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 the WTO Course Syllabus

《美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Name :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课程名称: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双语教学)

Code:

课程编码:

Semester: 7

开课学期:第7学期

No. of hours and credits: 32 hrs,2 credits

学时数、学分数:32学时,2学分

Applicable specialty: law

适用专业:法学

Succedent course: No

后续课程:无

1. Objectives and tasks 教学目的与任务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is taked as an elective course.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urse are to have students know subjuct matter about the history and the law,court organization,procedure and evidence, and understand the basic legal system of the U.S.A. such as constitution law,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etc after students complete the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research.

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是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希望学生了解法与历史的关系、美国法院体系、程序与证据;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部门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同时要求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研究方法。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urse, it is expected that students will grasp the current tendency of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have the capacity of referring to references themselves, and strengthen their enthusiasm about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It is hoped that study of the course will lay a foundation for students to have the potential to become an legal professional with a wide internationally view.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美国法律制度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培养学生自主查阅美国法律制度相关文献的能力,以及激发学生从事美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兴趣和志向。为成为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学职业人才打下专业基础。

The course will be taught bilingually. It is expected to nurture students to think about the U.S.A legal issues in an English-Chinese atmosphere and communicate with others in English.

本课程采用双语教学方法授课,培养学生能在中英两种语境下思考美国法律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及运用专业英语对外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2. Contents (basic requirements, keys and difficulties) 教学内容(基本要求、重点与难点)

Chapter 1 Introduction (4 hrs)

Basic requirements: Know the several aspects of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Section 1 Functions of law in society.

Section 2 Sources of law in society

Section 3 Kinds of law

keys: Three approaches to the nature of law.

Chapter 2 History and law (4 hrs)

Basic requirements: To have a general knowledge of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is a hodgepodge of borrowed principles and homegrown theories.

Section 1 Law through the age

Section 2 The English heritage

Section 3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keys: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n law and equity.

Difficulty: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Chapter 3Court Organization(6 hrs)

Basic requirements: To have a general knowledge of the court organization in U.S.A. Section 1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Section 2 State court system

Section 3 Judicial selection

Section 4 Removal of judges

keys: The defferent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and the legislative courts

Difficulty: The selection of federal judges

Chapter 4 Procedure and evidence(6 hrs)

Basic requirements: To understand the civil and criminial procedure. Section 1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ection 2 Civil procedure

Section 3 Criminial procedure

Section 4 Rules of evidence

keys: Exploring its role of the rules of evidence.

Difficulty:The rules of evidence.

Chapter 5 limitations(4 hrs)

Basic requirements: To probe a number of judicial restraint and legal limitations.

Section 1 Judicial restraint

Section 2 Legal limitations

keys: To understand the powers of court and judges are circumscribed by barriers emanating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will depend on 70% of the examination paper score and 30% of students’ classroom performance. Students’ cla ssroom performance is composed of homework plus discussion (50%) and attendance at the class(50%).

本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考核;课程总评成绩=30%平时成绩+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平时成绩由课外作业和讨论成绩(占70%)和考勤(占30%)组成。

5. Textbook and References 教材与教学参考书

(1) Textbook 教材

James V. Calvi, Susan Coleman,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四版。

(2) References 参考书目

[1] 丁子江.美国之劫:美籍华人与美国法律的真实较量,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

[2]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3] [美]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群众出版社,1986.

[4] [美]哈罗德·伯罢编陈若桓译.美国法律讲话,生活·读书·新知出版社,1988.

[5] 何家弘.当代美国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

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美国的信用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 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上述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一种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法律同时规定免除公开的信息有九个方面:(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文件,二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已经被定密的文件;(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3)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类免除公开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非常严格,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任何自由裁量权,二是对应予以保密的文件规定了特别的标准,或列举了应予以保密的特定种类;(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开;(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主要指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收集的大量非常敏感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另外,对举行免除公开的行政会议,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1996财政年度综合定密数为 5789625项,在所有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他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二、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1.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1)对已评级的证券,可以通过提供简略形式并注明参考出处使得信息披露的负担最小化;(2)注册时,可以在不必得到nrsro(全国承认的评级组织)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nrsro的评级放入注册材

