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冶韶钢建设工地发生爆炸事故 已造成人9死亡

事发现场模拟。杨志成/制图

中国五冶韶钢建设工地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人9死亡

2012-05-15 10:5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新快报记者林良田李应华毕志毅通讯员黄云伍

事发时工人正在安装行车辅助设施,爆炸产生冲击波500米外有强烈震感

昨日下午3时48分许,中国五冶上海分公司施工人员在韶关钢铁公司特棒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行车辅助设施时,突发爆炸事故,爆炸产生巨大冲击波并引起震动。据韶关市宣传部门通报称,事故当场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韶关市委、市政府已要求对此事抓紧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工作。

据中新网消息,遇难的工人当中,有一名女性,死者分别来自四川和山东。

现场抬出8具尸体多人送院

黄先生是韶钢的一名工人,事发时他正在厂里上班。他告诉记者,当时突然听到“轰”一声巨响,此后

传来1公里之外、正在建设的韶钢特棒项目工地发生事故的消息,并有多人伤亡。他随即赶往出事工地看到,现场已经被警方封锁,又见现场抬出8具盖着白布的尸体,多名伤者已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

黄先生的一名工友事发后告诉他,当时工人使用两台吊机安装行车起重机,怀疑质量存在问题,钢缆断裂致使行车从20多米的高空掉下来。“行车最起码有10吨的,威力可想而知。”多名目击者声称,行车掉下时正好砸中地面上的乙炔瓶,由此引发了大爆炸,并产生冲击波,当场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

黄先生朋友距离现场500米,能够强烈感受到地面的震动。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入韶钢医院、粤北人民医院等医院。记者了解到,入院粤北人民医院的2名伤者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1名伤者还在紧急抢救。

事发

约20工人正在焊接行车

在韶钢医院治疗的一名伤者向记者表示,事发时,他们20人左右正在地上焊接行车的配套设备,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发生了大爆炸。他多年从事焊接工作,发生此事他也觉得十分意外。多名伤者送入韶钢医院,一时造成医院的气氛紧张。

一名在韶钢医院实习的网友发微博表示:“医院急诊科忙死了,全部医生都出动了……我在普外科被护长叫去帮忙,结果一直忙到现在,晚饭也没有吃……看到那个场面,我真的好紧张,全身起鸡皮疙瘩。看到一条条生命就在我身边消逝,心里真不知道什么滋味……”

项目

已完成合同总量的一半

据工人称,出事工地位于韶钢东区,工地占地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据介绍,该项目为上海宝钢兼并韶钢之后,在韶钢投资的第一个重大项目,工程从去年11月份左右开始动工建设,为期三年,需要建设三条生产线,按照工程进度,第一条生产线将于今年完成,此后一年完成一条生产线。

工地承建商为中国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据了解,死伤工人均为该公司的工人。记者查阅该公司母公司中国五冶集团的官方网站,就在昨天,网站新闻中心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广东韶钢特棒项目顺利推进》的文章称,5月12日,由中国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承建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合金钢、优质钢棒材轧机改建工程顺利推进。

按照文章的说法,截至目前,工程已完成合同总量的50%;中棒工程已完成合同总量的26%,最后文章写道:“近期温度急剧升高,现场温度更是高达37摄氏度,项目部全体人员克服天气困难、土方开挖排土难等诸多影响,精心筹划、科学合理安排施工,为项目高峰期施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赢得了多方赞誉。”

官方通报

安装设施突发爆炸

将排查生产安全隐患

新快报讯14日下午3时48分许,中国五冶上海分公司施工人员在韶关钢铁公司特棒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行车辅助设施时,突发爆炸事故。当场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现场设施遭到不同程度损坏。韶钢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将伤员安排送院救治,但有一名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郑振涛指示全力抢救伤者。市领导艾学峰、陈向新、段宇飞带领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曲江区领导迅速赶赴医院部署救治伤者,并到现场查看。艾学峰在现场强调,要加大救治力度,救人要紧;要加强情况通报,及时向外发布信息;要抓紧展开事故调查,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全市要进一

