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室内

三、要求

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

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

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

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提前1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 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铭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著部位,

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书。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格(最新).doc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分验户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分验汇总表 注:1 本表完善后由工程建设各方留存并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 验收结论中应明确验收不合格的户号及协商处理情况。 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一)分验表1-1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填表说明

1.现浇楼板厚度及裂缝 检验方法:板厚及裂缝检查均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分别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板面裂缝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板底裂缝检查应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 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其中板厚检查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4角点加1中心点;其余房间、阳台各测不少于3点,即在房间或阳台一条对角线上2角点加1中心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处。 注:检查单元的确定应按每户或每层楼的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进行划分。 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填表说明 2.楼地面面层 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者可不计。 检验方法: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坡度泼水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度、接缝高低差和宽度目测观察检查,必要时辅以相应的检查工具进行检查;其它面层外观质量目测观察并结合手摸、脚踩等方式检查。 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地面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m2范围。 初装饰工程的卫生间不检查空鼓。 注:检查单元的确定应按每户或每层楼的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进行划分。

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公司验收管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过公司立项审批确立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硬件系统采购与集成、软件应用系统开发、新业务新技术研发、网络工程建设、机房建设工程、光缆敷设工程、新建楼宇住宅布网工程、网络改造工程、线路迁移和维护工程及楼宇和住宅布网安装工程等项目的验收。 (二)承建项目有建设方验收的,视项目具体情况,可引用建设方验收结论作为公司验收结论。 三、职责分工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项目验收的组织或实施委托验收工作; 负责协调组织制定报验项目的技术标准、测试方案,负责审核验收资料; 负责项目验收资料的存档工作。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核报验项目的财务情况。 (三)项目建设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报验项目的技术标准、测试方案;协助验收小组进行待验收项目的测试; 负责提供验收资料;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接受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质询。 (四)项目接收部门参与制定报验项目的技术标准、测试方 案;负责参与项目验收工作;承担部分项目的委托验收工作。 (五)技术委员会负责参与相关项目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案的预审,以及项目验收工作。 (六)项目验收小组是为具体项目的验收而组建的一次性工作组

织,负责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部门、项目接收部门、财务资产部、综合办公室、技术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验收小组须有项目建设部门及项目接收部门分管领导参加。 四、验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验收类型及阶段分类 经过公司立项审批确定的所有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及建设周期。项目验收类型分为工程施工类、系统建设类及综合类,工程施工类是指涉及土木及管线工程等建设的项目,系统建设类是指各类软硬件及系统平台等建设的项目,综合类是指包含工程施工及系统建设的项目。项目验收阶段分为初验、终验及一次性验收。 (二)各类验收的报验条件及申请报验须提交的材料: 1 、初验是对安装调试后并进入试运行阶段之前进行的全面测试检查的过程。申请初验时需提交的报验材料(书面文档1份,电子文档1份)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必选); (2)项目立项审批表(必选)、可行性报告; (3)项目内容介绍(必选); (4)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其电子档、评标纪要(必选); (5)项目合同协议书及审批表(必选); (6)项目软硬件设备到货清单、采购入库单及设备检验测试记录(必选); (7)项目建设方案和图纸、设计方案和图纸; (8)项目验收标准、测试方案、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必 选);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住房逐渐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特别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后,老百姓对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南京地区十多年来建筑工程没有出现结构性质量隐患和事故,可以说对工程结构性质量的保障体系已比较健全,让老百姓住得“放心”的问题基本解决。如何确保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让老百姓住得“称心”,一直是我局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2002年,我局针对质量投诉大多反映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问题,开始试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2003年扩大试点,2004年制订出台《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在全市推广实施。该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有关渗漏、裂缝等质量通病方面的投诉下降了29%。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已高于国家标准,其做法和成效也得到建设部、省建设厅的高度评价和重视。在我市《导则》基础上形成的《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已成为地方标准在全省推广应用。 虽然有关质量通病的投诉有了大幅下降,但工程质量投诉以及因质量而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造成这种投诉和纠纷

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住宅工程验收方法不完善是主要原 因之一。因此,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于日前制订出台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分户验收办法》)。 分户验收是住宅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住宅工程各责任主体行为的必然措施,也是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上整合各责任主体资源的又一 创新举措,更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项重要的制度完善。它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各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有利于完善验收程序、加强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不断提高用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二、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其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现有验收规范确定的检验方法,即对住宅工程的验收由原来抽取一定比例房间的抽检,改为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是我局承诺的2006年为民办的五件实事之一,该办 法的出台,标志着此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三、该《办法》从什么时间起开始实施?