《外国文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文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本课程就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 1、课程要求系统介绍西方文学发展概况,重点分析各国﹑各时期﹑各流派代表作家与作品。要求学生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以开放得心态,广泛了解各国优秀文学遗产,初步掌握其思想﹑艺术特征,提高分析﹑鉴赏外国文学作品得能力。?2、本教程讲授一学年,包括从古代到二十世纪上半叶得外国文学.二十世纪盛行得西方现代主义文学得发展情况,列入专业选修课《西方现代派文学》中讲授。因课时得原因,东方文学部分也列入专业选修课《东方文学》中讲授.?3、本大纲就是作为参考性得文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得前提下作出调整。 ?二、课程教学大纲 本课程教学大纲里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时数与教学内容概要。 绪论 1、教学目标:理解学习外国文学得意义、外国文学得基本特征、发展历程及掌握学习外国文学方法。 2、教学重点:外国文学得知识体系。 3、教学时数:2学时。 4、教学内容概要: 学习外国文学得意义;外国文学得特征、课程知识体系;如何学习外国文学. 第一章古代文学 1、教学目标:了解欧洲得上古文学得概貌;荷马史诗得基本内容与艺术成就;戏剧得产生、发展与成就。 2、教学重点:神话、史诗、戏剧(特别就是悲剧)。 3、教学时数:概述:4学时;荷马史诗:6学时;古希腊戏剧:4学时 4、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节概述 欧洲古代文学就是指古希腊罗马文学。古希腊文学发展及主要文学成就。古罗马文学发展及主要文学成就.维吉尔《埃涅阿斯纪》。 第二节荷马史诗 史诗得题材-—特洛亚战争。作者及作品得形成—-“荷马问题”.史诗内容--《伊利昂纪》:战争史诗;《奥德修纪》:海上漂泊。艺术成就:“荷马式得比喻”。 第三节古希腊戏剧

《英美经典短篇小说赏析》课程教学大纲

《英美经典短篇小说赏析》课程教学大纲 A Guide to Classic British and American Short Stories 学分:2 总学时:32 课程性质:选修课 考核方式:考查适用专业:各类专业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1. 课程性质:本课程是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的一门选修课,是为培养学生了解英国和美国文学短篇小说知识而设置的一门选修课程。 2. 教学目的: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英国和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出现的重要作家与作品、风土人情与习俗、历史与文化等,通过经典短篇小说的分析,让学生能欣赏原作的风格、语言等,从而更好地把握英语,更全面地了解英国和美国的政治、经济与传统,扩大知识面,提高文学修养。 3. 教学任务:通过对英国文学和美国文学发展的主要阶段中的著名作家的短篇作品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短篇小说构成要素、在英美文学史上著名的短篇小说家以及分析小说的基本方法。本门课虽然是一门选修课程,但是,它对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掌握英美文学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要求学生在培养自己学习兴趣同时,增加短篇小说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加强学生对短篇小说理解及分析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 1. 重点掌握:所选短篇小说涉及到的著名作家的写作特色,短篇小说的重要因素包括主题,内容,写作技巧,象征意义等。 2. 一般了解:作者的生平,所选短篇小说涉及的与英国和美国文化相关的背景知识。 三、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讲英美短篇小说简介(4学时) 1. 重点:短篇小说的概念、短篇小说的基本要素、Rip Van Winkle和The Minister's Black Veil的基本要素及主旨内涵。 2. 难点:短篇小说的基本要素、Rip Van Winkle和The Minister's Black Veil主旨内涵。 3. 主要内容 3.1、短篇小说的概念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 2 1.1 Sources of law 3 1.2 Constitutionality ? 2 American common law ? 3 Levels of law 1 3.1 Federal law 2 3.1.1 Federal statutory enactment procedure ? 3.1.2 Federal regulatory promulgation procedure ? 3.1.3 Formulation of federal precedent 3 3.2 State law ? 3.2.1 Attempts at "uniform" laws 4 3.3 Local law ? 4 Types of law 1 4.1 Procedural law ? 4.1.1 Criminal procedure ? 4.1.2 Civil procedure 2 4.2 Substantive law ? 4.2.1 Criminal law ? 4.2.2 Contract law ? 4.2.3 Tort law ? 5 Odd exceptions ? 6 See also 1 6.1 Lists ?7 References ?8 Further reading ?9 External links ?1概览 1.1法的渊源 ? 1.2合宪 ?2美国普通法 ?3法律层次 ? 3.1联邦法律 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 ? 3.2州际法律 3.2.1“统一”的法律企图? ? 3.3当地法律 ?4法律类型 ? 4.1程序法 4.1.1刑事诉讼程序? 4.1.2民事程序? ? 4.2实体法 4.2.1刑法? 4.2.2合同法? 4.2.3侵权法? ?5稀奇古怪的例外 ?6参见 ? 6.1列表 ?7参考资料 ?8延伸阅读 ?9外部链接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 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英美诗歌选读”课程教学大纲 - 外国语学院