步强化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 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成罪之后。刑法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本罪的最重一档法定刑的行为表现而规定的。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有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说法。但是,按照结果加重犯来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如何都无法将致人死亡解释成为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结果,因为事实上在逃逸行为中已经介入了新的原因行为,那就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并不是交通事故本身,而是行为人的逃跑行为。不论结果加重犯说还是情节加重犯说,抑或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是以基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成立其前提条件是一致的,都必须具备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 第二,行为人逃逸的主观认知是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逃离了事故现场,这是行为人逃逸的主观认知因素。至于行为人在逃逸之前是否查看了交通肇事的结果,以及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是死是活,均不重要,只要实际上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没有死亡,而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使其没有获得及时救助而死亡,对行为人即可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 第三,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复杂,被害人的死亡可能直接由交通肇事的行为引起,也可能由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所致,还有可能由其他原因导致。实践中必须分清致死的直接原因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务必以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死亡结果是由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行为人事后逃逸,对行为人只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如果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既使立即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仍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与逃逸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证实了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具体到这里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前,被害人死亡在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得不到救助造成的直接结果,不是行为人二次交通肇事行为的结果,交通肇事后的二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成立的只可能是另一个交通肇事罪,不是先前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驾驶一辆现代牌轿车,在北京市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家楼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骑车人林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李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林某苏醒后正在爬起的时候被一辆由王某驾驶的超速行驶的同向小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分析: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

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范文3篇

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范文3篇 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范文篇一×××事故报告 一、事故简要经过 ××××××××××××××××××××××××××××××××××××××××××××××××××××××。(时间、地点、人、性别、部门、工种、事件经过、伤情结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直观原因) 1)××××××××××××。 2、间接原因(剔除直观原因以外的因素) 1)×××××××××××××××××××; 2)×××××××××××××××××××。 3、主要原因 1)×××××××××××××××××××。 2)×××××××××××××××××××。…………… 三、整改防范措施(针对以上各个要因提出对策措施) 1)×××××××××××××××××××; 2)×××××××××××××××××××; …………… 四、事故处理结果 1)×××××××××××××××××××; 2)×××××××××××××××××××;

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范文篇二一、事故概况 20xx年x月x日,下午13:15分左右,在四方地金水铜冶炼厂风压机房,新建空压机座柱子混泥土浇灌施工,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漏电触人事件,受伤人庞发荣吃过中午饭后,准备施工,当他的手触到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时,被电当场击倒,此时工地上的施工人员立即将电源开关断开,庞发荣此时倒在地上已经昏迷,然后工人们立即将庞发荣抬到室外地上平躺,观察他的心脉跳动缓慢,立即对他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又组织车辆将庞发荣赶紧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过两个小时后清醒,在医院治疗6天后,出院回家休养。 二、事故分析 1、通过6:11电触人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公司虽对施工队组员工进行过进场的安全生产教育,但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加之庞发荣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公司在安全管理自身存在缺陷,公司没有对施工现场配备指定专人和专职电工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操作监督和管理。 2、质检安全部没有派出专职安全员到整个施工现场检查、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组人员没有很好的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跟班作业不到,落实不到,对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以及巡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理解和传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理念,作为质检部门没有认真把“安全发展,预防第一”当首要任何来抓,没有履行好作为一个质检安全员的工作态度及责任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与解释 1、刑法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央企行业分类