钻孔灌注桩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桩基工程条 件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102016 1. 钻孔灌注桩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了加强集团在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消除质1 条第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进一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加大监管力度,依靠科学方法强化现场管理,本项目实施首件

工程认可制,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集团建设工 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涉及影响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2 关键节点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质量、 安全生产相关条件进行自控自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 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按照工程自、3、 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本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可包括以下主要内、4、 容: 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1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2 交底资料。 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3 2. 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施工放样、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4 初始值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5 应急预案、6 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7 本项目一类关键节点:钻孔灌注桩施工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设二类关键节点。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5、 的要求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计划》,明确需进行条件验 收的关键节点、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其中,施工单位可根据工 程实际对附件一所列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将主控条件调整为一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管理制度

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交工 资料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结合首贵项目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工程项目交工资料的管理,保证工程实体和交工资料验收的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资料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首贵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部组织各实施部门负责单位工程实体、交工资料及竣工图的验收移交的组织与协调,负责提供单位工程划分和任务分工进行确认。首贵公司工程部、设备部、项目部或作业部共同负责交工资料、竣工图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首贵公司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交工资料验收的依据和质量要求 第四条单位工程交工资料验收依据: 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与指南(上中下三册) 二、JGJ/T185-2009《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三、GB50386-2006《轧机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四、GB/T5030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五、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六、GB50397《冶金电气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2013交叉使用) 八、《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94) 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十、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十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十二、《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十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资料和监理资料管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冶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适用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适用于施工安全资料管理。 第五条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实体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三、有完整的交工技术管理资料和竣工图。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开工前应进行条件验收的重点环节包括(不限于):(一)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工程; (二)基坑开挖; (三)盾构始发及接收; (四)区间联络通道开挖; (五)盾构开仓或更换盾尾刷; (六)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八)采用爆破拆除支撑系统的基坑工程; (九)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十)铺轨行车; (十一)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 第六条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等); (二)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报验备案、龙门吊的检测等); (三)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等); (四)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五)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等);

(六)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测量等); (七)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抢险队组建、应急物资材料储备、应急设备进场、应急演练等); (八)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等)。 第七条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条件验收流程见附件1。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后上报建设单位组织条件验收会。 第十二条对于Ⅰ级、Ⅱ级风险源,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驻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涉及专业分包的还应要求专业分包单位参加)、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市质量安全监察总队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对于Ⅲ级、Ⅳ级风险源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第十四条验收组应按照记录(见JL/ZY-AQ-22-01-N~

机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北方 XXX 煤电公司露天煤矿 机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机电类工程验收、设备验收、外委维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机电类验收工作,保障机电工程安全 有效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常务) 经营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副总师生产调度科、机电设备科正副科长及专工各段正副段长及技术员 第四条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职责 负责验收工作的审批工作。 (二)分管领导职责 负责验收工作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机电设备科职责 1.负责验收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2.负责验收工作的办理工作。 3.负责对所使用设备按照合同和相关技术要求,提出意 见。如达不到相关要求不予验收。 (四)使用单位、维修单位职责

负责对所使用机电设备根据现场使用、维修要求,提出 意见。如达不到相关要求不予验收。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机电安装工程验收要求 1.设备的到货验收 (1)检查外观包装情况。 (2)按照装箱单,清点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3)检查设备各部位、各零部件、附件等有无修饰和 破损。 (4)核对设备基础图和电气线路图与设备的地脚螺 钉孔、电源接线口的位置及有关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5)对不需要安装的备品、附件、工具等,应妥善 装箱保管,注意集中移交,防止丢失。 (6)保护设备的结合面、加工面,以防损伤设备。 (7)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有关单位进行签字认证。 (8)单独设备(不需要安装),依据技术协议与合同相关要求,出具设备质保开始验收单(见附件1)。 2.安装前的基础验收 (1)设备基础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根据实测资料对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基础验收工作必须由土建单位提交设备基础的 实测资料和隐蔽记录。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2010-08-02发布 2010-08-15实施 等油气储运项目。 3 术语 3.1 单位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2 交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的交工验收是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检查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试生产要求的活动。 4 职责 4.1 项目经理部 4.1.1 负责协调交工验收各方关系; 4.1.2 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4.2 监理 4.2.1 配合项目经理部进行交工验收组织工作; 4.2.2 收集汇总交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承包方限期整改。