“英美诗歌选读”课程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王莉执笔人:曹英慧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外国语学院 课程名称:英美诗歌选读 课程编号:04188043 英文名称:Selected Readings of British and American Poetry 课程类型:专业方向限选课 总学时:36 理论学时:实验学时: 学分:2 开设专业:英语专业 先修课程:英国文学史及选读(04102613)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英美诗歌赏析》是一门英语专业文学方向限选课程。对于英语专业学生来说,诗歌作为英语语言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英语知识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诗歌所包含的语言特征、修辞手段和细腻的感情都是英语语言丰富表现能力的集中体现。另外,诗歌也是增进英语语言能力的重要途径。诗歌的字里行间都充满了意义,弦外之音、话外之语,它对语言的超常使用将使人们对英语的多种表现手法更加敏感,对英语的特殊表达习惯更加熟悉。总之,学习诗歌是英语专业学生提高英语水平、提高人文素养以及丰富自己的语言和思想的重要手段。 本课程按照诗歌主题为脉络,介绍诗歌基本知识,梳理英美诗歌的不同流派及其风格,使学生掌握相关韵律法则,引导学生品味诗歌之美,挖掘诗歌内涵,感受诗人寄托在诗中的思想和情愫,进而能够独立进行诗歌阅读、欣赏甚至诗歌翻译及创作。 (二)课程目标 具体来说,本课程的教学应达到以下目的和要求: 1. 基本诗歌阅读能力:使学生初步了解英、美诗歌的特点、常见修辞手法,英语诗歌的基本要素、相关知识; 2. 初步鉴赏能力:能读懂难度适中的英文诗歌,理解字面意思,并能指出主题、韵律形式等,帮助学生进一步感受诗歌中的象征、意象等,挖掘诗歌内涵,领会诗歌的奥妙。

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 the WTO Course Syllabus 《美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Name :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课程名称: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双语教学) Code: 课程编码: Semester: 7 开课学期:第7学期 No. of hours and credits: 32 hrs,2 credits 学时数、学分数:32学时,2学分 Applicable specialty: law 适用专业:法学 Succedent course: No 后续课程:无 1. Objectives and tasks 教学目的与任务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is taked as an elective course.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urse are to have students know subjuct matter about the history and the law,court organization,procedure and evidence, and understand the basic legal system of the U.S.A. such as constitution law,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etc after students complete the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research. 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是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希望学生了解法与历史的关系、美国法院体系、程序与证据;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部门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同时要求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研究方法。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urse, it is expected that students will grasp the current tendency of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have the capacity of referring to references themselves, and strengthen their enthusiasm about American law and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外国文学教学大纲 (中文师范专业)

外国文学教学大纲 (中文师范专业) 课程编号:0521051001 0521021001 (外国文学A一、A二)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学分: 4+4 学时:144 使用教材: 《外国文学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三版),朱维之、赵澧主编,该教材曾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国家级教育成果二等奖。 参考教材: 1、《外国文学史》(1-4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 2、李赋宁主编:《欧洲文学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11月版。 3、蒋承勇主编:《世界文学史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 4、郑克鲁主编:《外国文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5、徐葆耕:《西方文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聂珍钊主编:《20世纪西方文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一、教学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是学生在已修完文学理论、中国现当代文学等专业基础课后开设的文学类主干课程。其教学目的为: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系统地掌握外国文学发展史,并能结合所学哲学、文学理论等知识对外国文学史上的各类文学现象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2、特别要掌握外国文学的发展规律,学习运用多种批评方法解读文学作品的基本内容与艺术特点,文学人物的性格特征等。 3、注重中文专业课程设置的内在统一性,课程相互间的协调性,在世界文学的大背景下,评析文学的重大现象和作家作品,培养学生运用比较鉴别的方法把握文学现象和作家作品的意识与能力。 4、教学内容应立足“三个面向”: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强烈的现代意识。 二、课程定位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文学类课程之间的关系更是互相参照的。外国文学与中国文学(包括中国古代文学与现当代文学)之间的关系是比较文学的重要内容。对外国文学发展规律的把握,对重要作家作品的深入理解与分析,都须借助于先进的文学理论与美学理论。因此,学生只有具备了扎实的中国文学与文学理论基础,才能真正学好外国文学。 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本课程综合性、理论性、时空跨越性强的特点,按照教育部关于“学科整合”精神,适度打通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在教学中引入比较方法,包括中西文学、东西方各国别文学的比较,文学与宗教、文学与哲学、文学与艺术的跨学科比较。

