。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从反垄断实践看,各国反垄断法大多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一般只在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对竞争造成不合理损害时才予以禁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从而在相关市场内限制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企业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③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典型表现形式:

不公平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供应、搭售、歧视、限定交易等。

经营者集中(企业结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合并、股份保有等方式以达到在财产、经营等方面相互结合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企业合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

法律对企业合并规制态度:

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合并予以允许

对严重损害相关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予以禁止

对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企业合并则权衡利弊后予以禁止或允许

法律对股份保有规制态度:

反垄断法对股份保有进行规制,并不是反对一切形式的股份保有,而是要反对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股份保有,重点监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股份

保有和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的股份保有。

法律对董事兼任规制态度:

董事兼任只要不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一般是允许的。为维护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反垄断法必须对可能损害相关市场竞争的董事兼任加以规制。

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①原有的经济体制、管理模式和思想观念具有一定的惯性

②行政权的运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

③地区利益的强化

行政垄断的治理:

《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在某某某企业工作,经济学的知识对我的工作极大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我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我的工作也得到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经济 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它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协调了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等。 我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学习经济法最大的体会是使自己懂得了在以后和生活和工作中好好利用各种法律来好好为企业工作,也使自己少犯或者不犯错误。通过经 济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也知道怎 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 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 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 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 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就学习经济法中几点启发较大的法律条款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对我个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最大 知识产权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内容是指民事权利主题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对我以后更加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依据,会对自己的劳动 成果给予积极的保护,被侵犯的时候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从主体上看具有平等性,隶属性。从内容上 看具有补偿性社会性,从性质上看设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 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按劳动分配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劳 动者民主管理原则。劳动法从法律角度保护了一个公民的劳动权利,我们不仅享 有劳动的权利,也享有分享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当自己劳动的权利和老公成果 被侵犯时,可是运用法律来保护。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消 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而作为个人,我们在社会上扮演最频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费者。因此,不管是从个人还是 社会角度出发,我们都很有必要去学习和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权

会计初级培训学校《经济法基础》学习方法及重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学习技巧及重点归纳|上虞上元会计初级培训班上虞上元会计初级职称培训中心|上虞会计培训学校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一、1日/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二、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办理撤销手续。 三、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发出公告。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6)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 四、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发给发票领购簿。 五、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六、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经济法复习总结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重要的法律部门) 答:①经济性: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利益;体现客观经济规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适用于经济领域②综合性:范围广泛;法律法规的形式多样;多种调整方法;经济法主体形式多样③技术性: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直接来源于技术规范④全局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着眼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⑤政府主导性:经济法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与政府的管理参与密切联系,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体现着政府的主导性。 3、经济法调整对象?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②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③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④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经济法的作用? 答:①培育合格活跃的市场主体②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③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④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⑤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⑥保障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5、经济法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法②市场管理法③宏观调控法④社会保障法。7、根据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分类? 答:将法划分为制定法(指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和非制定法。 具体划分: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④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部委)⑤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⑥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 8、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①主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②客体(权利和义务)③内容(权利义务的载体)。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种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事业单位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

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 篇一: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r/n 一、综合实训一:庭审旁听及合同制定/r/n 在这次法庭听审中,我们作为一个旁听人员,在开庭的过程中,并不了解多少内容,但是在开庭后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从而更加熟悉了庭审的程序和书记员的一些工作职责,以及合同制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我在此次的活动中学习到了很多,对于格式合同的一些体会,以及对法律知识的一些认知。在我们接下来的实训过程中的代销合同的模拟制定,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暗藏着不少的风险,因此在签订时,必须小心。此次代销合同是我与汪聪之间的合同,此次合同的签订,主要是是让我们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制定的流程。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1、建章立制2、严把合同签订关3、要强化履约意识4、运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的保护。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1、真去合同的起草全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自信能力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直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5、用词要严谨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7、注意定金与“定金”的区别 8、合同条款必须对等/r/n 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r/n 在对产品质量报告分析的写作过程中,虽然一直处于不顺,总是停停写写,写不出一个样来。经过了老师的教导,终于明白了产品质量报告的调查,分析,以及报告的写作过程。这次的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我主要针对的是对校外世纪联华超市的啤酒展开一系列的调查活动,调查了各个品牌不同啤酒,厂家信息。经过对产品的观察与分析,总结各个品种啤酒的优劣好坏,并且给予一定的评价分析,了解市场的实际状况。/r/n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r/n 消费者权益是致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上平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当消费者遭遇欺诈时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当我们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语气理发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n 四、对本实训课程的建议/r/n 在接触这门课程后,发现经济法师理论法较强的一门课程,所以经济法记错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经济法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所以我们需要提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

中级经济法总结 36635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本身宛如还挺懂法的,由于在家的时间,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体系的学习了执法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翻开书的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明白了许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差别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志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宁静长处。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以为劳绩最大的便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曩昔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治以后,双方达不可同等的时间,再哀求上诉。原来想的简朴,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另外执法予以调解。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聚的履历,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差别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很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固所起到的孝敬,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

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相识,总感觉这些工具离本身还很迢遥,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打仗,所以学习完这一章照旧劳绩许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源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平凡合资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穷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实收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股本。实在在专业知识范畴,许多内容是雷同的。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许多因素的限定。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公司较为关键的事变,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计划。老师上课还开顽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划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照旧蛮好玩的,用处很大。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竣事,我想现在我能给本身一个得意的回复。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设置装备摆设为中央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关键的经济法执法,国家在高兴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干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执法的掩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美满经济法。对我们大学生而言,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本质之一,我们能够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工作岗位中,可以合理的运用它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53418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需要押题题库可以找群主雨石购买押题押题押题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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