GDGS/ZY 74.02-08-2010 页码:2/6 4.3 施工承包方 4.3.1 提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申请; 4.3.2 提供交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4.3.3 制定交工验收问题整改方案,按期对验收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5 管理内容 5.1 交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5.1.1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5.1.2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1.3 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说明书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5.1.4 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 5.2 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2.1 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 5.2.2 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5.2.3 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5.2.4 交工资料齐全。 5.3 交工验收程序 5.3.1 承包商在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完成,并经过自检达到交工验收条件后,编写《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确认同意后,上报至项目经理部。 5.3.2 项目经理部接到《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政府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检查,检查和评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检查交工资料和交工验收文件的符合性。组织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项目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日 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期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对各项目的工程质量管控,提升工程品质,强化各工程责任人的质量意识,有效降低客户投诉率,确保各项目工程的顺利交付。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亿置业集团范围内所有未竣工交付的项目。 3.术语和定义 集团分户验收:指项目在单体竣工验收前,由集团组织相关人员对建筑室内及公共部位等进行一户一验的抽查验收工作。 4. 组织部门及验收人员组成 3.1 组织部门:集团运营管理部 3.2 验收人员组成:由集团运营管理部组织各城市公司、研发设计部、营销策划部、集团物业 公司、项目物业公司等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总人数为15人左右,原则上由分管工程副总裁或其授权人任组长,下分5个验收小组。 5.验收时间 5.1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单体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及项目公司组织的分户验收完成并形成书面 成果后进行集团分户验收,总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具体以通知为准。 6. 项目分户验收套型选择及套数规定 6.1 普通住宅类项目(含裙房商铺及辅助用房) 6.1.1 室内:总计验收100套(每小组20套)。其套型的选择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①由项目 公司提供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相对刁难客户;②公司相对重要的客户;③每种户型不少 于1套;④根据施工班组不同(以粉刷班组为主),每个班组所施工的户型不少于1套; ⑤每幢单体的顶层不少于1套;⑥每个单元不少于1套。 6.1.2 公共部位:每个单元的标准层公共部位不低于一层;底层大堂视现场施工情况而定,对 于已施工完毕的底层大堂原则上全部检查验收;对于暂未施工完毕的大堂纳入集团交付 前验收。 6.1.3 屋面:每幢不少于一个单元的屋面。 6.1.4 商铺及辅助用房:商铺验收不少于总量的20%;辅助用房原则上全部验收。 6.2 别墅项目 6.2.1 别墅验收套数不少于总量的20%,且不低于40套。其套型的选择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由项目公司提供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相对刁难客户;②公司相对重要的客户;③每种 户型不少于1套;④根据施工班组不同(以粉刷班组为主),每个班组所施工的户型不 少于1套。 6.2.2 别墅项目为全方位检查,包括室内、屋面、地下室等。 6.3 综合楼项目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4、 一、工程交工验收管理 待施工单位完成所承担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后,便可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竣工交接需具备如下条件: 2、 3、1) 2) 交接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 工程质量达到了有关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及设计文件的 要求。 3) 按规定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 交接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含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工程全 部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5) 按合同要求的其他内容已经全部兑现,且经检查合格。〕 6) 交接范围内,有碍安全卫生的杂物已清除,厂房、机械设备已清理干净。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管理各专业组负责组织管内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挥部有关领导、工程监理、计划预算组以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参见验收。按照验收内容,经检查认为合格后,由参见人员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完成项目验收。若检查认为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则提出整改意见,再次验收。 工程项目经交工验收后,便交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我分公司有关单位、部门、要按分公司划分的职责分工各自纳入正常管理,严禁出现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无人过问、无人管理的现象。 工程验收交接时,特殊情况下,确因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在不影响使用(开车)的前提下,经分公司同意,可做为遗 留工程处理,但必须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遗留工程在未完成之前,不能办理结算。 1、