《英美经典短篇小说赏析》课程教学大纲

《英美经典短篇小说赏析》课程教学大纲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英美经典短篇小说赏析》课程教学大纲 A Guide to Classic British and American Short Stories 学分:2 总学时:32 课程性质:选修课 考核方式:考查适用专业:各类专业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1. 课程性质:本课程是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的一门选修课,是为培养学生了解英国和美国文学短篇小说知识而设置的一门选修课程。 2. 教学目的: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英国和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出现的重要作家与作品、风土人情与习俗、历史与文化等,通过经典短篇小说的分析,让学生能欣赏原作的风格、语言等,从而更好地把握英语,更全面地了解英国和美国的政治、经济与传统,扩大知识面,提高文学修养。 3. 教学任务:通过对英国文学和美国文学发展的主要阶段中的著名作家的短篇作品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短篇小说构成要素、在英美文学史上著名的短篇小说家以及分析小说的基本方法。本门课虽然是一门选修课程,但是,它对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掌握英美文学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要求学生在培养自己学习兴趣同时,增加短篇小说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加强学生对短篇小说理解及分析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 1. 重点掌握:所选短篇小说涉及到的著名作家的写作特色,短篇小说的重要因素包括主题,内容,写作技巧,象征意义等。 2. 一般了解:作者的生平,所选短篇小说涉及的与英国和美国文化相关的背景知识。 三、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讲英美短篇小说简介(4学时)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外国文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文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本课程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 1、课程要求系统介绍西方文学发展概况,重点分析各国﹑各时期﹑各流派代表作家与作品。要求学生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以开放的心态,广泛了解各国优秀文学遗产,初步掌握其思想﹑艺术特征,提高分析﹑鉴赏外国文学作品的能力。 2、本教程讲授一学年,包括从古代到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外国文学。二十世纪盛行的西方现代主义文学的发展情况,列入专业选修课《西方现代派文学》中讲授。因课时的原因,东方文学部分也列入专业选修课《东方文学》中讲授。 3、本大纲是作为参考性的文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内容的前提下作出调整。 二、课程教学大纲 本课程教学大纲里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时数和教学内容概要。 绪论 1、教学目标:理解学习外国文学的意义、外国文学的基本特征、发展历程及掌握学习外国文学方法。 2、教学重点:外国文学的知识体系。 3、教学时数:2学时。 4、教学内容概要: 学习外国文学的意义;外国文学的特征、课程知识体系;如何学习外国文学。 第一章古代文学 1、教学目标:了解欧洲的上古文学的概貌;荷马史诗的基本内容和艺术成就;戏剧的产生、发展和成就。 2、教学重点:神话、史诗、戏剧(特别是悲剧)。 3、教学时数:概述:4学时;荷马史诗:6学时;古希腊戏剧:4学时 4、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节概述 欧洲古代文学是指古希腊罗马文学。古希腊文学发展及主要文学成就。古罗马文学发展及主要文学成就。维吉尔《埃涅阿斯纪》。 第二节荷马史诗 史诗的题材——特洛亚战争。作者及作品的形成——“荷马问题”。史诗内容——《伊利昂纪》:战争史诗;《奥德修纪》:海上漂泊。艺术成就:“荷马式的比喻”。 第三节古希腊戏剧 古希腊戏剧的起源——酒神祭祀。戏剧内容——命运悲剧。三大代表作家作品及其创作特征。埃斯库罗斯《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索福克勒斯《俄狄浦斯王》;欧里庇德斯《美狄亚》。古希腊喜剧:阿里斯托芬《阿卡奈人》。 第二章中世纪文学 1、教学目标:了解基督教对中世纪欧洲文学的影响以及但丁的跨时代的意义。 2、教学重点:中世纪文学的基本类型;《神曲》思想内容的双重性。 3、教学时数:概述:4学时;但丁:4学时。 4、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节概述 中世纪历史的分期。中世纪文学的文化历史背景与基本特点。中世纪文学的基本类型:教会文学、英雄史诗、骑士文学、城市文学。 第二节但丁 但丁是人文主义的先驱者。生平与创作。《神曲》思想内容的双重性。艺术手法:梦幻的形式和象征、寓意的手法。 第三章文艺复兴时期文学 1、教学目标:掌握人文主义文学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的重大成就。深入理解《堂吉诃德》、莎士比亚戏剧的代表作品。 2、教学重点: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特点;《堂吉诃德》的现实主义成就;莎士比亚的喜剧和“四大悲剧”对世界文学发展的贡献及哈姆莱特的形象。 3、教学时数:概述:4学时;塞万提斯:4学时;莎士比亚:4学时 4、教学内容概要: 第一节概述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人文主义思想特征和文学特征。

