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期末论文----论我国的离婚标准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期末论文----论我国的离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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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期末论文

《论我国的离婚标准》

姓名:李良福

学号;20091906

班级;法学3班

任课教师:李玲

论我国的离婚标准

法学三班 20091906 李良福

离婚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而离婚标准是国家法律规定认可的离婚条件与理由,是离婚行为中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离婚模式从古至今,经历了从克夫休妻、义绝、七出、和离模式到两愿离婚、裁判离婚再到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历史演变,与此相随,我国的离婚标准经历了由男方主导到男女平等,由有责主义到破裂主义的转变。

关键词:离婚标准克夫休妻义绝七出和离离婚协议感情破裂

正文:适婚男女缔结婚姻关系,原本以建立恩爱夫妻关系,组成幸福家庭,进行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国家社会都希望婚姻关系巩固稳定,夫妻感情天长地久,夫妻双方白头偕老。但夫妻双方毕竟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民事权利与意思自治,一旦夫妻感情不复存在,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灭,由缔结婚姻组成的家庭不在幸福,彼此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丧失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与必要。法律应给予不幸婚姻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措施,因此有离婚制度的设置,准许当事人以离婚方式解除不幸婚姻。

虽然离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却与一般民事行为有显著差异,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关系的解除,也关系到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分担,关系到子女的安排与成长,关系到双方亲属关系的变动。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因此,离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因为离婚有如此重大的影响,所以不能简单地遵循一般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应该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地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离婚才可能为国家认可。

所谓离婚标准,即国家法律规定认可的离婚条件与理由。通俗的理解就是婚姻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离婚能被国家法律认可,离婚行为能够成立并生效。对离婚标准的研究,不仅是一项法律研究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研究工作。研究我国离婚标准,可以分析其利弊,为设置更加科学合理的离婚标准,完善我国婚姻法规提供途径。

离婚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属于历史范畴,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离婚标准与社会形态变迁相适应,既要受到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及其生产关系的制约,又要受到政治、法律、宗教道德、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离婚标准在我国不同时期有着显著差异。

在我国古代社会存在多种离婚制度,因此存在多种离婚标准。其一,在神权支配下,形成了以“克夫”为由的弃妻制度。其离婚标准为新婚夫家或再婚寡妇夫家婚后遭遇不幸。一旦新婚夫家或再婚寡妇夫家婚后遭遇不幸,夫家人便可以以妻克夫为由弃妻。这种离婚标准完全缺乏科学依据与公平公正,既是古人愚昧无知神权迷信的表现,又是夫权打着神权的幌子歧视迫害妇女的依据。其二,在君权支配下,设有义绝离婚制度,其离婚标准为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对方亲戚之间或双方亲戚之间发生殴杀事件。一旦上述关系人之间发生斗殴或凶杀事件,无论婚姻当事人同意离婚与否,均由官府判决强制离婚,违者受罚。统治者通过设立义绝的离婚标准意在防止上述关系人之间殴杀或防止其殴杀扩大延续,真实目的在于排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统治秩序。这种离婚标准完全为政治服务,而不考虑婚姻当事人的意思与利益。其三,在夫权支配下,制定了“七出”离婚制度,其离婚标准为妻方触犯“七出”之条。“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①一旦妻子符合上述七种情形之任何一种,夫家都有权休妻。尽管统治者与礼教辩解道“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后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语共秶盛也。口多言,为其离异也。盗窃,为其反义也。”②但仍不可否认这是男女不平等的

产物与男压迫女的规则。“七出”的离婚标准仅规定女方应尽的苛刻义务及违反后果,而无权利。并且未对男方的婚姻义务做任何规定,显然是夫权的表现。其四,存在“和离”的离婚制度,其离婚标准为婚姻双方离婚的合意,即以夫妻双方共同的离婚诉求为离婚标准。该离婚标准貌似男女平等,事实上,由于女方地位的地下与社会对待离异女方的歧视,离婚主动权仍掌握在男方。该离婚标准通常成为夫家避免弃妻恶名及家丑外扬而逼妻离异的一块遮羞布。③