自己整理 113家央企行业分类 核电: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 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原“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航天航空: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商务服务)、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船舶、航运、铁路、运输: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军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石油化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珠海振戎公司(石油贸易)、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钢铁: 鞍钢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煤炭、能源: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水泥等非金属材料: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水泥)、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非金属)、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金属: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电子、通信、信息: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音像)、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通信)、华侨城集团公司、 汽车: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机械: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农林、粮食、轻工业: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纺织)、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纺织、粮油)、中国中丝集团公司、中国林业集团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纺织)、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棉花)、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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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用工形式工种及级别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籍贯 八、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死亡损失工日为6000个) 九、本次事故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元。 十、事故经过: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事故报告、抢救情况。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间接原因等意义进行分析。 十二、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措施) 措施名称简要内容完成措施 单位、人员完成期限验收人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表)十五、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见附后材料,均为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2、法人委托书3、经济补偿方面的公证书及协议书4、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案例分析

案例:物料提升机坠落事故 某公司热轧薄板厂的 2 号加热炉工程由某钢铁设计院设计,某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标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烟囱的施工(该烟囱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110m)分包给其下属的第八建筑公司施工,工地总人数约180 人,施工人员主要来自南方某县劳务公司,工程由某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施工中由第八建筑公司项目部编制了烟囱施工方案,方案中使用的物料提升机为井字架,作为解决烟囱上下料的运输工具,提升机选用了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第八建筑公司项目部在搭设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人员凭经验搭设钢管井架,搭设后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另外,考虑人员上下,虽设置了钢直梯,但既没按规定设置护圈,也没有设合理的休息平台,施工中作业人员为了节省时间基本上乘坐井架吊篮上下。以上情况建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检查中都已发现,对吊篮载人一事没有予以制止,对井架无安全防护装置、直梯无护圈及休息平台的设置等问题也没有提出解决办法。 当烟囱施工高度达106m时。烟囱顶部有13名工人完成绑扎钢筋和支模板作业后等待验收,这其间有 5 人乘吊篮下去,第八建筑公司的一名质检员又乘吊篮上到烟囱顶部准备进行验收检查。此时地面的卷扬机司机以为还要等待一段时间,所以拉上制动器后便离机去找人。后因天下雨,烟囱顶部的9人准备下到地面。于是全部乘上吊篮。由于人员过多,质量超过卷扬机制动器的制动力,而吊篮又没安装停靠装置,吊篮开始下滑,又因无断绳保护装置,致使吊篮无任何保护直落地面,地面也没按规定装设缓冲装置,过大的冲击及振动造成7 人死亡。2人重伤。 单项选择题 1.使用物料提升机提升应做到()。 A. 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B. 在有人员乘吊篮上下时必须由专业司机操作 C. 未经技术人员许可,一般不允许乘吊篮上下 D. 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但可以乘吊篮上下 答案:A2.上述案例事故的性质为()。 A. 机械事故 B. 意外事故 C. 责任事故 D. 多人事故

前车撞人逃逸后车碾压致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前车撞人逃逸后车碾压致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2011-12-1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点击次数:562次 一、案情摘要 2011年1月6日19时40分左右,杨某某(男,40岁,河口区孤岛镇人)酒后驾驶本田思域轿车沿河口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南门时,与步行过公路的张某某(女,47岁)相撞。杨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发现张某某被撞倒在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杨某某在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的情况下驾车逃逸。稍后,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男,36岁,利津县汀罗镇龙王庙村人)驾驶出租车经过肇事地点,因疏于观察从被害人张某某身上碾压,致使张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杨某某撞击后并未立即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系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在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肇事人王某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没有争议的。但因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两辆车的连续碰撞、辗压造成,有别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对本案另一肇事人杨某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杨某某不构成犯罪。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虽具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故意,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其所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撞倒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且也不能确定其伤势轻重,而被害人的伤势轻重程度是交通肇事案定性的一个主要依据,若张某某在受第一次碰撞后伤势确定为重伤,则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若张某某当时伤势仅为轻伤,则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况下,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得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但杨某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是因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第二次撞击碾压所致,所以杨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同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杨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同时,杨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故杨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不能客观归罪。 第二种意见: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杨某某实际上在主观方面有两个过失,第一个过失即其驾车撞伤张某某的过失;第二个过失即杨某某作为本地人,应该知道肇事地点位于当地交通要道,来往车辆频繁,也应该清楚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8时左右,在夜晚能见度低、不断有车辆经过的情况下,应该有义务预见到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后倒地不起,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很可能受到来往车辆的再次撞击或碾压,但杨某某却为了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任由被害人倒卧在机动车主干道上。此时,不论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其主观罪过均为过失。在客观方面,由于杨某某的不作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并因此遭受了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第二次碰撞、辗压,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确定发生。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