英美文学史及选读(一)课程教学大纲

英美文学史及选读(一)课程教学大纲

《英美文学史及选读(一)》课程教学大纲 (适用于外语系英语专业本科) (英国文学部分) 课程编码:120413030 学时:64学分:3 开课学期:第五学期 课程类别:专业方向课 先修课程: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课堂讲授、讨论 考核方式:笔试(闭卷) 成绩构成:总成绩== 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英语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对英国文学形成发展全貌及其主要内涵有一个大致了解:通过阅读具有代表性的重点作品,理解作品的内容,学会分析作品的艺术特色,掌握正确评价文学作品的标准和方法,提高文学欣赏水平及其文学批评能力;通过了解英国文学创作的社会背景和文学思潮及其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把握文学作品的文化内涵,提高对英国文化的认知能力;与语言教学相结合,增强学生语言表达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 Part One Medieval English Literature 教学内容:The Anglo-Saxon Literature The Anglo-Norman Literature Age of Chaucer Literature in the 15th century 重点:The Anglo-Saxon Literature; The Anglo-Norman Literature; Age of Chaucer

难点:romance, ballad, epic, Chaucer Part Two The English Renaissance 教学内容: Background information English Renaissance Literature in Renaissance period 重点:English Renaissance; Spenser; Shakespeare 难点:drama; heroic couplet; sonnet Part Three The Period of the English Bourgeois Revolution 教学内容: The English Revolution and the Restoration Milton, Bunyan Metaphysical poets and Cavalier Poets Restoration Literature 重点:Milton; Bunyan; Metaphysical poets and Cavalier Poets; Restoration Literature 难点:Conceit; Carpe Diem; Miltonic style Part Four The Eighteenth Century 教学内容: The Enlightenment and Classicism in English Literature Pope Novel writing in the 18th century 18th Century and Sheridan Sentimentalism and Pre-Romanticism in Poetry 重点:Classicism; Pope; Novel writing in the 18th century; 18th Century and Sheridan; Sentimentalism and Pre-Romanticism in Poetry 难点:Classicism; Realism; Conceit; Sentimentalism; Pre-Romanticism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自独立战争结束建国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完善之路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美国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折射出不同历史阶段美国人对小企业特点和作用的认识情况,体现了美国社会所崇尚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借鉴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需要予以吸收,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美国小企业概念的发展演变 与我国采用大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分类方式不同,在美国通常是按照小企业(SmallBusiness)与大企业(LargeBusiness)进行分类,而小企业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所熟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小型公司(SmallEnterprise),另一类则是各种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例如雇员较少的合伙公司、个体户,甚至一些在街边叫卖的商贩也被认为是小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者通常

依据“性质”和“数量”两个条件对不同行业的众多小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 在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何种企业可以称之为小企业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当时,千千万万个乡间小店散布于美国城市和乡村的各个角落,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各项日常需求。美国民众对这种由个体拥有和经营,数量众多的商业组织形式习以为常,所谓的大规模企业在当时还不常见,当时的美国人也大概因此认为没有对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必要。 19世纪末,美国的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开始对小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界定和予以明确,一些学者也对此展开了讨论。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的基本法——《小企业法》(SmallBusinessAct),该法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的行业中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具体定义时,还可以依据雇员数量、营业额等其它标准来对不同行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TheU.S.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曾规定:“在制造业中,雇员数量不超过250人的企业;在批发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此外,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凡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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