近代我国受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离婚制度与离婚标准发生了显著改变。其一,实行两愿离婚制度,一夫妻双方的离婚合意为离婚标准。与封建社会的和离相比,由于夫妻地位趋向平等,社会对离异女子的观念改良,使得女方离婚诉求自主化,在一定程度上,该离婚标准体现了男女平等与双方意愿,保障离婚自由,起到解放妇女的历史作用。其二,实行裁判离婚制度,以夫妻双方一方犯有过错而另一方就此提出离婚诉求为裁判离婚的离婚标准。该离婚标准使夫妻双方均由请求离婚的资格,而赋予无责方请求裁判离婚的权利。对于实现男女平等、维护离婚自由、促进夫妻忠实有积极作用。虽然以今天的标准衡量,以过错主义作为离婚标准有不合理之处,但相对其之前的离婚标准而言,无疑有巨大进步。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离婚方式,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又分为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按夫妻双方就离婚本身的意思表示,我国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的核心是夫妻双方就离婚达成合意,以夫妻双方自愿就离婚达成合意且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为离婚标准。只要夫妻双方双方均同意离婚,并自行或在调解下就相关事项做好安排处理,离婚登记机关或离婚调解机关就应准许离婚当事人解除婚姻。以夫妻双方自愿就离婚达成合意且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为离婚标准,使离婚反映了婚姻法尊重婚姻当事人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而且使离婚手续简便,节约时间和费用。更重要的是,在这种离婚标准下,离婚请求人无需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同时能使双方较友好地分手,避免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以致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比较符合双方意愿的离婚协议,更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但是,协议离婚完全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离婚标准极易造成轻率离婚和对相关事项处理不周。事实上很多尚未破裂的尚能和好延续的婚姻因当事人意气用事而通过协议离婚解除。这种尚未破裂的婚姻任由当事人决定实际上与婚姻之永久共同生活的本质相背离。如此的协议离婚标准使得离婚过于自由,极易造成婚姻的不稳定。其次,以当事人协议作为离婚标准,使得协议离婚极易为恶意配偶滥用,而成为婚姻关系中强者欺负弱者的法律工具。作为希望离婚的一方,他(她)可能通过逼迫或欺骗等手段致使对方达成离婚协议。再次,当事人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例如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协议容易不合理。在协议离婚中,仅由当事人作安排难免安排处置不周。极易损害子女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由此看来,我国婚姻法仅仅简单地以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作为协议离婚的离婚标准显然不够周全完善,参考其他允许协议离婚国家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可对我国协议离婚的离婚标准做以下完善:

其一,协议离婚标准中应有结婚期限的规定。各国规定有六个月至三年,这样可以避免新婚夫妻因缺乏经验或缺乏了解等原因而意气用事草率离婚。

其二,协议离婚标准中应有无未成年子女的规定。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事项,必须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很难做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充分保护,应由法院裁判。只有在无未成年子女时才能允许由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其三,协议离婚标准中应有考验期的规定。设置一段时间的离婚考验期,让协议离婚请求人在申请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考验,有助于申请离婚的双方充分考虑离婚的后果,尽可能减少意气用事。④

这些建议都是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值得我国协议离婚标准采纳。

当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适用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本身而非相关事项存在异议的离婚请求是双方争议最突出,法官最需谨慎也最难把握,判决的影响最严重。法官的判决必须依据法定的判决离婚标准,才能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否则将偏离事实真相违背正当当事人及社会意愿。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离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节无效。该离婚标准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实体要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二,程序要件为调解无效。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为概括性规定,过于抽象而法官难以把握,因此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致使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面以上述五种情况作为考察感情破裂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通过判决前的调解来考察感情破裂的主观表现。通过主客观的考察,法官有能力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做出准确判决。