中国纺织全行业出口百强企业名单

1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2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4东莞德永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5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6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 7青岛即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9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10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11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互太(番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13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4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6雅戈尔集团 17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18浙江绍兴华宇印染纺织有限公司 19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天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1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3山东桑莎制衣集团 24江苏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5江苏东渡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26宁波百隆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 27山东亚光纺织集团 28宁波布利杰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29浙江华孚集团有限公司 30无锡庆丰集团有限公司 31邯郸发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32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33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 35浙江湖州大港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36无锡市第一棉纺织厂 37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39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40兰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42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43河南嵩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4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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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 度(新编版)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

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主要责任如何处罚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主要责任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起点为: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3、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4、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6、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1、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客观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队长和工程项目经理,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技安部门;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公司经理和技安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书报,呈报公司。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4、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重伤、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10、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以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

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59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60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61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62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63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64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65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66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67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68 中国盐业总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69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7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71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7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7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74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75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76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77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78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79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8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8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3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84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85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86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8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8 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89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90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3 鞍钢集团公司91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92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93 珠海振戎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94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95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9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97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98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施工事故报告范文3篇

施工事故报告范文3篇 现实中,工程施工事故时有发生,严重的工程施工事故每年都有出现,现将施工的事故情况作一个报告,*是为大家整理的施工事故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施工事故报告范文篇一: 20-年-月-日中午12:00时,-项目部民工宿舍(二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幢二层的活动板房全部被烧毁,所有工人安全撤离,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现将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向公司呈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年-月=日中午12:00时左右在二区民工宿舍第二幢板房二楼走廊的工人(37座外架班)发现对面203房电线冒浓烟,班长马上跑下楼拉电闸,同时打电话通知项目部。此时203、202房电线已喷出火球,板房上部迅速燃烧起来。项目管理人员及保安员接到呼叫后,马上奔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拔119求救。由于水源不足,加上风力较大,没多久第二幢板房也烧起来了。几分钟后消防队赶到,并立即投入抢救,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扑救,大火终于被扑灭。 二、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此次火灾事故中,由于管理人员及时赶到,并迅速撤离所有人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注:只有一人从二楼窗口跳下,腿部骨折,伤势不是很严重)。事故中有两幢活动板房(一幢3K_9K、一幢3K_15K)被烧掉,还有部分工人的衣物、工具及生活用品; 部分工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摩托车(一辆)等也被烧掉,约计经济损失三十多万。 三、事故原因: 初步确定为用电量过大电线起火,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四、事故处理: 1、受灾工人均已转移到项目部内的生活区安置,住宿、吃饭等生活问题已解决。并且已按公司规定每人暂时发放500元生活费,给工人购买衣物及生活用品,最终处理方案正在商议中。 2、火灾现场屋架已用机械拆除,并且安排了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3、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已及时向甲方、监理,以及我公司电话报告了事故发生的大体情况。在抢救过程中甲方、监理都到现场参与指挥,事后我公司领导也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主持召开现场会,商议了人员安置及赔偿问题。 五、事故总结:

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杨军 [内容摘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这一规定引起刑法学界人士对其含义、立法意图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认定的不同认识。本文拟对该条的规定入手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界定 故意杀人罪 一、对“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理解 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定什么罪,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有争论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可知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规定。对此规定,刑法理论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只是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指间接故意),则成立一种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该实行数罪并罚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只是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或因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②。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一样,同样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有的人民法院仅按第133条的规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定罪处罚;有的人民法院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河南省张金柱交通肇事一案中,张金柱就是在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使二被害人一死一伤,法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③。有的人民检察院则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例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司机张某,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逃逸又撞死一人,被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④。还有的法院只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对这一法定的犯罪情节的认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矛盾的观点,导致对这一情节的认定陷于两难境地。更为重要的是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法制运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客观科学的诠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是当前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的重要环节。 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有其立法意图。增设这一规定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一些实际情况。从有关交通肇事的调查显示,有一定数量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社会善良的风俗及道德准则,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从立法意图上看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情形而规定,体现刑法对这种情形的从严惩处。 根据刑法第133条对这一情节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肇事后;(二)出现了交通肇事的结果;(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存在着原因上的因果关系。即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伤害,受害人原本可以救治,但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救治而死亡。这一点要注意排除一些形态上貌似而实际上并不是因为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例如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当场导致被害人死亡而逃逸的,或者虽然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受害者被现场群众或交警急送医院救治,由于医生的救治不当或抢救不及时,使原本完全可以救治的受害人死亡。上述情形无论肇事者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受害人已经死亡,但在客观上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也并无因果关系。对此类情形只能按133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处理,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仅仅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造成,没有加入其他的加害行为。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认定 从该情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只要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要求,就可以按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据此可以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予以认定。 (一)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1、行为人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成重伤,生命垂危,濒临死亡,即使肇事者及时救助,亦难免一死,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制裁,置他人生命,社会公德于不顾,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下尽管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但其客观结果并不是因逃逸造成的,而是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直接引起。这种情形只能以第133条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罚,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对“9.26”事故工作的汇报 建设局: 名都酒店工地现场发生的高空坠亡安全生产事故,在公司领导的亲自领导及现场指挥下,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死者家属以得到妥善安置,施工现场正在按照建设局的指导精神进行全面停工整改。现将事故处理过程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成立专项安全事故调查组 9.26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迅速成立了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公司专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由经理周永福担任,副组长由鞠新国、段新建担任,成员包括杨巍、李子旭、曾陈,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具体善后工作落实到人,详细对接工作如下: 1、2017年9月27日死者本行平妻子及其亲属共6人来到164团,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陪同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工作并安排死者家属的食宿。 2、慰问安抚,稳定情绪。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带队,接待了赶来的死者家属,在进行慰问安抚的同时安排好死者家属的食宿,并做好工程队的思想动员工作,动员其到死者家属处进行慰问,公司也落实了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稳定,与原籍做好对接,并安排第九师殡仪馆的殡仪车将死者遗体送归原籍。 3、多方奔走,寻找帮助。公司领导方筹措资金物资、协调劳动力对死伤者家属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死伤者家属度过难关,得到164团司法所的大力支持。死者家属已领到76(柒拾陆万元整)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包含所有费用) 4、积极协调,维护权益。引导和帮助死者家属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由周永福、段新建、李子旭积极的协调司法部门为死者家属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召开死者家属会议,司法所工作人员结

合工伤事故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渠道,对死者家属如何维权进行了讲解和现场解答,有效疏导死者家属的情绪。 二、对事故发生后的深刻认识 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性。从发生的这件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还不够高、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安全责任认识还不够到位;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中安全控制措施要求还不够严格,或多或少都有些直接或间接关系。 虽然在平时的施工当中,时刻强调安全第一,但是对照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平时在安全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技能缺乏 在日常工作中,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知识技能缺乏,虽然对一些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制止,但是制止的力度还不够。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的管控不重视,工人对生产中的危险认识不足。 2、施工方案中安全控制措施要求不严、不细 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上安排还不细、部署不到位,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严密,对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不能有效指导施工生产。 为落实好安全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强工人思想建设。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由公司领导及各个项目部的负责人所组成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传达了师建设局及质监站于9月15日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的会议精神,对模板底部垫块和钢筋取消植筋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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