二、交工资料管理 交工资料是施工单位提供给建设单位的一个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后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合理使用、维护、管理、改建、扩建的依据,因此管理、保管好交工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1、交工资料主要内容 1) 交工工程项目一览表。 2) 图纸会审记录。 3) 竣工图。 4) 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5) 材料、构件和半成品的合格证、质量证书及检验报告。 6) 永久性的标准点坐标记录。 7) 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 8) 土建施工试验记录。 9) 土建施工记录。 10) 设备安装施工和检验记录。 11) 设备、管道安装、试压、吹扫记录。 12) 各种电气、仪表的测试、校验记录。 13) 焊接检查及探伤记录。 14)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质量评定表。 15) 单体、联动试车记录。 16) 施工变更文件记录。 17) 中间交接记录。 18) 未完工程一览表及处理意见。 19) 其他有关资料等。 2对交工资料的要求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 一、室内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公共部位

三、要求 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 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 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 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 带,提前1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 5 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 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总页第页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

实测房间,不合格房间,需整改处理房间: 抽测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笔圈岀。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 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W H B 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年*月**日发布 ****年*月***日实施

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总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顺利实现工程向业主的移交,确保总承包合同收尾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1.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业主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由总承包项目部协调,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3 工作职责 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向监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监理签认后,由总承包项目部向建设单位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 项目部按规范要求和合同条款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和考核资料,由项目部提供给业主审查。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业主对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开车部、施工部、质量部协助和配合,合同管理工程师参加项目的验收工作。 4 项目验收条件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工程资料符合如下要求:(1)同步性:应在竣工验收前汇总、整理完毕; (2)规范性: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合同要求;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改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司生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造技改工程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司技改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用户单位使用,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工程部(或项目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使用效果和生产正常运行; (二)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第九条技改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甲方施工员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及项目部提出申请,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建立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八)移交使用、维护维修单位的交接资料:设备随机图纸、文字资料(复印件);操作、使用、维护手册;必要的施工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维护维修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部及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无施工单位的,由项目部负责),协助工程部及项目部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工程是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工程能否正常投入生产运行。 (五)维护维修单位检查工程设备、仪器仪表能否正常运行。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工程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分户验收管理制度

分户验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控,提升工程品质,强化各工程责任人的质量意识,有效降低客户投诉率,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交付。 二、适用围 适用于长征地产开发围所有未竣工交付的项目。 三、依据 分户验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分组 长征地产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管理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长征地产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长征地产公司营销部负责人、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组长由长征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担任。 分户验收实施组分组标准为:每小组组长由管理组成员担任,小组成员必须包含各专业工程人员。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将参加分户验收小组的人员及职务已书面形式上报地产公司。长征地产项目部根据人员情况将分户验收小组分组发文通知各相关单位。 五、验收条件 住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进行分户验收: (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容,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规和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已自行组织部进行分户验收,并将检查的问题维修完毕; (三)施工单位已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分户验收申请,并经过建设、施工、

监理三进行的初验,且将检查的问题维修完毕; (四)各户套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 1、已完成套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容; 2、套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所涉及的套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4、套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均符合要求; 5、水、电接通; 6、墙面50线、地面各测量点标识、各设施、管道的标识已按统一标准完成。 六、验收单元 分户验收应以住宅工程中每套住宅为基本验收单元,分户验收小组组织施工单位在图中注明检查部位和数量,对工程实体质量按图进行逐户检查,分户验收小组中施工单位填写检查记录表。 七、主要检查验收容 (一)室验收 1 、房间尺寸偏差检查; 2、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 、门窗工程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检查; 5、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6 、室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7、安防系统功能与质量; (二)楼梯间、电梯间验收 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查; 2 、门窗安装质量检查; 3、栏杆、扶手质量检查;

重庆市分户验收文件及表格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 第六条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 (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 (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 (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 (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 第八条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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