以感情确已破裂而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离婚标准,可以避免有责离婚主义下找寻配偶过错的错误心理趋向,使离婚双方无需就对方过错而相互攻击,加剧矛盾,暴露隐私。同时感情破裂的情形包含了众多引起离婚诉求的具体原因,既包括了夫妻对婚姻的过错,也包括了其他致使婚姻生活无法继续的原因。因此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离婚标准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既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又有可能挽救尚能继续的婚姻。

虽然有不少人反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离婚标准,认为夫妻感情属于人的精神领域,不属于法律能够规范调整的对象。并认为夫妻感情不是婚姻关系的全部内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囊括所有离婚的原因,并且感情具有主观性、隐蔽性和多变性,法官无法把握。因此主张将判决离婚的离婚标准改为婚姻关系破裂。⑤事实上持这种观点缺乏对婚姻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准确全面理解。

其一,把感情破裂作为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本质。现代真正婚姻的成立基础就是感情,夫妻离异的具体原因有很多,但最终归咎于夫妻感情的破裂。众多的原因之所以会引起离婚诉求就在于它们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感情的破裂是夫妻真实离婚诉求的决定性因素。

其二,感情虽属于人的精神范畴,具有主观性、隐蔽性和多变性,但如同刑法能以犯罪主观心态作为犯罪构成和刑事法官能够判断罪犯的主观心态一样,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标准也能为婚姻法调整,民事法官也能够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诱因、有无和好可能及婚姻法规定的五种情况和调节结果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离婚标准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

其三,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作为离婚标准,有利于解除真正无法继续的婚姻,挽救尚且能够继续的婚姻关系。而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更可能扼杀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

其四,把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作为离婚标准是我国离婚立法与司法的经验总结,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操作模式。⑥

总之,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作为我国判决离婚的离婚标准具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阅读参考文献:

①《唐律疏议》

②《大戴礼记》

③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④樊丽君:“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法律科学》1997年第五期

⑤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⑥李银河、马忆男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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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课程论文写作要求及评分标准

现代企业管理课程论文写作要求及评分标准 课程论文文稿格式要求 1.论文提交打印版 (A4纸)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4号黑体、三级标题5号宋体,正文5号宋体,固定行距24磅,页眉横线上加标题,页脚:1.75页码1、2、3---居中,提交时间为课程结束前两周之内; 2.参考文献应在5篇以上; 3.课程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 4.论文书写(装订)格式(安顺序)如下: ●封面:包括论文标题,班级,姓名,完成日期等;●论文摘要(小四楷体);●关键词(3~5)(小四楷体);●正文;●参考文献(小四楷体)。 5.参考文献目录格式:(1)文章引用格式:[顺序号]作者:文章标题,杂志名称,年代,卷号(期号)页码;(2)书籍引用格式:[顺序号]作者,书籍名称,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代。 评分标准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准确、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附题。(5-10分) 2.摘要:客观地概括本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结论,语言力求精炼。避免写成引言、序言或提要。摘要在150字以内。(5-10分) 3.关键词:一般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可以直接从题目和摘要中提取,尽量准确反映论文的主题、研究角度和特点。(5-10分) 4.正文:这是论文的核心和主体。尽量做到观点鲜明,层次清晰,论证充分,语言规范,专业词汇准确。要求紧扣主题,有自己的评述、观点。(30-60) (1)90-100:格式规范,符合课程论文写作要求;内容主题明确,符合课程教学内容,有明确的综合分析论点。参考文献充分、正文引用恰当,文献引文格式符合文献标准;无摘录摘抄痕迹,能恰当运用自己的语言组织素材,论点正确。 (2)80-89:格式基本符合课程论文写作要求;内容主题明确,符合课程教学内容,具有明显的综合分析论点。参考文献充分、正文能够对文献进行引用,文献引文格式基本符合科技期刊论文文献标准;正文主体大部分运用自己的语言组织素材,论点正确。 (3)70-79: 提交文档基本符合课程论文写作要求;有集中讨论的内容主题,符合课程教学内容,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论点。列出一定的参考文献,文献引文格式基本符合技期刊论文文献标准;论点基本正确。 (4)60-69 提交的文档能够反映一定的主题内容。观点基本正确,基本符合课程论文的结构组成要素。

博弈论期末论文终稿

关于考试作弊中的博弈分析 蔡於期 又到了期末,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又要开始应对各门的考试了。学校的图书馆、教室等地方的复习的身影越来越多,但是,也有一些人没有复习,他们现在想的是找各种学霸,以便在期末考试的时候能抱上“大腿”(即考试作弊)。如果能抱上“大腿”,考试就没有压力了。其实,抱“大腿”这种行为蕴含着许多的博弈论的知识,我们可以通过对其的探讨,来了解博弈论的知识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了解博弈论并非是高不可攀的东西,它就在我们的身边。 关键词:考试作弊;智猪博弈(“搭便车”);进化博弈;不可置信威胁 一、智猪博弈(“搭便车”) 其实,不管是考试作弊还是什么作弊,我们都知道这是不好的行为,因为它造成了不公平,而它的不公平性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主要是因为它是一种会造成坏影响的“搭便车”的行为。我们可以假设有两个平时关系比较好的同学,分别是A和B。A是平时认真学习的乖学生,而B则相反,平时只知道玩,成绩很差。现在到了期末,B就要求A在考试时“帮助”B,即考试作弊。这时A有两个选择,帮助或者不帮助。当A选择不帮助时,就会被别人说是“小气”,同时影响自己和B的要好关系,这对A来说是一笔损失。当A选择帮助B作弊时,A心理面难免会有不满,因为B可以“坐享其成”,而且A帮助B作弊也要冒着被学校处罚的风险。对于B来说,也有两个选择,作弊或者不作弊,这里B除非有重大变故,否则的话会选择作弊。当然,也不排除B良心发现,不想作弊了。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得益矩阵: B A 作弊不作弊帮助5, 55, 0 不帮助3, 04, 0 表1. 考试作弊得益矩阵 从上面的得益矩阵我们看出,经过博弈的分析,不管A同学内心愿意还是不愿意,最终都会选择帮助B来考试作弊,因为这样是最优的策略。所以A同学就得在考试前的期末复习期间像个勤奋的“大猪”,早出晚归,来往奔波于自习室和宿舍之间,而B同学就只需像“智猪博弈”里面的“小猪”在槽边安心等待享受成果就行了。所以,帮助别人考试作弊往往会使自己成为一只辛苦的“大猪”,而让别人安享成果,这样不仅对自己不公平,对于其

自己写的博弈论结课论文

博弈论结课论文 宿舍是我们在上课之余,活动最频繁的场所之一,和舍友们有缘能住在一起,朝夕相处,一起打水,一起吃饭,一起学习,对培养我们合作能力和集体生活能力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宿舍的同学来自天南地北,由于生活习惯、成长背景以及价值取向等不同,对不同的事情意见难免会产生分歧,这就出现了各种大大小小的博弈。 为了打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宿舍氛围,身为宿舍长,就要对这个宿舍好好管理。这里每个人之间每天都在进行着一场场博弈,所以博弈就在身边,有人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博弈的存在。而这一场场的博弈催促着我们长大,学习并且合理的使用能让我们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并且通过合作实现共赢。 每个宿舍都会有本“难念的经”,而我们宿舍最大的问题是因大家的作息时间不统一引出的。宿舍楼除了周五,周六晚上每晚都是十一点准时熄灯,而A同学和B同学习惯了晚睡,所以在熄灯后总会“挑灯夜战”,而这影响了喜欢早睡早起的C同学,使得C同学总是抱怨A,B同学都熄灯了才去洗漱或者发出响声影响睡眠;而A,B同学又抱怨C同学早晨起床太早而弄得休息不好。双方都不肯让步,这一度使得宿舍气氛很不和谐,并且所有同学都开始抱怨宿舍不够好,不够温馨。于是我和C同学单独聊了聊,又和A,B同学私下里沟通,其实大家都愿意宿舍是个温暖的“窝”,只是不知用什么方式达到同时又不愿失了面子,于是我们达成共识:每晚熄灯前所有人必须洗漱完毕,熄灯后尽量不再发出响声,彼此互相体谅,尽量不要打扰别的同学休息;早起的同学也一样,尽量做到不打扰他人。如果可以,尽量宿舍成员作息时间能达成一致。一段时间后,宿舍又恢复了从前的欢声笑语。

反而会使自己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得不偿失。由此可以看出,生活在集体中就不能只以自己为中心,要多为他人着想,多为集体着想,多一些理性的交流和沟通,互相学习、团结互助、彼此尊重、取长补短,营造出和谐温馨的氛围对于个人的身心发展都大有好处,同时会使每个人的收益大幅增加达成共赢,获得更好的结局。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博弈论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用博弈论思想分析经济学现象,分析生活中一个经济现象 学院:计算机技术与科学学院 专业:软件工程 年级:软件123 学号: 1208060324 学生姓名:廖杰 指导教师:刘涛 2014年 5月 23日

目录 摘要 (2) ABSTRACT (3) 正文 (4) 一、完全信息讨价还价 (4) 二、不完全信息下的讨价还价 (6) 三、总结 (7) 参考文献 (7) 附录一 (8)

从讨价还价看经济、市场 摘要 本文阐述了博弈论在讨价还价方面的应用理论。主要在完全信息与不完全信息下,进一步针对不同的情况,综合地介绍讨价还价理论模型以及应用。 讨价还价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普通的事情,也是博弈论中最经典的动态博弈问题。现实经济中充满了“讨价还价”的情形,大到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小到个体消费者与零售商的价格商定,还有厂商与工会之间的工资协议、房产商与买者之间关于房价的确定、各种类型的谈判等等。这实际上是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问题,也可以把讨价还价看作为一个策略选择问题,即如何分配两个对弈者之间的相互关联的收益问题。 关键词:博弈论,讨价还价,博弈树

Viewing from the bargaining, market economy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bargaining game theor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ory. Main under complete information and incomplete information, further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to bargaining model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 Bargaining as the most common, ordinary things in market economy, as well as the most classical game theory of dynamic game problems. Is full of "bargain" in real economic situations, big to trade agreements between countries and agreed on the price of small to individual consumers and retailers, and manufacturers and the unions wage agreement between, between property developers and buyers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prices, various types of negotiation, and so on. This is actually a game between two agents, can also read the bargain as a strategy choice problem, namely how to divide the two players of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income problem. Key words:Game theory Argy-bargy, Game tree

博弈论结课论文

博弈论基础 结课论文 课程名称:博弈论基础授课教师: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 成绩:

博弈随笔 以前,只是听说博羿——认为是那些?谍战片?似的斗心机,拼命得到所谓的胜利,让我想到?左右互搏术?。今天,挺欢喜的,值得一听,更加值得一想。 老师与学生第一节课,以(身边)故事开场,吸引了在玩、在谈、在写、在愣神的学友的耳朵和眼球,学友们——也学到了些东西,或者与博羿之思想能碰撞闪现出火花,有利益关系吗?一个,望学术或教育水平得到提高或责任的心。另一个,得点学分或找点乐子或陪伴人或还真有少许的是学的。俗话说的好?愿打,也得愿挨?呀!要么,人数成?抛物线?一样变化,要么是?倒梯形?,这也许就是学生,大学生的规律!而师,或呆板地照本宣科或妙趣横生或平平淡淡。显然,我们比较幸运点! 注:学点东西——还是比较好的。如何提高教学质量与学习效果?一个人,当TA面对TA喜欢或感兴趣的,才会花时间去听(无意评价教育体系),这可能占到大部分吧(希望),少部分随意的点的(暂评),因此,怎么才能延长其喜欢的持续时间:才是关键(除一些真学的)。 总之,?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效率——单位个体在单位时间内获得的成果。现在,自己,的确是在玩时间战术,耗得起吗?也许只有在有效时间内完成自己的任务,努力加信心 (说偏了)。没话了,挂住了。 记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一号晚二十三点五十六分(写了将近四十分

钟) 今天晚上,上课,感觉到了无聊与无奈,选修与专业,浅与深。主要讲了一些博弈的基础知识(概念类),自己也记了一些笔记(各人有各自的学习方法)。而我是靠时间磨靠笔磨的!偏了,,回归正传。她(老师)讲了一些故事——这的确挺吸引人眼球与耳朵的。但下面因为玩,其他的继续。同志们,半推半就的去 STUDY! 3月中旬的一次课,忘了忘了! 今天——2012年3月22日,博弈论的第三次课了(好像学生上课,都是这样似的)。 她,老师讲了纳什均衡的运用实例——一些经典例子:双垄断的博弈——也推倒出了于今下有实际意义的结论!但,我好像没有像第一次上课那样——认认真真的听:边看着鲁迅的小说边听着老师的?絮叨?,其实——自己挺喜欢数学的:可由初中的喜爱得出,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知识的无奈——?膨胀?,自己也被自己慢慢的舍弃了! 难道自己没有想过吗?答案,不言而喻! 一个人,可悲的不是知道,而是无知与明明知道而又偏偏无知! 莫伤,也伤不起!三月的最后一节,老师讲了一些?概率性?的纳什均衡。第一小节,师已讲了个例子,同时也演算了一个例子,当下课布臵了一个小问题,在课间做,却无人问津。上课时?自然?鸦雀无声。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XX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

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 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 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 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 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 活的目的;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 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 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

课程论文评分标准

学年论文: 学年论文一译“课程论文”。指高等学校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师范类专业本科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一学期内,在教师指导下就给定的课题独立进行研究所写出的小论文。其撰写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学课程的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与理论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接受查阅、评述文献,制定研究方案及计算、论证、撰写论文等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论文题目由教师下达,因人而异,应是学生在掌握已学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可以解决的小型综合性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撰写期间,教师须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工作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启发和指导。 简要介绍: 在一些学校,各个专业执行的情况不同。这个是学位条例规定要这么做的,教育部规定先要写学年论文,逐步逐步积累经验以后,在毕业的时候撰写毕业论文就不会成为一件太难的事了。但是有很多学校没有把学年论文当作是一个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一个途径或者是工具。那么,临近毕业的时候,学生还不知道毕业论文该怎么写。当然还是有相当一部分高等院校,特别是重点院校是很注重学年论文的撰写的,因为只有训练学年论文的写作才能顺理成章的过渡到毕业论文的写作。每一门课的授课到最后的考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就是在训练一学期或一学年论文的写作。因为任课老师都是从自己的课程的角度出发给大家考一点知识题,再考一个论述题。那么对于论述题,应该说有经验的老师是可以很好的利用论述题来训练学生写论

文的。有一部分学校这样做了,但还有部分学校没有将其提到日程上来。还是由各个老师具体要求,让学生当一次作业来做的,没有强调学术性。 基本要求: 1、每位学生论文选题应有所区别,不得几位学生选同一题目; 2、论文写作应注意主题明确、结构合理、语言流畅; 3、论文内容较为新颖,不得抄袭他人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需要引用时,应注明引文出处; 4、论文排版整齐,插图清晰准确,全文篇幅恰当,字数在5 000~8 000之间。 打印格式: 1. 毕业论文的写作顺序是:标题、作者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2. 附表的表头应写在表的上面,居中;附图的图题应写在图的下面,居中。按表、图、公式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3. 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严格按以下顺序:序号、作者姓名、书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或发表时间。 4. 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 字体。

生活中的博弈论论文1

生活中的博弈论论文 摘要: 生活、博弈、无处不在、利益 正文: “博弈论”原本是数学的一个分支,但由于它较好地解决了对竞争等问题的可操作性分析,成为经济学中激荡人心的一个研究领域。可以说,“博弈论”已经改变了经济学的传统轮廓线。 我们先从经济决策上来看“博弈论”。假如你是一个公司的老总,你在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产品降价以及降价多少时,必须首先要考虑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将会增加购买吗?大概会增加多少购买量呢?其他同种产品的厂家也会降价吗?等等。你只要是理性的话,一定会在对这些问题考虑的基础上来作出你的决策。所以说,“博弈论”主要是研究各相关行为主体的决策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假定条件下,理性的行为主体如何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等问题的。在这里,决策均衡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意味着最佳决策或最佳决策的组合。因为只要决策是最佳的,相关的行为主体就不会去改变它,从而它处于稳定、均衡的状态。再简而言之,“博弈论”就是分析博弈行为和博弈决策的一门科学。 其实博弈现象不只现身于经济领域,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处处可见的,所以博弈论的思想不仅仅能够用来分析经济从而获得最大的盈利,我们也可以尝试将博弈论的观点与日常生活联系,将博弈论的思想运用到生活实践中,从而获得最优的策略。 比如,某一天你觉得应该是你太太的生日,但又不能肯定:如果是太太的生日的话,你可以送一束花,太太会特别高兴;你不送花,太太会埋怨你忘了她的生日;如果不是太太的生日的话,你可以送太太一束花,太太感到意外的惊喜;你不送花,结果生活同往常一样。 在这个博弈里,我们看到可以有两种策略:确定今天是太太的生日或确定今天不是太太的生日,但不论采取何种策略,你的最好行动都是买花。 夫妻吵架也是一场博弈。夫妻双方都有两种策略,强硬或软弱。博弈的可能结果有四种组合:夫强硬妻强硬、夫强硬妻软弱、夫软弱妻强硬、夫软弱妻软弱。 根据生活的实际观察,夫软弱妻软弱是婚姻最稳定的一种,因为互相都不愿让对方受到伤害或感到难过,常常情愿自己让步。动物学的研究有相同的结论,性格温顺的雄鸟和雌鸟更能和睦相处,寿命也更长。 夫强硬妻强硬是婚姻最不稳定的一种,大多数结局是负气离婚。夫强硬妻软弱和妻强硬夫软弱是最常见的一种,许多夫妻吵架都是这样,最后终归是一方让步,不是丈夫撤退到院子里点根烟,就是妻子避让到卧室里号啕大哭。 这些都是生活中最简单的例子,下面让我们看一下博弈论在生活中较大的应用 一、房地产市场中的博弈 生活无处不博弈,就衣食住行中的住而言,就不得不提近年来成为社会经济

博弈论论文

博弈论课程论文生活中的博弈论 学院: 姓名: 学号:

生活中的博弈论 摘要:本文从实际生活入手,主要是把生活中所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一些选择用博弈论的思想进行分析。有时候看起来很简单的问题,其实深究起来并不是那么简单,不能只看表面,要仔细分析每一个问题参与者的心理,做出多种情况的假设,才能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关键词:博弈,心理,生活,假设 一、博弈论简介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

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生物学家使用博弈理论来理解和预测进化论的某些结果。 博弈论已经成为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军事战略和其他很多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 基本概念中包括局中人、行动、信息、策略、收益、均衡和结果等。其中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最基本要素。局中人、行动和结果被统称为博弈规则。 类型: (1)合作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 (2)非合作博弈——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决策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即策略选择问题[1]。 (3)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博弈:参与者对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空间及策略组合下的支付有充分了解称为完全信息;反之,则称为不完全信息。 (4)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 静态博弈:指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者尽管有先后顺序,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先行动者的策略。 动态博弈:指双方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并且后行动者可以知道先行动者的策略。 二、博弈例证

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 0.D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 三、名词解释题 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3.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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